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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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一节讲稿

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一节讲稿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一、民法的概念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juscivile)。

近代“民法”一词,来源多种说法阅读材料:之一(1):通说,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1866年日本学者津天真道在介绍欧洲法律时把荷兰语“Burgerlyk Reget”转译“市民法”时,没有直接翻译为“市民法”,而是采用了“民法”的用语。

主要考虑到日本为农业社会,而欧洲及古罗马为城邦社会。

欧洲人心目中形成市民亦即国民、公民的观念。

在日本和中国的东方社会,市民是城里人,与乡村人对应,并不具有公民的含义。

只有“民”才能包括市民和乡村人。

再者,“市民法”在罗马语言中同时具有罗马人的法、罗马民族的法的含义。

Civitas(城邦)具有作为秩序社会的民族的意思。

之二:认为是,日本学者箕田麟祥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把法语(droit civil)译为民法(参见《中国民法总论》胡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原版1936年)。

之三:民法来自《尚书?孔氏传,(P1)(参见徐谦《民法总论》(会文堂1926年版P30;陈嘉梁:《…民法‟一词探源》,载《法学研究》1986年1期)。

立法:1890年《日本帝国民法》制定,民法一词在立法上正式使用。

清末,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松冈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从日本引进“民法一词。

在立法时,结合律的概念,自创“民律”,并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1926年完成民法修订,只是作为条例引用,不是正式立法。

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华民国民法总则》,10月10日实行。

“民法”正式被我国采用二、民法的历史发展从形式观察,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演进过程是一个从习惯法道制定简单成文法,再到指定较为复杂的综合性法典,再到施行部门法分工,分别制定部门法的过程公元前十八世纪《汉莫拉比典》、公元前四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公元六世纪,尤士丁尼开始编纂罗马法运动,编成《罗马法大全》或《市民法大全》(《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尤士丁尼法典》、《新律》),前两者最为重要,形成了体系。

民法学总论(一)_52002

民法学总论(一)_52002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与期限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区别 四、民法的特征 五、民法的渊源 六、民法的解释 七、民法的适用范围

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 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 还没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规范等。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 的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
1.经济法 2.行政法 3.婚姻法 4.商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 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 普通社会成员。 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 ,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 平等为本。 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 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 意思。

BD
1.解释的必要 2.解释的种类 3.解释的方法


TOM,英国人,现住中国,于2005年10月6 日将中国所有的一套房屋租给刘某,租赁 合同规定:长期租赁,每月租金800元,一 次交纳3年租金,3年期满租金另议。2008 年10月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再议,刘某也 一直没有交租金。后Tom于2009年10月起诉 法院。

山东大学法律事务《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山东大学法律事务《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一)一、单项选择题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D )A、都是无偿的B、都是有偿的C、一般是无偿的D、一般是有偿的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B、平等互利原则C、情势变更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

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 A )A、形成权B、抗辩权C、请求权D、支配权4、8岁的儿童属于(B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行为能力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高中生赵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

2008年7月赵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

200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 )A、赵某承担,因赵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赵某父母承担,因赵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赵某父母承担,赵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赵某承担,赵某父母适当赔偿.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A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C、市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A )来承担.A、个人财产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C、合伙时投入的2万元D、家庭共有财产8、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D )A、房子和房子上的门窗B、桌子和凳子C、鞋和袜子D、电视机和遥控器9、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B)A、赵某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B、刘某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C、张某的狗将路人吴某咬伤D、王某做出一项重大发明10、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因去国外考察未归,便委托其兄丙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法丙(B )A、在取得委托授权时可以代理B、不能代理C、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代理D、可以代理二、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感谢观看
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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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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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总论(一)练习四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一)练习四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情形中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B )。

A.太阳从东方升起B.甲购买了乙的假酒,喝后因酒精中毒住院治疗C.小王出差了,他孩子非常想念他D.王老师每天早晨起床锻炼1小时,晚上看报1小时2、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 D )。

A. 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 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C.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D.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3、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

他们的行为属于( A )。

A. 双方法律行为B. 多方法律行为C. 要式法律行为D. 实践性法律行为4、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3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

这一法律行为是( A )。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5、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

