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_证券论文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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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_证券论文

对证券投资基金基本运作的了解是进行基金投资的基础。我们将在本章介绍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基本的运作机制、基金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和运作流程是依据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并与基金的组织形态密切相关的。不同组织形态的基金的

当事人和运作机制有很大地区别。我们知道,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态可以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下面我们就这两类基金的运作模式分别作一个简单的说明。

一、

公司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货币市场、有价证券)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结构上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类似。公司型投资基金发行普通股份,投资者可以购买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基金将集中的资金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投资者从这些投资中获取收益。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所持有,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来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公司型基金成立后通常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资产,同时还会委任第三者来保管基金资产,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的章程来规范。在公司型基金的运作中主要的当事人有以下一些:

1、

投资者和发起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受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对基金公司的重大决策有投票权,享受基金公司的分红和承担基金公司的亏损。

同其他股份公司一样,基金公司是由发起人创立的。发起人一般由投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充当,发起人负责向主管部门申请基金的审批并负责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份额,在基金未能成立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一般通过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取得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

董事会

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是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公司的管理业务,如聘请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并且负责基金份额的销售工作。基金公司的董事一般由发起人或其他投资者担任,但是在有些国家,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公正,要求公司董事会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受董事会的聘请负责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并负责管理基金资产。基金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基金公司应将基金资产存放于独立的托管人处,由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基金托管人一般由较大的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同时一般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二、

契约型投资基金

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作信托型投资基金。它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该类基金一般由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定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组成信托资产,基金管理人负责运用信托资产进行投资,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的资产。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主要的当事人是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三方。投资者通过购买受益凭证来参与基金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与公司型投资基金中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基本相同。

公司型投资基金相比较,契约型基金在运作机制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

1、

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建立的,基金本身具备法人资格,而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

2、

投资者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基金契约的受益人,对基金的重要投资决策并没有发言权。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

3、

基金运营不同。公司型投资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破产、清算,否则公司一般都具备永久性。而契约型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进行运作,契约期满后,基金运营随之终止。

第二节

基金的发起人和持有人

本节关于基金发起人的论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基金持有人的论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

基金发起人

基金的发起人在基金设立中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但是由于基金的特殊性,各国的法律对基金发起人的要求比对普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要求更加严格。我们下面主要介绍我国基金法规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责任的规定。

1、

基金发起人的资格

各国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基金历史悠久的英国,由于基金法规的完善和基金业自律作用,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要求较为宽松,只要求发起人是相应的行业协会的会员,但在其他国家则较为严格。考虑到基金发起人在基金设立中和以后基金运作中的重要性,各国的法规一般都从发起人的规模、商业

信誉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对其资格进行限制。按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2)

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应当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记录,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

发起人应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2、

发起人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的作用

基金的发起人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主要负责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基金的设立。在基金设立获得批准后,负责基金的募集工作,使基金能够成功地募集设立,投入投资运作。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契约型基金的设立过程中,基金发起人应当负责签定在基金的发行和运作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发起人之间的发起设立基金的协议;和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签定的基金契约;与基金托管人签定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发起人在制作以上文件时应当保证它们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且格式和内容都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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