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后第三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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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篇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一方将其一并移转给,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

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

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

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2]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和承担的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

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

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和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基本类型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分为合同承受以及企业合并与分立,以下分别介绍。

[3](一)合同承受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

《合同法》第8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规定。

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转移,相当于是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转让方退出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本条规定与原《合同法》第88条完全一致。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必须有三方的合意,即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征得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转让的意思表示。

但仅有各方合意不必然发生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合同合法有效;(2)原合同为双务合同;(3)概括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此外,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概括转让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否则,该概括转让的协议不产生概括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

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终⽌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到终⽌的过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指依法⽣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也不必再履⾏合同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是当事⼈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达成的合意,合同⽬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另⼀⽅⾯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指债务⼈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全⾯履⾏。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 (⼀)当事⼈约定的第三⼈按照合同内容履⾏ 合同是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履⾏,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特定⽬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约定的第三⼈履⾏,第三⼈履⾏债务,也产⽣债务消灭的后果。

⽐如债务⼈⼄和债权⼈甲约定,由第三⼈丙偿还⼄⽋甲的10万元⼈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

(⼆)债权⼈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付报酬。

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但有时,实际履⾏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债务履⾏时,法律规定该履⾏需经特许,债务⼈⽆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费⽤过⾼,⽐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提⾼,甚⾄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如以债务⼈的具有⼈⾝性质的特定⾏为为标的合同。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及第六节违约责任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及第六节违约责任

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本节知识点】1.合同转让的情形2.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及变更主要发生的场合【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一】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在《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2、《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①意定概括转让。

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②法定的概括转让。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的履行方式1 、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③履行时间正确;④履行地点正确;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

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

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9题)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孳息。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题中,甲是受托人,乙是委托人。

甲在处理委托事务,即购买彩票过程中,更换了号码,但题目明确说明此彩票甲是为乙购买并且替乙保管,因此,此彩票本身应当属于委托人乙所有。

购买彩票所中奖金,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依习惯没有特别约定时,归原物权利人所有。

因此,彩票的奖金应当归委托人乙。

故D项正确,ABC三项均错误。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2.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效益。
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 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 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
(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的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 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 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 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成立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意味着
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 (1)法定的同时履行
如《 合同法 》 第 161 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 证的同时支付。”再如《合同法》第263 条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 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 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 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 三人是债权人;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约定中,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明 确了第三人为债权人。
第三,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违约的,债 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债务人违约的,由 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法》填空题

《合同法》填空题

《合同法》填空题1、合同分类,按照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___单务合同与双务_______。

2、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的合同种类是____双务合同______。

3、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称合同上的债权债务。

4、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理解,广义的变更指___合同内容变更_____和____合同主体的变更____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5、《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所确认的是___合法原则_。

6、__承诺_____是对要约的接受。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在于_设立______,_变更______,___或终止__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和义务。

9、__无效合同___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而自始地、当然地、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这种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

10、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行为称为____表见代理______。

11、所谓___缔约过失责任________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先合同义务而致使另一方损失信赖利益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概念最先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缔结时期的应用。

12、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实际、适当地完成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充分实现的行为是___合同履行_____。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什么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什么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什么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的规定。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例如现代各国常见的企业兼并。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通常有两种情形,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一)合同承受1、合同承受的概念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

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会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将影响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合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合同法》第87条)(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包括合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依照《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3、合同承受的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一、合同的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

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三)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图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注: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篇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本期内容是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杨琳琳《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

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

法定情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必须转移的情形。

如依《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八十四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八十四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八十四条法条原文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债务承担的条件,即债务承当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移转或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能够引起合同义务转让的原因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一样,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的。

本法主要规定的是后一种情况,及时基于法律行为的转让。

债务承担可以分为两种: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特点为: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新旧债务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

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

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

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的向债权人负责,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的有效的债务为前提。

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案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实务辨析

【案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实务辨析

【案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实务辨析作者按:在民间借贷的审判实务中,对于第三方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约定,其性质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承担,常常存在认识分歧。

二者在债务是否发生转移、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违约责任承担以及诉讼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实务中,区分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需要在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探求各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方面考察第三人是否为义务转移的当事人,其是否明确表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承担给付责任,另一方面考察债权人是否有更新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免除债务人负担之债务的意图。

