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药品供应商遴选
药品供应商遴选、替换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的通知》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经本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讨论通过,制定本院药品供应商遴选、替换管理制度。
一、供应商的遴选
1、供应商的遴选应该由了解供应商规模、信誉的相关人员完成。
我院委托医院分管院领导、药剂科负责人、药品采购员、药品信息员、药品库管员、药品会计等相关人员在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的条件下,完成遴选工作。
2、供应商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的原则,根据经销商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经营范围等客观评价,选择一定数量有配送能力的供应商。
3、对某一具体入围品种,只能选择一个供应商配送。
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二、供应商的替换
1、因部分药品供应商无法供货,导致医院该药品供应短缺,为保障临床用药,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供应商。
2、由采购员填好《药品更换经销商申请表》,送药剂科主任审批后,再到分管院长审核,申请表归档存放。
附表:药品更换经销商申请表。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一、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制度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我院用药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1、在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名下成立药品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负责药品目录的遴选、审核,以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的评审工作。
2、基本用药目录遴选专家库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长期在医疗一线工作的药学、妇幼保健、临床医学、临床检验、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管理、护理学等专业人员组成。
3、根据临床各系统用药等成立各“专科用药小组”,对专科用药目录的遴选、审核、使用、新药引进、增补、品种替换或淘汰等提出建议。
(二)遴选专家1、参加遴选和审核的专家在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临时抽取产生,每次参加遴选的专家应当在 15 人以上。
被抽中的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
2、遴选会议开始后,除大会集中、统一的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和公开讨论,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3、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监督。
(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原则1、本院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本院的诊疗科目、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品种、剂型和数量,做到品种齐全,比例恰当。
3、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品规数应按规定控制在合理范围:我院作为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 800种。
4、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调整应严格执行卫生部令第 53 号《处方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 16条的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5、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按照国家和省卫健委有关政策规范制订。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 011] 1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第53号令)、《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 64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粤纠医药办[2009]9号)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护理学、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药学、医务、护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抗菌药物供应目录);3、建立新药引进和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调整药品品种或者配送企业或供应商,审核医院制剂申报等事宜;4、建立规范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采购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
易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43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采购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4〕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
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工作整体部署,我省基本药物第三方电子平台交易已完成两轮竞价,并进入平稳运行阶段。
为深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经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我省基本药物原阳光采购平台将于2014年5月初关闭,所有基本药物将在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采购。
为顺利实施交易新旧系统交换,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及报量
从2014年4月进行基本药物竞价交易开始,医疗机构药品报量时间固定为每月15日至25日,省药品交易中心不再另行发布医疗机构药品报量通知。
根据量价挂钩,以量降价原则,新平台不设置追加功能。
为保障药品的有序。
药品、耗材遴选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耗材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药品、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切实控制药品、耗材的采购成本,提高药品、耗材临床合理使用水平,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76 号)》、《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务科采购人员负责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其他科室不得直接采购药品、耗材。
第三条遴选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确保药品、耗材供应目录。
列入供应目录的药品、耗材应参考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及医用耗材交易平台中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确保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适应单位临床使用规格.不得擅自采购目录外品种。
第四条医用耗材遴选原则:(1)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2)最大限度满足临床需求;(3)优先考虑临床常用规格,兼顾特殊人群(老人、孕妇、儿童)安全性; (4)涉及在用同类或者同种药品、耗材比较时,应综合考虑药品、耗材质量安全、价格等因素; (5)药品、耗材遴选遵循“质量保证,价格合理;品牌优先,考虑习惯;”的基本原则,坚持做到科学遴选,广征意见,集体决策;(6)遴选结果给予公开。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使用科室提交采购申请↓医务科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医疗器械与材料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与材料管理委员会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提交院办公会议审定↓进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医用耗材交易平台采购↓采购完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结算货款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申报科室:申请时间:年月日名称数量估计年用量技术和参数要求有无收费依据、标准同类产品数目医保能否报销是否卫生厅挂网产品(提供截屏图)推荐供应商及品牌 1 推荐供应商及品牌2 推荐供应商及品牌 3购置原因和效益分析申请人联系方式姓名:座机:手机:电子邮件:申报科室主任意见医务科意见分管院长意见院长意见签名: 签名:签名: 签名:备注:1、请申报科室详细填写每项内容;2、如为单一来源品牌,请在推荐供应商及品牌处注。
