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京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为统领,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产业规划及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三)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形。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0年12月4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1月22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北京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版本所有: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级别:■普通□保密□机密文件编号: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单位分册(园林专业)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 / 25目录 (1)1.概述 (3)1.1手册编写目的 (3)1.2软件背景 (3)1.3业务流程图 (3)1.4投标单位操作概述 (8)2.企业投标操作指南 (8)2.1企业注册 (8)2.2系统登录 (10)2.3投标报名 (11)2.4资格预审文件下载 (15)2.5资格预审补遗文件下载 (16)2.6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及上传 (16)2.7招标文件下载 (18)2.8招标补遗文件下载 (19)2.9投标文件编制及上传 (19)2.10项目经理解锁申请 (20)2 / 251.1.1手册编写目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包括招投标业务系统、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电子招投标工具。
本手册旨在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业务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操作界面作简要说明方便投标人单位对工程建设交易业务管理系统的熟悉及使用,希望能够对参与投标单位有所帮助。
请各投标人认真阅读,以便能够准确高效的完成招投标操作。
本手册的预期阅读对象为:投标人。
1.2软件背景本手册所描述的软件的名称为“工程建设交易业务管理系统”。
交易管理系统的提出者为: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系统的开发者为: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操作手册使用者为:投标人。
1.3业务流程图a)公开招标-资格预审3 / 254 / 25b)公开招标-资格后审5 / 25c)邀请招标6 / 25d)直接发包7 / 251.4投标单位操作概述投标单位操作分为七类:企业注册、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文件下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递、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投递、项目经理解锁。
投标报名投标单位在有效地报名时间内进入项目报名运行环境为了保证机器可以正常的使用本系统,请检查正在使用的机器是否符合最低配置的要求,建议采用推荐配置。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gzgsb@。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公用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8
地质矿产工程
具体项目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A09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拆除工程(违法建设除外)
B
土 地
具体项目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
工业用地出让
经公示后同一地块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土地出让
试验检测监控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6
水利水电工程
具体项目
不同类型大坝工程
电站厂房工程
引水和泄水建筑物工程
通航建筑物工程
基础工程
堤防加高加固工程
泵站工程
涵洞工程
隧道工程
施工公路工程
桥梁工程
河道疏浚工程
灌溉工程
排水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7
机电安装工程
具体项目
G
电力工程
具体项目
主厂房建筑
烟囱
冷却塔
机组安装
锅炉安装
汽轮发电机安装
升压站
环保工程
附属工程
消防
送电线路
变电站
电力电缆
升压站安装
常规岛安装
H
特许经营类
具体项目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公车改革后的车辆转让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
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具体项目
园林工程
绿化工程
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养护
绿化储备苗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8月7日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目录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5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7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4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检、公安部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6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7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8 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9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000年3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0 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计价检[2000]7782000年6月国家计委收办法》的通知号19日11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2000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12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13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2001年8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1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5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16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529号2002年4月27日国家计委17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8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2002年6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9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2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21 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22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发改能源200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2003]369号25日2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566号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2003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652号2004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2004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2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 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1098号10日34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核定东北至华北跨区送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2号200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 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200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2005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发改办价格2005年12国家发展改革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2770号月15日委、卫生部46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2006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 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2006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9 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52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2006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3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54《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56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8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9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玛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2007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60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委62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5《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413号2008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8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2937号2008年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4关于同意将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50号2009年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75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2009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77关于印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6号2009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7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1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201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2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010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83 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201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4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发改价检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场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1137号26日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85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86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7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9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0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2010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1关于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3145号201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 关于宁东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发改价格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的通知[2011]518号15日委、电监会93 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9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95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2011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9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99 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发改办气候2011年10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2552号月24日100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1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102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3 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105关于灵宝背靠背、德宝直流跨区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299号2012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6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7“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8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9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发改办法规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类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2130号3日110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111关于中俄直流背靠背联网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250号2012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2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113 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4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5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909号2012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7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发改办环资2012年11国家发展改革委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2012]3233号月19日11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9关于向上线和锦苏线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4018号201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0 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1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122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2013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3关于核定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966号2013年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4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125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1266号2013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6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程序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7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8 关于核定内蒙古东部和江西省电力用发改办价格2013年12国家发展改革委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2013]3206号月26日129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0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1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2关于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85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3 