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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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原文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目的 (3)
第二条定义 (3)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5)
第四条适用范围 (5)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5)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5)
第六条现金损失确认 (6)
第七条坏账损失确认 (6)
第八条存货损失确认 (7)
第九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确认 (9)
第十条无形资产损失确认 (10)
第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确认依据 (11)
第十二条投资损失确认 (11)
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13)
第十五条坏账损失与债权性、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4)
第四章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15)
第五章责任追究 (16)
第六章附则 (16)。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2018年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8年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8年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审批决策权限 (2)
第三章审批决策程序 (6)
第四章信息披露 (7)
第五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的审批权限: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2018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2018

百马出行公司信息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制度说明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管理设备,充分利用所有设备资源,不断提高公司信息资产效能,提高办公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服务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资产是指应用于百马出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软件、计算机及其外设、网络设备以及相应的配件、耗材、工具等。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是明确公司信息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各部门应遵循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信息资产管理原则,共同维护和管理公司的信息资产,使其高效、稳定、可靠、安全运行,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平台。

第四条信息资产的管理包括采购审核、资产登记、资产调配、资产转移、维护与支持、报废审核。

综合部是信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辖各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执行由综合部负责。

各部门管理员根据此规定行使具体管理职权。

第二章信息资产分类与标识第七条信息资产分为软件、信息设备以及配件耗材三大类。

信息设备包括服务器(含工作站)、台式电脑主机、便携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UPS(》3KVA、多功能一体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无线AP等,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

第八条信息设备在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分配统一编制的信息设备标识码。

信息设备标识码由综合部制定编码规则,内部统一编码,编码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性,能体现资产类别与重要性。

第三章信息资产的采购第九条信息资产选型原则上采用统一品牌和型号,特殊需求由综合部审核; 品牌和型号由综合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更新。

第十条信息供应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共同评定,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比选的方式更新供应商列表与采购价格。

第十一条信息资产原则上必须从评定的供应商处采购,采购设备需经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签字,否则发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重要信息设备(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管理型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的采购申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选型,综合部审批通过后米购。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发布:2018-05-31实施:2018-10-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应当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情况,尊重和体现集体成员意愿,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辖有村、涉农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前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依法开展监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固定资产是企业持续运转的重要支持,它们通常是企业中最昂贵、最持久的资产。

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仅关乎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还涉及到企业财务和税务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于1997年首次颁布,其宗旨是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变动、处置等方面,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税负。

这部办法已经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在201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新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一、采购管理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性招标原则,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

新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采购清单”,明确采购流程和责任,合理控制采购成本。

二、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是保证资产价值和运行效益的重要环节。

新版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保证资产使用情况的实时掌握和审核。

此外,企业还应当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延长设备寿命。

三、变动管理设备的调拨、修缮、折旧等变动管理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正确计算资产净值和折旧额。

新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资产变动管理制度,及时登记和更新设备变动情况,做到“设备即时入账、库存零时差”。

四、处置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拍卖、捐赠、出售等,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

新版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建立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做好资产处置前的评估和审批工作,确保处置程序合法透明,处置方式合理公正。

总之,新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和指南,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其中的各项规定,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2018年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2018年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2018年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审批权限 (3)第三章审批程序 (5)第四章项目跟踪管理 (8)第五章罚则 (9)第六章附则 (9)附件一: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0)附件二:项目审批流程图 (11)附件三-1:收购兼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附件三-2: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4)附件三-3:资产处置项目方案 (15)附件四: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纲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本公司的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体系,保障公司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行为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决策效率,推动投资和资产出资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分)公司(企业)。

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决议等方式授权相关企业或部门自主实施的相关行为以外,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一,对董事会负责。

投资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自身的独立判断,在权限范围内对本公司的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决策、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资产经营部是投资委员会常设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投资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投资、资产处置申请和可行性方案的初审、有关部门意见收集和反馈、项目全面跟踪管理、汇总并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本制度的解释工作等。

第六条本制度第一条所称的“投资、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投资行为:1、项目投资:新建或改造厂房、购置设备、单独或与其他主体。

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省/自治区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起实施。

第二条单位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单位建立由财务部门和本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组成的资产管理体系。

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资产的管理要确保资产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避免资产流失或浪费,有效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业务中各种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为本单位提供基本物质条件和经济保证。

第五条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债权、股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同时加强往来款的管理和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清理债权债务,不得长期挂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国有资产使用必须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八条资产分类:根据我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的规定,其中,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2018〕284号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2018〕284号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五条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学校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切实做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各类各级、境内境外所有国有资产纳入报告范围,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的“明白账”,接受全方位监督,推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使国有资产更好发挥效益、造福人民。

二、报告方式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也可以围绕发展战略和重点工作部署,单独反映市本级文化类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市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报告以市本级情况为重点。

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要按程序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

三、报告内容(一)综合报告内容综合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保障公务活动,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总结2009年以来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要求,以及工作程序、调整机制和执行监督等内容。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管局2018年3月24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计划,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对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资产配置事项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和专用资产配置计划。

第三条资产配置计划管理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用和专用相结合、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

【2018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word版本 (3页)

【2018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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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8〕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落实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2月24日
——结束——。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得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得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得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得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得监管理念,坚持有得放矢得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得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得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得市场准入与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与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得勤勉尽责与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与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与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与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得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得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与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等问题。

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权限 (3)
第三章投资决策 (4)
第四章投资实施 (5)
第五章信息披露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在公
司内部可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设备更新、安全
环保、信息化建设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对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提出、评价、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和可持续发展;
(二)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同时还应兼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
(三)必须谨慎,注意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适用于本制度,以下所称投资
均指固定资产投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1022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102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禹政〔2018〕5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禹政〔2018〕5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禹政〔2018〕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禹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31日禹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文〔2017〕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或差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23•【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年10月23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形成了《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截至2018年底,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3.5万亿元,负债总额9.9万亿元,净资产23.6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10.1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23.4万亿元。

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4.7万亿元,负债总额1万亿元,净资产3.7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0.8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3.9万亿元。

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28.8万亿元,负债总额8.9万亿元,净资产19.9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9.3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19.5万亿元。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484.7万公里,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7万公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文物藏品总计4960.4万件(套),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1200多万套。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一)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顶层管理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制定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制度,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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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一. 现金管理制度
1. 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 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 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二.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 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 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 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 支票管理规定:
(1)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出纳不能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

(2)支票应按顺序使用。

每签发一张支票都在支票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作为银行和单位检查支票管理的依据。

(3)支票不准出租出借,不准抵押和交其他单位和人员代签,不发放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4)签发转账支票事前不能确定交易金额的,须在支票上填好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和款项用途,规定限额。

(5)严禁携带该有印章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务机构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单位内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各科室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

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室,经分管所长、所长及局领导审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
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

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

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相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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