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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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S农商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课件(学员版)

XXS农商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课件(学员版)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 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银行人员易涉的刑事罪名 1、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 币罪; 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3、违法发放贷款罪; 4、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5、洗钱罪。 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 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9、集资诈骗罪; 10、贷款诈骗罪; 11、票据诈骗罪; 12、金融凭证诈骗罪; 13、贪污受贿罪; 14、挪用公款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职务犯罪?
什么是公司企业职务犯罪?
现阶段职务犯罪的趋势特点
1、案件多发高发,大要案占比大幅上升 2、发案领域集中,与经济活动关系愈加密切 3、贿赂犯罪居高不下,渎职与贪贿交织普遍 4、窝案串案现象较为突出,危害后果愈加严重 5、作案手段隐秘,边腐边升,犯罪潜伏期长 6、年轻化、智能化,知识层次高端化、专业化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夏某因资金紧张, 需要周转,便铤而走险,利用自己身为农信社信贷 人员的职务便利,私自保留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假冒客户的签字,伪造贷款资料,在客户不知情 的情况下,先后冒用37人的名义套取信用社资金合 计700万元,以偿还个人民间借贷、偿还已到期的 冒名贷款本金、支付冒名贷款利息。
XXX农村商业银行法制讲座
珍惜美好生活
远离职务犯罪
讲座目的
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触 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 生的机会、失去与家人相守陪伴的机会。
珍爱生活 远离犯罪
课程目录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职务犯罪类型及罪名解析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课程目录

主动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 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二、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概述- 贪污贿赂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各类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1.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2.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罪四、职务犯罪的防范与对策-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和审计- 提高职业道德教育- 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正文:【前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后果严重等特点,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本文将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

【二、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概述】我国刑法分则共有十章,其中一章专门规定了职务犯罪。

这101个罪名可以分为五大类: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各类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1.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滥用职权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罪。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一、职务犯罪罪名精释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或滥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挪作自己或者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分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

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办事,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明知而不报、不查,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案例百选案例一:贪污罪背景: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过程:李某在担任市政府财务处长期间,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报费用等手段,将公款13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豪车、房产等奢侈品。

结果:经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被追缴归还国家。

案例二:受贿罪背景:某县政府官员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过程:王某在担任县发展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多家房地产公司行贿款项共计500万元,以便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结果: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其收受的贿赂款项被追缴归还。

案例三:挪用公款罪背景:某市公安局局长张某,将本单位公共财物挪用作他人使用。

过程:张某在任职期间,将公安局的专项资金300万元非法借给他人,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目的,并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或审批。

结果:经审理,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
• • • • • •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 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 还的,等等情形。
四、与银行关联的几种犯罪
• 1、骗取贷款罪 •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 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 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 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 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 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 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及立案及量刑一、职务侵占罪(一)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挪用资金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罪名

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罪名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罪名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罪名主要有三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渎职类犯罪,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侵犯公民权利类4.泄露国家秘密类5.其他职务犯罪类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六、结语正文:一、前言在我国,职务犯罪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文对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以期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动机复杂;犯罪结果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不同,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可分为以下五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贪污贿赂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

2.滥用职权类滥用职权类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

3.侵犯公民权利类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主要包括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滥用强制措施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4.泄露国家秘密类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主要包括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

5.其他职务犯罪类其他职务犯罪类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

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等。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欢迎阅读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5、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枚)以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银行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

银行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

银行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银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金融风险最高的行业之一。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客户利益,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守法经营。

然而,银行职务犯罪依然时有发生,给银行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介绍银行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以提醒银行从业人员警惕犯罪行为,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一、挪用资金挪用资金是银行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为。

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存款或银行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严重损害了客户和银行的利益。

挪用资金还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风险。

二、虚构账户虚构账户是指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或伪造的证件开立账户,用于非法活动。

例如,开立虚假贷款账户,骗取银行贷款,或开立虚假存款账户,用于洗钱等非法交易。

虚构账户不仅损害了银行和客户的利益,还可能涉及洗钱等重大金融犯罪。

三、内外勾结内外勾结是指银行从业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勾结,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例如,银行内部人员泄露客户信息,配合外部人员实施诈骗或盗刷银行卡等行为。

内外勾结不仅损害了客户和银行的利益,还可能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违规放贷违规放贷是指银行从业人员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违反规定,将高风险或无抵押担保的贷款放给不合格的借款人。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贷款违约,造成银行损失。

违规放贷还可能涉及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五、炒股倒卖炒股倒卖是指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信息或其他手段获取未公开的股票信息,进行炒作和倒卖,牟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和银行的利益,还可能引发股市波动和社会不稳定。

六、违规外汇交易违规外汇交易是指银行从业人员在外汇交易中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非法交易或操纵汇率。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外汇市场波动,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违规外汇交易还可能涉及洗钱等犯罪行为。

七、虚报账目虚报账目是指银行从业人员故意虚构或篡改银行账目,以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虚报收入和利润,隐瞒亏损和负债,欺骗监管机构和投资者。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摘要: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释3.职务犯罪案例分析正文: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特殊: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多样:职务犯罪可以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贪污等行为。

