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新会计法实施对担保行业的影响(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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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新会计法实施对担保行业的影响(doc 9页)

担保业:新会计法实施对担保行业的影响新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从短期看,在操作层面上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对担保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客观反映程度必然造成一定的影响;从中长期看,由于在税收制定上,并没有针对担保行业税收规定、尤其是其所得税规定的配套出台,因此存在会计和税法在收入成本确认时产生政策差异,影响税收中性原则的可能,不利于税收激励机制的形成,对担保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鉴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的局面,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具体而言:

(一)短期影响分析: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账面利润变动从短期看,新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属于一种会计政策变更行为,在财政部门没有给出具体制度变更指导意见时,应该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将引起实施新办法的担保企业各报表项目的变动差异,形成累计影响数,因此会影响该企业变更年度及以前各期的报表反映情况。对于原来仅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来执行财会工作的担保企业而言,这类变动对其造成的账面影响相对较大;而对于原来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金融企业会计》保险部分为主要形式作为其财会工作执行准则的担保企业而言,影响相对较

从中长期看,虽然《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有利于担保企业更为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但由于没有针对担保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规定的出台,在税收待遇方面,担保企业只能按照一般企业的所得税规定予以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进一步扩大担保行业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利于担保行业税制激励机制的形成。

从理论上讲,谨慎会计原则要求担保企业在合理情况下合理高估损失而低估利润,必须及时建立担保赔偿准备金,将其资产中预计可能损失的部分予以剔除,使担保企业资产的价值更真实和公正,并通过列支各类准备金支出而是其经营成果更为准确和客观。而税收制度则以实现社会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及调控经济等为主要目的,其所遵循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担保行业相关税收制度及时在税前抵扣赔偿损失准备。在实际操作中,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意味着可能高估担保赔偿准备,如果在税收制度上予以全部承认,则会出现实际税率低于名义税率情况,从国家角度看,对该行业征税不足;反之,如果延迟所得税前担保赔偿的损失,则会导致实际税率高于名义税率,对该行业征税过度,不利于行业规模的发展2。

因此,为了在体现税收中性的原则的前提下,保证担保行业的自身利益,使得该行业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致,应该将担保赔偿准备形成的损失作为一项成本费用在交纳所得税前得以及时准确的扣

除。根据萨缪尔森(1964)所提出的“税率不变性基本定理”(fundamental theorem of tax-rate invariance),“只有当经济价值的真实损失被确认为税前扣除成本时,未来现金流的贴现价值才不会受到税率的影响”。而将这一定理用于担保行业的税收待遇问题分析中,我们即可得到上述结论。

在我国,虽然担保行业已有一定的发展,但仍需要政府的进一步鼓励,而鼓励的手段就包括制定符合该行业发展的合理的税收待遇制度。起到信用增级的专业担保机构,其实质上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机构,在其经营管理中要比一般企业更为注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关于各类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也要求担保企业在进行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信息披露时,须比一般企业更为遵循谨慎性原则,以保证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该企业所面临的资产价值和风险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因此,较之一般企业而言,担保行业的赔偿损失税收待遇制度存在更有争议的问题,就其原因:一方面行业本身的特性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建立税收激励政策,保证税务部门对担保赔偿损失的认定尽可能和会计准则一致,以鼓励担保机构充分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则认为会计准则所认定的赔偿准备过于宽松,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认定,会大幅消减担保机构应缴纳所得税数额。由于担保业务在担保机构的业务中所占比例较大,因此担保赔偿损失税收待遇问题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与否及解决的时间问题则取决于担保行业自身与税务等多方的协调。

由此可见,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出台实施后,为行业自身、行业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等多方的协调是否能够合理解决担保赔偿损失待遇问题,以保证在维护、鼓励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仍能实现税收的主要目的,将成为影响担保行业中长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新的会计准则颁布所带来的影响

(1)有利影响: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利于担保企业风险辨别、控制能力的增强

我国的会计体系原本处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行的状态,其中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而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通常而言,准则以原理为导向,它并不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直接的规范,而是将重点放在规范会计决策的过程中,侧重于确认与计量,其内容比较抽象、简略,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较多的专业判断;而制度则以规则为导向,它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直接的规范,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和结果,侧重于记录和报告,其内容比较直

观、具体,不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太多的专业判断。从这个角度来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所公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了会计准则的作用和地位,使得会计准则逐渐成为我国会计体系的主导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强调了专业判断的重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具体到担保企业而言,这39项准则涉及了其经营活动中的大部分行为,对其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做出了较为详尽合理的规范。比如,在金融工具、债务重组等具体准则中,引入并强调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要求企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同时还要求企业必须在附注中提供充分、及时的补充信息;从信息披露入手,对原有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的梳理和显著的改进,创建了比较完善的财务报告体系。这些规定,无疑有利于描述担保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担保企业准确评价自身风险资产情况进而提高自身风险控制管理能力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同时,从担保企业所服务的机构角度看,执行39项会计准则无疑将提高其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强制性的减弱了债务人和第三方担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由于在担保企业评审申请担保债务人的过程中,申请人的财务信息仍然是评价其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的一种重要考虑因素,因此,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担保企业提高在风险辨别时的能力,节约风险辨别时的成本。

如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为担保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提供了详细准确的参考执行原则,弥补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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