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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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

“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

“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宪政”这个概念这两年被部分人频繁使用,在一些圈子里成为热词。

在互联网上,这个词也有一定的出现率,人云亦云者不少。

宪政的“宪”字指的是宪法,然而众所周知的是,宪法作为中国的根本大法,它的地位并不存在实际争议。

宪法规定了中国的基本国体、政治制度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它们当年的成文总体上走在了中国现实的前面。

中国的发展既是对宪法的坚守,也是对宪法的全面落实。

新一代中国领导人集体学习宪法,执政者对宪法的忠诚非常明确。

“宪政”概念突然走进舆论场,是中国主流政治发展之外的一个枝杈。

它从一开始就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个政治主张。

它从西方的话语体系出发,与中国政治理论的一些词汇强行对接,得出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结论。

“宪政”实际上是绕了个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

围绕“宪政”做理论论辩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的目标设定已很清楚,就是要改变中国的发展道路,这是这个国家断不可接受的。

中国的理论争论应当在国家大的政治规划范围内进行,而不应是为推动国家内部的政治对立披上理论的外衣。

其实,熟悉“宪政”争论的人都清楚,它最终是要削弱、否定中国既定的发展道路,至少这个概念的实际思想引导就是这样。

而谁都知道,中国现行的宪法和他们的诉求南辕北辙,“宪政”主张在深层上是与中国现行宪法对立的。

“宪政”说误导了部分知识分子,在互联网上也引来一些追随者,但它毫无实践基础,越来越沦为空洞的政治口号。

在现实中,它还成为少数投机者制造个人影响力的噱头,或者成为有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说辞。

它对中国社会的真实影响不大。

中国在坚定地走向依法治国,这个“法”里面,当然首先是宪法。

中国的民主也在与时俱进,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这在中国正成为广泛的共识。

中国需要能够符合并满足这个国家政治及社会实践需要的制度安排,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实践性的,它必须对中国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对某个概念负责。

中国发展的政治宽度相当大,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建设轰轰烈烈,与政治发展相协调。

浅析中国君主立宪失败的原因

浅析中国君主立宪失败的原因

浅析中国君主立宪失败的原因为什么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成功了,中国却失败了?宪政失败是否具有必然性呢?清朝末期,各种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合在一起,极大加剧了改革难度。

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面临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

一部分资产阶级和进步的知识分子,提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要求,并形成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社会思潮。

1895年4月,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消息传到北京,群情激愤。

时康有为适在北京参加会试,即联合各省应试举人,讨论上书请愿。

会后由康有为起草万言书,提出拒签和约、迁都抗战和变法图强3项建议,并详论富国、养民、教民等变法图强的具体措施。

万言书征集到1300余名举人的签名,呈递都察院。

都察院拒绝代呈,但“万言书”已广为流传。

此即所谓公车上书,对社会的影响和震动很大。

康有为又连续上书光绪帝,反复陈述变法主张。

光绪帝阅后颇为赞许。

6月11日,光绪帝发布《明定国是诏》,变法从此正式开始,直到9月21日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共103天,史称百日维新。

6月16日,光绪帝召见康有为,商讨变法具体步骤和措施。

光绪帝根据康有为等人的建议,在百日维新期间颁布了几十道新政诏令。

其中经济方面主要有:设立农工商总局,开垦荒地;提倡私人办实业,奖励发明创造;设立铁路、矿务总局;鼓励商办铁路、矿业;裁撤驿站,设立邮政局;改革财政,创办国家银行,编制国家预决算。

军事方面主要有:严查保甲,实行团练;裁减绿营,淘汰冗兵,采用新法编练陆海军。

文教方面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废除八股,改试策论;改书院和淫祠为学堂;鼓励地方和私人办学,创设京师大学堂,各级学堂一律兼习中学和西学;准许民间创立报馆、学会;设立译书局,翻译外国新书;派人出国留学、游历。

政治方面主要有:广开言路,准许各级官员及民众上书言事,严禁官吏阻格;删改则例,撤消重叠闲散机构,裁汰冗员;取消旗人的寄生特权,准其自谋生计。

这些抵制和反对措施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文化思想的传播,受到维新派和地主阶级开明人士的热烈欢迎。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作者:张千帆来源:《民主与科学》2009年第01期宪政改革要成功须依赖广大人民的参与和支持1908年,中国清政府出台了第一部宪法性的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这部大纲是一部很糟糕的宪法,但它毕竟标志了中国宪政的起步,代表了从1840年以来半个多世纪思想的积累。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不断求索着民族的命运,在1894年的甲午战争中,中国被小小的日本国打败,这对知识分子的震动尤其大。