一基本案情沈某欠武某某工程项目款,故向其出具一份欠条,其上载明:沈某欠武某某人民币110万元。

现沈某为了偿还110万债务,洪某某(甲方)与沈某(乙方)、武某某、安某(丙方)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其中洪某某系沈某之母。

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载明:1.甲方自愿出售自己名下303号房屋,甲方从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万元后,剩余款项由甲方替乙方偿还乙方所欠债务(乙方所欠债务为:武某某110万元,刘某20万元,安某25万元,张某某32万元)。

2.甲方从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万元之后,剩余款项全部交丙方用以偿还乙方在本协议中所欠债务。

3.丙方承诺乙方已还清本协议中的全部所欠债务。

4.本协议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武某某、刘某、安某、张某某持有与乙方有关的欠条、字据全部无效。

现因各方未依约履行合同。

原告武某某将洪某某、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洪某某、沈某向武某某偿还欠款1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性质为何,也即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三观点分歧关于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性质,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应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看一下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条。

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

在这里,涉他合同我们要掌握以下两点: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例 1 :甲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经债权转让给丙,这意味着甲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权转让。

例 2 :甲乙签订合同,乙作为债务人与丙达成协议,由丙承担乙的债务,这意味着乙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而丙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时合同约束甲和丙,甲和丙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务转让。

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由两种形式。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 121 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再由当事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也是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体现原则之一,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造成违约或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第七章合同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七章合同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合同法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答案】D【知识点】合同的特征【解析】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 【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4. 【答案】B【知识点】承诺的生效时间【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

5. 【答案】B【知识点】承诺期限【解析】要约以信件形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6. 【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1)选项A: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2)选项B: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

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

7. 【答案】D【知识点】缔约过失【解析】(1)选项A:合同尚未成立,不构成违约;(2)选项BC:要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

在本题中,甲公司无论是要求乙公司提供零件样品,还是终止谈判,都是出于正当合理的商业考虑,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主观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

8. 【答案】D【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解析】选项D: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合同成立与否是判断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根本标准。

9. 【答案】C【知识点】合同的成立时间【解析】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07本法《合同法教程》作业题参考答案

07本法《合同法教程》作业题参考答案
2.答:(1)该“住宿须知”作为格式条款,巳订入台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旅馆方面请旅客过日并就此签字同意,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对方予以注意,因此该条款应已订人合同。(2)该免贵条款中,实际上免除了旅馆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部分免责条款无效,但因旅馆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致旅客来交由统一保管的贵重物品遭受损失的,旅店应予免责。故该条款郭分有效,部分无效。(3)在对格式条款理解方式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理解,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贵重物品有两种解释:一是价值较高,价格昂贵的物品;二是日用必需品之外的贵重物品,依前者,手机、电脑应属于贵重物品,依后者,则不属于贵重物品.显然,依后者解释对旅店更为不利,因此,应以后者解释。(4)本案中,旅店明知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常有人室盗窃案件发生,但仍不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应认为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得免除,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旅馆负责。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来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且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其他情况下,解除合同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机关当事人不在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这种义务属于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由第三人履行意味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来履行合同的义务。

这种方式的实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降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并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定义。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将合同的履行义务交由与之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来完成。

这种行为需要经过各方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可以在各种合同中使用。

例如,当一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来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按照原有协议的条款履行合同。

此时,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代替当事人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并避免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一个常见案例是托管合同。

例如,在金融行业中,客户可以将其资金托管给特定的托管机构,该机构将代为管理资金并根据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执行特定的投资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与托管机构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机构作为第三人履行合同,以实现客户的投资目标。

除了托管合同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还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如建筑工程、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

在建筑工程中,承包商可以委托其他承包商或供应商来执行某些工作或提供材料。

这样可以提高工程的效率和质量,并降低风险。

在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来管理和执行其物流业务,包括仓储、运输和供应链管理等。

当然,在合同由第三人履行时,需要注意一些风险和问题。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第三方时需要谨慎,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可靠性。

其次,需要明确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此外,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第三方行为的监管和约束。

总的来说,合同由第三人履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通过委托第三方来履行合同的义务,可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并实现合同目标。

第六章 合同法(练习题)

第六章 合同法(练习题)

第六章合同法(练习题)第六章合同法(练习题)第六章合同法一、判断题:1、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既可以在生效前撤回,也可以在生效后撤销。

