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专利法在制定施行过程中问题和对策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
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都面临重大的改革和调整,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应WTO的必然选择。
本文立足于此,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问题对策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
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
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1、在过去20 年时间里, 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2、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体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
专利行政执法现状与对策问题的探究教研课题论文开题中期结题报告教学反思经验交流
专利行政执法现状与对策问题的探究教研课题论文开题中期结题报告教学反思经验交流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每年的专利申请量也在不断攀升,但同时专利保护问题也是接踵而来,给专利著作者以及专利执法部门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因此要针对目前专利行政执法现状,积极研究对策,严厉打击侵权案件,保障专利著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对专利行政执法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探讨了专利行政执法对策,希望对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专利;行政执法;现状;对策引言目前对于频发的专利侵权案件,因为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不惜进行违法,也要占用他人的专利。
究其原因是因为专利执法力度存在不少的差异,并且专利侵权纠纷也跟地域密切相关。
并且当前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集中在外观设计以及实用新型这两个领域。
但是这两个领域的市场发展又都很接近,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谁占用谁的专利有时候真的很难区分,这也为专利行政执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一、专利行政执法现状分析(一)专利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继党的十七大后,我国从实质上确立的侵权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行政执法以有效保障专利著作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大规模的其推广其应用,加强了专利保护。
调查发现,近年来侵权增多的原因有两个,包括执法不力以及专利技术水平不高,到最后专利也都会被人们滥用,无法有效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进行。
(二)专利侵权案件集中,且质量不高目前在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主要集中在外观设计以及实用新型。
因为这两个方面大家发展水平都差不多,也都是必须要使用的,因此有时候竞争对手不经意间以及构成了侵权。
并且审查方式也不完善,存在问题,造成专利侵权案件频发。
(三)地域特色明显从全国地区看,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省份,中西部较少。
这可以通过这个现象来判断;一是专利侵权案件与地区生产总值成正比。
经济水平越高,纠纷就越多。
二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市场化发展不高,知识产权意识高,行政执法效果较好。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邹永闯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23期摘要: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法建立的时间过短,所以还有很多方面存在问题,不仅不利于改进和完善实用新型专利法,它的整体质量也不高,并且很多的专利法因为这些问题造成过多的重复性专利存在,这些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发展和进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文章主要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并明确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专利法;重复授权;单独立法引言:为了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专门为保护小发明而立法的实用型专利法应运产生。
我国的实用型新专利法虽然立法的时间比较晚,但是,通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对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不利于法律的改进和完善。
为了确保我国现有的法律可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必须对法律不停的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此来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时性以及权威性。
比如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法,它把发明条款和外观设计条款牵扯在一起,这样的后果则是不利于实用新型专利法的改进和完善工作,不但如此,也不利于发明条款和外观设计条款的改进和完善工作。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整体质量不高由于国家对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法的审查工作不严格,所以很多的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法的发明产品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我国家规定标准要求,审查不严格,会让实用新型专利法被人利用,通过仿制的发明产品如果也通过实用新型专利法,那么实用新型专利法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三)实用新型专利中重复授权的情况非常严重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只是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法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审核的条件限制的非常低,所以就让很多不符合标准的专利产品轻易获得授权,这样就使得产品的创新性和适用性以及新颖性逐步降低。
因此,为了保证实用新型专利法的权威性,相关部门的审核人员必须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一旦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已经存在类似的专利法,那么必须禁止该产品专利申请通过。
