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第七章船舶保险理赔和追偿
第二节 船舶保险的追偿
一、查勘定损 1、碰撞前10分钟的航行动态 2、文件的保护工作 3、律师 4、联合检验 5、配备相机
二、聘请海事律师 1、调查取证 2、管辖权的选择 3、担保索要金额和担保方式 4、诉讼时效 三、审查文件
四、第三人的资信与偿付能力 1、是否有船险或保赔保险 2、资金实力 五、索要担保 1、第三方经济担保 2、诉讼保全 扣船、冻结财产
内容: 1、拍摄、查验损失范围和损失程度 2、收集文件证书 3、笔录 主体:船长、船员、救助方 重点:沉船和救助案件? 4、确定损失原因 查勘报告、检验报告、公正检验
四、审核文件 (一)索赔人是否为被保险人 (二)是否为保险责任 (三)文件的合法性 1、船级证明和检验报告、遗留项目 2、适货 3、船员资格 4、航行区域限制
八、归档 完整及时 总结经验 九、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委付 1、接受委付的后果 剩余价值和相关义务的对比
2、不接受委付的后 按部分损失赔偿 救济权、物上代位 (二)未经修理出售 修理费用
贬值情况
(三)救助担保的提供 担保对应关系 (四)延迟修理 受损程度不严重 扩大损失的处理? (五)代理人的佣金 一般不予赔付
第七章 船舶保险理赔和追偿
第一节 船舶保险理赔 一、受理报案 1、记录内容 时间、地点、船名、出险原因、损失程度、报 损金额 2、电话报案处理 3、报案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报案时间
被保险人书面确认 扣除损失扩大部分 二、立案 初步判定是否为承保责任 三、查勘定损 海损检验代理人登船查勘定损 目的:1、确定损失原因、程度 2、施救和损失控制
六、诉讼时效 七、保险人积极参与海事案件的处理 八、出庭作证 法庭辩论的效力 九、被保险人协助 法律对于追偿权利的限制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作为一名多年工作经验的幼儿相关工作者,我深知保险在人生中的重要性,特别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今天,就让我来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让大家轻松了解理赔流程,为你的船舶保驾护航。
一、了解保险条款在理赔之前,要清楚保险条款。
中保财产保险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包含了船舶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全损险等,保障范围广泛。
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理赔准备材料理赔过程中,准备齐全的相关材料是关键。
主要包括:1.保险单证:包括保险单、保险卡等。
2.事故证明:船舶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并取得事故证明。
3.损失清单:详细记录船舶损失的物品和金额。
4.费用发票:包括修理费、拖吊费等。
5.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三、理赔流程1.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中保财产保险客服,进行报案。
2.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引,准备好相关理赔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5.理赔完成后,申请人可拨打客服进行查询。
四、注意事项1.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船舶的实际情况,包括船龄、船型、航区等。
2.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3.在发生事故后,要尽快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保留好与理赔相关的所有证据,以便在理赔过程中提供。
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咱们都知道,在广阔的沿海内河上,船舶就是我们的腿,带着我们走遍每一个角落,寻找生活的机会。
但是,船舶出航就像是在刀尖上跳舞,一不小心就会遇到各种风险。
这时候,船舶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今天咱们就聊聊中保财产保险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让这艘保险的船,载着咱们平安渡过风险的海洋。
货运险问答 2012.8.27
★货运险索赔指引常规处理流程:常见问题:1、出险后是否要马上报案?----是的,最晚不能超过48小时。
2、应该如何报案?----拨打95500→选“3”财产险→选“1”财产险报案→告诉接线员是货运险报案→再告诉接线员以下信息:出险货物的保单号、运单号、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及经过、当地联系人电话等等。
→我司接受报案后会生成一个报案号,可要求接线员告知报案号,作好记录。
3、货运险的索赔资料有哪些?(1)保单第一正本原件(我司承保协议)(2)出险通知书(加盖公章)(3)受损标的清单原件(加盖公章)(4)发货单、送货单原件(5)所运货物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装箱单及销售发票原件(6)收货证明(加盖公章)(7)运输合同,运单原件及承运人详细资料(8)货损证明(如交警责任认定书、盗窃证明)(9)承运人提供的货损证明(10)维修报价单、维修合同、发票或其它残余物处理方案(11)被保险人损失确认函(12)现场照片(事故照片粘贴)(13)赔款收据4、为什么有时候交上来的发票金额与实际赔付金额并不一致?----(1)不同的货物免赔金额不一样(以与我司签订的货运险协议为准)(2)如果货物是不足额投保,则按照投保时的投保比例进行赔付:比如:货物(非电子产品)实际价值是3万元,投保金额是2万元,后发生损失,维修费用为5000元,则赔付金额为:5000*(20000/30000)-500=2833.33元。
(3)但如果货物丢失和发生全损,则不论是否足额投保,都按照投保金额减去免赔额来赔付。
(4)如果货物是超额投保,丢失和发生全损时,则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减去免赔额来赔付。
5、残值是否一定要回收?-----是的,必须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船舶货物保险与索赔
船舶货物保险与索赔船舶货物保险是船舶运输中的重要一环,对于货主和船东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损坏时,船舶货物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双方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船舶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索赔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一、船舶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船舶货物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险,其主要目的是对在船舶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保障。
船舶货物保险通常包括水渍险、破碎险、火灾险、海上沉没险等多种险种,具体的保险条款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船舶货物保险时,货主应当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并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
