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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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劳动考勤的主管部门,负责考勤信息的收集、汇总及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应主动配合综合管理部开展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30,其中12:00—14:00为午餐、休息时间。有工作任务时,员工应自觉缩短午餐、休息时间,加快完成工作任务。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实行轮流值班制。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每日上下班各打卡一次,“钉钉”同适用。员工正常出勤没有打卡记录视为考勤异常,需于2个工作日内填报考勤异常说明表(即事由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综合部备案。

第四条员工因公外出应“钉钉”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每月2日前,各部门将上月部门员工外出登记表汇总交综合部备案。

第五条员工考勤记录作为个人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钉钉”为准)。

第六条员工迟到、早退30分钟及以内,每次扣罚3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6次或全年累计达到12次,按严重违纪,予以解聘处理。

第七条员工旷工1天,处以两倍日薪的等额罚款。当月累计旷工2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按严重违纪,予以解聘处理。

第八条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事由单》,并在“钉钉”上按流程审批后执行;特殊情况需来电请示,并于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审批的请假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事假。每位员工当月请事假5天以内(含),按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当月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当年事假超过20天,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条病假。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病例、诊断证明书)。

当月病假在2天以内(含),不扣发工资。当月病假在2天以上,按相应出勤天数发放。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按自动离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工伤病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年休假。员工带薪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即有5天年休假;工作满5年以上的,即有8天年休假)。员工休年休假,应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原则上,年休假不跨年安排。因员工自身原因未休年休假且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员工。请事假、病假,经当事人申请,可充抵当年年休假。

第十二条员工请婚假、产育假、护理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慰唁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请全薪慰唁假5天;员工及员工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去世,可请全薪慰唁假2天。

第十四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方可享受婚假、产育假、护理假、年休假、慰唁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旷工处理。伪造事由请假超过2次,按严重违纪,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加班制度

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必须加班的,必须填写《事由单》,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综合办公室备份汇总。加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

3、加班范围:

(1)上级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3)员工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会议、检查、巡查;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按流程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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