医院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第一条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规范药品采购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三条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第四条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五条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有特殊需要的,由药剂科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药品采购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销药品。
第七条药剂科根据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限定的药品经销商选择配送商,选择原则应考虑配送商的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服务)、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药品采购员和库管员应根据医院用药目录及药品的库存情况,拟定采购计划。
(一)每月盘点后编制月度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二)对部分用量不确定的药品,每日编制临时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三)每月月底汇总当月的总采购计划,报送主管院长批阅.第九条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会计每月月底将医院在各公司的购药发票汇总登记并报药剂科主任和主管院长审阅、签名。
第十一条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中在编的某些贵重药品、特殊药品,药剂科不作库存,需用时,由临床科室填写临时用药申请表,交药剂科主任或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批准后按申请数量购进。
所申请的药品必须在申请时间内用完。
放置过期的经济责任由申请科室负责,药剂科有敦促使用的义务.第十二条药品进价与零售价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规定物价执行。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积极采购临床用药和抢救用药,不得因计划不及时而造成人为断药,影响治疗.。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疑难解答第一章总则1.1、产品报名、报价是否可由生产商委托的经销商进行?答:本方案要求所有品种的报名、报价都由生产商独立完成,鼓励生产商自己报名报价。
如果产品报名、报价由生产商委托的经销商进行,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生产商自己承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1.2、国外生产厂家不通过全国总代理商进行报名报价,由厂家直接参与,可以吗?答:不可以,进口品种必须通过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报名报价。
1.3、对于进口品种,厂家能否通过厂家在中国的办事处进行报名,而不经过全国总代理商?答:按《实施方案》的规定,不能。
1.4、如果进口品种全国总代理商有两家时如何确定?国外厂家在国内不同片区有不同代理商,请问总代理应该如何确定?答:进口品种全国总代理商一般只有一家,有两家时可按代理区域或代理品种界定具体品种的报名和报价资格。
1.5、如某品种在国外生产而在国内分包装,并且拿到了国家药监部门的生产批文(即有了“国药准字”号),请问这个品种属于进口品种还是国产品种?由国内厂家报名报价还是可以再委托全国总代理商报名报价?答:此类品种属于国产品种,由国内分包装厂家直接报名报价。
1.6、若国外厂家的全国总代理为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能否再授权大陆的公司作为总代理商?答:大陆地区以外厂家需指定内地的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作为总代理商,该代理商视同为生产商。
1.7、如某生产批件是A厂家的,但委托B厂生产,请问这种情况应由哪一个厂家报名?答:由A厂报名,但需提供B厂的资质证明材料。
1.8、所有品种都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阳光采购项目吗?答:2008年药品阳光采购中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实际采购的品规组成2009年报名品种目录,目录外的品种可以申请参加,但须经专家审核通过后列入报名品种目录才算报名成功。
2008年入围仍未按规定缴交挂网服务费的品种、2008年完全未指定经销关系的品种及截止到报名前(2009年5月31日)网上订单否定率90%及以上的品种,拒绝报名。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粤卫[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后,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光用药制度对规范医生用药,实行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处方内容、治疗费用和药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做到适时监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病人医药费用。
有利于通过阳光用药监督系统的建设,将医生开方用药推向“阳光”、“公开”,阻断医生开单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和监督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
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限和工作目标,协调配合。
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三级医疗机构2010年底前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
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阳光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
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级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每个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不限。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代理商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的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第九条医疗机构采购临床用药必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属临床必须的急救药品、临床特殊用药、管制药品且在网上未挂牌交易的品种,可由各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议价采购,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和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医疗药品)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
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基本药物外的其余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交易药品分为医保目录品种、非医保目录品种、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政府定价品种必须按国家和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备出厂(口岸)价格。
(三)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除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以外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均可报名。
进口品种由国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新取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
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企业资料:属于国产药品的,企业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GMP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
