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毅-森林资源的外部性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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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的外部性及解决途径
邵毅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森林资源外部性问题的研究现状,然后分析了森林外部性概念及产生。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将森林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三条解决途径。
关键字:森林资源,外部性,森林环境税
在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中, 被称为“ 地球之肺” 的森林资源不仅仅关乎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平衡发展, 也间接影响到了其他自然资源的发展和维护。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长期偏重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并导致了一系列的生态灾难,而森林外部性对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引入绿色GDP这一概念后,学者们更加重视对森林外部性经济评价的研究,旨在准确评价森林外部性的经济价值,如实在GDP中反映出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如刘春发对竞争均衡下的森林外部性以及其经济学意义的研究[1];李文华等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开了系统研究[2];侯元兆、张颖等对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及评价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3];曹建华等对森林资源环境效果评价法和意愿调查法进行对比分析[4]等。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森林外部性评价补偿制度,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草)工程中实施对农民的补偿制度等。这些都说明我国在消除森林外部性研究的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成果。
1 森林资源外部性的概念及产生
外部性理论是由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庇古(A. C. Pigou)提出,后经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马歇尔(A .Marshall)发展而形成。外部性是在没有市场交换的情况下,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行为(或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影响了其他生产单位(或消费者)的生产过程(或生活标准)[5]。由于外部性存在导致市场价格扭曲,政府应该纠正这种扭曲,可以向厂商增税来实现。
根据外部性理论,“ 生产外部效应发生在一个厂商的生产可能性受到另一个厂商或消费者选择的影响的时候”( H. 范里安,1996),森林环境外部效应的产生是在森林环境状况影响到了其所有者以外的主体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的时候产生的,比如一个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对其周围生产经营组织单位与个人产生有利或有害影响,导致相应的经济损益。可见,森林环境资源的外部性只是使用单位生产过程中的伴随物,且其产生不受影响主体阻止或者调节的。森林环境的外部效应有正负之分,其中正效应是指有利无害或利大于弊的效应,负效应指无利有害或弊大于利的效应。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条件下,森林环境外部
效应应基本表现为正效应;反之,过度、过量和不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森林环境外部效应则表现为负效应。
根据森林环境作用的不同,森林环境外部效应可以有多种主要表现形式,如表1。
2 森林资源外部性的消除途径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尤其是负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市场通过价格波动来自发调节,从而使森林资源的配置达到合理状态,但是外部性的出现,阻碍了价格供求机制的正常运转,产生了外部性的行为人,从而使森林资源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为了保证森林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需要对外部性进行治理。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弱以至消除其外部性的影响,将外部性问题内在化,是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内在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它需要随着认识、需求、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而逐步推进。因此,我们当前的目标不应该放在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完全内在化上,至少不应该放在森林全部生态效益外部性的完全内在化上。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内在化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以保持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总要求,对不同权属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给予不同程度的内在化,对不同类型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采取不同的内在化措施。
2.1 政府公共管理视野下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模式
我国2001年开始实施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结束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无价的历史,实现了森林的生态价值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的转变。到2006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扩大到30亿元,补偿面积增加到6亿亩,360万农户2000万人口直接受益(曹清尧,2007)。但是,现行的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标准单一、偏低的局限性[6]。首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明确森林事权,中央政府应将精力集中在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管理上。其次,对事权中央财政的重点公益林的各类生态效益也要分级管理,重点放在保护国家生态公益
林的防风固沙、固碳释氧、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效益管理上。对于维系全社会生态安全和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中央政府应进入市场生产提供或购买森林生态产品,为全体国民谋福利。第三,灵活补偿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补偿力度,政府对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也不应该简单化,而应分级差别补偿。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开征森林“森林环境税”,提高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重点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将其外部性内在化至合适程度。
森林环境税可以说是一种基于受益者负担原则(Beneficiary Pay Princip le) 出发的手段。森林环境税已经在日本实施, 经过多年的努力在促进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7]。借鉴日本的经验, 森林环境税的实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中国森林的保护和林业的发展。首先,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人工林的有效管护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第二, 更为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进民众对森林的了解和关心, 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森林的保护运动中来, 能够在
唤起民众对森林环境以及林业的关心和认识上起到很大的作用。最后, 森林环境税在中国的实施可以给与地方更大的自主权, 使得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的特点
和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来实施, 这对中国的森林环境和林业将具有重要意
义[1]。
2.2 市场主导下的“相关者利益合并”模式
森林的经营管理具有经济型和生态型之分,因为森林既产生经济效益,又产生生态效益。森林经营微观主体(如林场、林业企业)在追求森林经济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生态效益。对微观主体间的外部性问题,应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建立森林生态效益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利益合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内在化。例如,林场涵养水源功能给水库带来的外部性,可通过林场与水库之间的谈判来解决。但在实施该模式时,应注意把握利益合并程度问题,过度的利益合并可能造成单一垄断,产生新的外部性。在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案例中,东阳森林生态效益与义乌的利益合并造成东阳水源过多流向义乌,以至影响东阳当地及金华江流域其他地区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8]。
2.3市场与政府的合作互补模式
在调节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问题上,市场和政府都有失灵的危险,对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内在化的最优方式不是纯粹的“庇古税”或市场化。处于中观层面的省、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特点在于其生态效益主要作用于本地区。对涉及本地区内的外部性问题,可通过森林生态效益的施体与受体间的市场化方式解决,对跨地区的森林效益外部性问题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协调,或通过中央财政补偿,或通过中央政府主持下的地方政府间谈判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