研究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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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2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3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第五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3)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4)
第七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5)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6)
第九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17)
第十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8)
第十一章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9)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20)
第十三章附则 (27)
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本院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和减少生产事故,促进本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项目经理部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做到安全优先。生产进度、经济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
第三条各部门、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部门、项目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以院长为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为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职能机构(设在总工办),具体负责本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要设置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项目也要设置至少一名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专(兼)职安全员上岗资格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作风正派;
2.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本办法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八条本院和项目经理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为:无重伤及重伤以上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人均事故损失(含民工)在200元以下,或汽车及有轮机械平均损失在8000元以下。
第九条各部门、项目要以本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为依据,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以全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为依据,院长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与施工队、施工队与班组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本院对各项目实行经常性
检查和定量考核。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
(一)院长职责:
1.院长是本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职能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本院安全生产例会;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院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组织制定院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本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本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另发)。
7.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职责:
1.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是本院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院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4.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院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各部门、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本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三)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和实施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本部门项目安全生产经费。
2.严格贯彻执行本院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要求,督促本部门项目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部门安全生产例会;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向总工办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保证项目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并参加本部门项目技术较复杂的各项安全工作的检查。
7.赋予专(兼)职安全员充分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权力,适当提高安全员薪酬待遇,增强安全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8.接到本部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总工办和院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分管安全生产的部门副职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督促本部门工程施工项目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导、督促本部门重大工程施工项目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2.研究解决施工复杂工作(如装吊起重、边坡施工、高空作业、爆破作业、交叉作业等)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审核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方案。
3.及时传达本院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