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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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核心条款的完善

论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核心条款的完善

论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核心条款的完善摘要:《人民银行法》第46条是立法者赋予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权的核心条款。

其适用方式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

通过对近年来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条款的分析可以发现,第46条并不能完全满足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建议对该条款进行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依据;分析;完善《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对违反《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的9类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赋予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权的核心条款。

从近年来第46条在人民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适用情况看,该条适用性不强,应当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

一、《人民银行法》第46条概述现行《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是由1995年颁布实施的《人民银行法》第45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性质责任”修改而来。

2003年修改原第45条的重要目的是强化法律责任的震慑、利益引导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提高罚款幅度来强化惩戒的力度。

原第45条是针对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银行业情况和当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设计的。

实践证明,其存在惩戒力度不足、对利益引导作用较弱等问题,不能适应2003年修法时的人民银行履职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二是强化了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个人的责任追究,即从处罚责任机构拓展到了处罚责任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上海银发〔2017〕109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7〕109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违规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支票(以下简称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违规支票行政处罚前期调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上海市各银行应加强对报送违规支票的前期调查工作。

即日起,对违规支票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含2017年1月1日,下同)的,主报告行在填报纸质《空头支票报告书》和《事实认定书》的同时,增加填报《违规支票调查表》(见附件)。

主报告行发现客户违规签发支票的,应同时对照《违规支票调查表》的16项内容进行逐项调查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连同《空头支票报告书》和《事实认定书》一起报送我分行。

主报告行通过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支票系统”)报送电子信息的相关要求不变,仍按照原有模式报送。

次报告行关于违规支票的纸质和电子报送要求不做改变,仍按照原有要求和模式报送。

二、其他要求(一)各主报告行向我分行报送的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材料,如未包括《违规支票调查表》,我分行将退回这些举报材料。

请各主报告行在收到我分行退回的违规支票举报材料后,补充填写《违规支票调查表》,并于收到退回材料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空头支票报告书》、《事实认定书》和《违规支票调查表》一并报至我分行(交换号:011111)。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精心整理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事中管理第四章分类处置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第六章惩戒机制第七章报送制度第八章考核与通报第九章附则附件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的行为。

对辽宁辖内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

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未经调查核实,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统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起始时点为2017年8月1日。

支票签发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票据提入行退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及其之后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自然月,下同)的;(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银行向符合上述情形的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根据经营规模和支票使用情况合理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其中符合第(一)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25张(含25张),符合第(二)、(三)、(四)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10张(含10张)。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告字〔〕第号拟被处罚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_______________支票现金________________
支票号码___________付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出票人账号_________付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拟单位(你)处以_______________元罚款。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你单位(你)要求陈述或申
辩,应当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本行。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月日
备注:1.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人民银行留存,一份出票人开户银行留存,一份送达你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2.本告知书适用于作出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管罚〔202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管罚〔202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管罚〔2022〕23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银管罚〔2022〕23号
【处罚日期】2022.06.16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中央
【执法地域】中央
【处罚对象】林冰(时任营运督导)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管罚〔2022〕23号
被处罚对象林冰(时任营运督导)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处罚事由对北京纳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拒收现金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16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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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9•【文号】银发[1998]221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2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从事帐外经营,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业务经办人员对帐外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擅自或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标准,对有关人员给予以处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领导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农行、建行、中行被重罚4000多万!央行:对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零容忍”

农行、建行、中行被重罚4000多万!央行:对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零容忍”

农行、建行、中行被重罚4000多万!央行:对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零容忍”10月21日,央行公布的罚单显示农行、中行、建行3家银行共6家分支行被罚超4000万。

本刊记者 邢莉|文10月21日,多家国有大行因“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吃罚单。

央行同日公布的罚单显示,农行、中行、建行3家银行共6家分支行被罚超4000万。

就在多家银行被罚的同一天,《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举行金融科技与创新暨第二届成方金融科技论坛,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论坛中表示,数据安全保护刻不容缓,金融业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要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数据重要意义、深化研究数据管理机制、深度挖掘数据内在价值、深入做好数据安全保护,为金融装上数据引擎,实现多向赋能。