浅析我国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中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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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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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企 业 谈 虎 色 变 。 际 上 , 利 技术 本 身 都 是 公 开 的 , 算 的 实 专 暗 说 法 应 该 是 不 成 立 的 。我 们 之 所 以感 觉 受 到 了冤 枉 , 键 在 于 关
值 ; 一 方 面 , 术 与 资金 的对 接 在 客 观 上 存在 很 大 的障 碍 。 另 技 社 会 上 大 量 的 资 金 找 不 到 合 适 的专 利 项 目 , 因而 或 者 闲 置 , 者 或 只能 在 股 市 和房 市 间 流 动 ,不 仅 不 能 形 成 新技 术 应 用 的动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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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 ,我 国有 大 量 闲置 的专 利 技 术 无 法 实 现 相 应 的 价
赔 。这 种 狮 子 大开 口式 的 索 赔使 得 现 在 一 提 到 国外 专 利 , 就令
我们 对 专 利 没 有 真正 的认 识 , 而且 重 视 程 度 也远 远 不 够 。
反 而 成 为 推 高通 货 膨 胀 的 因 素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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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浅谈我国专利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研究生郭金辉我国现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制定并在1985年生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提高,我国专利法对于某些新的领域问题的规定有些不足,并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分别做了三次修正,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法,保护应该被专利法保护的人群。
我国的专利制度虽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不完善在客观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和制约作用。
个人觉得我国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些不足:1、专利制度缺乏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与部分管理条例相矛盾。
2、专利法对于部分外贸出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条款并未做出具体的处罚内容。
3、对提出普通强制许可的申请时间及适用条件限制过于严格。
4、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判断实行的是“单位优先”的原则,没有充分体现意思自治,没有发挥契约在职务发明权属认定和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5、烦琐而不科学的收费制度严重影响着申请人。
对于上述的不足,我觉得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应该做出相应的补充及完善,进一步让其发挥保护我国专利的职责。
根据个人对专利法的理解,我提出以下完善意见:1、考虑我国现在的国情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一个体系。
两者互相辅助能更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作用。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部分应仔细审阅,对于部分条款只指出不符合要求并未出具体处罚措施的要对其做出相应的补充,使我国专利法更加完善,进而可以进一步打击侵权行为。
3、我国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被授予专利满3年后才可提出申请。
现在社会的科技及发明日新月异,现在的专利在3年后就不一定具有其现在的价值了,这样可能造成研究人员的精力及金钱的损失。
我觉得应该把强制许可的申请时间和适用范围的限制放宽些,让专利更好的发挥其价值。
浅谈我国企业专利实施面临困境和应对策略
浅谈我国企业专利实施面临困境和应对策略【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世界形势下,企业综合竞争力已不仅体现在资金,人才等传统因素上,科技创新相应的专利发明也逐渐成为使企业立足于国际市场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相比于西方其他国家而言,我国专利相关法律和制度并不完善,民众意识淡薄,为了在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还需做出很大的努力。
本文就国内企业在国际新形势下所面临的专利方面的形势和困境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相应可行的策略。
【关键词】专利实施应对策略1 我国专利实施历史概况1984年3月12日,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随后公布并实施。
如今,我国专利法已经过了三次修改。
首先,在新颖性标准上,引进了很多国家采用的绝对新颖性标准,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授权的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其次,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
而且修改后整合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处罚,并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
自1984年我国颁布专利法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累计受理了28万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国外申请占54%,而在国内的申请中,属于企业申请的只占17%,而在国外的专利申请中企业申请高达93%。
简单换算后,中国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只有2.2万件,而外国企业申请了14万件,是中国企业的6倍多。
2 我国专利事业面临的困境2.1 我国专利结构严重失衡根据中国专利局有关数据表明,1997年国内外三种专利授权量合计为50996件,2002年国内外三种专利授权量合计为132401件,平均年增长17.24%。
但是我们从具体数据中发现,在专利授权的结构中,三种专利的比例却非常失衡,三种专利授权累计量中,国内部分,发明专利38211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4.7%,实用新型518499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63.78%,外观设计为256198,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31.52%;国外部分,发明专利65048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68.50%,实用新型28789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3.03%,外观设计为27040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28.07%。
论我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中国《专利法》诞生于1985年4月1日,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显得尤为重要。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专利法》分别进行了三次跨越性的修订变更,分别是:1992年中美贸易摩擦、2000年中国加入WTO、2009年针对新时期出现的诸多问题修订,专利法已经从他国传来之物渐渐演变成为有中国自生特点的产物,它正在融入越来越多的中国化元素。
