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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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一)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1、中国制度的产物中国的法制源远流长,而研究中国的法就是研究中国刑法的发展史,从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夏朝开始,国家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①。

古代君主只讲法律至上,法律的内容从来不公布与众,只有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才得以引用。

因此,法律被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根本无从了解它的内容。

更没有所谓的法律权利②,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2、历史的演变过程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尊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另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

”这里就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之权利的思想。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一八一零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重要的一项原则③。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公认的一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经要求和具体体现。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本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以上这些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

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

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作为依据,法律追溯作为依据,同时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下面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其起源、内涵、价值和存在的问题。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

当时,法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法条被推翻,人民要求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体制。

为了防止君权专断,法国立法者决定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即将刑罚的适用权力限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使司法处罚透明化、公正化,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为依据。

这意味着刑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和犯罪过失。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界限和负有责任的主体,以便使刑罚的适用具有合法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法律还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确保刑罚的适用符合正义原则,不会造成过度惩罚或不足惩罚。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保护了人权和自由,使刑事处罚不会随意滥用。

其次,它保护了社会公正与稳定,使刑罚的适用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再次,它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使司法决策公开、公正。

最后,它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的表述和界定往往过于模糊和不明确,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其次,在一些刑事犯罪领域,如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法律对于相应行为的界定还不够准确和完备。

此外,法律中的一些罪名和刑种的设定可能存在过度惩罚或不足惩罚的情况,对个体权益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的研究对于完善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确保刑罚的适用符合正义,保障人权与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

北京城市学院法学专业本科论文浅论罪行法定原则作者:张倩学校:北京城市学院年级:12法本一班学号:12110645049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

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枕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①贝卡利亚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表达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无限向往。

当然,他们都没有明确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正是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使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转化为实定的刑法原则。

他在《刑法教科书》⑶中开始明确记载了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确切的法律科学术语,而费尔巴哈“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公民的处罚”一语中是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昭然揭示。

第1讲 刑法的基石原则-罪刑法定

第1讲  刑法的基石原则-罪刑法定

刑法的基石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沿革(一)概念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其应该科处什么样的处罚,有应该由法律事先进行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为犯罪和应该科处刑罚的行为,不能进行定罪处罚。

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沿革A.英美国家1.1215年6月15日的英国的大宪章第39条:“任何自由民,如果没有基于统一身份者的合法裁判并且根据国家的法律,就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国外,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侵害……”。

2.1682年的英国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英国的《权利法案》相继确立了该原则。

3.1788年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第1条第10款第1项:“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禁止事后法】4.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1870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分别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无论何州,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

【正当程序原则】综上,我们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规定和体现在刑事程序法之中。

B.欧洲大陆1.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第8条:“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制定公布并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2.1810年法国的《拿破仑刑法典》第4条规定:“无论何种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的刑罚处罚之。

”3.法国刑法典的内容相继被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刑法典所仿效。

4.1880年日本的刑法典以法国刑法典为蓝本,在其第2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均不得罚之。

”综上,我们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规定和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之中。

C.罪刑法定原则的挫折1.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10条、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第16条规定了类推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主要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某个行为为犯罪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惩处。

这个原则在现代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也成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概念解析1. 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国家制定刑事立法时,必须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该原则起源于欧洲大陆,在18世纪末期被正式确立。

当时欧洲各国存在着以专制君主制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社会秩序混乱,司法系统不健全。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统治者滥用权力,欧洲各国开始建立起符合人权和司法公正要求的立法体系,并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其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3.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法律保障。

该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不当惩处,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 制定明确的犯罪标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犯罪标准,即将某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这样才能使被告人在面临指控时知道自己所面临的具体指控内容,也能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据可依。

2. 制定明确的刑罚标准除了要求制定明确的犯罪标准外,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刑罚标准,即对于每种犯罪行为都应该设立相应的刑罚,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这样才能使被告人在面临审判时知道自己所面临的刑罚可能性,也能使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有据可依。

3. 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案件,包括重大犯罪和轻微犯罪。

不管是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只要它符合国家制定的犯罪标准,就应该按照相应的刑罚标准进行惩处。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 保障被告人权利在审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犯罪标准和相应的刑罚标准进行审理。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源与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费尔巴哈:Nulla poenasina lege, Nulla poena sine, Nullun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

作为一项为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认可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刑法原则,这一原则经历了从思想、口号、学说到法律原则的漫长过程,其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倡导功不可没。

