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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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篇1一、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合同涉及的险种为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适用于对家庭财产因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定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的保障。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金额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下: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雨、洪水等意外事故或盗窃等犯罪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损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在保险单上。

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限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如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申请续保。

六、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价值及其他重要事项;2.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3. 投保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 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勘查和理赔工作;5. 投保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保险单等重要文件。

七、保险人责任免除对于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 保险标的因投保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2. 保险标的因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的损失。

八、赔偿处理与保险金给付方式1. 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并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付保险金;2. 保险金给付方式:保险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至投保人指定的账户;如投保人选择现金方式,应在保险人确认赔偿金额后自行到保险公司领取。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家庭财产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服装、书籍等家庭生活用品及其他室内财物。

投保人可选择部分投保或全部投保,具体内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保费并出具保险单时开始。

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计算,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核定。

四、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例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五、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财产的情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2.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如未按时缴纳,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应妥善保管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损失。

4. 如有事故发生,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

六、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财产进行检查,了解保险财产的状况。

3.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 保险公司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如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

3.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例确定,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4. 如投保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可因下列原因解除:(1)投保人申请解除;(2)保险公司因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而解除。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篇1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第一条家庭财产险是指以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家庭财产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权利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自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确定的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赔付或分期支付。

第八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被保险人提前解约、合同到期、保险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等情形。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第二章家庭财产险保险责任条款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被保险财产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二)财产损失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一;(三)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第三方索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保险事故,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修复、维护和保护不当导致的二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抢救、调查等费用的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和二次风险,保障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保险人有权在理赔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现场、账册等进行核实,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的投保、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金的给付等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保险所述家庭是指亲属关系的成员,在同一居住地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金额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面积、数量等进行确定的保险金数额。

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损失,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2.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家庭的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财产进行保险。

第四条责任免除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保险的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依照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不存在的情况。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且提交理赔申请。

2.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采取措施,合理避免或减少损失。

3. 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在确认保险事故损失金额后,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

2.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按照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执行。

3. 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但有权扣除本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终止和解除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本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时,自动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3.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请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确保与保险公司建立起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是一种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其条款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等。

2.保险标的:描述具体的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包括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

3.免赔额:定义在保险合同中,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部分或金额,超过该金额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

4.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或事件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5.保险期限:描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起止日期和续保规定等。

6.保险费用:描述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7.免责条款:描述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事故发生前已知的风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等。

8.索赔流程:描述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采取的索赔程序、提供的资料证明等。

9.保险理赔:描述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的处理流程、赔偿方式等。

10.解约条款:描述保险合同解约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解约的权利和义务。

11.其他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内容,如附加条款、
特别约定等。

以上是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实际条款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产品种类以及具体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1.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家庭财产险合同。

1.2 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1.3 本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家居设备、个人财产以及其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条款规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爆破、风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额外约定的风险。

2.2 当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赔偿。

2.3 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被保险人在办理家庭财产险时,应根据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

3.2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 费率。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3 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终止并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4.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理赔申请。

4.2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派专员进行理赔调查,并根据理赔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决定保险赔付金额。

4.3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付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方式领取赔付款项。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被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间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5.2 保险公司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

5.3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小企业等不同领域。

综合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详细说明了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责任、免责、赔偿、理赔等规定,确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顺利实施。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人或物。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家庭成员或企业经营者,而被保险人可以是房屋、家具、家电、珠宝、汽车等财产或个人财产保险。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涵盖了房屋、家具、家电、珠宝、汽车等范围的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盗窃、爆炸、风灾、水灾、自然灾害等等。

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被盗物品未设置防盗设施或设置不当、酒后驾车等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期间已知风险、故意行为等。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支付方式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保险单上所约定的赔偿限额。

保费支付方式大体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所享有的保障期间,通常是一年,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从保证事故发生之日起,力求及时合理地进行理赔工作。

七、留样及保管要求留样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对受损件进行留样保管,以便于保险公司的查验。

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留样规定保管好留样物品。

综上所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内容十分丰富,对于家庭和个人的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保障作用。

被保险人应在购买此类保险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的各项责任、免责、赔偿和理赔等规定,以确保自己在保险范围内获得最大的保障和资金回报。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8篇篇1一、保险财产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家庭财产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详细列明需要投保的家庭财产项目及价值,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公司能够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二、保险期限及续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并本公司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若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本公司保留对续保条件进行审核的权利。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家庭财产价值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及计算方式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责任本公司对由于火灾、爆炸、雷电、暴雨、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理赔。

五、理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理赔工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由投保人提出解除或终止。

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投保人应支付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可能的滞纳金。

对于因投保人违反合同规定而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本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七、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本公司的家庭财产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妥善保管与保险有关的单据、凭证等。

八、本公司权利与义务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理赔。

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家庭财产情况进行核实,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同时,本公司也有义务在收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及时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理赔工作。

九、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 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 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知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位于保险单地址的家庭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家具、电器、厨具、室内财物等。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所约定的时间确定。

三、保险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4. 其他列明在保险单上的风险。

四、不保财产及不保责任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本公司对其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 珠宝、玉器、首饰、古玩、艺术品等贵重物品;2. 存放于保险单地址以外的财产;3. 由于投保人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失,如故意破坏等。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后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3. 若发生损失无法核定的情况,本公司有权暂缓支付保险金。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投保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申请;2. 保险标的转移或毁损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 发生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况。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情况,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投保人应及时向本公司咨询。