但是,从当今专利法在中国的实施、保护和对专利发明的鼓励等方面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中国专利法的道路仍然是曲折而漫长的,它需要我们的继续完善。
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国内、国际保护意识欠缺知识产权的发展制度表明,各国在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时,主要是从有利于本国智力成果的产生、实用和保护来考虑的。
但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和经济、文化、贸易的全球化交流日益频繁,每个国家的智力成果已经不仅仅涉及到在于本国内部的保护。
为了解决地域性保护的问题,各国为适应国际条约纷纷修改了本国的条约,只是产权国际化的趋势。
中国虽然在这方面有过相应的修订草案并加以实施,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很多中国的科学研究者,虽然在研究中创造了新的专利技术。
但由于没有足够的专利保护意识,并没有及时的为自己的发明成果申请专利。
有的以公开学术交流会等方式无常的传达到了世界各地,有的直接被他人窃取成为自己的专利。
这就导致了技术外流为他人所用,没有达到学术公平保护的目的;还有一些人,虽然懂得对自己专利的保护,但由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成果的重要性,或没有国际化专利保护的意识。
导致很多中国的现今科学技术免费的流传到了国外,成为无偿为他国的科学财富。
这些不但为科学工作者带来了不公的结果,是对他们科学成果的肆意践踏,更是中国的知识和财富的巨大损失。
2、奖惩机制不够完善与世界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法》的奖惩机制总是略显不足。
我国专利法实施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专利法实施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段满银张国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近些年,世界范围内加强了对于专利法的不断关注,我国也开始逐渐对专利法的相关问题加大了重视,在这当中,对专利法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不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并且能够将其在技术创新以及实际的市场竞争当中的作用重新认识有着很好的价值,因此本文就对我国专利法实施的问题及对策相关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专利法实施;问题;对策1专利及专利法的概念1.1专利的概念在我国专利理论和实践中,“专利”有三层含义:①专利权的简称,即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即可专利性而授予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一种民事权利;②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③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一种新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
1.2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的完善和实施可以有效地鼓励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合理调整发明创造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智力成果、公平竞争机制的有力保障,促进科技信息的传播,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动科技研究和科技创新,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
2我国专利法实施的问题分析2.1专利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当前专利法保护制度主要在民事诉讼以及专利法和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文书当中存在,在对专利法实施保全之前,是否需要听取被专利申请人的意见、是否允许专利反担保、审查期限存在、做出诉讼前行为保全后提起诉讼的期限限制、专利保全错误的赔偿等问题上存在诸多错误和不合法之处,给专利法的保护有失准则。
产生的这些错误在实际当中往往会导致在实际的保全中由于对其理解不同使得保全结果产生很大的差异。
论我国专利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专利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专利法及其完善
3、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归属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为充分 地发挥专利制度对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
•
不仅未从发明专利中得到分文,反而光用于申请 和维持专利的费用已达20万元,连满足基本的温饱都 成了问题。有资料显示,武汉市300 多非职务发明人 中多数由于种种原因,过着清苦的日子,沦于社会边缘。 一方面又造成非职务发明人专利不能及时转化成产品 为社会服务,反倒成为包袱。这一现象表明我国专利 法的不足与亟需完善。
•
美国对外贸易法在这方面远远走在我们的前面, 其337条款(关于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经过演 变和变化,而今成了美国祭起知识产权保护大旗的武 器之一,即将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做法(其中专利为 主要内容之一)作为不公平做法的两种表现之一[⑤]。 它不仅有可操作的规定,还有专门的行政机关来执行 该规定。从1998年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频频以此对国外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发起337调查,其 中1998年涉及中国大陆产品的案件有4起,2000年3起, 2001年2起,2002年10起,2003年1-4月,4起;而尤 其值得注意的是,从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ITC发起 的18宗337调查中,有9起是来自中国大陆[⑥]。我国 对外贸易法这方面的不足十分明显。
“一个观点、想法的价值在于它的使用”
论我国专利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
我国专利法自1985 年4 月1 日施行以来,随 着司法实践和经济的发展,适时地在1992年和2000 年作出了两次重大修改,其中前一次恰逢中国与美 国发生了严重的贸易摩擦,而第二次则是我国在就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与美国等的谈判取得了 实质性进展后中国入世前,根据乌拉圭谈判最终成 果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 IPS协议) 的主要内容所做的一次主动修改。经过 两次修改后,新专利法的内容虽然基本上与TR IPS 协议的要求相一致,但有些方面仍留下了很大的缺 憾。
论我国现行专利法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论我国现行专利法的不足及如何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走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它的建立和发展对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技术创新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由于在制定时缺乏实践经验,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
