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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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
Ⅰ 产权—权属理论
一.产权的界定
资产分类:私人资产 公共性资产 准公共性资产
对应的有: 私人物品:具有使用和消费排他性的物品。
(也称消费的“抗衡性”)
公共物品:使用和消费不具排他性的物品。 (呈集体消费性)
(一)私有产权(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
指资源或资产利用和所有的权利,产权 的行使和决策完全是私人做出的。
社会环境的变化
一.委托——代理的含义
委托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
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 酬的活动。
代理:代人办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 包括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人(物管公司) 代理关系主体 被代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
相对人(专业公司等)
对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的共有权、付费和不付费的共有权 (4)从属性 (5)不可分割性 ( 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 )
2.共用部分范围 参考建设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共有所有权形态 总有(处分权、管理权归全体)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4. 共有所有权的内容 使用、收益、单纯修缮改良权
和 按本来用途使用、分担费用 义务
《合同法》50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 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 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性为有效。
二.物业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
产权人与管理者的关系: 传统房屋管理:管理被管理关系 新型物业管理:委托——代理关系(近似)
三.物业管理的委托——代理问题
物业管理持续期里两个层次的决定关系:
委托人所采取的监督及激励的有效性决 定着代理人的工作动机和努力水平。
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决定物业管理的 实际成效。
因此涉及有关管理效益和效率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产权利益
使用效益 包括 经营效益(租金、铺位收益等)
出让价值
物业管理中,委托人可能是一个利益 共同体,其中有人可能就会有“搭便车” 的心理,导致委托人监督积极性的下降。
完全私有产权 私有产权的表现形式 按部位拥有
按份拥有 占有权
权力范围或权力项 使用权 等 收益权 处分权
(二)社团产权( communal property rights )
社团成员共同平等享有的产权(不具排他性)
与私有产权相比,其最重要特点在于社团产权在个 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因此,即使每 个人都可以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已服务,但每个人都没 有权力声明这个资源是属于他的财产,即每个人都对此 拥有全部的产权,但这个资源或财产实际上并不属于每 个人。由于社团产权在社团内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 这种产权常常给资源利用带来“外部影响”。
物业管理某些工作或某种形式的物业管理是一 种委托代理(通过委托合同实现)。
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依据,代理行为是为了实 现委托合同的内容,需要法律保障。
♠ 特别提醒
《合同法》49 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成员权
权:参与、投票表决、提议请求、选举被选举 、知情、建议 。
义务:执行、遵守、接受
管理要求: 明确权利人对不同部位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权利 行使与关系调整可以通过当事人合约方式解决。
Ⅱ 委托——代理理论
物业管理产生的原因:
建筑形式的变化(高层、区域) 建筑技术的复杂 产权形式的变化(分散、多元) 外界条件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社会分工的细化(效率的追求)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三项权利
(一)专有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 益及处分的权利。 1.专有部分的要件
构造上独立性(物理上的独立性)

判断
利用上的独立性(机能上的独立性)
2.专有部分的范围
四种学说: 1. 中心说(四面界墙、壁、面围合范围) 2. 空间说 3. 最后粉刷表层说 4. 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对象物:如市政公用设施(私有投资的收费大桥等除处 )
(三)集体产权(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
封闭性的小团体成员享有的产权。
其与社团产权的区别在于:
前者在产权行使时无需与他人协商, 后者则需由集体决策机构以民主的程序 做出决定或约束。
对象物:小区公用设施、场地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业管理的激励考核难以量化,难免不 准、不公,导致正面激励效应递减。
3.一体性
区分所有权转让、处分、抵押、继承时 ,A、B、C同时变化。
4.登记公示性
必须履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手续,以示 权属得失合法有据。
5.权利主体的多重性
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成员权人
(四)区分所有权种类
建筑区分所有权种类:
纵切型(连栋式或双拼式分间建筑物) 横切型 混合型
明确区分所有权的意义在于处理共用部 分和共同关系方面,即共用部分不能分割 ,共同事务应遵从大多人的意见。
对内认可粉刷表面 对外认可粉中心线
3.专有所有权的内容
(1)权利 所有权:4项基本权能 相邻部分使用权
(2)义务 维护、维持 遵守、遵规 尊重、配合
(二)共有所有权
1.特征
指某资源为一定范围内的人共同拥有、使用。
(1)复合性 (2)广泛性
对建筑物整体、某一部分、占地均有权利义务 (3)多重性 分 法定共有权与约定共有权、全体共有权与部分共有权
(一)概念
专有部分的专有所有权(A) 区分所有权 共用部分的持分权(B)
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C)
(二)客体
传统所有权:一物一权(罗马法原则) 区分所有权客体:建筑及其空间
(三)区分所权的特征
1.Leabharlann Baidu合性
A、B、C三者的复合。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先有A,再有B、C A的份额大小决定B、C的份额大小 一般只登记A,不登记B、C
(二)监督距离
“物业管理”作为无形服务,评判有一定难度
物业管理的委托—代理过程: 初始委托人(多元产权人)→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 →最终代理人 (直接提供服务)
距离长,导致监督积极性缩小,监督力度减弱,代理 成本加大。
(三)激励手段
激励:持续激发人的动机的心理过程
激发人的动机心理过程的模式: 需要 动机,动机 行为,行为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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