从洛克在《论政府》中提及的“规则”“准绳”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里具体提出法官应以“法律的文字为基础”,再到贝卡利亚《论犯罪刑罚》较为明确的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思想和精神所在,以及费尔巴哈著名的结论“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这些理论的阐述最终促使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

作为资产阶级的一项法律原则,最早源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经过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洗礼,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所吸收,并演化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两种模式:英美法模式和大陆法模式。

在具体操作上,大陆法模式偏重实体法,强调以法条明文规定出该原则。

英美法模式则侧重程序保障。

不同的表现方式与不同法系国家的历史传统息息相关,但两种模式在出发点上是相通的,即通过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二、我国的规定79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而是规定了有条件类推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奉行“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

随着刑事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发展,97新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我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与其他国家不甚相同,何秉松教授将其区分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后者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规定相似,内涵均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防止国家刑罚权滥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刑法观念的变革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刑法观念的变革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刑法观念的变革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它是指罪刑法定的原则,即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及其适用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罪刑法定原则是国家行使刑事管辖的根据,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和尊严的重要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法的时期。

在当时的法律中,所有的罪行和对应的刑罚都是由神明定下的,这被称为神权时期。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应该尊重人性,存在且必须以人类的理性为出发点。

这被称为人权时期。

在人权时期的法律中,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在中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元典章》中有明确规定。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中也对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了规定,有一些法律专门规定了各种罪行以及对应的刑罚,这些法律一般被称为《大明律》和《大清律》。

在欧洲,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表现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末。

当时,法国政治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他认为刑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否则就有可能影响到个人的自由权、所有权和生命权。

孟德斯鸠的观点对欧洲的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带来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萌芽。

刑法观念的变革随着时代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制度也越来越完备与成熟。

然而,在古代社会中,刑法观念常常是残忍而荒谬的。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军事界的统治阶级往往使用残忍的刑罚来显示权威和迫使下层社会服从统治阶级。

比如,罗马时期常用的绞刑、火刑和十字架刑等,都是非常残忍的刑罚。

在中国古代,酷刑也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手段。

例如,夹缝、铁拷、活埋等等酷刑方法。

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些残酷刑罚逐渐被淘汰,并被更加文明和人道的刑罚所代替。

同样地,在刑法观念方面,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觉醒和普及,刑法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现代刑法不再是简单的惩罚行为,而是更注重重塑罪犯的品德。

这样做,既可以避免过分残酷的刑罚,也可以更全面地提高人类的道德水平。

浅析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的演进

浅析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的演进

浅析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的演进摘要:我国的“罪刑法定”属于舶来品,其理论基础曾受到西方和前苏联法律思想的影响,并且随着我国法制的从无到有、法律虚无、法制重建和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且曲折的过程,最终自成体系。

关键词:罪刑法定理论基础“罪刑法定”早期思想渊源见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条,该条文奠定了“正当程序”的法哲学思想。

通说认为在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的有力倡导之下使得“罪刑法定”真正成为原则,而法国大革命胜利后的《人权宣言》使得“罪行法定”完成了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

再经过几百年的传播和演变,“罪行法定”原则已经根植于大陆、英美法系刑法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规范、原则和思想之中,成为一条世界性的刑法原则。

我国的“罪刑法定”属于舶来品,其内涵和精神与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罪刑法定”几乎无二,但我国“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却截然不同于西方的法律理论。

西方的“罪刑法定”理论基础着重于“三权分立”的制度保证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学说。

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理论和实践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接受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工具学说,否定“三权分立”,在刑法的立法目的上也排斥了费尔巴哈将所有社会成员当做恐吓对象的心理强制学说。

一、“罪行法定“的理论基础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角度分析,刑法是专政的武器,同时也是保障民主的工具。

故刑法的职能不允许有偏废,既要客观科学地实行专政,又要公平公正地保障民主,这就自然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立法和司法要求。

同时,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秉承马克思的法律“工具”思想,刑法应当有力护航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保障群众人权。

这也要求以刑法“罪刑法定”为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杜绝主观擅断和类推,防止出入人罪。

现今“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在中国刑法规范上而且在立法和司法精神上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自舶来之后却一度水土不服,其原则的萌生、确立和广泛认同随着我国法制的从无到有、法律虚无、法制重建和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且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客观反映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历史沿革研究

罪刑法定原则历史沿革研究

罪刑法定原则历史沿革研究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其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地位,该原则首次以成文法的法律条文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是在《大清新刑律》中,但在其后并没有一直沿用而是几经删改,直至1997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刑法典中罪刑法定原则才被再次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司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简而言之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逐步确立的过程(一)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

