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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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汇编郦家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承诺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有问必答

二、免收受援当事人全部费用

三、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援助申请并作出是否提供援助的书面决定,十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业人士提供援助。

四、工作日内提供八小时咨询服务

联系人:屈馥香唐护民

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处理投诉,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每年回访受援当事人四次以上,回访人数十人以上

七、严把法援案件质量关,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邵阳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接待制度

一、工作日内应当有专人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来电,勤务工作由内勤负责,解答法律咨询由中心律师(或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负责,不得随意关门或电话不能。

二、咨询接待由首问人员负责到底,不得互相推诿、搪塞。

三、接待人员:应当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富有同情心,不得使用粗暴的言语及行为。

四、解答法疑问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并一次性告知来访者,确属疑难问题可提交全体律师讨论后择日予以答复。

五、接待来来宜主动做好接待记录备查,注明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六、对来访者的疑问原则上当时答复并登记接待效果,确属当时难以答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者。

七、来访者提出的法律事务属法援范围的,应指导其提供法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属法援范围的,应指导来访者请求其他职能部门解决。

八、不得收取来访者的任何费用,亦不得引诱来访者采取诉论行为而为他人介绍法律业务。

九、接待终结,接待人应明确表示欢迎来访者再来。

受援人须知

一、受援人应是本辖区内居民本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

二、受援人应按法援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农民工为受援助人的,法援机构免予审查提供帮助

四、受援人对法援机构或援助人员收取财物的行为应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法律只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理要求得不到保护

六、受援人不得要求援助人员采取不正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七、受援人应承担诉讼风险,不得将诉讼风险转嫁法援机构或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或援助人员严得失职除外

八、受援人应听取援助人员的正确意见,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受援人承担

九、受援人员行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法援机构将拒绝继续提供援助

十、因政府财政支持有限,法援机构暂不承担鉴定、翻译等费用的垫付义务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应提供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法援中心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书可由本人提交,也可由代理资格的人提交或由机关、社团、群组等单位转交,直接送达申请书有困难的,可邮寄法援中心

三、提交法律申请书应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法援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足材料并做必要的调查,补齐材料之日视为受理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居民或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上级法援机构分派办理的法援案件除外

五、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提供援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在十日内指派具体人员承办;不符合援助案件的制作《不予援助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的权利

六、案件初审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后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主任审批后由中心统一安排法援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七、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免予审批

八、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本辖区不宜受理的,可及时报请上级法援机构审办

案件指派制度

一、法援中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二、法援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确需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援助的,尽可能以轮流的方式指派,确保辖内有义务提供法援服务的人员,合理承担援助义务

三、刑事法援案件应当指派法援专职律师或社会执业律师承办

四、经审查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法援中心应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指派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五、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法援中心应在收到指定函之日起三日内安排援助人员并函告人民法院

六、同一法律案件的同一受援当事人,可酌情指派l—2名援助人员提供帮助

七、指派通知可直接送达受指派人员,也可送达受指派人员所在单位

八、拒绝援助或未按指派要求履行援助义务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重大援助案件讨论制度

一、下列援助案件应提交讨论后实施援助:

1、受援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以十人为起点)

2、在本辖区或区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重在、疑难、复杂的案件

4、其他有必要讨论的案件

二、案件讨论由法援中心主任主持,与会人员至少三名以上执业律师(含法援专职律师、应邀的社会执业律师),同时可酌情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到会

三、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逐一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由法援工作人员的实施援助

四、案件讨论会应做好记录备查,记录应明确各与会人员的意见及讨论结果并装卷归档

五、法援中心应将讨论结果告之受援当事人,并征询受援人本人的意见,是否愿意接受援助

六、法援中心酌情支付应付邀与会人员误工补助

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办法

一、法援案件质量管理由本辖区法援机构统一负责

二、法援机构采取追踪、调查、评价等有效措施对援助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办理刑事法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会见笔录

2、进行阅卷,有阅卷笔录或复制的证据材料

3、进行必要的调查,有取得的证据材料

4、按时出庭,有当庭发表的辩护词或意见

5、有良好的辩护效果《见法律文书》

6、有完整的卷宗备查

四、办理民行法援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询问受援当事人

2、必要的受援当事人

3、阅卷或复印案卷材料

4、按时出庭,发表代理意见

5、体现代理效果<见法律文书>

6、有完整的卷宗备查

五、办理非诉讼援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询问当事人

2、调查了解案情

3、提供结案依据(含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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