我国现行专利制度的不足突出表现在三类专利的设置以及收费、维权和对申请的审查上,法律自身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专利的质量和效能,并影响着经济发展。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在法律上都被平等地称为“专利”。
但是,如果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来看,三种类型的专利在技术含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在专利法中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指具体的某个技术方案,而不是利用这种技术实际加工制作出来的某个具体产品。
这种技术方案的科技含量越高,新产品的功能可能就越新颖,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方案本身的科技含量对专利的社会价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发明来说,申请时所提交的技术方案与提交申请这一天以前社会上已经存在的已有技术相比,这一技术方案在技术上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否则就达不到要求;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则只要达到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能符合标准。
由此看出,一项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的专利申请可能因为达到了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而最终获得了专利,其结果是与发明专利一样被法律定义为“专利”,这样就出现了把优质品与一般的合格品统一定义为同一类产品的局面,这样做显然是不科学的。
外观设计指的是一种设计后的结果,它可以是一种有关产品形状的设计,也可以是一种有关产品图案、色彩,或者是几者相互结合的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是这种设计应该是新颖的并且在工业上能够被使用的。
在法律上,外观设计本身只是体现一种设计后所完成的具体结果——美术作品,而不涉及科学技术,因此它也不是一种技术方案,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事物。
专利使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解析与解决方案
专利使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解析与解决方案引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它为发明者提供了一种独占权,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进行控制和经济利用。
然而,在专利使用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侵权等方面产生影响。
本文将对专利使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专利权的有效性问题在专利使用过程中,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一个核心问题。
专利权的有效性包括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期限。
常见的专利权有效性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的合法性问题专利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专利权的合法性。
专利申请的合法性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发明人,且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而专利权的合法性则要求专利权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申请人,且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解决方案:对于专利申请的合法性问题,应当加强专利审查工作,确保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性和发明的创造性与实用性。
对于专利权的合法性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的专利权审查制度,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
2.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问题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指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
然而,在实际使用中,由于各种原因,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等。
解决方案: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的专利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专利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同时,应当加强对专利权的维护和保护,及时处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等问题。
二、专利侵权问题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专利权保护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
专利侵权问题是专利使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之一。
1. 侵权行为的判定问题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侵权行为的判定需要考虑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实质等因素。
解决方案:对于侵权行为的判定问题,应当加强对专利技术的保护,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及时处理侵权行为。
专利法律实施难点探析及完善建议研究
专利法律实施难点探析及完善建议研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意识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然而,专利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限制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专利法律实施面临的难点,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专利法律实施难点1.专利保护范围难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仅受到专利权利要求书的限制,还有其他因素。
例如,专利权的范围可能受到专利权限制、框架协议、新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决定一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专利侵权难以判断专利侵权作为专利保护的关键问题之一,其判断往往比较困难。
因为专利技术细节很多,侵权行为也往往涉及技术的细节问题。
这就需要依靠专家鉴定,而专家的鉴定费用相对较高,且专家鉴定结论也不一定能够有效将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联系起来。
3.专利权维权难度大专利权维权是专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也是最难的一道。