一时间,数据安全、信息保护迅速成为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监管信号突出、市场机构关注……3家国有大行共6家分支行被罚央行公布的罚单显示,3家国有大行共6家分支行被罚金额共计4087万元。

具体来看,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公布罚单显示,中国农业银行江北支行存在的违法行为类型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二是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泄露客户信息。

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处罚,并处罚款1223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江北支行相关负责人也收到处罚。

农业银行江北支行行长葛某东,对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泄露客户信息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1.75万元。

江北支行营业室员工丁某洋,对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泄露客户信息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罚3万元。

建设银行三个分行,也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被被合计处以2453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德阳分行、东营分行和娄底市分行都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德阳中心支行、东营中心支行和长沙中心支行分别对其处罚款1406万元、514万元和53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1]13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05.28
【实施日期】2001.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1年5月28日银办发[2001]135号)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和作出决定的内设专门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由主管监管工作的副行长,以及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货币金银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等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条法司的司局级领导组成。

主任由分管监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条法司承担。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下列重大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一些金融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包括了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规销售理财产品、违规开展外汇交易等。

在此次行政处罚中,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罚款、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措施,严厉打击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不断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慎监管,保证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那些故意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严格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在金融领域,诚信经营原则一直被视为重要的经营理念。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敏感的市场,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规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各大金融机构应该高度重视诚信经营,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范的经营制度与措施,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在业务运作过程中不产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较大数额罚款及确定行政处罚种类等问题的批复-银条法[2000]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较大数额罚款及确定行政处罚种类等问题的批复-银条法[2000]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较大数额罚款及确定行政处罚种类等问题的批复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较大数额罚款及确定行政处罚种类等问题的批复(银条法[2000]33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你室《关于听证数额、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问题的请示》(济银办法[2000]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什么是“较大数额”的罚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罚款处罚的数额也各不相同,而且差别很大。

因此,在确定“较大数额”标准时,就不能一概而论。

而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具体到人民银行,在对金融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时,其“较大数额”的确定,就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193号)所确定的标准。

二、中国人民银行是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的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因此,对上述《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三、同意你室关于“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意见。

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为,虽然是人民银行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不等于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程序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程序程序
2.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定性不准, 适用法律不当的,或处罚程序不合法的,在《行政 处罚意见告知书审批单》上提出纠正意见,连同送 审材料一并退执法职能部门。
3.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签署同 意意见后,连同送审材料报行领导审批。
2.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签署 《送达回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原处罚金额并 加每日百分之三的滞纳金为标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一般情况下,代理人由执法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部 门(办公室)各一人共同担任。《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执 法职能部门自行编号,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递交 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程序程序
一、行政执法部门立案 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调查取证
填制《立案审批表》,经行领导审批同意立案后,由 执法职能部门分别自行编号。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或被检查对象 四、处罚意见告知
2.开展检查或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应尽可能系原 件,且能相互印证(即证据应为两份以上)。取得原 件确有困难的,方可采用复印件,但复印件应由证 据提供方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
2.我中心支行发出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由办公 室统一编号。
3.召开听证会(具体听证程序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4.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 听证材料一并报行政处罚委员会。
1.执法职能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审批表》,连同告知书、证据、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等全套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律事务部门(办公室) 审核。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办公室)送行领导审批。
1.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文号统一到 办公室登记。同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告知书,并 要求其签署《送达回证》。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银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8日银发[2010]88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减少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对违法签发支票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的规定,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二、试行期间应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并上报本辖区试行的相关情况。

附件: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附件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一、下列情形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对出票人减轻行政处罚:(一)出票人第一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但未获得收款人谅解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1%但不低于300元的罚款;(二)出票人第二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并且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但不低于400元的罚款;(三)除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出票人第三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并且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3%但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金融强监管形势下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基于《行政处罚法》修改视角

金融强监管形势下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基于《行政处罚法》修改视角

金融强监管形势下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基于《行政处罚法》修改视角马 静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南昌 330008) 摘 要:近年来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监管、强监管已成为金融治理的重要方式,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必将对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结合实践,从处罚种类、主观过错认定、“首违不罚”认定等方面,深入分析《行政处罚法》修订对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行政处罚;主观过错;首次违法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09(2021)4006404一、问题的缘起近年来,为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力度明显加大,社会影响力显著增强。