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一日前言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2005年12月召开的成都会议精神,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挂网限价、竞价办法,各市不再单独组织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化和医药企业有序竞争,促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在2007年和2008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通过使流程进一步科学化和合理化,制定了《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新方案将通过竞价议价谈判使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降至合理价位;通过药品交易过程和票据流向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监督,促进合理用药,使之成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阳光工程。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药品竞价分类规则 (5)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10)第四章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 (14)第五章采购和配送 (23)第六章监督管理 (27)附件:1、药品竞价议价流程 (33)2、网上药品交易流程 (34)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指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网上竞价议价谈判系统、药品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管系统等。
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防止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滋生腐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奉公廉洁。
(二)熟悉国家、省与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遴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计算机操作程序。
(四)身体健康,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评审及遴选督查工作。
(五)未在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兼职,未在其管辖或关联的协会、学会中任职。
(六)药学(包括中药和西药)专家和护理专家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品临床医学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与遴选督察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督查员应在医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药事管理、药学工作、医用耗材使用和采购监管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采购的,经口头请示后可以临时采购,但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节??网下采购
第三十九条??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未入围、但在临床治疗中不可缺少且无法由其他入围药品替代的急救药品、罕见病种药品等,以及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经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实行网下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评价标准
规范医生用药行为,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
经济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治疗成效;同时,也包括对药师采购药品行为和监
察纠风部门阳光用药监管行为的评价。
医院有将阳光用药制
度作为“医院工作制
度”。年度工作计划和
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药品遴选供应在网络平台上‘‘阳光操作”,切实做到药品遴选供应
公开、公平、公正。
查看医院阳光采购制
度性文件及相关工作
记录。
未实行阳光遴选供应
扣1分。
评价标准
分值
检查方法
判定结果
扣分及原因
2.阳光用药是指医务人员按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开具处
方或医嘱,使临床用药体现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查看医院医院信息系
统,进行系统功能演
示。
、
未建立抗菌药物供虚
目录扣1分。
4.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5分
1)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
理的培训。
2)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查看医院医院信息系
统,进行系统功能演
示。
未设置门急诊抗菌药
物使用权限扣1分。
5.建立临床用药预警机制。对单张处方平均金额、用药剂量、用药天数、联合用药
品种数和配伍禁忌等指标设置预警屏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主要目标细
菌耐药率超过30%、40%、50%和75%的抗菌药物设置预警屏障。重点加强医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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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每组专家的投票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错开。
第九条药品遴选采用实名制投票。
对于采用投票软件进行药品遴选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领取密码的同时除必须在密码条上签字备案外,还须在最后结果光盘上签字确认;对于暂时不具备电子投票条件,需使用纸质投票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应在纸质投票材料上逐页签字确认(包括结果材料,有改动的内容由相应的专家签字确认),以便备案核查。
不允许采用举手表决等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条被抽中的药品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
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十一条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的品种,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采购,如临床上确需使用,每个品规首次采购前必须报属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备案后的重点监控
限额采购目录品种可以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以内合理安排采购,不需多次备案。
第十二条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不超过“一品两规”,如有特殊临床需求的品种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可遴选多个品规。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遴选的药品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三级综合医院不得超过1800个品规,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个品规,二级综合医院不得超过1200个品规,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00个品规,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800个品规。
第十四条对于医疗机构目前正在使用且本年度继续入围的品种,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专家投票方式决定在用品种是否留用或在投票过程中对涉及品种加以标注;对于采购周期内质量不稳定或性价比不高的品种剂型,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加以标识并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各级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配备使用,在具体遴选时应提前做好标识。
第十六条为确保临床用药,在确定入选品种时,另按票数高低确定备选品种,必要时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按照遴选票数高低确定替补品种。
第十七条遴选结果必须予以公开,公开形式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章经销商遴选规则
第十八条经销商的遴选由医疗机构了解经销商规模、信誉的相关人员完成,具体办法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对某一具体入围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一个经销商配送。
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疗机构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为了提高集中配送度,满足社区基本临床用药,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省药品阳光采购
结果基础上,统一制定配送商集中配送遴选办法。
配送商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经销商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经营范围等客观评价,选择一定数量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
社区卫生服务的所有药品从全省挂网目录中选择并执行挂网价格,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