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军产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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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二手房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相关知识: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五步: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源自文库遵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参加诉讼。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步: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询问是否回避,然后开始审理。首先原告陈述事实,然后被告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陈述,然后休庭,一般不当庭宣判,等判决书做出来后通知当事人取判决,一般法院不宣读判决书,签字后自己看结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此规定,彭建英与胡卫红所签定的房屋转让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其合同所约定的定金条款也当然无效。另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
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胡卫红确实遭受了损失,但其实际损失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也就是说只能主张自胡卫红付款之日即2010年12月16日起至彭建英偿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而不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况且在本案中,彭建英和胡卫红都是有过错的,其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本案中,房屋转让的总价为20万元,合同约定的定金为5万元,而收条上写的又是定金6万元,均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超过部分也同样是无效的。此外,该买卖房屋的面积为118平方米,而价款才20万元,并且卖方还要承担过户的费用,其交易价格远远低于了市场价格,从公平原则的角度上来说,该房屋转让合同也是一份显示公平的合同,被告方可以对该合同行使撤销权。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确认产权的可靠度
1、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
2、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
3、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4、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
二、考察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
1、确认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
现在的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一般法院通知说“谈话”,只针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则不再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第七步:二审审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交给被上诉方,被上诉方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将答辩状再转交上诉方,然后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只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
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
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或发生纠纷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协议。
第二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立案庭受理后开具交费通知单,到农业银行交费,交费后持农业银行开具的交费凭据到法院的财务部门换诉讼费收据,然后再将该收据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诉之前,原告为了执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彭建英与胡卫红签定的《房屋转让合同》所转让的房产系彭建英与陈健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陈健的同意,
彭建英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该《房屋转让合同》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理由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转让的房产系陈健与彭建英的共同财产,彭建英系无处分权人。而胡卫红夫妇明知该房产是陈健原所在部队的房屋,并且胡卫红夫妇也认识陈健,胡卫红夫妇不可能不明知该房屋系陈健夫妇的共同财产。既然明知系陈健夫妇的共同财产,在未经陈健同意的情况下,胡卫红仍然与彭建英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说明了胡卫红根本就不是善意的。既然胡卫红不是善意的,就应当将该转让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依据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未经陈健的追认,彭建英处分该房屋的行为也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篇二: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房屋抵押)
致卖方()、中介方(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通知人:
日期:篇三:2013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除及法律后果
2013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除及法律后果
二手房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在签订时要想想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除的条件以及程序还有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等。
第三步:立案后,法院的内勤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书记员负责将起诉书送达被告或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或其它事项。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步:准备证据并注意法院的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取证;当事人提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
2、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
3、一般来说,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程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程序
第一步:遇到二手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应首先了解相关起诉的法律知识,一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诉讼能否解决,如果能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师起诉或申请仲裁,在诉讼前应基本收集齐全证据材料,写好起诉书,准备证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
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篇一: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
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二手房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军产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论军产房买卖的法律适用】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彭建英的委托和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胡卫红诉彭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的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彭建英与胡卫红签定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合同系一份无效合同。其理由为:本《房屋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系军产房,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彭建英不能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其房产不得对外转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或者无偿移交的,必须由总后勤部审批。另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所以彭建英未经部队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将该军产房转让给胡卫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彭建英固然有责任,但胡卫红也是有重要责任的,因为胡卫红在签定此合同时,对该合同的标的物系部队的房屋是明知的,转让合同条款上也写得很清楚。
四、综上,不管是从军产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夫妻共有财产的角度上来说,彭建英与胡卫红签定的房屋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其定金条款自始、当然无效。原告不得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代理人: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8月12日
【篇二: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
三、二手房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相关知识: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五步: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源自文库遵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参加诉讼。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步: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询问是否回避,然后开始审理。首先原告陈述事实,然后被告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陈述,然后休庭,一般不当庭宣判,等判决书做出来后通知当事人取判决,一般法院不宣读判决书,签字后自己看结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此规定,彭建英与胡卫红所签定的房屋转让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其合同所约定的定金条款也当然无效。另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
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胡卫红确实遭受了损失,但其实际损失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也就是说只能主张自胡卫红付款之日即2010年12月16日起至彭建英偿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而不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况且在本案中,彭建英和胡卫红都是有过错的,其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本案中,房屋转让的总价为20万元,合同约定的定金为5万元,而收条上写的又是定金6万元,均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超过部分也同样是无效的。此外,该买卖房屋的面积为118平方米,而价款才20万元,并且卖方还要承担过户的费用,其交易价格远远低于了市场价格,从公平原则的角度上来说,该房屋转让合同也是一份显示公平的合同,被告方可以对该合同行使撤销权。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确认产权的可靠度
1、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
2、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
3、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4、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
二、考察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
1、确认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
现在的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一般法院通知说“谈话”,只针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则不再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第七步:二审审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交给被上诉方,被上诉方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将答辩状再转交上诉方,然后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只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
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
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或发生纠纷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协议。
第二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立案庭受理后开具交费通知单,到农业银行交费,交费后持农业银行开具的交费凭据到法院的财务部门换诉讼费收据,然后再将该收据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诉之前,原告为了执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彭建英与胡卫红签定的《房屋转让合同》所转让的房产系彭建英与陈健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陈健的同意,
彭建英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该《房屋转让合同》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理由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转让的房产系陈健与彭建英的共同财产,彭建英系无处分权人。而胡卫红夫妇明知该房产是陈健原所在部队的房屋,并且胡卫红夫妇也认识陈健,胡卫红夫妇不可能不明知该房屋系陈健夫妇的共同财产。既然明知系陈健夫妇的共同财产,在未经陈健同意的情况下,胡卫红仍然与彭建英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说明了胡卫红根本就不是善意的。既然胡卫红不是善意的,就应当将该转让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依据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未经陈健的追认,彭建英处分该房屋的行为也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篇二: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房屋抵押)
致卖方()、中介方(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通知人:
日期:篇三:2013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除及法律后果
2013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除及法律后果
二手房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在签订时要想想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除的条件以及程序还有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等。
第三步:立案后,法院的内勤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书记员负责将起诉书送达被告或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或其它事项。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步:准备证据并注意法院的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取证;当事人提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
2、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
3、一般来说,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程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程序
第一步:遇到二手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应首先了解相关起诉的法律知识,一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诉讼能否解决,如果能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师起诉或申请仲裁,在诉讼前应基本收集齐全证据材料,写好起诉书,准备证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
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篇一: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
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二手房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军产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论军产房买卖的法律适用】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彭建英的委托和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胡卫红诉彭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的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彭建英与胡卫红签定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合同系一份无效合同。其理由为:本《房屋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系军产房,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彭建英不能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其房产不得对外转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或者无偿移交的,必须由总后勤部审批。另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所以彭建英未经部队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将该军产房转让给胡卫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彭建英固然有责任,但胡卫红也是有重要责任的,因为胡卫红在签定此合同时,对该合同的标的物系部队的房屋是明知的,转让合同条款上也写得很清楚。
四、综上,不管是从军产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夫妻共有财产的角度上来说,彭建英与胡卫红签定的房屋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其定金条款自始、当然无效。原告不得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代理人: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8月12日
【篇二: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