关于罪刑法定主义在我国古代的有无,在我国理论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古代无论是《唐律疏议》抑或是《宋建隆重详定刑统》,这些仅仅是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古代皇权高于一切其他权力,皇帝可以任意修改法律,其一言便可变更法律,这种社会制度缺少罪刑法定原则生存的土壤。

古代的罪刑法定仅仅是穿着“罪刑法定的外衣”,其限制地方官员的权力更多是为了保护皇权以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但罪刑法定原则其核心价值是为了限制权力,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自由。

我国古代与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在其内在的核心价值上相距甚远。

笔者认为,在我国古代,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存在的。

(二)清朝时期罪刑法定原则首次引入。

《大清新刑律》第十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

”本条法规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首次明文体现。

新刑律中删除了我国引用千年的比附援引,限制了法官的权力———不能再根据自己的经验对行为援引类似的法条,同时限制了君主对定罪量刑的干预。

在这次改革中,刑法对溯及力、未遂犯、从犯等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其在刑罚体系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具体罪名和刑罚的种类也进行了明确的归定和细化分类。

但该律还是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不足:一是其罪名的排序并不是十分合理,没有按照犯罪的危害程度排列;二是每个罪名其后对处罚的限度没有给予明确的标准,导致法官的裁量权过大。

(三)民国时期的罪刑法定。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1、中国制度的产物中国的法制源远流长,而研究中国的法就是研究中国刑法的发展史,从我国的第一个国家一夏朝开始,国家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①。

古代君主只讲法律至上,法律的内容从来不公布与众,只有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才得以引用。

因此,法律被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根本无从了解它的内容。

更没有所谓的法律权利②,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2、历史的演变过程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尊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另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

”这里就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之权利的思想。

到了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一八一零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重要的一项原则③。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公认的一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经要求和具体体现。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本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以上这些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与演变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与演变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及演变【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强调定罪处刑必须依法办事,防止法官罪刑擅断。

其自产生至今,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到相对罪刑法定的转变,其价值理念也随着历史的不断变化而有所改变,但蕴含其中的始终是一种强烈的人权保障理念,对人们的权利、自由的尊重、保护,是罪刑法定原则生成、发展、演变的基石,也是它最基本的精神实质。

本文将从罪刑法定的诞生的历史背景及思想渊源,以及它的类型及价值理念的演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提高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的认识。

【关键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has been worldwide recognized a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s. Take the law as the criterion in case the judge abuse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From the absolut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to the comparativ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has been various in its value idea with the history. But the belief of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has always been the important element.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freedom of human no only i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generation,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but also is the spiritual essence of it. This paper focus on the discussion, which is about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ideological origin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category and the value idea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 to deepen understanding and improve cogni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Key words]Criminal Law;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Nullum crimen sine lege,Nulla poena sine lege;Rights Protection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览(一)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1、罪刑法定在东方2、罪刑法定在西方(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1、自然法思想2、三权分立思想3、心理强制说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演变(一)罪刑法定原则类型的演变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二)罪刑法定原则价值理念的演变1、前期形式古典学派:保障自由与限制权力2、刑事近代学派:忽视保障人权的价值3、价值复归:重新强调保障人权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起源于西方国家。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被写入了人权宣言的第8条:“公民权利及其保障的原则是通过这些权利申述表达个人的政府害怕。

”欧洲国家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逐渐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地位。

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空前的法学、哲学、社会学等思想的交锋与撞击,罪刑法定原则在西方国家得到了系统地建立和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无罪推定”原则。

即在未经法律程序审判前,任何人都应被认定为无罪,不得被强制认定为有罪。

这是一种个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它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确保了合法的人不会被错误地定罪。

第二是“法定罪名、法定刑罚”原则。

即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凭借个人的任意行为加以惩罚。

这是一种国家权力受限的原则,它约束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权力,保护了公民的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依法办案,确保了合法的人不会受到不当的处罚和侵犯。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

仅当刑罚具有法定性,才能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公正、公平的惩罚。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法治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它树立了权力受限的原则,使国家不能随意扩大对个人的惩罚权力,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律灵活适应。

例如,在恐怖主义等极端状况下,需要及时制定相应措施以保护社会安全。

此外,罪刑法定原则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存在不当之处而导致判决不公的情况出现。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只有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专业水平,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贯彻和应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及本质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及本质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及本质含义○ 解春 廖军 罪刑法定原则在1979年的刑法中已基本上得到了体现,如明确规定了犯罪,犯罪构成,犯罪种类,以及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运用。