同时,船东也需要确保船舶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二、船舶货物保险的索赔流程当货物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损坏时,货主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索赔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通知保险公司:货主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货物照片、运输单据等。
2. 提交索赔申请:货主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保险单、提单、装箱单等。
3.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会进行索赔案件的调查核实,包括货物的价值、损失原因等。
在此过程中,货主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4.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索赔案件进行理赔决定。
如果认定索赔符合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5. 赔偿支付:保险公司会将赔款支付给货主,以补偿其因货物损失或损坏所遭受的损失。
三、船舶货物保险的注意事项在购买船舶货物保险和进行索赔时,双方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 保险条款:货主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确保其了解约定的保险范围、责任免除等内容。
2. 货物价值评估:货主需要准确评估货物的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声明。
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计算。
3. 通知期限:当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时,货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因逾期通知而导致索赔权益的丧失。
海运货物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海运货物保险的承保与理赔1. 引言海运货物保险是一种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保险保障的方式。
在海运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如天灾、海盗、运输意外等,导致货物可能遭受损坏或丢失。
为了保障货主的利益,海运货物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海运货物保险的承保与理赔流程,并重点介绍相关的注意事项和常见的理赔案例。
2. 海运货物保险的承保流程海运货物保险的承保流程通常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2.1 确定保险对象和货物价值在购买海运货物保险前,货主需要确定保险对象和货物的价值。
保险对象通常是货物所有权人或物权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他们可以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货物的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因此货主需要准确地估计货物的价值。
2.2 选择保险类型和保费计算海运货物保险通常分为“一切险”和“约定险”两种类型。
货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
保费的计算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
2.3 提交保险申请货主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货物的发票、装箱单、运输合同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文件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接受保险申请。
2.4 签订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接受了保险申请,双方将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的范围、保险起止时间、理赔条件等重要信息。
货主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理解其中的内容。
2.5 支付保险费用货主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支付通常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根据保险合同而定。
3. 海运货物保险的理赔流程当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发生损失或丢失时,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海运货物保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理赔申请货主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保险单、运输合同、货物损坏照片、货物目录等。
理赔申请应尽快提出,通常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为保护货主的利益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发生损失或损坏,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可以为货主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然而,尽管购买了保险,理赔依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
本文将讨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问题。
首先,对于货主来说,保险理赔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在货物受损或损失后,货主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通常情况下,货主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例如货物发票、运输单据、运输保险单等,以证明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或损坏。
其次,保险公司在收到货主的理赔申请后,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这是为了确保理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货主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或相关的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会委派专业的调查人员去实地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程度。
在理赔过程中,货主和保险公司都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货主需要及时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核实工作。
