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企业社保补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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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企业社保补贴的规定

一目的和适应范围

为适应国家社保政策的调整,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年限累计未满十五周年的员工,需要由其本人继续自行缴费参保,企业酌情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保补贴,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年限累计未满十五周年,仍在自行缴费参保的员工。

二术语和定义

2.1 自行缴费参保

自行缴费参保是指由员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缴费,将不在企业代扣代缴社保费用。

三权责

3.1 总经办负责对企业社保补贴标准、补贴时限、享受人员条件等享有变更及解释权。3.2 行政人事部人事专员负责审核符合企业社保补贴标准的员工名单及核查补贴期限,每月收集员工自行缴费的社保个人缴费证明。

3.3 财务部经理(副经理)负责每月按时依规定发放企业社保补贴。

四规定细则

4.1 享受企业社保补贴人员必备条件

4.1.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社保累计缴纳未满15周年在职员工。

4.1.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至累计缴满15周年的年月止,为享受企业社保补贴的起止期限。

4.1.3 在职员工未缴纳社保,不享受企业社保补贴。

4.1.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累计缴纳年限已满15周年在职员工,不享受企业社保补贴。

4.1.5 2011年前的参保员工,女55周岁、男65周岁,需要一次性买断的,不享受企业社保补贴。

4.1.6 需要享受企业社保补贴的在职员工,必须持有每月自行缴费的社保个人缴费证明,并在每月10号前将社保个人缴费证明上报行政人事部人事专员,以便享受企业社保补贴。

4.2 享受企业社保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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