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年底归还”,乙同意。

但至10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 A )。

A.次年的1月1日B. 当年的7月1日C. 当年的11月1日D. 借款时7、村民张某被法院宣告死亡,张某的父亲张甲、妻子李某、儿子张乙分割了其遗产。

后来张甲病故,张乙代位继承了张甲的部分遗产。

李某与王某再婚后因车祸遇难,张乙、王某又分割了李某的遗产。

现张某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是( D )。

A、张乙应将其从张某、张甲、李某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张某B、张乙只应将其从张某、张甲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张某C、王某从李某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张某D、以上说法都不对二、多项选择题1、甲商场业务员周某到乙电器公司采购冰箱时,见乙电器公司正在优惠销售电磁炉,便欲购买,但因未得公司授权无法购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法学
第1页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专题一 民法调整对象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
一、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解读:
1.关于主体平等性以及平等主体的范围: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4)国家(特定情况下)。

关键点:是否平等必须置于具体关系中才能确定,即同一主体在不同关系中可能身份不同。

2.财产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人身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人身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关键点:应准确认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分。

4.
从调整对象入手把握民法体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法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如果民法尚未规范,则只能属于其他社会关系)
2.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消灭的原因;(如果没有法律事实,则仅是纸面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中国政法大学 刘家安 2017民法总论1

中国政法大学 刘家安 2017民法总论1
• 对于民法规则,必须知其然同时知其所以然 • 价值判断的层面:
– 民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如私法自治、诚实信用等 – 每一具体规则背后所体现的立法价值判断(以善意取得为例)
• 价值判断是法律生命之所在。只讲逻辑,不讲价值判断, 行不通。二者缺一不可。
– 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并非“科学”) – 价值法学对概念法学的超越 – 仅有价值判断(公平衡量)也不行:法律确定性(安定)的价值
• 示例: 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 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 《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关系,应 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序良俗。
二、制定法
《立法法》、《裁判规范规定》 (一)宪法 • 宪法中的权利保护条款
– 第13条第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 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 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第4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学习方法
• “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由此而生的教、 学难度 • 解决之道:
– 将复杂的理论问题简单化,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急,授 从日常生活事例(要求精准)出发思考, 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 。 ——老子 先寻求基本理解和领会, 最后于民法各部分学习完毕后再 融会贯通。
(一)系统方法
• 2017年《民法总则》
(三)行政法规 • 《立法法》对“行政法规”的界定 • 行政法规中也存在一些私法规范,如《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三、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2.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 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 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 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 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 规范体系。 3.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概说 (一)民法的渊源的含义 •1。指民法的根源。就是说民法是如何产生 的。 •2。指法源。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案件的 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 •3。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 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 一般认为,民法的渊源,又称法源,它是 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 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制定法的缺陷:(1)不合目的性 (2)不 周延性 (3)模糊性 (4)滞后性 2。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的划 分。 二、制定法 •指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 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
(二)民事人身关系 1。含义。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 生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2)身份关系——亲属法(或称婚姻家庭 法)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 与财产利益有联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 •1。一世纪时西塞罗即指出,市民社会指业 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 状况。 •2。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 必须与政治国家相联系,才能被理解。 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 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 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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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 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 担连带民事责任,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 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
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
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
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
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
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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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物权法
公司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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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
梯》提出的。《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 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 取得法三编。 • 2、德国式 •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 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 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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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 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 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 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 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 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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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C )
A、都是无偿的
B、都是有偿的
C、一般是无偿的
D、一般是有偿的
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

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 )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

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A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请求权
D、支配权
4、8岁的儿童属于(A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高中生赵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

2008年7月赵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

200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 )
A、赵某承担,因赵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赵某父母承担,因赵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赵某父母承担,赵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赵某承担,赵某父母适当赔偿。

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A )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D )来承担。

A、个人财产
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
C、合伙时投入的2万元
D、家庭共有财产
8、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A )
A、房子和房子上的门窗
B、桌子和凳子
C、鞋和袜子
D、电视机和遥控器
9、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
A、赵某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
B、刘某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
C、张某的狗将路人吴某咬伤
D、王某做出一项重大发明
10、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因去国外考察未归,便委托其兄丙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法丙(B )
A、在取得委托授权时可以代理
B、不能代理
C、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代理
D、可以代理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监护
法律上指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3、个人合伙
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3、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参考答案: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3)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具有任意性。

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开始后的任何时间,而中止只能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法定事由不同。

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而引起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事实。

(3)法律后果不同。

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暂停,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是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欲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所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论述题
试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参考答案:
(1)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确认当事人在民事交往活动中的意志自由,不受行政手段和他人非法干预的原则。

(2)意思自治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须有参与民事活动的自愿,不受行政干预,不得违背一方意志而欺诈和胁迫他方;当事人须有自己的经济决策权,自主地、独立地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自治独立地行使经营决策权和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协商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等。

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私法性质,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增强人们的主体意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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