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湖农发〔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湖农发〔2021〕71号各区农业农村局,局各单位(处室):《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已经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17日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局领导和局法制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相应的集体讨论制度。
第四条拟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和对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均不包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制度背景市场监督管理局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更好地处理重大案件事项,提高决策效率和一致性,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
3. 制度目的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集思广益,汇集多方意见,形成更加客观、科学的决策结果。
此制度旨在确保对重大案件的分析和判定能够在多角度、多专业的基础上进行,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4. 制度程序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主要程序如下:- 确定研判小组成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精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
- 案件资料收集:研判小组负责搜集和整理与重大案件有关的各类资料。
- 研判会议召开:研判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研判,讨论问题并达成共识。
- 决策结果公布:研判小组将研判结果整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报告。
5. 制度特点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特点包括:- 多元参与:吸纳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研判,确保决策结果全面并具有权威性。
- 决策效率:通过团队的集体智慧和协作,提高决策的速度和质量。
- 决策一致性:避免个人主观意见对决策结果的影响,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6. 改进措施为进一步提高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效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定期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保证研判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和知识更新。
- 加强沟通和协作,促进不同专业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研判结果的综合性和准确性。
- 完善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对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
7. 结论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重大案件处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集思广益,形成客观、科学的决策结果,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简要介绍。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平政办字〔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引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专业性,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评估和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基本原则、流程和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所有参与者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讨论,不受利益干扰和非法因素的影响。
2. 透明公开:讨论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和决策结果应及时向公众披露。
3. 专业决策:参与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多方参与:除行政执法人员外,还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参与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协商的精神。
5. 决策依据:决策应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流程概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讨论的案件、确定参与者名单、收集相关资料等。
2. 召开讨论会议:由主持人主持,宣布讨论的目标和议程,分配发言时间,引导讨论进程。
3. 分享和讨论案件信息:所有参与者依次分享各自对案件的认识和观点,并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4. 形成共识和建议:在讨论过程中,参与者通过合理的辩论和交流,逐步形成共识和建议。
5. 讨论结果的整理和总结:主持人将讨论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和决策意见。
6. 决策的落实和反馈:根据讨论结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关键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决策,并及时向参与者和公众进行反馈。
三、实施方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 参与者的确定:明确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的参与条件和程序。
2. 会议组织和程序:确定集体讨论的会议组织架构、议程安排和工作流程。
3. 信息收集和共享: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共享机制,确保各方参与者拥有充分的案件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人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一)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单项或合计达二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二)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五)当事人拟提起或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六)公用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八)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九)行政赔偿案件;(十)涉嫌犯罪的;(十一)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资格限制的;(十二)其它重大、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理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小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一般主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列席会议。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公司名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公司面临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三、制度内容1.案件调查程序(1)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后,应即将通知公司法务部门,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2)法务部门应派遣专人负责案件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3)法务部门应尽快完成案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2.集体讨论程序(1)公司高层领导在收到法务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和评估。
(2)集体讨论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综合决策意见。
(3)公司高层领导应根据集体讨论会议的结果,作出最终的决策,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1)如果公司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务部门应负责起草复议申请书或者诉讼材料,并代表公司参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2)法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复议或者诉讼发展,及时更新公司高层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案件调查报告模板2.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模板3.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4. 行政诉讼材料编制指南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政府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部门规定的行为主体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行政复议: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纠正。
3.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调查艰难:可能遭受调查对象的阻挠或者证据采集艰难。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整理]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交委重大案件集体审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队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促进我队各项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1)决策范围
①一般性案件,罚款额度在等于大于10000元的。
②对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影响的案件。
③对社会影响造成极大损害的案件。
④市政府,区政府要求督办中,查获的案件。
⑤其他重大事项。
(2)参加对象
会议由队长主持,副队长和处罚科室成员参加,必要时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局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3)程序和要求
①重大事项必须由审议研究决定。
②召开决定重大案件事项会议时,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③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④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⑤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⑥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⑦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
⑧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决定。
⑨重大案件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科室和职能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集体讨论,以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是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街道一级行政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行政执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案件因涉及利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单个行政执法人员难以独立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亟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二、制度目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通过集体讨论,充分运用集体智慧,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因个人理解差异导致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
2.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理性。
集体讨论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案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行政执法决定更加合理。
3.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公正性。
通过集体讨论,发挥监督作用,防止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公。
4.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集体讨论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制度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街道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2. 组织形式。
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参加。
3. 讨论程序。
包括案件汇报、意见交流、集体讨论、形成决议等环节。
4. 决议执行。
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发,相关人员按照决议执行。
5. 记录归档。
集体讨论的过程记录、相关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四、制度实施的意义1. 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区局以及以市、区局名义执法的各执法分局,分别成立本级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三)法律、法规界定不明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四)影响较大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五)影响较大的上级交办案件;(六)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及要求(一)案件承办部门遇应该实施集体讨论的案件,向本级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法制机构从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可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集体讨论会议由分管业务局长主持,法制机构负责记录。
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委员的意见,法制机构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将会议记录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并据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区局和以区局名义执法的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履行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对需要上报市局终审的案件,市局法制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市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审理以下内容: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凿;3、程序是否合法;4、处罚依据是否正确;5、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一、目的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 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3. 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4. 行政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件;5. 其他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组织形式1. 案件集体讨论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制部门、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2. 讨论主持人负责组织、引导讨论,确保讨论秩序和效果;3. 讨论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准备,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4. 讨论记录员负责记录讨论过程和结论。
四、讨论程序1. 案件汇报: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建议等;2. 法制审核: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 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和理由;4. 自由讨论:参加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建议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5. 形成结论: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明确案件处理结论;6. 记录存档:讨论记录员将讨论过程、结论等记录归档。
五、讨论要求1. 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汇报案件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 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3.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充分阐述理由;4. 参加人员应当尊重他人意见,积极参与讨论,不得无故缺席;5. 主持人应当确保讨论秩序,引导讨论方向,确保讨论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
六、后续处理1. 案件集体讨论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未经集体讨论不得擅自改变;2.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集体讨论结论进行案件处理;3. 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法制部门提出;4. 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七、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组织或者擅自改变集体讨论结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 案件集体讨论过程和结论应当纳入行政执法档案,作为执法人员业绩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情形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三)相关股室或局属单位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四)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六)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由局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时效规定;(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行政执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执法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五、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拟作出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三)重大案件审查小组的人员由分管局长、稽查大队长、法制股长、纪检监察室、质量股长、食品股长承办该案的负责人。
(四)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五)对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罚款金额为50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影响极大的。
(六)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主持,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八)经集体讨论后,就案件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法规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作出决定。
(九)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十)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作出定案决定。
(十一)定案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定案决定书》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中队、科教法规科等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拟作出的案件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三)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货值10万元以上的;(四)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五)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六)有关职能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七)发生错罚,需要纠正或作出行政赔偿的;(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九)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为主持。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科教法规科负责筹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配合,一般会议前2天通知参加人员。
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
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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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
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属重大、情节复杂给予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提交集体研究的案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或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于当日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集体讨论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审核不予通过的当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案件调查人员,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
如因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需立即提交集体研究的,法制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告领导后,可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与集体讨论其他成员沟通,形成决定意见后马上予以办理。
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应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进行记录,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研究的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