但将罪刑法定原则真正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却并非一件轻松的事。

首先需要的是敢于向传统挑战,大胆接受西方先进思想的勇气。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生于西方,长于西方的东西;其次需要我国刑法学界本着务实的精神,做大量细致而周密的工作,不断完善刑法总则及分则体系;再次还需要我们从思想观念上为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贯彻执行做准备。

一、罪刑法定思想的萌芽早在公元前12—13世纪,印度的曼那瓦——达玛——萨斯特拉法典(人类法典)在序言中写道:“王子放任有罪的人,与处罚无辜,同是不平等,不公平的事,因为不公平的痛苦是载之于法律的”。

又写道:“王不能以行为后的法律去决定该行为的合法与否。

”这是很明显的禁止事后法的思想。

这可以说是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最早的体现。

在古罗马时期,也曾有人提出,适用刑罚必须依照法律。

在中国的奴隶社会,也有疑罪从轻、从赦的规定,如《礼记·五制》中记载:“附从轻,赦从重”;《尚书·吕刑》中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罪刑法定原则不应仅囿于文字的理解,即单纯的罪与刑的法典化,它有着更深远、丰富的内涵。

因此,以上这种种规定,也仅是罪刑法定原则思想的火花在历史上微弱的闪光而已,而远非罪刑法定原则。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产生于近代西方的土壤上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1215年,英国一位名叫王朗通的大臣,为了反对英王约翰的暴政,领导人民起草了《自由大宪章》,其核心便是反对国王及其法官的专横擅断,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其中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非依级贵族的合法判决,要遵照法律,国王不得对其加以逮捕、监禁、没收其领地,剥夺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放逐出境。

这一规定,可以说是近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体现。

2024年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

2024年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

2024年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起源可追溯至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

该原则强调,任何人在未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罪刑法定原则逐渐被各国刑法所采纳,成为国际刑法界普遍认可的基本准则。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历经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刑法体系尚不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并未得到明确体现。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罪刑法定原则逐渐在刑法中得到确立。

1979年,我国刑法典正式将罪刑法定原则纳入其中,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自我国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以来,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

一方面,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学术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不断深入,为该原则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的深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一方面,我国刑法典不断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随着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领域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五、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尽管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深化发展,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如何准确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对这些新型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成为了一个难题。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一些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刑法第二讲——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二讲——罪刑法定原则

2、中国刑法是否应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并 废除类推
肯定说认为,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发 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类文明从较低程度向较高程度发 展的一个标志,中国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 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广 大人民的迫切愿望。 否定说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当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 原则,其主要理由是:第一,经过了漫长的岁月,罪刑 法定原则的固有含义早已烟消云散,罪刑法定原则在当 今世界各国刑法(包括79年刑法)中已名存实亡。第二,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行不通,实际上违背了实事求是 的认识路线,其次,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成文法中 未加规定的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无异于束缚司法 实践的束缚。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惩治反革命条 例》第16条明确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之 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得比照本条例类 似之罪处刑。” 79年刑法第79规定了类推制度。
在是否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和废止类推等 问题的讨论中,形成了永久保留说、暂时保 留说和立即废止说几种观点。 现行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在中国这样一个历来偏重国家本位、社会本 位而忽视公民个人权利的国家。罪刑法定原 则在刑法典中的正式确立,不仅仅是一个条 文的宣示,更重要的是表明了中国立法向健 全法治、保障人权和追求科学进步迈进的决 心,并由此成为中国刑法走向现代化的历史 性里程碑。
(二)1997年刑法典确立罪刑法定 原则过程中的重大理论争议和研讨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10条明文规定了类 推:“个别种类的犯罪行为,如果是本刑法 典没有明文规定的,它的刑罚或者社会保卫 方法,可以比照在犯罪的重要性和犯罪的种 类上同刑法典最相类似的条文,并遵照刑法 典总则的规定来决定。”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产生有着深远的渊源。

但西方国家和我国,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却有着不同的表述和理解,在立法中真正确立此原则的程度也不尽相同。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人本位;公权力1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1.1西方历史渊源1215年6月15日,英国国王约翰与贵族们签订了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英文Great Charter),用来限制英国国王的绝对权力,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不仅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而且为现代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提供了思想基础。

例如宪章第20条规定:“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犯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对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

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

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阐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理念。