而保险公司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处理,并向货主提供明确的答复和赔偿方案。
如果货主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上诉或申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制。
这是为了避免货主故意损坏或损失货物以获取更高的赔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程度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货主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规定。
最后,理赔问题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解决。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
货主也要及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如果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处理完理赔事宜,货主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逾期赔偿金。
综上所述,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货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定索赔的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在国际经济贸 易中,由于保险单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所以保险单的 最后持有者可能没有可保利益。但在提出索赔时,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得到赔偿。
保险的理赔
合理拒赔与免赔额
• 免赔额,是指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赔付时由 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部分数额。
• 目前,几乎每一份船舶保险单都有免赔额的规定。免赔额一般分为 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
合理拒赔与免赔额
• 绝对免赔额是指当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免赔额,保险人在实际进行赔付 时,将此免赔额先行扣除,只负责赔偿超过此免赔额的部分。
海上2 保险的理赔 03 合理拒赔与免赔额
01 保险的索赔
保险的索赔
保险的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以后,凭保险单向保险 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2 船舶保险的索赔 3 船舶建造保险的索赔
02 保险的理赔
保险的理赔
保险的理赔
• 相对免赔额是指当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就需要全额赔 付,不扣减该约定免赔额。
• 我国关于船舶保险的规定采用的是绝对免赔额。
代位求偿权
• 在实践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 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如果发现第三方根据合 同或法律规定须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时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的请求权,应转 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保险的理赔
《海商法》第253条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保险船舶受损后怎样索赔
保险船舶受损后怎样索赔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保险船舶在遭受损失之后,保险合同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被保险⼈也必须协助保险⼈向第三⽅追偿。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保险船舶受损后该如何进⾏索赔,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保险船舶受损后怎样索赔具体如下所述:1、保险船舶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报案后按照保险⼈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志、轮机⽇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件。
2、如果第三⽅不予⽀付,被保险⼈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提起诉讼后,保险⼈根据被保险⼈提出的书⾯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必须将向第三⽅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并协助保险⼈向第三⽅追偿。
必须注意如下事项:(1)对由第三⽅责任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被保险⼈应当直接向第三⽅索赔。
如果遇到第三⽅不予⽀付的情况,被保险⼈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保险合同当事⼈双⽅的权益不受侵害。
(2)保险⼈赔偿后,保险双⽅必须签具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被保险⼈将向第三⽅的求偿权转移给保险⼈,并积极协助保险⼈共同向第三⽅进⾏追偿。
(3)被保险⼈未经保险⼈同意,放弃向第三⽅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有权拒绝赔偿;由于被保险⼈的过失致使保险⼈不能⾏使求偿权的,保险⼈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保险船舶受损后该如何进⾏索赔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如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事故,船舶在受损后可以向第三⽅索要赔偿,且被保险⼈应当向第三⽅索赔。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船舶保险理赔流程
船舶保险理赔流程一、申请理赔船舶保险理赔流程的第一步是申请理赔。
当船舶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时,船主或保险受益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保险合同、船舶登记证书、事故报告等。
申请理赔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或在线申请,具体要求可以参考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二、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会进行理赔审核。
理赔审核的目的是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事故的真实性。
