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

合集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1]6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69号 2011年12月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3号)要求,在总结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功能。

二、目标任务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发展情况,从统收统支或部分统筹模式中任选一种。

各设区市市级统筹原则上于2012年年底前实现。

三、基本内容和要求(一)统筹模式。

1.统收统支模式(1)实施统收统支。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任花【当事人-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桂县乐武辉【代理律所】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陈任花;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首先,被上诉人按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1328号行政判决在期限内作出了案涉《回复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全部随案移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朝隆实业公司应作为被告之一的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2016年12月28日开始,出台征地社保文件,不得有允许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表述;此前已经出台的文件中,如果有允许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社保的规定,必须限期调整政策。

(二)各地2017年12月31日前仍可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用于解决遗留问题、突出问题和个案问题。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如果违反规定,或不按时贯彻落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30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赣劳社规[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16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办发[2009]12号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办发[2009]12号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办发〔2009〕12号2009年6月8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最近,省委书记XXX连续三次主持召开了有关国企改革会议。

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企改革座谈会会议纪要》、《国企改革座谈会精神落实情况汇报会会议纪要》、《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同志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企改革座谈会会议纪要5月27日,省委书记XXX在省国资委主持召开国企改革座谈会,分析研究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确保两年如期完成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目标任务问题。

省委常委、秘书长赵智勇,省委副秘书长、政研室主任魏民,省财政厅副厅长辜华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金炎,省国资委副主任张启元、陈德勤、林加奇、董晓健、沙甲先、李键和纪委书记杨华英,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周应华等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真分析了当前我省国企改革的基本情况,深入研究了破解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

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指出,江西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全面开放抓招商,科学发展抓项目;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进一步为国有企业尤其国有工业企业注入强大活力。

国企改革的目的,是通过盘活国有资产,整合国有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实现做强做大,壮大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基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9号2004年8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我省自1994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制定防治规划,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防治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

为有效阻断艾滋病在我省的传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防治责任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防治目标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

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0〕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47号)所明确的各项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主导的艾滋病防治领导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4]6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4.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4号 2014年12月4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工作。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投入,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特殊教育发展保障机制。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升,基本形成了“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示范学校为龙头”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

但总体上看,我省特殊教育整体水平不高,保障水平较弱,发展不平衡。

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残疾人共享我省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省属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要求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事业单位人才智力保障。

二、突出培训实效(一)把握培训重点内容。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干事创业能力。

加强专业化能力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开展各方面专业知识培训。

(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也可结合实际以集体学习、团队集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赣府厅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2014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二、保障范围(三)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8•【字号】赣府厅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2002年4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1]52号)精神,决定从2002年起,我省职称工作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传统模式,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的评聘分开管理体系。

同时,在人才层次结构较高、评价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为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人事部门职能的转变,对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独特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的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

实行评聘分开,是人才自身价值评价的客观要求;是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必然趋势,对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0]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 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具体标准为:在南昌市区单位年人均2.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8万元、驻县(市)单位年人均1.6万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 0 8年 7月 3 1日
《 源和社会保 障部、 ) 人
国土 资源部 颁布施 行 。省政 府 对此 高度 重视 , 吴新 雄 省 长 当 即作 出了重要 批 示 : 实行 最严 格 的 土地 保 “
护政 策 , 这是 党 中央 、 国务 院作 出的 重 大战略 决策 , 也是 全 面贯彻 落 实科 学发 展 观 的 重 大措 施 。我 们 必
法》 颁布 实施 的严 肃性 , 固树 立依 法依 规 管地 用地 的 政 治 意识 、 牢 大局 意识 和 责任 意 识 , 实增 强 贯彻 切
落实《 处分办法》 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 认真学 习。 广泛宣传 。 准确把握《 处分办法》 的主要 内容。各地 、 各部 门要 采取 多种形式 , 组织广 大干部学习《 处分办法》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处分办法》 。要通过学习, 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
维普资讯
省政 府办 公厅 文件
3 1
江 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 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 《 违反土地
管理规定 行为处分办法 》 的通 知
赣府厅发 [0 8 4 2 0 ] 8号
各 市、 ( 人 民政 府 , 县 区) 省政 府 各部 门:
从 理 规 定 的行 为 , 据 《 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地 管 理 章对违 反土地 管理 规定行 为 的处 分另 有规定 的 ,
法》、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监 察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其规定 。
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 行政 法规 , 制定 本办法 。
须认 真地 不折 不扣 地贯彻 执 行好 这 一 重 大决 策 。各 地 、 部 门在 任 何 时候 都 要 依 法依 规 用 好 地 、 各 管好 地、 造好 地 , 严格 遵 守纪律 , 国 家负责 、 对 对地 方 负责 、 人 民 负责 、 自己负责。此 文件 请各 市 、 、 部 对 对 县 各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
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事业单位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赣府厅字〔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应在个人参保缴费后,各地按赣府厅发〔2014〕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年足额落实政府缴费补贴。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6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2016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2016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 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2016年5月3日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赣府厅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扶贫和移民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一)重要意义。

我省有283.2万残疾人,涉及1076万家庭人口。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2
省政 府 办公 厅 文件
建设具有 重要意 义 。 ( ) 确 特 殊 教 育 发 展 目标 。全 省 适 龄 视 二 明
力、 听力 、 力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 智 以下 简 称 三 类 残 疾
的残疾 考 生 , 同等 条件 下优 先 录取符 合标 准 的残 疾 学生 , 不得 因其 残 疾而 拒绝 招 收 。各 地要 为残 疾 人
如下 实施 意见 。

为本 、 弘扬 人道 主义 精神 和保 障基本 人 权 的重 要举
措, 是实现 “ 平等 、 与 、 享”目标 的有效途径 , 于 参 共 对

统 一思 想认 识 。 明确 特殊教 育 发展 目标
推动教育 事业 的科 学发展 、 维护残 疾人合 法权 益 、 实
( 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 现社会公平正义 , 一) 全面推进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 ) 织 实施 面 向成 年 残 疾人 的职 业教 育培 七 组 训 。要 结 合 各类 残 疾 人 的特 点 , 就业 为 导 向 , 以 依 托 中 、 等 职业学 校 开展 多种 形式 的残 疾人 技 能培 高 训 , 高残 疾人 的就 业 和创业 能力 。 提
高 中阶段 教 育 ; 疾人 中等职业 学 校要 办好 符合 残 残
省政 府办 公厅 文 件
3 1
江 西 省人 民政 府办 公 厅 转 发 省教 育厅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赣府厅发[ 0 1 3 2 1 ] 5号 2 1 年 7月 2 日 0 1 2
各 市 、 ( 人 民政府 , 县 区) 省政 府 各部 门 : 省教 育厅 、 省发 改委 、 民政厅 、 财 政 厅 、 省 省 省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卫 生厅 、 编 办、 残 联 省 省 省

材料五-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材料五-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材料五: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0〕40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二、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

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调入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勤人员,在原单位聘为技师,而现单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技师岗位的,可聘用到高级工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原单位聘在高级工及以下岗位的,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按原聘岗位聘用,并保留原聘岗位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企业调入,以及政策性安置的工勤人员,在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考核前,暂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初级工进行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符合晋升较高技术岗位等级条件的,可以在两年内申报相应岗位等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在相应等级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15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年底前,将我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省、市、县(区、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