为什么中国这样的庞然大国,原先我们把自己的文明源源不断输出给日本,最后竟然被日本打败,经过很简单的比较之后,我们马上得出一个结论——因为日本的宪政和法治远远走在我们前面。

果然十年之后,日本不仅把中国打败,把俄罗斯也打败,这更加说明宪政对于国家富强的重要性。

中国的朝野,知识分子、社会精英达成了一个共识——中国要进步,一定要制宪。

为什么中国一直被动、挨打、落后?原以为是我们没有洋枪洋炮,后来发现是因为没有强大的工业和经济,到1908年我们终于发现原来我们缺乏一部宪法,缺乏一套现代国家的制度。

1908年,中国终于出台了这部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并没有得到实施。

大纲中规定了很多制度,议会、人权、民主,当然是在君主控制之下的民主,但纸上的制度和实践的制度相差很远。

为什么宪法从文本到制度实施那么困难?简单地讲,因为大众一直没有动力去参与宪政的过程,没有大众的参与,种种改革最后都归结为失败。

我们缺乏这种宪政的文化,而制度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之间有比较好的结合,才能够同时进步。

宪政文化的缺位,导致历次改革的失败。

从1894年开始,立宪就成为中国精英的共识。

甲午战争之后康有为等进行了公车上书,经光绪皇帝的支持,实施了戊戌变法、百日维新,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最有希望的时期。

但很可惜百日维新很快就失败了。

戊戌变法的希望覆灭向我们昭示着以后所有宪法改革的困难所在,改革迟早会触动既得利益,在没有人民的支持的情况下,最后必然走向失败。

关于清末立宪的反思

关于清末立宪的反思

关于清末立宪的反思清末立宪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也是中国近代政治变革的一次重要尝试。

当时,中国正面临着国内外各种问题的压力,政治制度的落后成为了制约国家发展的瓶颈。

清末政府试图通过推行立宪制度来改革政治体制,以期实现国家的强盛和繁荣。

立宪运动却在中国历史上以失败告终,留下了诸多反思和思考。

清末立宪的失败归因于当时的政治实力。

清朝末年,国力已经相当弱小,政府的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削弱,而军阀割据、民族内争、外部侵略等问题也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想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得到各方的支持和配合。

当时的社会政治力量十分复杂,难以形成统一的合力,各种意见和利益的冲突严重阻碍了政府的改革进程。

在这种政治环境下,立宪运动很难顺利进行,也难以成功推行。

清末立宪的失败与时代发展的不适应有关。

当时的中国还处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过渡期,封建的统治体制和观念深深根植于人们的心中,社会上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意识和制度。

就在社会政治的观念和体制发生根本性转变之前,要完全建立起现代化的政治制度是相当困难的。

当时的国民经济和文化素养也十分欠缺,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对较高的文化和经济基础作为支撑。

在这种情况下,立宪运动的倡导者在推行过程中缺乏足够的社会基础和支持,不易获得成功。

清末立宪的失败也与外部势力的干涉有关。

当时的中国正面临着列强的侵略和压力,而这些列强也十分不希望中国能够建立起一个稳定而强大的政治制度。

它们长期以来在中国的政治中进行着种种干预和排外,使得中国的政治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改革和定型。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政治改革会受到更多的外部干扰和摩擦,也难以取得真正的成功。

清末立宪是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深刻的启示。

它的失败给我们带来了很多重要的反思,而这些反思也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继续保持对这段历史的关注和思考,以期在今后的政治改革中能够更好地总结经验教训,促使中国的政治体制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中日比较视域下近代中国宪政失败根源探析

中日比较视域下近代中国宪政失败根源探析

作者: 石晶
作者机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出版物刊名: 东疆学刊
页码: 79-83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3期
主题词: 中国;日本;比较视域;中国宪政;失败根源
摘要:近代中国和日本建立君主立宪制政府制度的过程是结合本国传统对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临摹和改造,但却走向不同的制度演化路径。

晚清政府虽然在宪政改革中创新了很多具体政治制度设施,但这些制度设施在实践中大多扭曲变形或虚有其表,使宪政改革归于失败。

而宪政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立法机关——议会的建立,也因为对权力的崇拜与传统等级制观念的影响而未能实现。