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4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35关于规范河北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231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6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2014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7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944号2014年5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9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发改价监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干规定》的通知[2014]1223号7日140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1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43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4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908号2014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5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6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7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1号2014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8 关于云南省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5号201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9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2015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0关于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01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2015年-发改价格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输配电价的批复[2015]2200号30日152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260号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3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2015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4关于印发《全国电煤到厂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5]2461号2015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5关于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3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6关于安徽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4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7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2015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8关于云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0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9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0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1关于宁夏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76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2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3 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8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应当秉持的四维意识——基于地方数据立法基本特征和面临问题的思考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应当秉持的四维意识 ——基于地方数据立法基本特征和面临问题的思考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朱开鑫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完善数据开发保护的相关规则,保障数据价值的充分实现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当前,在中央层面数据立法仍有待完善的背景下,梳理现行地方数据立法的基本特征,审视地方数据立法的现实问题,并通过科学的立法意识为当下地方数据立法热潮提供参照指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当下地方数据立法呈现规范领域集中、阶段特征明显以及政策导向突出等基本特征当下,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数据立法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的地方性数据立法目前已经达150部之多。
最早的地方数据立法可见于2004年的《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不仅东部发达省份和直辖市出台了多部数据立法,中西部地区的广西、青海、西藏也走在了地方数据立法的前列。
整体来看,地方数据立法主要呈现出规范领域集中,阶段特征明显以及政策导向突出等基本特征。
(一)规范领域集中体现出各地对于数据立法工作存在广泛共识从各地已经出台的数据立法来看,首先具有立法领域高度集中的基本特征。
现行地方数据立法大都落脚于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建设,聚焦大数据开发、公共数据利用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等领域。
例如,《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出台,要求推进“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于2020年7月生效,提出发展数字经济、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8月实施,强调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中的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梳理全国既有的150余部地方数据立法,我们得出:首先,政府数据开放领域的立法最多,30个省份一共出台了96部立法之多;其次,大数据开发领域的立法也较为集中,9个省份出台了18部立法;再次,公共数据利用领域的立法较多,10个省份出台了16部立法;除此之外,四川、陕西、甘肃等省份在科学数据分析领域也出台了12部相关立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3〕551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标题请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727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金融稳定目标】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相互促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1.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修订工作安排,现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
信封上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24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标准的制定、自我声明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基本任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北京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北京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北京市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和市委网信办分别牵头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2年)》《北京市关于打造数字贸易试验区的实施方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设立工作实施方案》及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相关工作安排。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于9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上述政策和工作安排予以发布、介绍。
《北京市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2年)》提出要体系化构建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聚焦“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和数字贸易发展”六大方向,实施基础设施保障建设工程、数字技术创新筑基工程、数字产业协同提升工程、农业工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工程等九项重点工程。
到2022年,北京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达到55%,将北京打造成为全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北京市关于打造数字贸易试验区实施方案》提出以数字贸易试验区建设为抓手,以实现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为着眼点,着力推进规则探索、创新政策举措、破解制度瓶颈。
明确五大重点任务:一是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朝阳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自贸区大兴机场片区打造三位一体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开放格局;二是探索试验区内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发展路径;三是推动跨境数据流动等数字贸易重点领域政策创新。
四是打造开放创新、包容普惠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营商环境。
五是建立上下联动、开放合作的试验区建设工作机制。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设立工作实施方案》规划设计了北京大数据交易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明确了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权威的数据信息登记平台、受到市场广泛认可的数据交易平台、覆盖全链条的数据运营管理服务平台、以数据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新技术驱动的数据金融科技平台”五大功能定位。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国办发〔2015〕63号)、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任何附加要求和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京政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模板】
产权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
车辆、土地、房屋单项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资产原值10万以上的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电子设备、仪器设备的报废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全部
4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全部
矿业权出让
全部
5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
2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进场限额标准执行工程建设进场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
其他
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全部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 印发
XX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进场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1
工程建设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全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6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评估价)及以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京发改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2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3
4
5
6
7
8
9
□政府公报10
11
12
13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14
15
16
17
18
19
20。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序号
类别
项目内容
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以
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
关规定。
二
政府采购项目
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全部
序号
类别
项目内容
范围
三
土地使用权出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
让项目
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其他用地等)出让项目。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 1、2、3 项规定标准的。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具体项目范围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及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有
一
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 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施项目;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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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 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施项目;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全部
(一)市、区碳排放权交易项目。
十
碳排放权、排 (二)市、区定额出让排污权项目。 污权交易项目 (三)市、区公开拍卖排污权目。
全部
范围
十一
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
本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 部令 2014 第 1 号)规定的范围。
十二 林权交易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 (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
六
软件与信息服 务交易项目
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咨询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软硬件采购、运行维护、算在 100 万元(含)人民币以 上或者单台设备采购预算在 30 万元(含)人民币以
上的。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
七 医药采购项目 本市疫苗、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采购。
全部
四
矿业权出让项 目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出让的项目。
全部
(一) 市、区属国有产(股)权转让交易项目(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
产转让等)。
(二)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产处置(包括国有产权、股权、债
国有产权和国
权的转让;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处置;专利权、商标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
关规定。
二
政府采购项目
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全部
序号
类别
项目内容
范围
三
土地使用权出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
让项目
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其他用地等)出让项目。
(二)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外 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三)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包括: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全部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
十三
农村集体产权 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项目。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项目。
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具体标准由各相关 区政府研究确定。
(四)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项目。
注:1.按照国家和本市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
(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按 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采购;
(三)全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
序号
类别
项目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
八 使用权出让、 市、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特许经营、城市照明项目。
全部
城市照明
九
无形资产交易 项目
(一)市、区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 1、2、3 项规定标准的。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具体项目范围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及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有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 年本)
(征求意见稿)
序号
类别
项目内容
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以
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
五 有资产等交易
知识产权处置等)。
全部
项目
(三)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市级集中实施的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包
括各类罚没资产、冲抵罚款物品、诉讼(涉案)资产、抵债资产、依法不返还
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品等)。
(四) 市级国有文化产权交易(包括股权、实物资产等)项目。
(一)服务采购项目预算在 50 万元(含)人民币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