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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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
贷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我行各营业机构向本辖区内合作
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
授信、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
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向贷款行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有关
材料;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
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
(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
(三)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
农业投入贷款;
(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
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六)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包括合作社自身贷款和对外担保金额,
根据其资金需求、欢迎下载资本金大小、生产经营规模、社员人数、信用第二章贷款方式
第八条合作社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是指贷款行通过对借款人资金实力、经
济效益、经营管理以及偿债能力等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履约清偿债务而发放的贷款。贷款行一般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条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条以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应当提供贷款行
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条以抵押方式和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必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本行担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贷款,借款人与贷款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签订相应抵(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必要时应当办理公证。抵(质)押权的设定、抵(质)押物及其估价、抵(质)押额及抵押期限、抵(质)押物的占管及处分等,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本行担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
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率执行。
第十四条合作社贷款的利率根据我行对外公布的贷款利
等级和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含担保)不得超过其授信额度。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社贷款应当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
用信”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各贷款行根据合作社的还款意愿、履约记录、管
理水平、经营发展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社员的信用等级及占比等主要指标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对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用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并
进行动态管理。在进行信用等级管理时,应当充分体现合作社的信用等级与其社员的信用等级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原则
匕社员信用等级提高(降低)时,其所在合作社的信用等级随之提高(降低);合作社信用等级提高(降低)时,其社员信用等级相应提高(降低)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授信应当遵循本行评级授信的相关要
求。授信工作应每年开展一次,对合作社的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按照“谁授信、谁调整”的原则调整授信,并及时报告总行业务发展部。
条对评定为优秀信用等级且其社员全部为优秀信
用户的合作社,可比照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不高于30万元的信用贷款。对评定为较好信用等级的合作社,相对于评定为一般信用等级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支持。对评定为一般信用等级的合作社适当扶持。对评定为较好信用等级的合作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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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为一般信用等级的合作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可在提供贷款行认可
的足额担保的条件下发放担保贷款。
条贷款行有权要求合作社对其生产经营项目和
贷款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单第受益人必须为贷款行。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
保、退保。
条合作社贷款发放应按照本行各类贷款业务操
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条贷款行要加强对合作社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确保贷款不被
挪用、到期收回。
四条贷款发放后,贷款行要对合作社的资金运营情
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合作社主营业务收入的资金归行率达到
90%以上。
五条贷款行应当加强对合作社贷款的风险预警管
理,定期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
化,检查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对出现危
及贷款安全行为的,要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及时调整或取消授
信。
第二十六条贷款行应建立完善的合作社贷款档案,并落实
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合作社挤占挪用信贷资金,贷款行有权提前
收回贷款,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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