3.犯罪目的明确:职务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权力利益等。

4.犯罪影响恶劣:职务犯罪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释在我国刑法中,职务犯罪包括以下罪名: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4.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5.为他人提供职务犯罪便利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提供其他便利,使其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市副市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数百万元。

该副市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案例二: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巨额资金转移到自己控制的私人账户,造成企业巨大经济损失。

该总经理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案例三: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在负责扶贫资金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将扶贫资金挪用给亲朋好友,导致扶贫对象未得到救助。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最新版)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最新版)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最新版)1、多选金融犯罪的构成包括()。

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E.犯罪动机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金融犯罪的构成包(江南博哥)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判断题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正确答案:错3、多选下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有()。

A.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B.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C.误用他人的信用卡D.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E.善意透支正确答案:B, D参考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所以A选项错误;信用卡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提分点拨】信用卡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常见错误是忽视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不知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4、单选某银行会计先后多次从无锡等地购回假人民币25万余元,并将其换取真币牟利,他的行为()。

A.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一罪处罚B.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两罪并罚C.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D.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从重处罚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刑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要求这两种行为同时实施,同时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并列确定罪名。

故A选项正确。

5、判断题张某自己制作货币并出售的行为,不管所获得金额大小,都是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对6、单选信用卡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相比,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主体()。

A.是否涉及众多被害人B.是否涉及巨额资金C.犯罪对象是否是金融机构D.是否只能由个人实施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 重点内容 银行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 重点内容 银行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重点内容银行从业人员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还能提高职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的重点内容。

一、银行业犯罪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银行业犯罪做了明确规定,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这些罪名涉及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银行从业人员需警惕。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存款证明等金融票证,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逃汇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汇往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贷款诈骗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非法放贷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放贷,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罪名1.洗钱罪: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手段的行为。

2.非法经营罪: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总结:作为银行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重点内容,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防范职业风险。

银行招聘考试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银行招聘考试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银行招聘考试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8.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8.4.1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有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

三是刑法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8.4.2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一、金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三)金融职务犯罪的类型 :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5、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 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
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 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 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 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 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 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 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
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因结算 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 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主观原因 • (二)客观原因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二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一一主观原因主观原因二二客观原因客观原因11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强烈的冲击强烈的冲击22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33行为人的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行为人的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11受金融业与环境的影响至深受金融业与环境的影响至深22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决策权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决策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33内部控制薄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内部控制薄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44在人事制度管理上存在缺陷在人事制度管理上存在缺陷55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薄弱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薄弱66金融机构执法执纪力度不够金融机构执法执纪力度不够11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44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55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6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77洗钱罪洗钱罪88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99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银行常见刑事犯罪罪名一览表(1)

银行常见刑事犯罪罪名一览表(1)

序号罪名定义立案标准1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二条部分刑事犯罪罪名一览表法律与合规部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条6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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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索贿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贿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1:原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曾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贷款客户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

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06年12月,曾某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2:被告人张某,原湖南省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通过吕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万元人民币购得5万元假币。

回单位后,被告人张某利用其任信用社出纳员的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将5万元假币中的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套出相同数额的人民币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3:2007年6月份,河南省银监局在对全省银行业机构新旧版金融许可证更换工作过程中,周口银监分局发现西华县邮政局上缴的1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流水号字迹稍粗、年月日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等疑点后,对西华县邮政储蓄机构所有的金融许可证逐一对照查验,发现有18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伪造嫌疑。

河南银监局立即约见省邮政局负责人谈话,周口银监分局迅速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查清了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的事实。

周口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事件,暴露出部分银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有效防范和制止同类事件发生,河南银监局遂对全省银行业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西华县邮政局予以警告处分,并暂停对其2个邮政储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批。

责成周口市邮政局给予西华县邮政局原局长、原分管副局长免职处分;给予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留用处分;给予周口市邮政局主管证件管理人员行政警告,并扣发三个月奖金的处分。

四、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4:某银行实习职员李某,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5月中旬,李某的男朋友小袁自编一个身份证号码,找到李某为其查询与该身份证号对应的信用卡卡号。

李某明知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规定,却碍于朋友关系,非法向小袁提供了储户张某的银行信用卡号。

后来,小袁通过其他手段试出张某银行卡的密码,于同年6月开始,多次通过电话转账,将张某信用卡内的万元盗走。

2006年6月30日,李某投案自首,次日,小袁被抓获归案。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5: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某,因在3个月间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被市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的违规放贷金额达到近4000 万元。

2003年9月至12月期间,李某在该行与北京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万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万余元。

此外,2003年9月,李某还在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昌平支行损失万余元。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6:林某,福建福安某银行原行长。

1995年1月,林某从北京某房产公司引进资金1000万元。

1996年1月,林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引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北京某房产公司的1000万元本金。

1997年2月,林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向郑某吸收资金500万元,向李某吸收资金1000万元,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将上述2000多万元账外使用。

林某取出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利息及已经到期的本金。

1998年3月,林某以福安某银行名义向福安兴业银行借款430万元用于还债。

之后,因无法偿还福安兴业银行的欠款,东窗事发。

经审计,林某实际造成该行187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

2008年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七、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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