3.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本公司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提示:请投保人在签署本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不保财产及不保责任、赔偿处理等重要内容。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本公司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将尽力解释条款内容,但最终的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3篇)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3篇)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3篇)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精选3篇)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篇1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单件价值在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三)单件价值在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一、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2024年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024年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024年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名下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家电、衣物、现金、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等。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 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雪、泥石流、地面下沉等自然灾害;2. 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财产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疏忽导致的财产损失;2. 战争、恐怖活动等政治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3. 核爆炸、核辐射等核灾害;4. 被保险人的个人债务或法律纠纷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可选择续保或退保。

五、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赔偿限额根据不同险种和标的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申报保险金额和标的价值,并在保险单上签字确认。

六、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证明文件和费用凭证。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实际情况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

七、其他事项本条款为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不同险种的附加险。

本条款中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含义必须明确清晰,不得有歧义。

本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生效日期与终止条款本保险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需提前终止,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2024年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客服人员。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具体的保险
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可能包含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的一些
常见条款:
1. 财产范围:条款确定了该保险的涵盖范围,包括房屋、房屋内的家具和装饰品、私
人财产、以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等。

2. 保险责任:条款描述了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责任范围。

3. 赔偿限制:条款规定了对于不同类型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或赔偿比例。

比如,火灾、盗窃、水灾等。

4. 赔偿责任: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替换、或者赔偿损失的金额。

5. 免赔额: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只负责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进行赔偿。

6. 不可赔偿情况:条款列出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故意造成的损失、战争、地震等,在
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7. 保险费用和续费:条款描述了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并说明了续保的事项和程序。

8. 保险索赔程序:条款详细说明了如何提出保险索赔,包括提供证明损失的文件和证
据的要求。

这只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的常见条款,具体的条款内容可能有所不同。

建议在购买保险之前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与保险公司代表沟通,确保对保险条款有清楚的了解。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范围本保险单所称的家庭财产是指在被保险人家庭住所及其附属设施内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的室内家具和陈设,如衣橱、箱、家具、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双人床、灶具、餐桌椅、水暖器、空调机等;(二)家用电器,如电灯泡、电风扇、电熨斗、吹风机、电烤箱、吸尘器等;(三)床上用品,如棉被、毛毯、床褥等;(四)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如水杯、餐具、乐器等;(五)共同居住人的身体。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签单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一)本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的增减变动,应与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增减变动相符。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按其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但一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总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单即行终止。

四、除外责任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自然灾害仅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大火灾(龙卷风、飓风、台风、暴风、暴雨等)、雷击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对保险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对发生的损失负有举证的责任。

如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应将其全部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认真履行对保险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有关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应付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部分。

(三)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以上条款为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请您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内容后进行投保。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7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7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7篇篇1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家具、电器等。

保险公司对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突发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三、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的状况及价值,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投保人需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四、保险公司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3. 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五、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1.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若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2.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4. 若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投保人应积极向第三方索赔,保险公司可协助处理。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投保人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缴纳相应手续费。

3. 若投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 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未了结的保险事项。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损失:1.1. 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暴雨、暴雪、台风、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人住宅、车辆或其他财产的直接物理损失;1.2. 因盗窃、抢劫、抢劫杀人、携带暴力袭击、自然灾害、不明原因失踪或其他非故意人为原因致使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3. 因建筑、管道、设备或其他财物的破裂、短路、爆炸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4. 因家庭成员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宅或财产损失;1.5. 因牲畜因病或受伤导致的损失;1.6. 因管道破裂、堵塞、泄露、爆炸等原因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1.7.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室内或室外装修、装潢、家具等财产损失;2. 财产责任:2.1. 因被保险人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2.2. 因家庭成员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2.3. 因被保险人住宅或其他财产导致第三方财产污染、破坏等责任的赔偿;2.4. 因建筑、管道、设备或其他财物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3. 个人意外伤害险:3.1.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瘫痪、失明、失聪、残疾等意外伤害的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财产损失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人的申明和评估确定,不得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2. 个人意外伤害险的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3. 财产责任的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4.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按约定执行。

第三条免赔额和免赔天数1. 个人意外伤害险的免赔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2. 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3. 财产损失的免赔天数为合同约定的天数;4.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保险费和支付方式1.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投保期限、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等因素计算,并由投保人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 保险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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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专门约定,同时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依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同时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不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缘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难事故时,为防止灾难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有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缘故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条非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未届保险期满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凡投保人选择一年、三年、五年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期满后,若不退保,投保人应另办续保手续。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本金,就依照非还本家财险费率计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应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

第十条投保人选择长效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长效还本保险期为八年有效,八年保险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五年以上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要视本保险年度内是否出险而不定期,若本保险年度内出险,发生赔款的要按短期计费标准计收(见短期计费标准表计算),从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险年度内未出险,未发生赔款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将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期不满五年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依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章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依照实际损失和损
失当天出险当地的市场重置价,同时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单上未列分项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以下比例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第十二条依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直截了当损失赔偿金额分不计算,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
并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确定损失、查勘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假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示时,保险人能够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差不多支付的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假如不发行或违反本条款的各项义务和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以后,该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非还本形式的保险若在保险期内累计赔款彀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退还终止日至届满日的保险费。

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单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险金额仍全额有效。

本条所述各种情况,应
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

第二十二条假如被保险人从其明白或应当明白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保险人有权依照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的变动,相应调整费率或保险金额,并告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章保险仲裁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能够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本保险为家产财产险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财产险的基础上,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财产附加盗窃险,其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财产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兹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保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为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
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有意行为、或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因顺手偷摸、窗外钩物等无法证明外来人员盗窃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否则如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责任及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

衩保险人假如情愿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差不多领取的赔偿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能够按照实际损失补偿。

六、本附加险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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