为何君主立宪制不适合我国

为何君主立宪制不适合我国

君主立宪制为何不适合在我国关于君主立宪制为什么不能在我国之行之说,有很多说法,通过比较我国和日本、英国的制度你就会发现,我国确实不能这样做,因为大部分人对君主立宪制还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叫君主立宪制?官方的说法是: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但是相对中国现状来说,人民的素质普遍还没有提升到那一步,资本经济更是相对落后,在晚清时期历史就证明了这一观点!先说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较复杂,基于时间发展的线索图说明比较清晰。

它起源于13世纪的《大宪章》和议会制度,17世纪《权利法案》颁布最终确立了议会主权,君主立宪制初步确立18世纪责任内阁制度的形成使国王的行政权力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组织形式形成.伴随着19世纪两党制的发展和1832年议会改革,进一步扩大选举权,君主立宪制走向深化。

总之,从横向看,英国的制度发展表现为君主立宪制度的初步确立,内阁制度的形成,议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几个过程;从纵向来看,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实际上是国家权力重心的不断下移即由君主转移到议会,由议会转移到人民的过程.。

君主立宪制对英国发展也有着不可改变的事实,首先从政治上讲,它结束封建专制统治,确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度,避免了专制独裁,同时这样的议会斗争利于避免暴力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经济上,促进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就像工业革命,它迅速把英国当时的经济水平提高了一大截;最后就是对世界的影响,英国是现代议会制度发源地,为其他国家树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典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

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

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

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

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

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

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

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

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

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

(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

近代中国的一个伪命题——“宪政”

近代中国的一个伪命题——“宪政”

时将政 府侵 害其公 民的机会 降至最 小程 度 ’ 。它 的
目标 就是 ‘ 免暴 政 ’ 避 。” 这 就分 别从 积极 和消 极 两 个 方 面 揭 示 了 宪 政
有存 在过 真正 意 义 上 的 宪 政 ,其次 是 因为 近 代 中
国根 本就 没有 产生 宪政 的客 观需 求 。
最大 限度地 ‘ 护 社 会 成 员 彼 此 不 受 侵 害 … … 同 保
然而 ,当作 为后 人 的我 们 可 以在 今 天 冷静 地 思考 近代 中国 的那 段 “ 政 ” 史 时 ,却 发 现 :所 宪 历
谓 的近代 中国“ 宪政 ” ,实 际上是 一个 伪命题 !
说它 是一 个 伪命 题 ,首 先 是 因 为近 代 中 国没
的领 先地位 , 成熟 的 宪政 理 论 和 实 践 就 逐渐 成 其
为落后国家效法 的楷模 和评 价政治优劣 的标准 。 即使 有少 数 的 国 家并 未 建 立起 真 正 的宪 政 制 度 , 也力求采用宪政 的形式。 如果从清末筹备立宪算 起 ,中国 的 “ 政 ”已经 走 过 了一 百 多 年 的路 程 。 。如 果 宪 法 在 现 实 中 不
能发挥 维护 个 人 权 利 、限 制 国家 权 力 的作 用 ,此 时尽 管有 宪法 但还 是 没 有 宪政 。通 过法 律 限 制 政
府 。国家 的强 制 性 权 力 受 到 了约 束 ,并 且 建 立 了 保 障所 有公 民利 益 和 自由 的制 度化 结 构 ,真 正 的
( ) 一 清末 立宪
所谓 的近代 中国 “ 政 ” 宪 ,最 早 可 以追 溯 到 清 末 的立宪 活 动 。但 是 ,清 末 的 立 宪 很 大程 度 上 是
统 治者为 维系其 风 雨 飘摇 的政 权 不 得 已而 为 之 的

中国何以不能实行君宪

中国何以不能实行君宪

中国何以不能实行君宪摘要:近代中国政治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结束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向现代立宪政治转型。

在戊戌维新及其后的十数年间,君主立宪被康有为、梁启超等部分社会名流和政治人物视为实现这一政治转型的最佳途径,甚至也得到清廷当局的认可。

辛亥革命之后以及袁世凯当政后,都曾一度想要实行宪政。

但是君主立宪制度虽被数次引进,但却无法融入中国社会,最终都夭折了。

显然,君主立宪制度在中国无法实行,中国也不能实行君主立宪制。

关键字:缺乏支撑;工具主义;矛盾的君主立宪;情非得已;民众支持君宪说何以在中国传入中国?君宪说无疑是受到像英国、日本这类君主立宪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启发和鼓舞,同时也是鉴于拉美等国实行共和制过程中出现政治动荡、战乱频仍的历史教训。

