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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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
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投资公司:现将《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社会资金参与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昆明市财政性投资以外的社会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领域和条件
第五条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一)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安置;
(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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