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或信息,以便更好地评估理赔金额。
保险公司还可能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的程度。
三、定损评估在理赔审核完成后,保险公司会派出定损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定损员会对船舶进行检查,评估损失的程度,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理赔金额。
定损评估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或信息,以便准确评估损失。
四、理赔决定理赔决定是保险公司根据理赔申请、理赔审核和定损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理赔以及理赔金额的决策过程。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做出理赔决策。
理赔决定的时间取决于理赔案件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内部的流程。
五、理赔支付一旦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并与申请人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会尽快支付理赔款项。
理赔款项可以直接汇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支付。
在支付理赔款项时,保险公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银行账号和身份证明,以确保资金安全。
六、理赔结案理赔结案是指保险公司在支付理赔款项后,将理赔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保险公司会对理赔案件进行归档,并在相应的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
理赔结案后,保险公司和申请人之间的理赔关系正式结束。
总结:船舶保险理赔流程包括申请理赔、理赔审核、定损评估、理赔决定、理赔支付和理赔结案六个步骤。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理赔决策。
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和赔偿处理
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和赔偿处理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和赔偿处理船舶保险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风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风险事故损失额的比例或一定数额免于赔偿。
(一)免赔额的适用范围全部损失、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施救费用的赔偿均不适用免赔额规定。
(二)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应在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中扣除。
(三)因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赔偿应视为一次事故,保险人只扣除一次免赔额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损毁或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能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2个月后,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种情况称为船舶失踪,可视为实际全损。
3.当被保险船舶的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船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种情况称为推定全损。
船舶保险的推定全损是指发生海难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尚未达到完全损毁的程度,但救助费用、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两者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的损失。
保险人核实损失情况后,不管接不接受委付,都要按全部损失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只能按部分损失的办法处理,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二)部分损失1.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均予以赔付,并且对于受损零件的重新置换不扣减折旧费用。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费用不予赔付,除非这些费用与船舶损失有直接关系。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按惯常进入干船坞时,如果被保险船舶同时需要为所承保的损坏进行修理,那么进出船坞或船坞的使用费用应平均分摊。
(三)船舶碰撞责任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两种计算方法。
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按交叉责任方法计算。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及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或被保险人委派和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人、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的佣金或劳务费用,保险人均不予赔付,除非保险人事先同意赔付。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理赔过程中需要遵循保险合同条款和 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理赔的合理性和 合法性。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具有其特殊 性和复杂性,需要保险公司和相关各 方共同努力,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和效 率。
建议
01
02
03
04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 善理赔流程和制度,提高理赔
效率和质量。
理赔人员应加强专业培训和学 习,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确保理赔工作的专业性和公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与范围
种类
根据保障范围和保险期限,可分 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别险等。
范围
保障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 成的货物损失,以及相关的责任 和费用。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流程
查勘
保险公司会派查勘人员对货物 损失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核赔