由于专利维权通常需要参考大量的技术文献,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维权成本往往非常高。
此外,专利维权的程序也相对复杂,包括起诉、上诉和仲裁等环节。
维权成本高、维权程序复杂,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专利权维权的效果。
二、完善专利法律的建议1.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构专利技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技术资产,因此需要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转移。
建立专门的专利技术转移机构可以为专利技术的转移提供技术服务、投资支持和市场分析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提高专利技术的转移率。
2.优化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为了解决专利保护范围难以确定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通过建立专门研究机构进行技术调查和判定;(2)设立专业委员会并制定判定标准,统一判定标准,从而减少专利保护范围的争议。
3.优化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为了解决专利侵权难以判断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专业的侵权鉴定机构和专家库;(2)完善侵权鉴定程序和标准;(3)提高或降低专利的标准。
专利法的若干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专利法的若干问题及其立法建议张 玲(南开大学法学系,天津300071) 摘要:专利法的两次修正使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在整体上得到了历史性提升。
但是,某些具体规则的内容尚有值得探讨之处。
专利法与合同法对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应协调一致;专利申请权与申请专利的权利性质不同,转让程序也不同,两者不能混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中的美感应改为装饰性,以反映外观设计的本质特点。
关键词: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外观设计中图分类号:D 92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667(2004)0120062205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生效以来,历经1992年和2000年两次大的修正,使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得到了历史性提升,各项专利制度也更加完善,达到了TR IP s 协定对成员国所规定的统一保护标准。
但是,认真研读我国专利法条文,以及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尚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均规定了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其中专利法第八条将合作发明创造与委托发明创造合并在一起规定:“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据此,专利法和合同法对合作发明创造均设计了两个层次的规则,其一为依据合作各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其二为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规则。
显然,专利法和合同法如此规定的出发点是合同优先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当事人已经就权利归属作出约定时,完全按照约定。
问题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规则,专利法规定是由“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一方享有权利;合同法规定是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在专利法领域中,“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一方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人所属单位[1](p .44)[2](p .161)[3](p .148)。
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陈荣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5期
摘要专利制度是通过确认和保持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及促进技术发明的专项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有效的法律机制。
专利制度自从我国实施市场经济之后,对于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现行专利制度在实施过程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主要提出了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申请著作权。
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以福建为例
的取得 、引进 、消化及产业化的实施细则》、泉州市制定的 《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 ,相继付
诸实 施 。
1 福建 省 实施专 利法 的基 本情 况
自1 9 8 5 年 专利 法实施 以来 , 我 国各级 政府 认真 贯彻 专利 法 及其 实施 条例 ,持续 加强 知识 产权 行政 管理 体系 和服 务体 系建设 ,加 大行 政执法 和 司法保 护力 度 ,不断 优化 知识 产权 发 展环 境 ,促使 高等 院校 、科研 院所 和 企业 的创新 意识 进一 步增强 , 自主创 新能 力得 到提 升 ,专利 申请量 和授 权量 逐年 增长 ,专利 对 经济 发展 的贡献 日 益 显现 。据 国家知 识产 权局 发布 的数 据显 示 :“ 十 一五 ” 期 间 ,国家 知识 产权局 共受 理 3
1 . 2专利授权与 申请数量稳步增长
由于福建 省一 系列 的 政策导 向 ,使得 我省 发 明人 、设计 人 申请专 利 的积极性 得 到发 挥 ,专利 申请 和授权 总量 高 速增 长 ,特别 是发 明专 利 申请 和授权 量增 幅显 著 ,专利整 体 质量 明显 提 高 ,呈 现 又好 又快 的增长 态势 。福 建省 知识 产权 局公 布 的数据 显示 : “ 十 一五” 期间 , 全省 累计 申请专 利 7 4 4 2 6 件、
2 0 0 4 年6 月 2日 福 建 省第 十届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2 0 1 0年 1月 3 0
日, 《 福 建省 人 民政府关 于贯 彻 国家 知识 产权 战略纲 要 的实 施 意见 》颁布 实施 。2 0 1 0年 7月 2 9 日,省政 府首 次 召开全 省 知识产 权工 作会 议 ,对 知识产 权 战略实 施及 其相 关工 作进 行 广泛 动员 、部署 。各 成 员单 位 围绕 推进 实施 意见 ,积 极强
我国专利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我国专利法几个问题的探讨我国专利法几个问题的探讨对我国专利法几个问题的探讨为了实现专利制度的国际接轨,1992年9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了修改我国专利法的决定。
这一决定将我国专利制度的水平提高了一大步。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教兴国方针的提出和实施,我国专利法中仍有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
