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时,对夫妻双方及其亲属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
它是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是保护夫妻及其亲属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公平。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或者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财产;•其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使用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即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夫妻离婚时,可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
亲属继承权的定义亲属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去世后,其亲属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权。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确定的,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范围。
亲属继承权的顺序在亲属继承权中,存在一定的顺序。
一般情况下,亲属继承权的顺序为: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
亲属继承权的范围亲属继承权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来确定的,不同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
亲属继承权的限制亲属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继承份额的限制;•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保障;•遗嘱的存在。
遗嘱继承权的定义遗嘱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规定的继承权。
通过遗嘱继承权,被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制定;•遗嘱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86页PPT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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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 试题4答案[3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4答案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2.C;3.D;4.B;5.C;6.D;7.C;8.A ;9.C;1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BCD;2.ABC;3.ABD;4.BC;5.AB;6.AD;7.BCD;8.ABC;9.AB;10.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B;2.A;3.(1)AD ;(2)BD;4.A ;5.AC;6.BD;7.B;8.C;9.B四、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1.养子女与继子女。
养子女与继子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同。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行为而发生的;(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仅产生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继子女的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解除,形成了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形成了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发生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欠缺结婚的某些公益的要件,违法程度较重;而可撤销婚姻是欠缺私益的要件,即受胁迫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外,基层组织也可以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仅限当事人本人。
(3)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较长,只要在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都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较短,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
(4)处理权力机关不同。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家庭继承法 夏吟兰第三版 读后感
婚姻家庭继承法夏吟兰第三版读后感“今天,我读了《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这是大年初二早晨在班级群里同学们纷纷发出的感慨。
大家都被《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最新修订震撼到了!夏吟兰教授是本次修订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更让大家欣喜的是,她将原来四章、十八条,扩展为七章、五十九条,增加和删除了多项内容,其中,涉及“代位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热点问题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完善。
婚姻法不仅是维系一个家庭的重要手段,还关乎着社会稳定与和谐。
正因如此,国家通过颁布相应的法律,以保障每个公民能够合理地解决好个人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平衡问题,使得婚姻制度走向良性轨道,而非产生诸多矛盾甚至纠纷。
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私法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法,它直接影响到家庭幸福指数和家庭经济状况。
然而长期以来,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婚姻家庭中出现各种问题。
就像李家英所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观念变化,原有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相互干预严重,家庭成员间互相推诿,对家庭事务不愿担当责任;子女赡养老人、照顾父母等问题日趋突出……”所以,通过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并且适时修改相关的细则是必要的。
从总体上说,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顺应了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将会给千百万家庭的幸福带去更多安宁。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解决。
比如“一人单独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格是如何确认的?再比如“隐名投资购买股票的夫妻双方离婚时怎么处置?夫妻债务怎样分割?”针对类似情形,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建议:一是立足我校专业优势,依托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计,组织师生深入研究我校工科特色,推动具有交叉融合创新思想的教材建设,切实做到立德树人;二是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以先进理念引领广大青年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纽扣”;三是鼓励和支持广大青年学生参与到国家法治建设中来,促进法治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齐头并进,全力营造校园学习氛围。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房产归属总结
婚前买房的情形 婚后买房的情形 父母买房的情形
婚前买房的情形
假设甲、乙为夫妻 1、甲婚前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2、甲婚前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婚后夫妻
共同还贷: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 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10条 3、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乙名下: 乙个人财产(赠与),除非有相反证据; 4、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甲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 妹。
继承篇
属于甲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 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5、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甲名下: 如无约定,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6、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继承篇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谢 谢 大 家!
