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
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b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农作物种子包装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拥有 精选 、 包装 等 种子 加 工包 装机 ( ) 械 和相 应 的技
术人 员 。 但 是 , 目前 我 国 生 产 的 种 子 加 工 包 装 机
牌, 多采 用传 统 的编织 袋装 运 , 乏新 意 。有 的单位 缺
虽然 也 对 自己 的品 种进 行 了包 装 , 都 是 简单 的包 但 装, 不符 合《 种子 法 》 的要求 , 种性状 无 法在包 装物 各 上 体现 , 法辨认 品种 的质 量 和重量 等 。 无
1 3 包装质 量标 注 不清 .
由于 用 户 对 种 子 的数 量 和 质 量 的 要 求 不 尽 相 同, 因此 , 有不 同规 格和重 量 的包装 。包 装物 品要 要 精细、 耐用 , 不能粗 制 滥造 , 经 营 的产 品 都 应有 统 所
一
和不 同重量 的包装 , 以方 便 用户选 购 , 还能 给不拆
着 急需 改进 的 质量 在 2 k 5 g以下 的定 量 包 装 商品应 采 用净含 量 的方 法 表 述 , 子企 业 也 应 该 遵 种 守上述 规定 的方 法来 标注 。
1 4 新 品种 的开 发与包 装脱 节 .
l 目前 我 国 商 品 种 子 包 装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1 1 包装 设备 落后 。 . 技术 人 员缺乏 《 种子 法 》 和配套 法规 明确 规定 了种 子企 业必 须
种子 市场 的放 开 , 作物 新 品种不 断进 入市 场 , 农
使种 子竞 争越来 越 激 烈 , 在 市 场 经 营 和 销售 中 的 但
许 多新产 品 、 品 种却没 有 及时包 装 , 新 特别是 大 田品 种 和一些 大 宗 蔬 菜 品 种 还 没 有 形 成 自己 独 特 的 品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马志强
2012年11月8日 长春
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我国种子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农作物种子行政审批许可 种子管理
第一部分
我国种子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种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各省(区、市)《条例》、《办法》
第二部分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
196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强调“种子第一,不可侵犯”,要求整顿充实各级种子 机构(为了解决种子工作的混乱状况)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当前种子工作的报告》,重申 贯彻种子工作“四自一辅”(自繁、自选、自留、自用 Add Your Text 种子,国家辅助进行必要调剂)方针,要求恢复建立种 子工作机构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 种子工作“四化一供”(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 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 Add Your Text 方针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农业靠科学种 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 物工程来解决”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种子管理 条例》。
三、部门规章(20多个)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 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 业部令第28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农 业部令第12号公布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 (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 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 1643号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 布
最新农药售后服务承诺书
第一篇农药售后服务承诺书《2016农作物售后服务承诺书》农作物售后服务承诺书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确保广大农民用上“放心种”,本公司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种子使用者郑重承诺一、不经营未经审定或超种植范围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二、不经营标签不规范的包装种子,不经营散装种子;三、不经营假、劣种子;四、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五、不做违法种子广告宣传;六、不侵权销售国家保护的品种;七、不经营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转基因品种;八、积极配合搞好种子管理。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告知方承诺方(盖章)(签字、盖章)许可项目签订时间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种子经营的许可批准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厦门农业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规定;3、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4、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5、《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01]93号文规定。
(二)许可条件:1、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其中具有1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关于农作物种子包装及标签的规定
国家关于农作物种子包装及标签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蔬菜》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种子法》规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拉、果实及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
加工、包装后销售,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苗和苗木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合法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对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经营范围内的种子进行包装。
在我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
证编号、质量指针、检疲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
【总页数】1页(PⅥ)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
【相关文献】
1.预包装食品标签新国标实施标签混乱现象有望改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解读 [J],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J],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J],
4.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的标签举例分析 [J], 孙伟
5.农作物种子包装的标签标注问题 [J], 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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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大白菜)
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第四十条第三项“(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
违反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责令改正;2、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农业转基因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
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2.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3.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1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15.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1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8.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2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28.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29.“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3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1.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3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33.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34.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35.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36.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37.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38.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9.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40.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4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4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4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4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4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6.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47.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48.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4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5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5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 9号公布)5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5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55.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5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7.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9月30日[1992]农(机)字8号公布)58.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0.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6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2.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6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65.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6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7.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03年4月7日农业部令第26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9.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70.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71.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7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3.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74.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75.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76.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77.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78.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79.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公布)8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8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8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8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8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8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8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8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8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89.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90.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9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9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9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94.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95.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96.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97.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98.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99.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10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1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102.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103.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0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105.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106.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07.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108.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109.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110.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12.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1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11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116.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7.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118.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1994]农(渔检)字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19.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21.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122.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123.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公布)124.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25.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27.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128.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29.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132.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133.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5.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36.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137.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13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140.