在此,本文试图对我国专利法中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完善我国专利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废除国家计划许可制的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我国专利法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国家计划许可制”。
从我国专利法关于国家计划许可制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计划经济是国家计划许可制的基础。
我国专利法是1984年颁布,1985年实施的。
在制定这部专利法时,我国实行的还是计划经济。
在1984年10月2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
在这种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就决定了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中必然要建立国家计划许可制,就决定了国家计划许可制必然要以国家计划作为实施的根据。
相反,那种不是为完成国家计划而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则不能适用国家计划许可制。
第二,国家计划许可的授权完全取民于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
这就是说,只需经法定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不需征得享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同意,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就可以实施其专利,享有专利权的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实施国家计划许可的单位只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费标准向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平衡专利法的实践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平衡专利法的实践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平衡:专利法的实践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鼓励创新和创造,推动技术和文化的进步。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众多领域中,专利法是一项关键的法律制度,它旨在保护发明者的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创新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
然而,在专利法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的平衡。
一、专利的保护范围界定的问题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专利保护的核心在于对发明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但如何准确而公正地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却存在一定的困难。
传统上,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要求书来定义其专利的具体范围,然而,由于技术发展的快速变化和专利申请材料的复杂性,专利保护的范围界定面临着很多争议。
为解决这一问题,专利法实践中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技术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意见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可以为专利保护的范围界定提供宝贵的参考。
其次,审查机关应该不断改进审查指南和标准,以适应技术的发展。
此外,各国之间可以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统一的专利保护标准,以便更好地解决范围界定的争议。
二、专利的有效期限的问题专利的有效期限是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方面,专利的保护期过短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无法获得足够的回报,从而降低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专利的保护期过长则可能限制了其他创新者的发展空间,阻碍了技术的进步。
为了解决专利的有效期限问题,可以考虑采取灵活的措施。
一种方法是根据不同领域和技术的特点来确定专利的有效期限。
例如,在快速发展的高科技领域,可以适当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而在传统行业或技术水平相对稳定的领域,可以缩短专利的保护期限,以促进创新和竞争。
另外,可以通过建立专利费用分层制度来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对于创新水平较高的技术或者发明,可以向专利申请人提供更长的保护期限,但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也会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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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我国专利法在制定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
一、背景
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
据分析: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有两大主要动因,一是美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专利申请积压和低质量的专利;二是专利诉讼费用过高、耗时过长。
这对美国创新活力的激发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需要特别关注。
一是将长期施行的先发明制改成了发明人先申请制,即专利授予先申请的真正的发明人。
二是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实行绝对新颖性。
修改之后凡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人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
三是在对专利提出质疑的机制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加了新程序。
此次专利法修改,美国取消了双方再审程序,增加了授权后重审程序和双方重审程序。
二、保护专利权是中国的战略抉择
从美国的案例中,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专利权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越开放,竞争越充分,专利权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就越明显。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对专利权保护工作更是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我国应该完善专利权立法,合理配臵刑罚,细化量刑幅度,加强保障科技专利成果的适用,形成专利权维权良好的法律调控机制。
三、《专利法》下我国发明专利的发展现状
从2005年到2010年,仅北京市专利申请量就翻了1番,2009年,专利技术合同成交974份,与2008年同期相比增长15.13%;专利技术
交易额也由2008年的59.64亿元增加到118.13亿元,同比增长98.07%。
研究表明,每单专利技术合同平均交易额高于一般技术合同、发明专利技术合同的平均交易额又高于其他专利技术合同,这一现象凸显了专利技术的价值,说明专利作为一种法律特权,通过价值的实现开始回归其经济的原意,并逐渐成为企业、城市和国家发展竞争力的策略与手段。
