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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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备受关注。

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的公平、公正。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重要性、内容要点以及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充分、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司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作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工具,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披露业务手册内容要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包括了哪些内容?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方式等。

业务手册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包括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业绩预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披露内容。

业务手册还对信息披露的时限和方式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业务手册还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和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三、信息披露业务手册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实施对投资者和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实施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市场而言,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实施将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促进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出台无疑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是市场运行的基石,而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切实实施将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九条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十条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特别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四章其他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鼓励其它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南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七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报告的发布情况,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年度环境报告第八条年度环境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市公司可在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第九条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一)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报告环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和环境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因为环境违法违规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且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报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说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应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1、说明下属各生产企业废水和废气中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厂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

(完整word版)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表现。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一系列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

本文将对这些指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ESG是指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个方面的因素。

环境因素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资源利用效率等;社会因素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员工权益等;公司治理因素则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

ESG因素的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政策和目标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的环境政策和目标,并在年报、中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

2. 环境管理体系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责任追究等,并对外披露相应的信息。

3. 环境风险管理上市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管理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风险,并披露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

4. 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资源利用情况,包括资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等,并就环境效益进行量化评估。

三、社会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社会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益相关者关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包括供应商、客户、员工、社区等,特别是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与互动情况。

2.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慈善捐赠、公益活动等。

3. 员工权益保护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权益保护情况,包括薪酬福利、职业安全与健康等。

4. 产品质量和安全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产品质量和安全情况,包括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召回情况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上证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20〕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入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提高自律监管效能,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认真履行交易所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责,持续提升自律监管效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是指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情况,区分重点公司、重点事项,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所开展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各类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纳入本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本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以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绿色金融试验区 环境信息披露案例

绿色金融试验区 环境信息披露案例

绿色金融试验区环境信息披露案例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绿色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

作为一个重要的金融创新领域,绿色金融试验区在我国多个城市得到了设立和试点。

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绿色金融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感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信息披露是指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其环境绩效、环境风险管理和环境战略等方面的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和质量对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绿色金融试验区,环境信息披露的案例不仅丰富多样,而且涵盖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行业。

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绿色金融试验区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经验。

1. 我国农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环境信息披露我国农业银行是我国大型国有银行之一,在绿色金融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影响力。

该行通过建立绿色信贷业务,积极支持环保产业和项目。

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农业银行对于绿色信贷业务的资金投向、环境风险管理和环保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披露。

通过披露这些信息,我国农业银行展现了其绿色金融业务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也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了参考依据,增强了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可信度。

2. 我国建设银行绿色债券项目的环境信息披露我国建设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绿色金融领域的领军者之一。

作为绿色金融试验区的一部分,我国建设银行积极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支持环保项目和企业。

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建设银行对于绿色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项目环境效益评估和资金运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披露。

这些披露信息不仅增加了投资者对绿色债券项目的信任和了解,也提升了我国建设银行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声誉和形象。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绿色债券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绿色金融试验区开展了绿色债券的试点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指引,以帮助相关主体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及时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最新情况。

3.公平性:信息披露应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

4.有效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具有实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发行规模、发行期限、信用评级等。

2.资产池情况:包括资产池的构成、资产质量、回收率等。

3.增信措施:如担保、差额补足、回购等增信措施的设置及执行情况。

4.信用评级变动:如发生信用评级调整,应及时披露调整原因及影响。

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等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如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变化等。

7.利率调整、分期偿还等事项:涉及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本金的支付及调整情况。

8.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1.临时报告应在发生后及时披露,最迟不得晚于次一交易日。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3.信息披露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时采用电子文档等其他便于投资者获取的方式。

四、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简介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中,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信息的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投资者对于企业环境风险的关注度也逐渐增加。

法律法规要求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需要依法披露有关环境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

2.《证券法》: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与其业务和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包括环境风险信息。

3.《环境信息披露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实施,明确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4.《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对污染源的信息、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排放量等进行公开披露。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管理制度和责任: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管理制度和责任,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控制措施等。

2. 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情况,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环境风险管理措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3. 环境投入和效益: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投入和效益情况,包括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和资源、环境治理效果和节能减排成果等。

4. 环境合规和违法行为: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合规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包括环境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环境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

5. 环境信用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境信用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境保护的社会影响和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环境信息:1.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每年需要编制并公开发布年度报告,其中需要包含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