更为重要的是其第39条的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

换言之,这条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观念,为罪刑法定主义的确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猛烈抨击封建制度的专横与残暴,大力宣扬对天赋人权的尊重与维护,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1763年3月至1764年1月,被尊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的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贝卡利亚写出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为现代资产阶级刑法体系,特别是一些基本原则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例如他在刑罚权的开篇中既引述孟德斯鸠的著名论断:“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自诞生至今经历了两百年的发展演进,是否已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原创形态呢?这就要对其发展规律加以检讨。

我们认为:随着从法治国向文化国(或者说是从形式法治国向实质法治国)的社会进化,罪刑法定原则也发生了如下变化:第一,从绝对化走向相对化:即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原则的柔软。

如从绝对禁止类推到容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从绝对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到容许轻法溯及既往;从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到容许相对不定期刑等;第二,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即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衍生。

就是在禁止不成文法,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这些传统的形式侧面的内容之外,生发出了“实质侧面”的内容:即禁止不明确法规,禁止无根据,不正当处罚,禁止非人道刑罚。

以上两者就是这两百年间罪刑法原则所走过的发展历程以及所取得并已成为刑法学界共识的成果。

我们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发展至今从未逆推出“有法,有罪,有刑”的精神,从未旁生出所谓“积极侧面”。

不管历史如何变幻,罪刑法定原则在消极限制刑罚权这一点上是始终如一,毫不动摇的。

所谓的积极罪刑法定原则所“强调的是刑法惩罚犯罪的积极扩张的机能”。

听起来有点挥舞“大棒”的味道,而罪刑法定原则的风味决不可以是“胡萝卜加大棒”。

如果既期待其消极限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又催促其积极扩张刑罚权以惩罚犯罪,那么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就被二马分尸了。

站在这一立场上,我赞成罗树中博士的见解:“罪刑法定主义的功能只可能是限制性的。

”更深入而言,“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制约的思想基础”。

所以,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侧面”完全是杜撰的蛇足。

附带说明的是,德日刑法上有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是罪刑法定主义,第二条是责任主义。

(对于罪刑法定主义,德日刑法学界尚无人提出所谓“积极侧面”。

但是,对于责任主义,倒是日本刑法学者平野龙一“将‘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的标语变为‘有责任就有刑罚’,并称后者为积极的责任主义。

”他的这一观念受到了广泛诘难。

2024年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的演进

2024年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的演进

2024年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的演进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又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而后经过多个世纪的演变和发展,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在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主张“礼法合一”、“德主刑辅”。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法律确定性的追求上。

虽然古代法律并未明确提出罪刑法定原则,但其对于法律的严格解释和适用,以及对于犯罪行为的明确界定,都为后来的罪刑法定原则奠定了基础。

三、近代刑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西方法治思想的传入,中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发生变革。

近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这一理论在中国的刑法现代化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和发展。

四、社会主义刑法的创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中国的刑法也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社会主义刑法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刑法的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例如,刑法对于犯罪的定义不仅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还要求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刑罚的适用,则更加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必要性。

这些创新和发展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刑法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贯彻。

五、刑法国际化趋势的影响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刑法的国际化趋势也日益明显。

在这一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的国际标准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中国作为世界大家庭的一员,也在积极参与国际刑法合作与交流的过程中,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的刑法理念和实践经验。

这些国际化的因素对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推动了我国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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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及演变【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强调定罪处刑必须依法办事,防止法官罪刑擅断。

其自产生至今,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到相对罪刑法定的转变,其价值理念也随着历史的不断变化而有所改变,但蕴含其中的始终是一种强烈的人权保障理念,对人们的权利、自由的尊重、保护,是罪刑法定原则生成、发展、演变的基石,也是它最基本的精神实质。

本文将从罪刑法定的诞生的历史背景及思想渊源,以及它的类型及价值理念的演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提高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的认识。

【关键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has been worldwide recognized a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s. Take the law as the criterion in case the judge abuse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From the absolut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to the comparativ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has been various in its value idea with the history. But the belief of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has always been the important element.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freedom of human no only i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generation,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but also is the spiritual essence of it. This paper focus on the discussion, which is about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ideological origin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category and the value idea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to deepen understanding and improve cogni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Key words]Criminal Law;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Nullum crimen sine lege,Nulla poena sine lege;Rights Protection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览(一)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1、罪刑法定在东方2、罪刑法定在西方(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1、自然法思想2、三权分立思想3、心理强制说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演变(一)罪刑法定原则类型的演变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二)罪刑法定原则价值理念的演变1、前期形式古典学派:保障自由与限制权力2、刑事近代学派:忽视保障人权的价值3、价值复归:重新强调保障人权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那么罪行法定原则是何时诞生的呢?其演变进程又是怎样的?它为什么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了加深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理解其适用的意义,本文在考察罪刑法定原则诞生的历史背景及思想渊源,以及其价值理念的发展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正文: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览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思想是强调定罪处刑必须依法办事,防止法官罪刑擅断,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约束和指导了全部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现代刑法中对刑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并且是在现代刑法的全部规范体系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则之一。