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4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4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4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4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14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4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公布)147.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48.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149.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150.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5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15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15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5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公布)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农(人)字[1992]67号)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农人技字[1994]4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3日农人发[2005]7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2.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3.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14.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15.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16.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17.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8.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03年6月26日农办政[2003]13号)19.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1日农农函[2004]1号)20.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2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2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6.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2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4日[1991]农(经)字12号)2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9.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0.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32.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3.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5.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3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3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38.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9日农经发[2010]11号)39.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4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农财发[2002]19号)41.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4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农财发[2004]5号)43.农业部关于印发《膜下滴灌设备补助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农财发[2005]32号)4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5.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6.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9月13日农市发[2007]28号)47.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4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4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50.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51.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52.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53.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54.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55.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56.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6年10月27日公布)57.农业部公告第822号(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公布)58.农业部公告第989号(转基因抗虫棉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8年2月25日公布)5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61.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12月29日公布)62.农业部公告第154号(对椰心叶甲采取检疫措施)(2001年3月26日公布)63.农业部公告第453号(将红火蚁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2005年1月17日公布)64.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8号(将刺桐姬小蜂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暂停从疫区国家和地区引进刺桐属植物)(2005年8月29日公布)65.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7年5月29日公布)66.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47号(将扶桑绵粉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9年2月3日公布)67.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09年6月4日公布)68.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将扶桑绵粉蚧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10年5月5日公布)69.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70.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7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72.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73.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75.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农发[2001]25。
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 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河南农业年第6期N NNONGY 农业纵横NONG YE ZONG HENG2006年7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20464—2006),于11月1日实施。
该《通则》对农作物种子标注内容、制作要求、标签使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标注内容更全面,有利于种子经营企业正确标注种子标签(一)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通则》规定作物种类名称,应符合按植物分类学的种或亚种,个别种类可采用常用名或俗名,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可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
各种子企业在命名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时要引起重视,不能随心所欲,必须按规定标注。
(二)品种名称《通则》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还规定不能仅以数字组成,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等八种情形不允许出现。
这给育种专家及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品种命名和审定时要特别重视品种名称。
(三)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地址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种子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商名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标注一致。
针对目前种子市场上的各种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对于代制或代加工而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的标注方法,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生产许可证和品种审定编号,其格式也有明确规定,便于种子管理部门了解种子来源,有利于种子市场管理。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明确了生产商名称应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能够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发生种子质量事故时能够承担相关责任,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还应加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口种子审批文号,主要农作物应加注在我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 GB 20464-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30(所有部分)牧草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所有部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种子标签 seed labelling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商品种子 commercial seed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主要农作物种子 main crop seed《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non-main crop seed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混合种子 mixture seed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药剂处理种子 treated seed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解读:办证条件 ① 生产经营设施(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 ②生产经营设备(加工机械、检验仪器) ③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检验、加工贮藏) ④品种(审定、登记和相应品种权授权) ⑤生产地点要求(检疫、隔离、繁殖条件) ⑥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繁育推: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1.实行两证合一, 减少许可审批
就目前情况而言,两证合一后,同时具有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 家企业将只办一 个许可证即可,极大地减少了行证许可审批量
2.取消注册资金和 先证后照要求
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有利于 企业合理配置相关资源,释放更多的潜能 取消先证后照的前置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平行办理,有效缩短了企业 办理手续周期
生产规模、种子经营)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5篇)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农产品标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种子标签的不规范标注汇总(值得收藏).doc
种子标签的不规范标注汇总(值得收藏)很多农友去购买种子时都会先看一下种子标签,种子标签是种子外包装上或内标签中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的图案。
但是有很多种子标签的不规范标注会误导农友,使之做出错误判断,造成严重损失,那么市面上见到的种子标签的不规范标注有哪些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汇总了一下,帮助大家擦亮双眼,做出正确判断!种子标签的不规范标注汇总1、品种名称标注的不合法性有些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种子外标签和内标签上,标注的是通过审定的该种子的品种审定编号,却因为炒作和价格因素,而冠以别的品种名称进入市场销售,这种现象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造成品种名称标注不合法,应判为假种子。
2、质量指标标注不规范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征,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和标注值组成。
3、净含量标注不规范定义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正确的标注是:净含量:1.5千克,其他标注均为不规范标注,如:净含量:1.5公斤;净含量:1500克;净含量:1.5千克±10含量>1.5kg等。
4、生产年月标注不规范生产年月标注在《标签通则》有明确的要求,基本格式:YYYY-MM。
例如种子于2016年9月收获的,应标注为:生产年月:2016-09。
近年部分企业常用的不规范标注有:生产日期:2016-9或生产年月:2016等。
《标签通则》中明确规定,种子的生产年月是指种子的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标注时应具体到月,但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许多包装袋上标注的是生产加工日期,使用者不知道生产加工日期具体是指收获日期还是指加工日期,甚至有的标签上只有加工包装日期,无生产年月。
种子是有寿命的生命载体,种子的使用寿命是从种子收获开始产生的,与种子的加工包装日期无关,使用者凭种子的生产年月可以判断种子的使用寿命还有多久。
另外还可以结合生产地点,判断这批种子是否合法生产,因为不同的作物在不同的地方,它的收获日期相对是固定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及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开.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六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种子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或者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八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干燥等设施设备以及科研育种档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种子标签及包装标准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标注内容•3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4第四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三条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要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2001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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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核发权限 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 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 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二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解读:对广告的要求,违者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法》“虚假宣 传或引人误解的情形”进行处罚(种子法第78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 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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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b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三)加工设备。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五)品种。
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
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三)育种基地。
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四)科研投入。
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规模。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七)种子经营。
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八)种子加工。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九)人员。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十)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第三章受理、审核与核发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十四条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