而且民国初年的政治乱象确实也说明共和政治并不能立马给国家带来和平、稳定和繁荣。

首先,君主立宪作为一种非暴力革命的政治变革方式,其积极意义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实行君主立宪的最大好处在于可避免政局动荡,尤其是可避免流血、暴力、战乱等等非理性的政治现象。

从而有利于保证政治的稳定、理性有序。

就其引入时的背景,也是符合中国当时的国情:中国有着悠久的君主专制传统,人民的政治素质不高,皇权思想、权威崇拜意识根深蒂固,所以一下子由君主专制变为民主共和必然不能适应,而君主立宪则是最佳的过渡方式。

但是对于在中国能否君主立宪制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下面对其原因做一下简要分析。

一、君宪在中国缺乏相应政治、文化的支撑。

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情感。

政治文化影响着政治体系中每一个政治角色的行动,对人们的政治行为有重要的强制作用。

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要有相应的政治文化支撑,否则,政治结构就不可能稳定以及正常运作。

1.中国缺乏民主共和的政治信念,在近代中国,实行宪政只是一部分学者和官员的主张,当时的主体政治力量并未认可。

广大民众置身于革命之外,甚至不知”民主共和”为何物,也就谈不上有民主共和的信念了。

君主立宪在近代中国何以不可能

君主立宪在近代中国何以不可能

与此相反,英国、日本之类君主立宪国家的君
缺乏热情和诚意,连立宪派也深感失望,即使没有 主, 却可以在不掌握绝对权力的同时享有受国民
辛亥革命发生,君主立宪也只能是有君主无立宪。 普遍仰戴的神圣地位和教主式威望, 且毫无被篡
至于洪宪帝制, 主事者袁世凯根本不过是借君宪 夺君位之虞。英国国王、日本天皇的神圣地位并不
代世界一些国家得到成功的实践, 典型者即如英 不入,立宪政治的核心就是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
国、北欧、日本等。然而在近代中国,它却终究只是 制约和规范,立宪的君主是权力有限的君主,甚至
少数人士的政治设想,根本没有实现。不过这并不 干脆就是不管事的虚君。因此,君主立宪绝不可能
能说明君主立宪本身的错误,从理论上分析,毕竟 通过一个权力无边的专制君王来推行。 而按照近
君宪说认为, 实行君主立宪的最大好处在于 可避免政局动荡,尤其是可避免流血、暴力、战乱 等等非理性的政治现象。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贫弱 的大国而言, 此类非理性现象将使国家长期陷入 恶性循环而得不到稳定和发展。 加以近代中国面 临的国际环境颇为险恶,更不容长期的政治动荡。 那么,君主立宪何以有利于保证政治稳定、理性有 序呢?其理由最主要的不外是中国国情,中国有着 悠久的君主专制传统,人民的政治素质不高,皇权 思想、权威崇拜意识根深蒂固,所以一下子由君主 专制变为民主共和必然不能适应, 而君主立宪则 是最佳的过渡方式。筹安会称:共和国主权全在人 民, 大权采于国会,“若人民知识不及法美而亦握 此无上之权,则必嚣乱纠纷……不能图治,反以滋 乱”。 杨度说:“欲求富强,先求立宪;欲求立宪,先 求 君 主 ”,中 国 之 所 以 不 能 像 法 、美 等 国 那 样 以 共 和国体实行立宪, 是因为中国的 “人民程度不及 法、美”,并以民国初年的政争及二次革命为例,称 在共和制下 “中国将来竞争大总统之战乱不知已 于何时”,“唯有易大总统为君主,使一国元首立于 绝对不可竞争之地位,庶几足以止乱”。 古德诺也 同样认为:“中国数千年以来狃于君主独裁之政

中国为何不能宪政

中国为何不能宪政

中国为何不能宪政发布时间:2013-06-13 10:03 作者:项小凯最近,中国的官方主流媒体,连抛数篇“炮轰”宪政的文章,掀起了一场关于宪政的口水战。

其中,较有份量的,是《环球时报》的一篇社论,与中宣部《党建》的一篇明显以写作小组署名的文章;而几家官方的权威媒体,如代表中央政府立场的《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也均已发声表态。

基本可以判断,这充分反映了中央高层对“西方宪政”的态度。

中国能不能实行宪政?很遗憾,如果以执政党的继续执政,作为这个问题的前提,那么恐怕确实如这些官方媒体所说的那样,答案是否定的。

宪政的概念,其实相当简单,就是要求统治者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统治。

当然,这就延伸出宪政的两个基本原则:三权分立与人民授权立法。

这自然不是什么新鲜概念,早在300多年前英国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里面,这些内容就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论述。

