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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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更好地促进水稻生产,使种植水稻的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水稻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本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水稻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与水稻种植有利益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洪区、蓄洪垸、退耕还湖区等)可向本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2、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3、播种的品种是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权益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但对同一地块的水稻拥有不同权益的,不得重复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投保农户清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行政行为;
(2)管理不善或故意损毁、违法行为;
(3)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管理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或种子质量不合规定,或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2、下列情形,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
(2)投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和期限缴清保险费的;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鉴定,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稻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4)其它不属于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的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获期开始时终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第七条保险金额
水稻保险每亩每季保险金额240元。
第八条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1、保险费率,每亩每季6%;
2、保险费=保险金额(元/亩)×费率×投保面积(亩)。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栽培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人可以对水稻种植生长期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合理的防灾防损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规定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地块危险程度增加和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增加保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1)在正常情况下7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或其代表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
第十条赔偿处理
1、现场查勘:
在正常情况下,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事故的,应在七天之内进行现场查勘处理。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救灾建议。
2、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索赔申请;
(2)出险原因及事故经过;
(3)损失清单。
3、定损办法:
(1)受损面积:按照投保地块适时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核定。
(2)损失程度:根据投保地块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抽样计算的实际受损程度与农业技术部门确定的《定损标准》,核定该地块水稻田的损失率:
损失率=每亩损失的植株数量/每亩种植的植株数量
4、赔偿办法:
保险水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凡保险水稻地块的损失率在30%(含30%)以上的,保险人按下表确定保险金额。
注1、各生长期日期按当地水稻实际生育时间确定;
注2、每亩每季累计赔偿金额以280元为限;多次受灾,累计赔偿金额达到280元时保险责任终止。
注3、实际损失率在30%(含30%)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
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5、赔付期限: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准确、合理地做出定损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6、其它事项:
(1)被保险人如有欺骗冒领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赔款。
(2)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保险水稻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公司不负责垫付。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农业保险理赔争议处理小组协调;协调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