保险公司会对理赔案件进行审 核,确保理赔条件和金额符合 合同约定。
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解决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理赔金额争议。
05 理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失理赔
货物损失原因
由于恶劣天气导致船舶颠簸,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理赔过程
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理赔,同时需 要核实货物的价值、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被保险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不仅违反 了保险合同条款,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将采 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06 总结与建议
总结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涉及多个环 节,包括出险、报案、查勘、定损、 理算和赔付等。
理赔效率和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理赔人员的专 业水平、运输行业的特殊性等。
第二篇-3海上货运险的理赔
• 任务四:责任审定
• • • • • • • • 一、被保险人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相关义务 1、被保险人在目的地及时提货、申请检验的义务 2、被保险人实施合理抢救的义务 3、被保险人将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和加缴保费的义务 4、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必要单证的义务 5、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二、是否有可保利益,是否有权追索
任务五:定损
• 普通财产损失赔款计算 • 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 单价相同货物数量损失 • 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单价不同货物数量损失 • 质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 扣除免赔率的计算方式
•
• •
有加成的赔款计算 散装货物的短量损失计算 损失大于保险金额的赔款 残值的确定
•
普通财产损失赔款计算
• (一)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判断是否定值保险 定值 不定值
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
(二)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 1、单价相同货物数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 赔款= 保险金额 X 损失件数(或重量) • 承保总件数(或重量)
• 2、单价不同货物的数量计算公式 • 赔款=保险金额 X 按发票价计算的损失金额 • 发票金额
• 3、质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 赔 款= 保险金额X贬值率 • 贬值率= 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 • 货物完好价值
•
•
合理及时的施救
• (四)索赔-备妥索赔单证
• • • • • • • • • 1、保险单正本(ORIGINAL POLICY) 2、提单 BILL OF LADING 3、发票INVOICE 4、装箱单 PACKING LIST 磅码单WEIGHT MEMO 5、货损货差证明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6、检验报告 SURVEY OF REPORT 7、海事报告 SEA PROTEST 8、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S 9、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和文件 DOCUMENTS RELATIVE TO PURSUING OF RECOVERY FROM SUCH PARTY
海上保险法5-3 船舶险理赔
4、考虑采取保全措施:如诉前扣船、证据保全等。
5-3 船舶保险事故的理赔
一、处理要点:法律层面;“碰撞事故”
1、取证: 1)他船证据:他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作业海图、船舶概况资料、船东及船舶管理人名称地 址、航次(及下个挂靠港)、船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油污、沉船、火灾等
危险。损失情况应予以拍照或录像。
2)本船证据:船损、人员伤亡、油污等情况,应予以拍照或录像,保存证据; 取得他船对事故的认可(发出“碰撞责任通知书”,由对方船船长签名加以确认) 3)无损害联合检验:碰撞角度、各船受损范围
4)海事报告/ 海事声明:应适当简略
注意:从证据角度看,海事主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是诉讼中可被采用的证据。 若过于简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可能对本方相当不利,且可能与起诉时提交证据相矛盾。 应充分注意“海事诉讼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要求。
5)保密
2、
第二篇-3海上货运险的理赔-追偿
• (五)舱面货
•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 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六)免责事项
•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 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一)船、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 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进 行 追 偿
• •
•
自办
自办或代办 委托代理人或专业追偿公司
委托律师办理
• • •
直接向承运人追偿 与船东保赔协会交涉
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运 输合同的人。
二、承运人的责任
• (一)责任期间 • 1、集装箱货物
• 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 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 2、非集装箱货物
•
• (二)适航义务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或SHIPPED B/L)
• 收讫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ED B/L)。
2、按提单抬头不同划分
• 指示提单(ORDER B/L)
•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也叫做收货人抬头提单
• 不记名提单(BLANK B/L OR OPEN B/L OR • BEARER B/L)
第三章 海上货运险的理赔