2020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从法律制度层面确定了从严监管的立法依据。

金融严监管、强监管的新形势要求人民银行更要恪守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大法”,已于2021年1月修订颁布,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是《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首次“大修”,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中重大改革成果,从行政处罚种类和定义、设定权限、实施主体、适用、程序、监督等方面进行大幅修订,对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对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二、新法颁布主要影响分析(一)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手段问题1.增加行政处罚种类。

新法补充行政处罚种类,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新型处罚手段。

目前人民银行行政处罚以警告、罚款为主要方式。

随着行政处罚法定种类的增加,未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制定的过程中,可结合人民银行履职实际,增加设定行政处罚种类。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0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二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为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权对金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组织听证。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查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三)总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分行辖区行政处罚实际工作需要,分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二○○九年五月八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各级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银行给予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罚款等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规范合法。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规定程序对外处罚的,处罚无效。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违法加重、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金融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范围第六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的原则实施处罚,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处罚的,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金融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金融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和约束控制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和约束控制
人 民银行 就有 权对 于 隋节轻重 的认 定作 出裁量 。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裁量 。根据《 、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和《 的规定 , 人民银行实施的行政 处罚种类包括 四类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 经营许可证。 在确定采用何种处罚方式时, 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势 , 拥有一定程度的 自主选择权。 同时 , 在法
( ) 民银行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体现。1是否给予处罚的裁量。法律赋予 了人 民银行认定事实性 一 人 、 质是 否 构成 违法 和事 实要 件是 否 符合 处 罚标 准 的裁 量权 。并 在 此基 础 上 自主 决定 是 否 给予 行 政相 对 人 处 罚。如《 中国人 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 条第 ( ) 第 0 二 项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 , “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 , 出不 予行 政处 罚 的决定 。” 就意 味着 , 民银行 在 执法 过程 中依 照 上述法 律 、 规 的规定 , 作 这 人 法 有权 决定 是 否对 行政 相对人 给予 行政 处罚 。 2 对行为程度认定的裁量 。人民银行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程度认定享有裁量权。如《 、 反洗钱法》 第 3 2条规 定 :金 融机构 有 下列行 为之一 的 ,由国务 院反洗 钱 行政 主管 部 门或 者其 授权 的设 区的市一 级 以 “ 上派 出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2 万 以上 5 处 0 0万以下罚款 ,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 直接责 任人 员 , 1 处 万元 以上 5 元 以下罚 款 。” 万 而对 于何 为 隋节严 重 ”没有具 体 明确 的量化标 准 , ,
性。人 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同样面临立法不足的问题 。如 20 年 l 0 3 2月新修订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 调整 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 增加了反洗钱职能, 反洗钱法》 而《 直至 20 年 1 月才在最高立法机关通过 , 06 0 并于 20 年 1 1日 07 月 起正式实施 。 这期间的法律空 白期和立法之后的实施细则 的空位 , 要求人 民银行必须 按 照有 关法 律原 则 和 自行 制定 的部 门规 章 , 能实 施积 极 的行政 作 为 , 实履 行 自身 监管 职责 , 护金 融市 才 切 维 场 的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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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xx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
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
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处罚:
(一)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由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由其查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做出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
第十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
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根据本办法管辖的规定,由银监会监督检查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人批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对已立案
的涉嫌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监管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
有效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或拒绝。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监管人员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员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管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篇二:银行行政处罚申辩书
行政处罚申辩书
尊敬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你行于年月1日作出的“(银)告字201第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收到,现将该意见告知书发表下列申辩意见:
我公司于年月日开出一张金额为元的支票付给公司(下称“公司”),支票号为,当天我公司帐户上确实存款金额不足,但考虑到公司亲自上门催要该笔款项而我公司手上又没有那么多现金,所以就先开了张支票给公司,并且嘱咐公司先不要去进账一定要等我们通知再去进账,因为我们目前银行账上金额不足。

但公司却在没接到我们进账通知的情况下去银行兑现了支票,所以就导致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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