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的执政党,仍然属于列宁式政党。

它既不能与三权分立的模式兼容,也不可能容忍人民授权立法。

这是由于,列宁式的党国体制,在政治体系上(Political Paradigm),与宪政民主的模式,有着根本区别。

一、列宁式政党的起源1912年,在列宁的影响下,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正式分裂。

其中人数较多的一派即“布尔什维克”,在列宁的领导下成立新党。

它被看作是第一个列宁式政党。

1918年,这个政党正式改名为俄罗斯共产党。

此后,“共产党”一词,逐渐成为列宁式政党的专属用语。

列宁式政党,以马克思共产主义为信仰,自认为代表着人类最先进的发展方向,因此政党的合法性不证自明。

然而,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俄国举行立宪会议选举,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却在选举中遭到失败,无法获得议席的多数。

掌握了军队的布尔什维克解散了议会,并禁绝了其它反对党派。

并且,列宁成立了“契卡”,即苏联秘密情报组织“克格勃”的前身,以此清洗和消灭组织内外的反对分子。

几乎从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列宁式政党,就与宪政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紧张关系。

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探析_赵丹

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探析_赵丹

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探析_赵丹2008年3月第21卷第1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 l of Shanx i P oliti cs and Law Instit u te for A d m inistratorsM ar.,2008V o.l21N o.1=法学研究>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探析赵丹(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1摘要2 文章从介绍/民本0和/民主0两词的含义入手,简要回顾了两词背后的东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并通过这种回顾比较了东方国家的宪政之路,由此分析出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所在。

1关键词2 民本;民主;宪政1中图分类号2DF08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672-1500(2008)01-0016-03近代的大幕已经落下,东西方文明的发展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相互影响着、沟通着也冲突着。

尤其是以民主为核心的传统西方文明,在逐渐取代了以民本为核心的传统东方文明同时,也成为了人类社会的主流。

而东方国家由此也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局限,纷纷仿效西方立宪法而行宪政,反思民本吸纳民主,意图摆脱积贫积弱的艰难处境,求得民族和国家的复兴。

一、民本思想)))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一)民本思想内涵及沿革何谓民本思想?/民本0之/民0是相对于/君0而言的,泛指一切统治对象;/民本0之/本0在5说文6中的原意为/木下曰本0,引申为事物之基础与起源。

中国古代将/民0与/本0相提并论旨在突出/民0对于/君0的重要性。

民本思想历来被视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核心,历代思想家和学者对这一思想都有阐述与发展。

原始社会与奴隶制社会交接时期,民本思想的原始形态已经产生。

在五帝和夏朝时期,皋陶在与禹、舜讨论治国之道时说:/安民则惠,黎民怀之0,西周时期这种思想又更进一步:/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0这一时期是民本思想的萌芽时期,统治者虽然认识到/保民0的重要性,但仍然是基于/敬天0而言。

春秋时期,孔子以/仁0为出发点,认为全部社会生活都是对/仁0的实践。

宪政

宪政

[摘要]中国的宪政追求已历百年,虽有清朝末年立宪、中华民国立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宪等相继发展,但至今也尚未达致宪政的状态,考察制宪史与著名人物的法制观念,宪政追求的功利主义倾向明显,宪政本初意旨即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常常被忽视。

恰当的宪法观念的缺失,真正与宪政直接相关的民主自由的追求的匮乏,或许正是中国宪政追求历经百年而未真正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宪政;工具主义;法治鸦片战争揭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中国人对“国会”、“议院”、“宪法”、“宪政”等字眼渐渐不再陌生,或主动或被动地开始接受产生于西方的宪政制度对自己生活的影响和改变。

然而,严格意义上的宪政在中国才刚刚起步。

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2年中共十六大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004年“人权入宪”。

这一切,标志着中国正朝着宪政的道路迈进。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宪政制度建设的今天,如何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正确处理宪政建设中的各种理论和现实问题,是我们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

近代中国宪政发展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宪法工具主义的影响。

宪法工具主义不仅是近代宪政运动发生的基本思想动力,而且是影响近代中国宪政发展的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一、清朝末年之立宪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发生,并没有像西方那样,是一种文化积累、思想启蒙和社会推进的结果。