(0059)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事业部序言非车险理赔答疑手册序列,这是第三本了,前期已印制下发了财产保险和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理赔答疑手册各一本。
公司理赔事业部一直致力于理赔专业能力建设,自2012年以来,逐步理清非车险理赔工作思路,开始形成较为完备的非车险理赔管理体系。
印制下发各非车险种的答疑手册,就是要籍此促进公司非车险理赔队伍专业能力的提升,是公司非车险理赔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公司业务结构的发展变化,非车险业务增长和理赔队伍都遭遇到了发展瓶颈,甚至一些地区的公司传统优势险种,也出现了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窘境。
问题怎么解决?除了采用相对集中化的理赔模式、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引入产品线和经营单位协赔机制之外,还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员培训。
答疑手册这种形式,问题来自实践,针对性强;答案凝聚了公司主要专业人才的集体智慧,实用性强。
理赔人员在实务中碰到了问题,不妨翻看一下手册,借鉴其他人的观点和做法。
作为高度专业化的险种,船货险理赔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因此,在广泛征求各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总公司选取了270多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并汇总了相对科学合理的答案,分为船货险通用、船舶险通用、远洋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保赔险和其他船舶险、货运险通用、进出口货运险、国内货运险、追偿等10个部分,组成了这本《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希望该手册能真正成为各分公司理赔人员实践中的好帮手,在当前“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赔转型升级大潮中,还希望分公司船货险产品线和经营单位人员同样学好、用好这本手册,让知识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促进船货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书编写工作由公司总裁助理、首席核赔师兼理赔事业部总经理谷伟主持,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唐光立副总经理担任终审,船货险理赔处和理赔追偿处黄山粤、程明权、乔健、吴兆建、王晶晶、王辉等同志参与了本书编写和整理工作。
同时,总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组织整理了手册中保赔险部分的内容,北京、天津、大连、河北、广东、深圳等分公司参与本书审核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理赔的一些问题,本来就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水平有限,手册中的错误遗漏在所难免,希望各分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充分探讨,如发现其中的问题或有更好的修改建议,请联系总公司理赔事业部船货险理赔处,以便在今后的版本中补充完善。
船舶保险理赔
船舶保险理赔船舶保险理赔第九章船舶保险理赔鉴于船舶保险损失原因比较复杂,承保的险种也各不一样,因此,保险人在获得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必须首先掌握船舶受损原因,受损范围和受损程度等第一手资料,从而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要掌握这些材料,必须对受损船舶进行认真检验。
检验工作是保险人进行理赔的必要程序,是理赔的重要依据。
此外,被保险人应提供船长海事报告、航行日志、机舱日志以及有关第三者责任的交涉文件。
在船舶修理完毕以后,还应提供费用账单。
一、船舶保险理赔事项(Procedure of Claims Handling)1.对船长海事报告或其他海员证明材料所列出的出险原因和检验报告所说明的损失原因要认真研究,详细分析。
2.当确定涉及保险责任后,对损失修理费应逐项详细审核,如哪些是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哪些是由于潜在缺陷招致其他机件的损失,是否有不属于保险损失部分的修理项目和费用混同在整个修理费用内,以及修理方所开列的费用是否合理。
3.对于损失所引起的其他费用,包括拖带费用,驶入、驶出避难港费用,以及船上人员额外费用等,也应确定哪些应由保险人负责赔付,哪些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4.损失如果是由碰撞引起的,应了解由船舶碰撞过失责任比例,以及船货损失详细情况,并对船舶是否能依法享有责任限制提出意见。
5.如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对共同海损的经过以及能否构成共同海报事实都应审核清楚。
6.核赔时也不应忽视审核保险单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单规定的缴付保险费,以及其他应尽义务,船舶出事时间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限以内。
以上各项审核清楚后,接着便可计算赔款。
二、船舶保险的检验(Survey of Hull Insurance)被保险船舶一旦发生了保险单项下的海损事故,被保险人将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索赔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受损人总是希望尽快从保险人获得赔偿,保险人则要求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即公平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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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事业部序言非车险理赔答疑手册序列,这是第三本了,前期已印制下发了财产保险和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理赔答疑手册各一本。
公司理赔事业部一直致力于理赔专业能力建设,自2012年以来,逐步理清非车险理赔工作思路,开始形成较为完备的非车险理赔管理体系。
印制下发各非车险种的答疑手册,就是要籍此促进公司非车险理赔队伍专业能力的提升,是公司非车险理赔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公司业务结构的发展变化,非车险业务增长和理赔队伍都遭遇到了发展瓶颈,甚至一些地区的公司传统优势险种,也出现了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窘境。
问题怎么解决?除了采用相对集中化的理赔模式、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引入产品线和经营单位协赔机制之外,还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员培训。
答疑手册这种形式,问题来自实践,针对性强;答案凝聚了公司主要专业人才的集体智慧,实用性强。
理赔人员在实务中碰到了问题,不妨翻看一下手册,借鉴其他人的观点和做法。