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 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 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 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 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夫妻以合法的配偶⾝份为前提相互继承遗产,⽽且互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任何⼈都不能⼲涉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那么,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合法的配偶⾝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配偶⼀⽅死亡,另⼀⽅系⽆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侵害⽣存⽅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有⼦⼥、⽗母的,⽣存配偶⼀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没有其他第⼀顺序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由⽣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配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死亡后,另⼀⽅(尤其是妻⼦⼀⽅)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不得⼲涉。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规定的夫妻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夫妻属于继承法上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希望本⽂能让您对此知识有新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登录店铺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厦门大学法学院参考书目
法学院初试参考书目:除法律硕士外各专业:1 、《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2 、《民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3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 年版。
4 、《刑法总论》,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法律硕士专业:专业基础课、综合课为全国联考科目,参考最新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复试参考书目:法学理论专业:1. 《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2.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 年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1. 《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2.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 年;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
刑法学专业:1. 《理论刑法学》,陈晓明、何承斌、童伟华著,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2. 《刑法分则的理论与实践》,陈立、李兰英著,科学出版社,2006 年或 2007 年版;3. 《刑事诉讼法学》,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本;或者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最新教材均可。
民商法学专业:1. 《民法总论》(第三版)、,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债权法》(第二版),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2. 《物权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3. 《商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刘永光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蒋月、何丽新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5.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丁丽瑛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6. 《民事程序法》(第七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诉讼法学专业:1. 《民事程序法》(第七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2.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3. 《民事司法改革研究》,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4. 《刑事诉讼法学》,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当代年轻人对于婚姻家庭的态度和要求与以往不同,这也给继承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杨立新婚姻家庭为例,探讨其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
一、杨立新婚姻状况1. 杨立新的个人情况介绍杨立新,男,1985年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
他是一名IT公司职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收入稳定。
他自幼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长大。
在大学期间,他认识了现任妻子张美丽。
2. 杨立新与张美丽的婚姻状况2015年8月,杨立新与张美丽在湖南省岳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两人感情稳定,没有出现过大的矛盾和纠纷。
3. 杨立新夫妇目前的生活状况杨立新夫妇目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套90平米的房子里,两人均有稳定的工作。
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但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猫。
二、继承法基本概念1. 继承法的定义继承法是指对于死亡后留下的财产、债务和权利等遗产进行合法、公正、公平地分配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血缘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在继承中各种亲属关系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血缘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应当优先享有继承权。
3. 继承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在同一级别中有多个继承人,则按照同等份额分配。
三、杨立新夫妇的继承问题1. 杨立新的继承权归属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杨立新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由于杨立新没有子女,所以其配偶张美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 张美丽的继承权归属如果杨立新先于张美丽去世,则其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由配偶全部继承;个人财产则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婚姻家庭法讲稿5篇
婚姻家庭法讲稿5篇第一篇:婚姻家庭法讲稿婚姻家庭法讲稿根据这次普法活动的安排,由我和大家交流下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有关内容:我国的婚姻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进行了修改,整个婚姻法分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我下面就围绕这些内容,中间穿插继承法谈一下自己的工作与学习体会:第一章、总则。
主要是高度概括了婚姻法几个大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另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执行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第二章、结婚。
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即便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了也是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另外,如果结婚受到胁迫的,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案例:第三章、家庭关系:分为家庭财产关系和家庭人身关系首先讲一下财产关系:夫妻之间如果没有书面约定的话,那么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话,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它情况。
婚姻继承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继承和家庭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涉及到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在我国,婚姻继承家庭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婚姻、继承和家庭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婚姻继承家庭的法律规定。
二、婚姻法律规定1. 婚姻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婚姻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2. 婚姻登记程序(1)男女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的,发给结婚证。
3. 婚姻无效与撤销(1)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2)婚姻撤销的情形:受胁迫结婚、被欺骗而结婚。
