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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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立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十一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第二十二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第二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第二十七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第二十九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第三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三十一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三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等级评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自愿参加、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领导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协调部门关系;(二)指导、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评估情况;(三)审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四)聘任评估委员、复核委员;(五)确认并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公告;(六)管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评估机构、复核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评估委员会,受同级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同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审核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意见;(二)进行终评并作出终评结果;(三)公示评估结果;(四)负责将审核意见、终评结果和公示评估结果等情况报送民政部门。

第九条评估委员会由7-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评估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民政〔2019〕5号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民政〔2019〕5号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民政〔2019〕5号全市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附件2: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申请表德阳市民政局2019年1月14日附件1: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有序管理,加快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39号令)、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川民发〔2012〕151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和培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函〔2016〕5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德阳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条件审核原则。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需求,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和合规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介绍其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重要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是为了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其正常、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或乱象,促进社会组织的长期、健康发展。

2. 保障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报告其收入和支出情况,维护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

3. 加强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载体,应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在履行服务职责时尽到应有的责任。

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1.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监督。

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设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是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依据,应根据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3. 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社会组织接受定期评估和监督的要求。

评估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访问、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4. 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要求社会组织在评估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财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信息公开能够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

5. 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结果的应用方式和途径。

2024年社会组织评价制度与标准

2024年社会组织评价制度与标准

2024年社会组织评价制度与标准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领域开展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社会组织的评价制度与标准是对其组织活动的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和监管的重要手段,旨在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和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

一、评价制度的建立2024年社会组织评价制度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组织评价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评价的机制,明确评价的主体和程序,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社会组织评价的指标体系,包括组织治理、项目管理、社会影响力等多个方面的指标,以全面评估社会组织的绩效和质量。

3. 评价工具和方法:制定社会组织评价的具体工具和方法,包括问卷调查、现场访谈、数据分析等多种评价手段,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评价结果报告:编制社会组织评价结果报告,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组织和相关利益方公开,推动社会组织透明化和责任担当。

二、评价标准的制定2024年社会组织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参考以下几个原则:1. 规范性原则:制定评价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社会组织的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客观性原则:评价标准应具备客观性和可度量性,通过具体的指标和评价方法来评估社会组织的绩效和质量。

3. 公正性原则: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公开透明,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价标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动态性原则:社会组织的评价标准应根据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保持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三、评价制度与标准的意义建立健全的社会组织评价制度与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促进规范发展:社会组织评价制度与标准的建立可以推动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促使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 提升服务水平:通过评价制度与标准的引导,社会组织将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益服务。

吉林社会组织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社会组织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2010年第3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评定等级。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评估:(一)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被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由10至2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委员聘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负责审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对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复核等进行裁定。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促进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社会组织的质量和能力参差不齐,评估社会组织的等级成为重要的工作,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组织的绩效。

二、评估目标1.评估社会组织的综合素质、管控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2.评估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3.评估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匹配度;4.评估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5.评估社会组织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力。

三、评估指标1.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评估指标:包括领导班子的稳定性、职能部门设置和分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等;2.综合素质评估指标:包括组织的使命和愿景的明确性、战略规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创新能力、协作能力等;3.社会责任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服务质量等;4.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评估指标:包括财务报表的透明度、资金管理的规范性、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等;5.影响力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力、影响力、社会影响力。

四、评估方法1.问卷调查:设计问卷,通过对社会组织的关键人员、会员、服务对象等进行调查,获取多方面的信息;2.实地考察: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营情况等;3.文件资料分析: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文件资料进行分析,了解其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4.案例研究: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进行案例研究,深入了解其运营模式、影响力等。

五、评估结果与使用1.评估结果分级:根据评估指标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划分;2.评估结果反馈: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社会组织,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提供改进建议;3.评估结果利用:评估结果可作为资助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助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社会组织申请项目批准的依据,还可作为社会组织与社会企业、政府合作的依据。

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社会组织是指由自愿结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以追求特定目标为主要活动,并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为了加强对武侯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评估,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管理的目的1. 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通过评估,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营,加强组织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 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通过评估,加强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强社会组织在公众中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3. 优化社会组织的资源配置:通过评估,及时了解社会组织的运作情况和需求,为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匡助。

三、评估管理的内容1. 组织基本信息的登记:社会组织在武侯区注册后,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办公地址等。

2. 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审核:社会组织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组织运作情况的评估:社会组织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运作情况的报告,包括组织的活动内容、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评估。

4. 组织服务能力的评估:社会组织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服务能力的评估报告,包括组织的人员结构、专业能力、服务项目等,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评估。