○1(一)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固有的概念是:对行为人的定罪或判刑,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如果刑法中对某种行为未加规定,则不能对其定罪判刑。

(二)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价值就是有利于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否认了罪刑擅断,从立法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刑罚权的侵犯,从而为公民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

此外,罪刑法定对维护社会秩序也有重要的意义,由立法来确定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处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有效发挥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2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1、罪刑法定在东方强调定罪处刑必须依法办事,防止法官罪刑擅断的思想,在我国历史上至少可以溯源到传说中“舜”的时代。

“慎徽五典,五典克从”(《尚书·舜典》),即坚持依法办事,反对枉法裁判,曾被视为舜的优点之一。

到了商、周时代,“有旨无简不听”(《礼记·王政》),“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尚书·吕刑》),这些强调无法(“无简”)就不能定罪(“不听”)的观念,也相继出现。

○3春秋战国时代,以李悝、子产、商鞅、韩非子等为代表的法家,提出了“依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刑无等级”等通过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作为富国强兵之路的思想,通过制定并公布成文法、严禁官吏任意解释法律、系统地提出并实践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4同一时期,墨家学派创始人,政治家思想家墨翟,也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其在《墨子•经上》中指出:“赏罪不在禁,惟害无罪”,其意思就是倘若罪行不在刑法禁止之列,虽然对社会有危害,也不构成犯罪。

这与当代罪刑法定的表述几乎是一致的。

○5自秦以后,坚持成文法的传统,强调官吏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任意枉法出入人罪的思想和制度,一直是中国的法制思想之一。

但是,由于我国封建制度存续时间长,且较为稳固,封建君权在长期内统治着中华大地,这种罪刑法定的思想未能形成与封建君权擅断相抗衡的力量,因而也未能被加以总结上升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主要探讨西方罪刑法定的起源及演变。

2、罪刑法定在西方西方罪刑法定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但一般认为其早期思想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任何自由人非依同级贵族的合法判决,或遵照法律,国王不得对其加以逮捕、监禁、没收其领地、剥脱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放逐出境。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6但是,在18世纪以前,是神权、君权的统治,专制君主可以任意地给人定罪,罪刑法定在当时也只是空谈,并未成为刑事法律的原则。

十七世纪末期,工业革命造就的新生资产阶级努力争取政治上的独立,随之就孕育出了一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们提出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进步思想,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思想。

在洛克、孟德斯鸠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倡导下,罪刑法定思想得到更加系统和全面的阐述,形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思想潮流,与封建的罪刑擅断相抗衡。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开展及获得胜利,资产阶级的诉求也逐渐得到实现。

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继承了1215年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任何人,“不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必须严格而明确地规定必要的刑罚,任何人不依据犯罪前制定公布的法律,不受处罚”。

在此后不足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几乎欧洲各国刑法都接受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确认了罪行法定原则。

新中国在1997年刑法修改的过程中,在刑法的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1、自然法思想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其认为自然法一般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是社会得以维系的人类正当行为的原则。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及国家权力应是自然法的体现和实现自然法的保障。

按照自然法,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与独立。

17、18世纪是自然法学说最盛行的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德国的普芬多夫,法国的卢梭。

这些思想家从人性中寻找自然法的来源,他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并和社会契约论结合用以解释国家的起源和目的。

他们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虽受自然法支配,但有种种不便,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法规定的自然权利,人们才联合起来,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在保护人权的范围内将立法权、刑罚权委托给国家。

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和刑罚权的目的,只能是增进个人的幸福,对违反者只能按照规定处以刑罚,而绝不能用来损害个人的权利。

○7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思想,也是其主要价值所在,所以自然法思想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最初的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

2、三权分立思想三权分立思想由洛克最早提出,孟德斯鸠最终完成。

其认为每一个国家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

依照立法权,国王或行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依据行政权,他们媾和或者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依据司法权,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

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权利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掌管,以避免国家权力专制,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只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约束,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只是“叙述法律之口”,以此来限制法官的专断。

而立法机关,则必须以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则不构成犯罪,不得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要处罚某种行为,就须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这就是罪刑法定思想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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