4. 婚姻财产制度(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夫妻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4)夫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5)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6)赡养:夫妻一方因疾病、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有赡养义务。
三、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继承人按照法定比例继承遗产;(2)遗嘱继承:继承人按照遗嘱指定的比例或份额继承遗产;(3)遗赠:被继承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 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中国新的遗产继承法的内容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国新的遗产继承法的内容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中国新的遗产继承法的内容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中国最新遗产继承法的内容有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这五部分组成,在最新的基础法当中,明确规定遗产是从公民死亡以后开始继承的,可以被继承的只能是当事人生前所遗留的合法财产。
遗产的继承分为三种,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中国新的遗产继承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法定继承一、填空题1.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的继子女。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
3.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不受的限制。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有扶养能力和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单项选择题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A.可分得遗产的人B.第一顺序继承人C.第二顺序继承人D.受遗赠人2.甲与乙为亲兄弟,无其他亲属。
甲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收养丙为养子。
之后不久,甲夫妻二人因车祸死亡。
甲夫妻二人的遗产应由()。
A.丙继承B.乙继承C.丙、乙各继承二分之一D.乙继承三分之一,丙继承三分之二3.甲与乙因感情不好而长期分居,其独生子丙随甲的父母生活。
甲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其个人财产应由()。
A.乙继承B.丙继承C.甲的父母和丙继承D.甲的父母、乙、丙共同继承4.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三、多项选择题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
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
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试卷2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1、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A. 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技B. 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C. 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D. 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 元”正确答案:D2、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 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 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 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正确答案:A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 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B. 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C. 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D. 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正确答案:C4、甲在2005年与乙结婚登记,2010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并生一子。
2015年甲与乙离婚现甲与丙的婚姻()A. 有效B. 无效C. 可撤销D. 不成立正确答案:A5、甲乙结婚不到半年,在一次事故中脑部遭受重创,虽经全力抢救挽回生命,但智力严重受损,智商仅相当于三岁孩童。
起初乙还能耐心照顾,但随着时间经过,乙渐渐丧失耐心,稍不顺心便随意打骂甲,且经常整日外出,致甲独自在家挨饿。
甲的父母欲解除甲乙的婚姻。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因乙对甲有虐待行为,甲的父母可以直接以甲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B. 甲的父母应先依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然后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C. 因乙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甲的父母还可以代甲提出赔偿请求D. 甲为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做有效意思表示,故该离婚诉讼无须调解即可迳行判决正确答案:B6、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第六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2页]
第六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系兄妹关系。
甲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某外资企业,乙成年后考取某大学。
甲、乙父母均为农民,资助甲上完大学,无力再支付乙的学费。
乙请求甲提供帮助,被甲拒绝。
对此情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的学费应由其父母承担B.乙的学费应由甲承担C.乙的学费应自行承担D.乙的学费应由父母和甲共同承担2.在下列哪种情形下,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的?(C)A.兄、姐缺乏劳动能力B.兄、姐无固定工作C.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兄、姐无儿无女3.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D )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没有劳动能力B.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退休C.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为残疾人D.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确无力赡养4.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D)A.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B.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工作流动性大C.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残疾人D.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确无抚养能力二、多项选择题1.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包括哪些?(BCD )A.兄、姐已退休B.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C.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D.弟、妹有负担能力2.下列选项中,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甲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形哪些?(BC )A.甲的父母死亡时,甲已满16周岁,此前已外出打工补贴家用B.甲的父母死亡时,甲已满16周岁,正就读于某职业高中C.甲的父母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获赔残疾赔偿金60万元,甲正就读于某初中D.甲的父母因车祸致残,肇事者逃逸,就读小学高年级的甲生活无着,面临缀学3.甲和乙为同胞兄弟。
父母去世时,甲已成年、乙尚未成年。
下列选项中,甲应对乙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形有哪些?(BC)A.甲为某高等院校大二学生,乙系初中学生B.甲在家务农,乙系初中学生C.甲在家务农,乙系初中学生,过继给大伯后仍与父母共同生活D.甲本科毕业后待业在家,乙系初中学生4.甲幼时生父病故,随生母乙与继父丙共同生活,受丙的抚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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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
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
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
(3)家庭
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
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
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
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
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
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法定婚龄的确定?
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了解
√婚姻无效的内容?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
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请求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