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学第七章+证券交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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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时(交易)委托指令(immediate or cancel):同 上,但可以非全额。
❖ 委托受理
❖ 投资者填写完委托单后意味着下达了委托指令,但 经纪商不能盲目执行,应予审查,即对委托人的身 份和委托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 受委托。
❖ (1)验证 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同一性进行 审查;
其次,依此将排在前面的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配对 成交,直到不能成交。若最后一笔全部成交,取最后 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若最后一笔部分成交,则以部 分成交的申报价为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
(2)连续竞价:(集合竞价结束后,正式开始当天的交易,
即开始连续竞价,直到收市。)
❖ 止损指令可分为买入止损指令(若可做空)和卖出 止损指令。
❖ 执行止损指令的价格可能并不等于止损价格,因为 止损指令在触及指定价格后就以市场价格执行。
❖ 止损指令与限价指令是有区别的。
❖ “亏损出现”是指针对目前价位而言,并非投资者 一定出现损失,有时,亦为保住已有利润。
D、触及市价指令(market-if-touched
自助委托 指投资者使用计算机系统, 按照系统提示或操作程序,输入委托指令以 完成证券交易。
网上委托 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 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 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பைடு நூலகம்
❖ (二)委托(交易)指令 ❖ 1、委托内容(指令要素): ❖ 委托指令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委
非交易性过户 指由于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 等原因而发生的权益转移;
账户挂失转户 不存在财产转移即可直接办理过户。
证 券 交 易 流 程 图
六、经纪服务制度
一般投资者的证券买卖是通过证券经纪商来 完成的。
(一)证券经纪业务概念
又称证券代理业务,是指证券经纪商通过 其设立的营业部和交易所的席位,接受客 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四大要素
❖ 1、委托人——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 买卖交易并委托他人代理的自然人或法人。
❖ 我国法规规定不能成为证券交易委托人的情况有:
❖ 第一,绝对禁止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代理或允 许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关部门决定暂停其证券 交易资格而期限未满者;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法 人提出开户但未能提供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 2、保证金帐户(margin account)
❖ 客户按一定比例支付所购证券价款,余款由 经纪商提供贷款垫支,贷款利息以证券公司 的借款成本为基础折算。
❖ 在保证金账户下,客户可以用少量的资金买 进大量的证券,所有的信用交易(如买空和 卖空交易和大部分期权交易), 都在此保证 金账户下进行。
入 市 投 资 需 办 理 的 有 关 手 续 和 流 程 示 意 图
二、委托买卖
(一)委托方式
1、递单(柜台)委托 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 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前根据委托 程序和必须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 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
电话委托 指把计算机系统与普通电话 联结起来构成一个电话自动委托系统,投资 者通过普通双音频电话,按照该系统发出的 指示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
❖ 在申报价格、时间都相同时,一般按申报 的交易股份规模排序,规模越大,其次序越 靠前。(因为大额交易面临的风险较大,并 且给市场提供较高的流动性。)

——“规模优先”原则
2、竞价的方式
(1)集中竞价/集合竞价(上午9:15-9:25):最
大成交量原则
首先,分别对所有有效买入申报与卖出申报按价格 由高到低与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申报价相同的按照 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有利的价格上成交。
❖ B、市价指令(market order) ❖ C、止损指令(stop order/stop-loss order)
❖ 止损指令(stop order/stop-loss order)
❖ 又称停损指令,是防止亏损扩大的指令措施。指交 易者预先设定一个价位,当市场价格达到这一特定 价位或更不利的价格时,止损指令立即自动生效, 并以即时可能的最有利价格执行。
托(指令)主要内容包括: ❖ (1)证券代码或名称 ❖ (2)买入(卖出)及数量 ❖ (3)出价方式及委托价格 ❖ (4)委托有效期(当天有效、约定日有效、撤销前
有效等) ❖ (5)其它(股东账号、日期等)
2、委托指令类型
❖ A、限价指令(limit order) ❖ 包括卖出限价和买入限价指令。在限价或更
上交所于1992年推广磁卡账户,集股 票账户与资金账户于一身,提高了交易效 率,有利于市场监管。
资金账户主要分两类:
❖ 1、现金帐户(cash account) ❖ 指客户通过证券商买入或卖出证券时,必须
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价款或将证 券交割给证券商。 ❖ 清算日一般会在给客户的“成交通知单”上 注明。
❖ 第二,种类限制 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 及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 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买卖经批准发行的国债、 基金除外。
❖ 第三,期限限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 特定证券交易或不得在一定期间内从事特定交易的 人员,如与该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内幕人士。
❖ 2、证券经纪商——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 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银行)。 它以代理人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委托人(客户) 是委托代理关系。
四、清算与交割
(一)内涵 证券清算:将交易双方之间发生的证券买卖数量 与价款分别轧抵、计算的处理行为。通常在买卖 之后立即执行。
交割: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根据清算 结果办理转账与收付的过程(有人区分为交割与 交收)。交割一般在指定交割日执行。
当日交割(T+0); 次日交割(T+1); 例行交割(按交易所规定,一般T+3或T+4。我 国 A股为T+1); 特约日交割(双方约定)