附件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第一节年度报告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对房地产行业产生直接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政策、金融税收政策、新兴运营模式等内外部因素。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反映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一)全国或公司业务所在城市的行业发展状况,包括房地产土地购置面积、房地产新开工面积、房地产施工(在建)面积、房地产竣工面积、房地产销售面积以及库存去化周期等信息。

(二)公司在全行业或区域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并区分公司所在的房地产细分产业领域,披露其在地产投融资与开发、规划设计、成本管控、市场营销、招商经营、物业服务、城市运营、园区配套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房地产储备情况,包括持有待开发土地(含待开发房产)的区域分布、土地总面积、一级土地整理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合作开发项目涉及的面积和权益占比等信息。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包括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及竣工项目的用地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在建建筑面积、已竣工面积、拟建和在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以及本年实际投资额等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房地产销售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面积、已售或已预售面积等信息。

上市公司还可以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销售房产的每平方米平均售价、当年销售面积区间分布等其他房地产销售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出租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及租金收入。

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当披露租金收入占房地产公允价值比。

租金收入占总营业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上市公司还可以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出租率、每平方米平均基本租金及上年同期变化等其他房地产出租信息。

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最新规则解读

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最新规则解读

(二)关于股权激励
规则依据: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 [2005]151号)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 3、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
拟出台: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二)关于股权激励
1、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获得股票条件、禁售期限、授予 价格限制
我所信息披露最新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部 李霖
信息披露最新规则解读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次修订
二、加强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四、矿产权的取得、转让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次修订
修订背景
• 新市场环境与信息披露行为新特点 • 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与执行
(三)上市公司破产的披露要求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
(一)执行进展情况; (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法院经管理人 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 况
(四)董、监、高买卖股票的预披露
1、法律框架:
《公司法》第142条; 《证券法》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三)上市公司破产的披露要求
重整期间
(一)债权申报情况;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包括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主要内容等;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情况;
(四)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五)与重整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时间和裁定书内容; 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时间和裁定书内容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精)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精)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倡导各上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

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

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使用说明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编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

业务手册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引言 (2)第一章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 (5)第一节上市公司专区介绍 (5)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 (7)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 (8)第四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11)第五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18)第六节上市公司公告提交 (28)第七节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 (31)第八节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 (35)第九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 (37)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 (41)第三章临时公告披露 (44)第四章定期报告披露 (49)第五章股东大会 (63)第六章权益分派 (71)第七章限售股份上市 (78)第八章证券简称变更 (81)第九章权益变动和收购 (82)第十章要约收购 (100)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104)第十二章现金选择权 (114)第十三章股份回购及股份注销 (120)第十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 (125)第十五章公司债券 (131)第十六章股权激励 (137)第十七章破产重整 (147)第十八章停牌与复牌 (152)第十九章风险警示 (159)第一节实施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59)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64)第二十章股票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167)第一节暂停上市 (171)第二节恢复上市 (174)第三节终止上市 (181)第四节重新上市 (191)第二十一章申请复核 (194)第二十二章暂缓及豁免披露申请 (196)第二十三章各类监管函及回复 (199)第二十四章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203)引言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公司财务经营以及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予以公开,供市场投资者理性判断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三文件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三文件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本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本所不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直通车业务适用于股票在本所上市的所有公司。

本所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以及市场情况,对适用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所通过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等形式,对直通车公告的范围作出规定。

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直通车公告,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本所可根据直通车业务实施情况调整直通车公告的范围。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并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上市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八条上市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上市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本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1、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1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4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5 乙方:上海证券交易所16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7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8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协议旨在规范甲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和要求。

22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其环境信息。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311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申请豁免披露。

312 有权对交易所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2 甲方的义务321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22 定期收集、整理、审核和披露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政策、环境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资源利用效率、环境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23 确保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4 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3 乙方的权利331 有权对甲方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32 有权要求甲方对不符合披露要求的环境信息进行补充、更正或解释。

34 乙方的义务341 为甲方提供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和培训服务。

342 及时发布和更新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和指引。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411 交易所可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412 若因信息披露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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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倡导各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

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

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
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
(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
(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六、公司申请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审核同意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七、对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并能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本所将优先考虑其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并相应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工作。

八、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具体信息披露指引。

九、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现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如涉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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