作为高度专业化的险种,船货险理赔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因此,在广泛征求各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总公司选取了270多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并汇总了相对科学合理的答案,分为船货险通用、船舶险通用、远洋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保赔险和其他船舶险、货运险通用、进出口货运险、国内货运险、追偿等10个部分,组成了这本《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希望该手册能真正成为各分公司理赔人员实践中的好帮手,在当前“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赔转型升级大潮中,还希望分公司船货险产品线和经营单位人员同样学好、用好这本手册,让知识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促进船货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书编写工作由公司总裁助理、首席核赔师兼理赔事业部总经理谷伟主持,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唐光立副总经理担任终审,船货险理赔处和理赔追偿处黄山粤、程明权、乔健、吴兆建、王晶晶、王辉等同志参与了本书编写和整理工作。
同时,总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组织整理了手册中保赔险部分的内容,北京、天津、大连、河北、广东、深圳等分公司参与本书审核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理赔的一些问题,本来就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水平有限,手册中的错误遗漏在所难免,希望各分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充分探讨,如发现其中的问题或有更好的修改建议,请联系总公司理赔事业部船货险理赔处,以便在今后的版本中补充完善。
目录船货险通用部分 (17)1.对于海上保险(船舶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当《保险法》与《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不同时,应优先适用哪一部法律? (17)2.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与《海商法》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17)3.被保险人在知道船货险事故发生之后,应如何向保险人报案? (18)4.哪些船货险案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查勘? (18)5.船货险案件可委托哪些机构进行查勘定损? (18)6.按照现行的公估管理规定,不同层级的公估机构可接受委托有何不同? (18)7.船货险公估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9)8.船货险案件的立案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20)9.船货险报案被系统强制立案后,应怎样转成正式立案? (20)10.哪些情况下,我公司不能代被保险人对外提供海事担保? (20)11.代被保险人提供担保时,哪些情况下需要被保险人签署《承诺书》、哪些情况下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反担保,《承诺书》和反担保函分别应由谁签署? (20)12.海上保险中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有何不同? (21)13.海上保险中委付是什么含义?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有什么意义? (21)14.船舶或货物出险后,经评估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不接受委付,是否一定要按推定全损进行赔付呢? (22)15.海上保险中的救助是什么含义?救助人有权请求救助报酬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22)16.“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下,确定救助报酬要考虑哪些因素? (22)17.处理船货险救助案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23)18.海上保险中的共同海损是什么含义?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24)19.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应如何确定? (25)20.船货险中,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应当如何赔付? (25)21.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有何区别? (25)22.在赔付施救费用时,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26)23.海盗赎金是否能在《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项下得到赔偿? (26)24.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哪几种,分别如何计算责任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货险理赔有什么关系? (27)25.船舶货运险理赔中的海外代理人是什么含义? (28)26.如何选择和联系海外代理人? (28)27.海外代理人费用怎样计算? (28)28.理赔过程中如何与海外代理人沟通? (29)29.海外代理人出具的费用账单中,有时会出现增值税,我司是否需要支付?我国是否有类似的税务制度? (29)30.支付赔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30)31.拒赔案件的操作流程有什么规定? (31)船舶险通用部分 (31)32.船舶保险包括哪些具体条款,哪些案件应由船舶险理赔人员负责处理? (31)33.船舶险案件处理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与其他非车险理赔相比,有哪些特殊的环节? (32)34.船舶险查勘人员在接到调度后,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33)35.船舶险自行查勘的要点包括哪些? (33)36.对受损船舶拍照有什么具体要求? (35)37.怎样根据不同的事故进行船员调查? (35)38.如何协助被保险人对受损船舶施救、救助? (37)39.完整的船舶险事故查勘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38)40.船舶险在异地出险后,是否可以委托出险地分公司代查勘、代支付赔款? (39)41.船舶发生碰撞或触碰事故后,承保公司是否一定要代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人提供海事担保? (39)42.我司承保的甲船碰撞了停泊在码头的乙船,导致乙船移位碰到了正在进泊位的丙船,则甲船依法应对丙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碰撞责任”范围? (39)43.某行驶中的船舶为避让保险船舶而发生触礁、搁浅、倾覆等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船舶保险中“碰撞责任”的赔偿范围? (40)44.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保险人如何鉴定对方渔船上的渔具、渔货等的量和损失? .. 4045.