从中国对西方宪政理念的引进到第一次宪政运动的戊戌变法,仅仅只有10余年的时间。

可以说,戊戌变法是在当时全国的大多数人、包括知识界的精英在内尚不清楚立宪究竟为何物的情况下进行的。

戊戌变法的目标是仿效日本,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制度,走立宪救国的道路。

在当时的宪政精英看来,立宪是救国的灵丹妙药,似乎只要实行了君主立宪制度,中国就可以像日本一样,走上富裕强盛的道路。

这在康有为向光绪皇帝的奏折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认为,日本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富强,就是因为它们都召开国会、制定宪法,实行立宪制度的缘故,而中国由于“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因此,只有仿效日本与西方国家,实行立宪,国家才能走上富强之路。

现代中国国家的建立与宪政体制

现代中国国家的建立与宪政体制

现代中国国家的建立与宪政体制中国作为一个拥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现代化进程。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陷入了一系列的危机和动荡,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人民才迎来了新的希望。

然而,国家的建立只是开始,如何确立稳定和健全的宪政体制成为了中国当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外部压力以及内外因素的混合作用,中国共产党执政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这种形式相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强调的是集中统一的权力体制,并且没有明确的分权和制衡机制。

这无疑给中国的宪政体制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然而,宪政体制在现代化建设中仍然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个健全的宪政体制可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制度基础。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引入了一些宪政理念和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首先,中国在宪法的制定和修订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自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以来,中国已经颁布和修订了五部宪法,使宪法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为发展宪政体制奠定了基础。

其次,中国在司法改革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

司法独立和公正是宪政体制的重要支柱,在保证公民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设立和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为构建宪政体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在政治参与和社会治理方面,中国也在不断探索。

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公民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民主实践,提高了政府的责任和透明度。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的建设,为宪政体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然而,中国的宪政体制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目前,宪法和法律的执行问题仍然存在,司法独立程度有待提高。

政府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权力滥用的问题也引起社会的关注。

此外,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背景,在宪政体制的建设中也存在一些独特的问题和困惑。

因此,中国在宪政体制的发展中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和改进。

浅析近代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

浅析近代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

浅析近代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作者:殷清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自鸦片战争后,中国人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惊醒,便开始寻求国家富强的道路,从学习器物到学习宪政,从君主立宪到民主共和,轰轰烈烈却以失败告终,学者们,政治家们反复的思考其中的原因。

本文将从传统文化方面着手探析其中的原因,不过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而本文篇幅有限,因此本文将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截取几点,以取得一叶知秋的效果。

关键词宪政西方宪政主义中国传统文化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3-02一、西方宪政主义在探析中国近代宪政改革失败的原因之前,我们必须对西方的宪政做一下讨论,我们应该对我们移植的制度借鉴的思想进行清楚明确的了解。

任何制度或思想的形成都不可能凭空产生或一夜之间形成,西方宪政思想的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宗教及独特的政治经济环境造就了独特的自然法思想、契约精神和平等自由的观念。

然而这让他们引以为豪的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酝酿期是离不开中世纪这一漫长黑暗的封建时期。

在中世纪的政府理论中,有两种并存的传统,乌尔曼依据权力的来源和流向将其概括为“上流向”(ascending)的“民授理论”(populisttheoryofgovernment)和“下流向”(descending)的“神授理论”(theocratictheoryofgovernment)。

他认为,中世纪政治学说史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两种政府理论的冲突史:在中世纪前期,由于基督教的绝对优势的影响,日耳曼人采取了基督教的“神授理论”,“民授理论”被转入地下,直到13世纪末才浮现出来,恢复其理论地位。

从那时起,“神授理论”越来越退隐到后面,“民授理论”成为主流。

(一)封建割据与王在法下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欧的社会一直长期都是出于割据状态,这种割据状态在无形中分化了中央权力使之切化成很小很细的碎片。

这种分裂割据的政治格局是封建宪政思想形成的现实背景。

近代中国立宪改革失败根源探析--基于中日近代宪法的比较

近代中国立宪改革失败根源探析--基于中日近代宪法的比较

近代中国立宪改革失败根源探析--基于中日近代宪法的比较石晶
【期刊名称】《东疆学刊》
【年(卷),期】2014(31)4
【摘要】日本近代化的最大成功之处是宪政政体的确立,虽然是君主立宪制,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并无至高无上的权力,其权力受到宪政的约束,这不同于东方社会传统的一统天下的专制王权体制。

这一不同,为日本在诸多方面推进近代化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机会。

而中国清末的立宪改革尽管意义深远,但是具有保护性、有限性、防御性和贵族性。

从中国清末制度变迁的进程来看,清政府政治转型的阻力,一是来自于既得利益者对变革的抗拒,二是由于清政府自身欠缺领导改革的能力。

【总页数】6页(P73-78)
【作者】石晶
【作者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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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无缘君主立宪制?