5. 组织财务状况的评估:社会组织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组织的收入、支出、资产状况等,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评估。

6. 组织社会影响力的评估:社会组织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社会影响力的评估报告,包括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公益项目的效果等,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评估。

四、评估管理的程序1. 评估申请:社会组织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评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运作情况报告、服务能力评估报告等。

2. 评估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合规性、运作情况的真实性、服务能力的可行性等。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是针对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管理规定。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对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的工作,旨在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转效率,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社会组织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评估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有效。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评估的范围涵盖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财务状况、项目运作等方面。

评估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人员的素质及数量、财务状况、项目的开展情况等。

三、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方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现场观察等多种方式。

评估程序包括评估计划的制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的分析和总结等。

四、评估结果和利用评估结果应该客观、准确地反映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组织提供,并由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和改进。

评估结果还可以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参考和对外宣传的依据。

五、评估监督和经费保障评估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评估经费可以由社会组织自筹或者向相关机构申请拨款,确保评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六、评估报告和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社会组织提供。

评估报告应当详实、准确地反映评估结果和建议。

评估报告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社会组织的状况和发展情况。

七、评估结果的监测和回访评估结果应当进行日常监测,以确保评估建议和措施能够得到落实。

评估结果还应当进行定期回访,了解社会组织的改进情况和发展动态。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利用,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评估,社会组织才能及时发现问题、找出不足,进而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评估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监督评估过程、审定评估结果等。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八条评估工作应遵循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审定等程序。

第九条评估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多种手段。

第五章评估等级和标准第十条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评估标准应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和业务特点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评估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作为社会组织信誉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资金支持、项目委托等方面,应优先考虑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民政部门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应向社会公布。

请注意,以上文档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全文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全文

为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全国性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承担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方案制定、评估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实地评估、评估等级管理等日常工作。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 5 个等级,由高至低挨次为 5A 级(AAAAA)、 4A 级(AAAA)、 3A 级(AAA)、 2A 级(AA)、 1A 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 5 年。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获得 3A 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 2 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 2 年的。

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之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 2 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管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部令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部令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文一、总则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保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等。

评估对象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项目执行能力等方面。

三、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资格1.评估机构应为经过政府认证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活动,严格保守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2.评估师应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评估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估程序1.评估准备阶段:评估机构应与评估对象进行沟通,明确评估目标、内容和方式,制定评估计划,并签订评估合同。

2.评估实施阶段: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计划,采取合适的方法和工具,对评估对象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评估。

评估师应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评估过程中的实地调研和访谈。

3.评估报告阶段:评估机构应编写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目的、方法、结果和建议等。

报告应具备较高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评估对象能够参考并改进相关工作。

五、评估结果的使用评估结果应依法保密,仅供评估对象和相关部门参考和使用。

评估结果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用于改进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其绩效和影响力。

六、监督与评估结果的追踪1.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确保其评估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评估机构应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2.评估机构应主动进行评估结果的追踪,对评估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评估机构应向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帮助其改进管理和运作。

七、违法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者可能被吊销相关的评估机构资质。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签订的评估合同,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但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21〕12号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21〕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21〕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制度

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制度

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制度在当今社会中,各种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和层次上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同时提高其自身的运行效率和效益,建立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制度可以帮助社会组织明确目标并提高绩效。

社会组织的目标多样化,有的是为社会提供服务,有的是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有的是为环保事业贡献力量等等。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制度,社会组织可以明确自身的使命和目标,并根据目标制定相应的绩效指标和评估方法。

通过定期的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社会组织可以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从而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和效益。

其次,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制度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社会组织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使用各种资源,包括资金、人力、物资等等。

而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合理利用和配置资源,是社会组织提高效益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可以对社会组织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资源的浪费和不足,并及时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

同时,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各界展示自己的运行情况和效益水平,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和支持,从而推动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社会组织作为公益性组织,其活动和运行情况应该是公开透明的。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其在公益事业中的宗旨和道德标准。

同时,社会组织可以将自身的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评价,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运行和绩效评估,社会组织才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并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制度应当具备科学性、公正性和操作性。

科学性意味着评估指标和方法应当符合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既能反映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又能满足评估的科学性要求。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4号)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的年检与评估

社会团体的年检与评估

社会团体的年检与评估1.年检制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 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2.评估办法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②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是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是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是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是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是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方评估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发展方向。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政社分开,管评分离,由独立的社会机构进行专业化评价,逐步将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纳入第三方评估之中,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评估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规定,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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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

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

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二十七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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