()2、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和补充。

()3、依法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无效。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的,不得因此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5、管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合约,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世戈教的,否则违宪。

()6、合约中签订合同存有违约金的,损失需用违约金补偿而不另行索赔。

()7、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8、当事人对合同中的债务是须绝对的和无条件地履行的。

()9、第三人在当事人的合约履行职责中没单一制的法律地位,只纯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无法主张或分担违约责任。

()10、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合同中适用《合同法》的是()。

a、婚姻关系协议b、领养关系协议c、抵押合约d、买卖合同2、如果()的内容合乎要约收购规定的,视作要约收购。

a、拍卖广告b、招标广告c、招股说明书d、商业广告3、甲、乙订立买卖一幅国画的合同,当事人的下列行为构成缔约责任:()。

a、甲方到期拒绝付款b、乙方到期拒绝交付该国画c、乙方国画被盗后,与甲方订立买卖合同,致使到期不能交付d、甲方签订合同后,又要求解除合同4、分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一种。

a、继续履行b、赔偿损失c、采取补救措施d、支付违约金5、下列不属于衡量合同是否生效要件的是()。

a、当事人意思则表示与否真实b、当事人与否具备适当的行为能力c、犯罪行为内容与否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d、《合同法》规定的合约主要条款与否具有6、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其合同成立时间为()。

法学类合同法模拟题2020年(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法学类合同法模拟题2020年(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法学类合同法模拟题2020年(3)(总分120, 做题时间10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合同中,属于射幸合同的是( )SSS_SINGLE_SELA赠与合同B货物运输合同C购买彩票合同D房屋买卖合同分值: 3.1答案:C射幸合同是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购买彩票合同,是允诺可能中奖,给予的是一个机会,所以C项正确。

2.下列关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SSS_SINGLE_SELA可能是无效合同B一定是无效合同C可能是效力待定合同D一定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分值: 3.1答案:A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的合同;如果损害非国家利益(即集体或个人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下列有关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SSS_SINGLE_SELA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B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C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D对要约的撤回必须严格限定,如因撤回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

而对要约的撤销并没有此种限制分值: 3.1答案:D4.下列原则中,属于合同履行特有的原则是 ( )SSS_SINGLE_SEL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全面正确履行原则分值: 3.1答案:D四个选项中,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全面正确履行原则为合同履行所特有的原则。

5.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SSS_SINGLE_SELA根本违约B后期违约C预期违约D实际违约分值: 3.1答案:C6.甲请个体工商户乙上门修理空调,乙派好友丙前往服务,但丙未履约,则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 )SSS_SINGLE_SELA乙B丙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D乙丙承担按份责任分值: 3.1答案:A《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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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后第三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同的认定将导致案件的不同审理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西安南风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要点提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第三人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同的认定将导致案件的不同审理结果。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雁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2005年6月10日)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2005年12月2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安公司)。

被告(上诉人)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风日化)。

第三人西安南风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风油脂)。

1999年5月至1999年9月,溧阳建安公司下属西安分公司(乙方)和南风日化(甲方)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南风日化作为建设单位将“油厂浸出车间厂房”的施工、“油厂浸出车间外辅助设施”的施工及“油厂筒仓系统工程”的施工发包给溧阳建安公司下属西安分公司,乙方现场总代表为史国荣、吴德平和刘玉宝,甲方现场总代表为侯宇红。

双方在合同中就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的决算方式也明确约定:甲方应当于1999年12月底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2000年6月底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2000年底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如甲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溧阳建安公司进场开始施工,并于1999年底施工完毕。

随后,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建设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由南风日化交付南风油脂使用,2001年1月15日,溧阳建安公司将工程资料清单(包括施工图、变更签证单等)和单方编制的四份决算交付甲方现场总代表侯宇红,2001年6月,南风油脂对溧阳建安公司提供的决算进行了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合计为4806765.91元。

一审法院还查明:1.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签订施工合同时,南风油脂尚未依法成立,南风日化称由于南风油脂没有成立,故应溧阳建安公司的要求,其代南风油脂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该合同的建设方实为南风油脂,合同义务应当由南风油脂承担;对此溧阳建安公司则认为,该合同是垫资工程,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签订合同时,正是由于南风油脂没有成立,没有缔约主体资格,溧阳建安公司也无法判别其经营状况及偿还能力,故坚持要求以南风日化作为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