中国为什么无缘君主立宪制?

中国为什么无缘君主立宪制?女王去世,男王登基,笔者想起了康有为。

那年甲午(1894)抗日,清廷以光绪、翁同龢等主战,以慈禧、李鸿章等主和。

后来大清战败,慈禧又给了光绪三年时间,后者因接见了康有为,主战俨然成了维新派,主和成了守旧派。

康有为的上书,让光绪明白挨打不是硬件而是体制问题,而他之所以信任康、梁,大体是因为二人在操心经济的同时,提议政治体制也效仿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可谓正中下怀。

试想,若改制成功,实权无非由慈禧转移到首相手中,光绪依然是皇帝,位置或更加稳固。

之后便是百日维新,光绪被囚,而康有为却留下“戊戌六君子”逃到香港,之后又在日本驻港领事的协助下去了横滨。

而半年前(1897),孙中山带着“三民主义”来到了距横滨几十公里外的东京,通过宫崎滔天结识了犬养毅、萱野长知等日本名士,开始策划革命。

从此,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转变为“保皇派”或“君宪派”,而以孙中山、黄兴领导的“革命派”则要彻底推翻封建帝制。

立宪还是共和?民族面临大考。

那年,日本人曾力促康孙会面,但未成功。

起初,孙中山以“彼此均属逋客,应有同病相怜之感”为由拟亲自探访康有为,但后者自称奉光绪“衣带诏”而不便与革命党人往来,只派梁启超去敷衍了事。

所谓“衣带诏”,本是光绪托付给杨锐、谭嗣同的变法圣旨,后经康有为篡改,成了光绪让他去海外筹款的密令。

日清都是帝制国家,再配上“密诏”加成,康有获得了大量华侨和日本人的捐款,他的名望反而比在中国响亮。

不过呢,像大隈重信、犬养毅这些高级人物,虽也都是帝制获益者,却不愿与康有为有过多接触。

真正搭理他的,是时任贵族院议长的近卫笃麿公爵,此人是藤原氏嫡流,妥妥的皇亲。

近卫喜欢美国“门罗主义”,即“美洲是美洲人的美洲”,所以坚持“东洋是东洋人的东洋”理念,提出“支那保全论”,意指当下白人在亚洲疯狂殖民,日清应携手抵抗。

两人一拍即合,认为要充分利用舆论来诱导、启发民众,充分挖掘每个人的民族自豪感。

近卫的观点鲜明,但中国若不济,不如让日本独挑大梁,他儿子近卫文麿后来就当了日本首相,成了侵华战争的罪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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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

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

【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

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

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

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

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

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

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

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

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

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

(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

)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

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

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

《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

)[!--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

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

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

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

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

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

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

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

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等方面(如设立京师大学堂,设立矿务铁路局、农工商局、邮政局等),严格来讲,算不上是政治体制改革,因而“根本上未触动国家政体,旧的政治机构既未废除,新的政治机构也未建立。

”[1](P177)而所设立的机构除京师大学堂外,均在变法失败后被撤消。

戊戌变法的真正意义,恐怕不在于它做了些什么,而是在于它“做”了,在几千年封闭的统治中打开了一个缺口,让西方政治制度之风直接吹进了清王朝的政治制度之中,统治阶层在感到恐慌的同时,不得不开始作一些自我检讨,开始意识到了不变法就是死路一条。

1901~1911年的清末政治体制改革,可以说是由戊戌变法直接促成的。

与戊戌变法相比,清末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相对自觉自愿、相对谨慎、基础稍好一些的改良运动。

清朝政府派出大臣去西方各国考察,对西方的宪政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力图在封建王权与宪政制度之间作一些妥协,希望在实施宪政、增强国力的同时,仍能维持清廷的统治。

从改制的内容来看,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君主立宪政体责任内阁,改革官制,筹备地方自治……等等,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几乎所有重要的方面。

这场改制,并不是完全像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场纯粹的“骗局”。

清政府企图借改革之名苟延残喘的确不假,但同时应当看到,借改革以图强的愿望也是真实的。

问题在于他们不了解,或者说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存在本身就是“图强”的最大障碍。

