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具研发创新基地运营管理需求及技术规格【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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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具研发创新基地运营管理需求及技术规格

第一节说明

1、投标人必须对本招标文件所列的所有采购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项目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如果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也可以只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投标人须认真填写第五章的偏离表,偏离表将作为重要的评标依据。

重点说明:偏离表中“偏离度”由投标人自行判断后填写,内容仅供评委参考,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具体响应内容给予是否偏离的认定,并以此作为最终评判。需求中要求提供证书、检测报告、承诺函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文件无法证明对应事项的,该项要求的响应偏离度评委会有权认定为“负偏离”,若该项要求为不可偏离项或实质性要求,做无效标处理;若该项要求非不可偏离项,则按评分标准做相应扣分处理。

2、本招标文件要求中,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不可偏离条款,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并予以响应,否则,若有一项带“★”的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投标无效处理;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重要要求,若有带“▲”的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的,将按加重扣分处理。

第三节服务需求明细

一、项目背景

辅具研发创新基地是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深残联发【2016】3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71号)文件,为落实辅具产业政策、做好残疾人创新创业服务、提高残疾人参与度、增强辅具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辅具技术成果转化而建立的。

通过开展辅具研发创新基地运营管理项目,以保障辅具研发创新基地的正常运营,以及实现辅具研发创新基地的功能指标。

二、具体技术要求

(一)服务具体标准要求

1、日常管理

(1)制定并执行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含基地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设备和物资管理制度、入孵企业准入准出标准和服务流程、安全管理等);

(2)为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入驻企业提供服务,含企业管理、申请专利等咨询和指导、跟进企业研发进度;

(3)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机加工设备、电子电气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设备的加工

及维护管理工作;

(4)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办公设备使用指导、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

(5)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的会议室管理工作;

(6)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的用水、用电安全维护等管理工作;

(7)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的安全防护、消防等管理工作;

(9)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的保洁、垃圾分类等工作。

2、宣传与接待

(1)开展辅具研发创新基地的宣传;

(2)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创客沙龙、讲座等活动,每个月一次;

(3)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的接待宣传工作,年接待团队30个以上,参观人员200人以上。

3、开展企业准入准出服务

(1)执行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准入准出管理制度;

(2)组织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准入准出评审,包含收集和整理企业申请资料、预约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整理、上报等一系列工作;

(3)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开放区办公人员空置率不得超过20%。

4、其他

(1)负责接待的会务安排及瓶装矿泉水、茶水、纸、笔等物品;

(2)负责除办公区域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的饮用桶装水、卫生纸、擦手纸、洗手液、垃圾袋等物品;

(3)配置开展梅林辅具研发创新基地运营管理所需的其他工具及物品;

(4)深华科技园物业管理处的对接工作;

(5)与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对接工作,提交月度工作报告、年度报告等;

(6)收集项目实施资料,提交项目实施报告。

(二)服务人员要求

项目实施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团队成员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项目负责人、机加工设备操作与管理、检测设备操作与管理、电子电气设备操作与管理、软件设备操作与管理、水电气维护、保安、保洁等。

三、商务需求

(一)报价要求及合同期限

1、报价要求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2、本项目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

(二)付款方式

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付款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 80%的款项;第二次付款在提交2020年度工作报告,并向采购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后,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 20%的款项。

第四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2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1.3 投标人的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处理:

2.1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2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2.4 投标总价或分项报价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

2.5 开标一览表出现无报价或报价为零或有选择性报价的;

2.6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2.7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9 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10 投标函未按规定填写的;

2.11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12 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可偏离条款)的;

2.13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的;

2.14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成员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及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的;

2.1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投标方案(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16 投标文件只对同一项目包中的部分内容投标,或把同一项目包中的内容拆开的投标;

2.17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

2.18 投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否决因素的。

第五节评标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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