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 价原则连续叫买叫卖的过程。
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是: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 申报价位相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 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提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位(叫 卖价)成交或部分成交;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 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提示的最高买入申报 价位(叫买价)成交或部分成交。
三、竞价成交
1、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于 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 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 序决定优先顺序。申报先后时间的确定,电脑申报竞 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书面申报竞 价时,按中介经纪人接到书面凭证的顺序排列;口头 申报竞价时按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时 间先后时,由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 MIT和停损单很类似,其成交价位亦不会限定在指 定价位以上或以下,所不同是MIT所设之指定价位 须优于市价(买入指定价低于市价,卖出指定价高 于市价),而停损单之指定价位须劣于市价。
E、止损限价指令(Stop Limit Order)
又称“截住—限价指令”,是限损指令和限 价指令的混合,即在到了停止点后以限价执 行(stop order不同)。必须规定两种价格: 截住(停止)价格和限价。
❖ (2)审单 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 (3)查验资金及证券 验资审查是核对委托买卖证 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或实际资金余额是否一致。
❖ 委托执行
❖ 受理委托后,证券经纪商应及时向交易所申报。
❖ (1)申报原则:按委托时间顺序申报,不得自行撮 合成交。
❖ (2)申报方式:有形席位申报 证券经纪商受理投资 者的委托后,按受托先后顺序通过电话将委托买卖指 令及内容通知交易所内的交易员,交易员再将委托指 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而电脑主机的撮合信息也会 及时反馈;无形席位申报 投资者只需在证券经纪商的 自助委托终端前将委托指令键入系统,经纪商的计算 机就会自动处理申报,申报信息由交易所主机系统自 动反馈,整个过程无需交易所场内交易员做任何操作, 从而大大提高了申报效率。
我国B股实行T+3交割制度。
证券的清算、交割统称为证券结算。
(二)结算方式
1、逐笔结算 对每一笔成交的证券及相应价款进行 逐笔结算,主要是为防止在证券风险特别大的情况 下净额结算风险积累情况的发生。该结算方式适用 于交易稀少、每笔成交额却很大的市场。
2、净额结算(价款可以在同一结算期内将所有款 项合并计算,证券则只能同一证券合并计算)也称 差额结算,指在一个结算期中,对每个经纪商价款 的结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之后的净额, 对证券的结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 净额。
(三)按交割者身份不同分为: 证券公司之间的交割清算(结算)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结算
五、过户
证券过户是指股权(债权)在投资者之间转移,变更相 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记名式证券在交易后,必须 办理过户手续。
我国目前“无纸化”交易,交易过户一体化自动完成。
过户分为:
交易性过户 指记名证券的交易股权(债权)从出让人转 移到受让人从而完成股权(债权)的过户;
假定当前市场价为38美元,一个卖出的止损限价 单规定停止价格为36美元,限价为35美元。只要 有一个卖价达到36美元,止损限价指令就变为在 35美元价位上的限价单。
❖ F、取消指令
❖ 是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没有 成交或只有部分成交时)。
❖ 其他指令
❖ (全额)瞬间委托指令(fill-or-kill order):即时全 额交易,否则失效。
❖ 证券经纪商只能遵照客户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 操作,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 行,但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 我国规定证券经纪商应具备的条件:
❖ (1)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 构,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 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七章 证券交易操作实务
主要内容
证券交易操作程序 证券回购交易 认购配股与分红派息 新股上网定价发行等 其他
第一节 证券交易操作程序 主要进行场内交易介绍 基本流程:
开户—委托—竞价成交—交割清算—过户
一、开户、选择经纪人
投资者须首先开立证券帐户,一般投资者需委托 经纪人代为交易证券。开户包括开设股东账户和资 金账户。
order, MIT)
指当客户指定的某一特定价格被市场触及后, 将其交易指令立即变为市价交易指令(以可能的 最有利价格进行交易)。
该指令是限价指令和市价指令的混合体,在触 及所指定价位后,则变为市价指令,所以又称 为border order。
❖ 若多头投资者发出平仓指示,限损指令用来限定价 格向不利方向变化时发生亏损的额度;但如果价格 发生了有利于投资者的足够大的变化,触及市价指 令用来确保投资者得到这部分盈利。
(一)登记开设股东账户
又称证券帐户或交易账户 分为自然人账户和法人账 户。用于股权登记和证券存管。
可在各地证券登记机构(深沪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分理处)或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处办理。
(二)选择经纪人并开设资金帐户
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一般在经纪商处开设,也可在指定 银行办理。
买入价≧卖出价时成交。取平均价作为成交价。
❖ 世界多数证券市场在大部分交易时间均采用连续竞价 方式交易。
3、竞价结果: 全部成交 指委托买入或卖出的证券全部成交,关键是 买入或卖出的证券数量。委托全部成交后,证券经纪 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手续。 部分成交 委托买入或卖出的证券未能全部成交,经纪 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目 前,上海、深圳交易所的场内委托只在当日有效,如 果第二天要继续执行,需要再重新办理委托。当天的 部分成交,经纪商也应通知委托人办理已成交的交割 手续。 不成交 委托买入或卖出的证券没有成交,在有效期内 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不成交意味委托人的委 托不能实行,应通知委托人并协商是否再重新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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