也正是这种内在的矛盾,造成了清末改制中“假立宪中有真改革。

”[1](P193 )对于这场改制的意义,不宜全盘否定。

“改制”的缓慢进程终于被辛亥革命所打断,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皇帝退位了,民主宪政却并没有“顺其自然”地登基。

实际上,“顺其自然”的不是宪政,而是专制制度以另一种方式的延续。

辛亥革命本身的不彻底性,为袁世凯篡权埋下了伏笔;而作为清廷重臣出身、军权在握、野心勃勃的袁世凯,打倒皇帝后所能想到的第一件事,恐怕就是自己作皇帝,这也是很“自然”的。

正如清帝退位不必然带来民主一样,袁世凯的死也不必然结束专制。

段祺瑞、黎元洪、曹锟等你方唱罢我登场,上演的不过是一出又一出封建军阀专制之闹剧,而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变成了没有着落的理论。

孙中山的退让和受排挤,不是他个人的命运,而是中国资产阶级的命运。

宪政思想在本世纪初已越来越为国人所熟知,而宪政制度却仍不过是封建军阀借以篡权谋利的工具。

尽管“城头变换大王旗”,社会的实质内容却没有变。

既没有真正的宪政,也没有预期中宪政所能带来的繁荣和富强。

孙中山在晚年也愈来愈看到革命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于是设想分三步走:军政——训政——宪政(“还政于民”),这与严复的“开民智”(注:“果使民智日开、民力日奋、民德日和、则上虽不治其标,而标将自立”。

〈严复集〉第一册,第14页。

)和胡适的“造因工程”(注:“你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

”〈胡适文存〉第一集,第四卷,第902页。

)有异曲同工之妙。

尽[!--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管在宪政问题上,严复、胡适的看法是典型的学者角度,而孙中山更多地是政治家的眼光,但他们在“知其不可而为之”这一方面,则是完全相同的:首先是认定了宪政是通往富强的必经之路,然后就去拼命追求宪政。

在行第二步(求宪政)时,又似乎把第一步(求富强)放在了一边,专心执著于宪政本身,宪政成了目的。

“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宪政——富强’这个范式带来的理论困境”。

[2](P534)在这个范式下,宪政日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形式,在这个形式背后所隐藏的深层内涵却被忽视了。

三、宪政是什么中国没有“宪政”的概念。

虽然古典文献中有“宪法”之说,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的概念,则几乎是纯粹的舶来品。

亚里士多德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3](P129),历来被认为是宪政概念的最早渊源。

宪政概念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融汇了斯多葛学派和罗马人的平等观和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与自然法理论的杂揉,布丹的主权理论,17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等丰富的内容,才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包括法治、有限政府和分权等基本原则在内的“宪政”。

1.法治是宪政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论述,开辟了西方思想史上的法治传统。

但真正把法治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定下来还属英国人的专利,其矛头同样是指向封建君主的“人治”,为此,他们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government of laws and not of man )十八世纪,美国人接过法治的口号以反对的殖民主义,在1776年独立宣言中控诉了大不列颠王国破坏法治的罪行。

及至今日,法治观念中至少包含如下三层意思:(1)程序的稳定性“一定的基本程序不能时常任意变动,公民必须了解政治活动的基本准则。

今天认为是合法的和符合宪法的行为,不能到明天就被谴责为是违法的”[4](P153)。

可以说,没有稳定的程序就不可能有法治。

朝令夕改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有法律绝不等于有法治。

只有稳定的法律和稳定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程序才能保证法治原则的真正贯彻。

(2)有宪政的存在宪法(无论成文或不成文)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约法的产物,是一切国家机构所赖以产生的依据,一切国家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

(3)宪法的至上性一国的任何其他现实法律都不得与宪法及其精神相冲突。

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说,由于政府是通过与人民立约而产生,它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与,这种权力从根本上说不应是“统治权”,而应为“服务权”,则它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而只能局限于人民所“让与”的那一部分,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应有严明的界限。

这既是社会契约论所必然引向的结论,也是法治的当然要求。

从实践发展来看,在近代宪政制度的滥觞地英国,有限政府的概念是在国王与国会的长期斗争中被逐渐确立起来的。

在这个漫长并且不断反复的历史进程中,经济的近代化始终是先于法制的近代化进程。

15世纪以来的贸易扩张和圈地运动,不仅为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原始资本,而且造就了新兴的资产阶级和由被赶出家门的农民充任的自由劳动力,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大前提下,无疑更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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