在碰撞事故发生后,如果保险船舶或对方船舶适用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在船舶保险项下,应怎样计算赔偿本船损失和碰撞责任? (40)46.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修船时,应由谁来选择决定修理地点?如被保险人拒不选择保险公司推荐的、价格更为合理的修理厂,保险人有什么控制措施? (41)47.船舶修理费应在什么时候、采用什么方式定损? (41)48.船舶保险(包括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列举了被保险人索赔需提交的资料,在理赔实践中是否每个案件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条款所列举的全部资料呢? (42)49.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沿海内河船舶条款(2009版)和内河船舶条款(2009版)中的船舶是否一致? (42)50.船舶险中的一切险承保一切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么? (42)51.船舶在事故航次配备的船员没有达到《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是否就能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提出拒赔? (42)52.船舶保险价值未约定的,应如何确定? (43)53.两艘船舶的锚链接触是否构成碰撞?商船与渔船的渔网接触构成碰撞么? (43)54.船舶险保单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二者金额一致),但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经评估,船舶实际市场价值远远低于保险金额,这种情况应如何理赔?. 4355.如船舶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或约定按一定比例成数保险),则发生碰撞事故后,对于船舶的碰撞责任,是否要按不足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44)56.“港监签证”与“船舶海事签证”的差异? (44)57.船舶配件(例如锚、螺旋桨等)费用赔偿时,能否将配件的运费计算在损失金额内? (44)远洋船舶险部分 (45)58.远洋船舶在境外出险后,怎样委托海外代理人? (45)59.船舶险海外代理人处理案件一般按什么标准收费? (45)60.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碰撞、触碰责任包括哪些项目? (45)61.ITC83条款项下的碰撞责任与我司《船舶保险条款》项下的碰撞责任有何区别? (46)62.当被保险人为将船舶修理延至船舶坞期或者原计划的修理时,临时修理费用能否作为单独海损在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项下得到赔偿? (46)63.船舶出险后延期修理,如何定损? (46)64.被保险人为了尽快让船舶开始营运而要求船厂加班而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由保险人全部进行赔偿? (47)65.船舶修理过程中船舶为了维持船上的生活条件而消耗的水电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4766.船舶出险后未修理损坏的情况如何赔偿? (47)67.船东港口代理费用能否在船舶保险条款(2009)项下得到赔偿? (48)68.船舶保险项下,船舶因船舶损坏需进坞修理,因工程较大,坞期较长导致船舶防污漆失效,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船舶重新喷涂防污漆费用,保险人需要赔偿么? (48)69.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的规定,海损修理和船东工程同时使用船坞进行修理时,如何赔付进出船坞费用和船坞使用费用? (48)70.保单上如果列有附加机损免赔额,那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机器单独损坏后,在赔款理算过程中,免赔额应该怎样扣除。
(48)71.《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有关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旧件的残损价值保险人有权做扣减么? (49)72.船舶航行时船员发现船舶负荷增加,怀疑螺旋桨缠绕渔网,被保险人安排潜水员探摸检查而产生探摸和清除渔网费用。
被保险人向船舶险保险人索赔上述费用,是否在船舶险条款(2009版)承保范围内?是否应扣除免赔额? (49)73.《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的“海上灾害”是如何理解的? (49)74.普通的船员盗窃造成的损失是否构成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的“暴力盗窃”? 5075.什么是《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的潜在缺陷?对于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索赔应如何理赔? (50)76.《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项下,碰撞责任的理算适用交叉责任时,具体应如何确定? (51)77.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的相关规定,哪些情况下免赔额不适用? (51)78.什么是共同海损吸收条款?该条款有什么作用? (51)79.在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项下赔付共同海损分摊时,是否需要考虑不足额的影响? (52)80.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52)81.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是否可以获得全额赔偿而不需要考虑进行分摊? (52)82.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理算地和理算规则? (53)83.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是否需要赔付由此产生的碰撞责任或救助费用? (53)84.根据《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应作为施救费用进行赔偿吗? (53)85.约定航行范围为Worldwide的船舶险保单,是否船舶的航行范围就不受任何限制呢? (54)86.舱盖板在吊离船舶操作过程中碰撞码头/码头设备是否应由船舶保险人承担责任?.. (55)87.船舶触碰码头造成码头的损失都由船舶险保险人承担吗? (55)88.船东常常向保险人索赔事故处理费用,如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这些是否可在船舶险下予以赔偿? (56)89.怎样区分恐怖行为和海盗行为? (56)90.ITC条款中,RDC和FFO是什么意思? (56)91.共同海损担保和救助担保之间有什么区别? (56)92.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约定,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责任、费用是否都不属于保险责任? (57)93.船舶发生火灾造成船舶单损,船东索赔时是否必须要提供消防局出具的事故证明? (57)94.船舶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后,如果处于不适航状态(例如主机停机等),原保险是否继续有效,后续发生的事故是否能够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