经过协商,最终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签订了施工合同,南风日化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而南风油脂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目前也处于停业状态,溧阳建安公司亦当庭表示不要求南风油脂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2.截止诉讼之日,溧阳建安公司合计已经收到工程款3409937.5元,其中南风日化从1999年9月起至2000年1月止合计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85万元,南风油脂从2000年1月31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合计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2559937.5元;2004年8月,溧阳建安公司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10月1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以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为由驳回了溧阳建安公司的申请,溧阳建安公司遂于2004年11月29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南风日化支付工程款1396828.41元、利息501245.23元、违约金101900元。

3.审理中,南风日化认为其与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无关,故对南风油脂审计的4806765.91元的工程造价从形式及内容上均不予认可,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南风日化仍然坚持己见,一审法院决定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溧阳建安公司已经将鉴定所需工程资料交付给了建设方现场总代表侯宇红,故一审法院要求南风日化应当向鉴定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但由于南风日化不提供相关资料且部分设施灭失,导致无法进行鉴定。

4.2000年1月,南风日化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南风油脂,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建设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由南风油脂使用,其中部分设备还作为股东出资。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南风日化对溧阳建安公司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签订合同时,南风日化是否是本案的合同主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合同的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则负有相应的履行义务。

本案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合法,依法应当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构成代理行为必须要符合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特征,南风日化以自己的名义与溧阳建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显然不符合代理行为的上述基本特征,所以南风日化以此为由认为其不是合同主体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该规定,合同转让应以全面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而这里的“同意”,应当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一方提出合同转让的要约,对方予以承诺时,才构成“同意”,同时承诺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而第三人代替履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中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替代原当事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而后者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原当事人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南风油脂成立后,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实际使用了溧阳建安公司建设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并且对溧阳建安公司提交的决算参与了工程决算审计,但南风油脂的上述行为只能表明其作为南风日化履行合同的辅助人,参与了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不能以此就认定为出现了合同转让的情形,所以本案施工合同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合同转让,南风日化以此为由所做抗辩不能成立。

(三)南风油脂确认的工程价款是否可以作为溧阳建安公司、南风日化双方的决算依据工程价款决算的目的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对工程价款的金额达成合意并作出最终确认,理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履行。

在本案中,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完毕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编制的决算以及相关资料提交南风日化现场总代表侯宇红,已经履行了工程决算阶段应尽的合同义务。

南风日化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溧阳建安公司提交的决算金额进行审定,但南风日化将溧阳建安公司编制的决算委托南风油脂进行审计后并形成决算报告。

由于该决算报告在参与决算的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并且南风日化对其内容不予认可,该院遂作出了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决定,但由于南风日化不提供相关资料且部分设施灭失,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

结合溧阳建安公司已经履行了工程决算的相关义务,无法鉴定的原因是由于南风日化的行为所致、南风日化与南风油脂之间的关系、溧阳建安公司对该决算金额予以认可等事实,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按照南风油脂确认的工程价款作为决算依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四)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问,即从1999年9月起至2002年9月期间南风日化以及其债务辅助履行人即南风油脂逐年均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的状态,2004年8月,溧阳建安公司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应当属于中断事由。

溧阳建安公司于2004年11月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享有实体上的胜诉权,所以南风日化认为深阳建安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的抗辩亦不能成立。

(五)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在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履行期限,南风日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所以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南风日化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同时,本院已经判令南风日化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溧阳建安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逾期付款利息低于造成的损失,所以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一并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南风日化是本案合同主体,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溧阳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基本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被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省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396828.4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501245.23元,合计1898073.64元。

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64.元,由溧阳建安公司负担3056.4元,南风日化负担27507.5元。

宣判后,南风日化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溧阳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是:(1)南风日化不是合同主体,合同的建设单位是第三人南风油脂。

本案涉及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为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油脂签订,有两份是南风日化代南风油脂与溧阳建安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的,一份是南风日化作为付款担保方出现的,当时签订上述合同时,第三人南风油脂未依法成立,南风日化只是代章行为,所建工程的使用、占有、收益均是南风油脂,其也认可自己是建设方;其次,决算报告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案所涉决算报告是由溧阳建安公司编制南风油脂审计验收,且南风油脂成立前后,一直是南风油脂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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