我们可以乐观地判断、甚至已经有迹象表明,具有专利权意识的投资家们会越来越青睐于专利技术交易。
四、我国《专利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立法原则,我国目前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和专利代理条例等相关文件。
专利权立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直接反映。
《专利法》作为规定我国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制度的法律,在立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臵。
由于《专利法》在制定时其本身就存在着缺陷并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专利法》没有随着新的形势发展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直接影响到的专利权立法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导致立法体系中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错位、失衡、交叉甚至矛盾的现象。
(一)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明确,但对收益有不同理解
我国将专利权的所有权给予了项目承担单位。
但是所有权具体指哪些权利,是否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也赋予完成单位,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利益分配并未随所有权一同赋予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既然产权归属明确,相应的收益支配也完全应由单位决定;而管理部门认为,产权虽然是单位的,但收益并不必然与所有权一致,收益如何分配不能完全交由单位处理。
(二)法律与部门规章制度配套不完善,实际操作中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果转化
实际操作中,各个部门出于自身权能职责的考虑,出台的各类约束办法,往往出发点不一,侧重各有不同,有些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导向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专利成果转化造成了不利影响。
我国对财政公共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专利权,有的部门仍然遵循传统观念,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管理,并且将所有权定义为国家所有,与一般国有资产等同加以管理。
科研单位不能自主支配转让收入,弱化了科研单位进行成果转化的动力。
有关部门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主观意图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造成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极易错失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市场良机。
(三)专利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待规范
目前来看,我国个人享有的收益比例较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未设奖励上限。
由于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的上限,导致对个人分享部分自由量裁空间过大,涉及国有资产问题,财政部和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困难。
对于发明人所在院系或实验室,也缺乏稳定比例的收益分享。
院系或实验室是产生发明的基本组织单位,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有利于激励持续性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产生更多的成果。
院系或实验室如何享有收益,享有多大比例的收益才适当,还没有形成合理的规范。
五、我的建言献策
(一)制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规范
专利成果能否实现产业化,与发明者及其单位的积极性、能动性密切相关,如果发明者及其单位没有积极性,专利成果就无法顺利进入经济系统,因此,保护发明人的积极性是基本原则。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外,单独制定科研单位专利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在收益归属、收益分享、
审批程序、税收等方面予以明确引导。
(二)在法律层面明确财政投资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权属
发达国家一般都把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下放到科研机构所有。
“拜杜法”将长期积累在政府手中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下放到机构,再转移至产业界,促使研发成果发挥出经济效用,成为造就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对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明确了将所有权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
财政资助的科研成果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发明人所在单位,只有专利权人才享受专利带来的权益。
这符合专利权的特性。
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处臵权(包括占有、支配和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将处臵权一并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由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拥有完整的产权。
或者是应简化处臵程序,特别是对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成果转化时,“三上三下”的审批程序,使高科技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贻误市场良机。
(三)赋予科研机构自行制定具体分配比例的权力
专利权归科研机构所有,那么科研机构就有权自行制定具体收益分享的细则。
政府部门应引导激励的大体方向,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
科研机构在制定具体的分配比例时,相关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督。
参考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学校、院系、发明人和技术转移机构四者之间,遵循一个大致的比例。
对于个人收益部分,应配合其他工资政策、税收政策予以约束,例如工资总额限制、个人所得税等,使个人收益分享有上限约束。
(四)提高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化程度
支持研究型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成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探索适合国情的体制机制,用专业化模式推动技术转移办公室建设。
取消对事业单位成立致力于技术转移的非营利机构的限制,动员各方面力量做技术转移工作。
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技术转移机构与科研单位、实验室(院系)、发明者共同分享转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