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排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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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管理,规范公司工业废水的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废水排放管理及考核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外排水的管理。
2名词术语
2.1工业废水:各类工矿企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一切液态废弃物的总称。
2.2水污染:又称水体污染,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地下水等水体后,使水体的水质和水体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
3管理职责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环科。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业务职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工业废水管理考核标准
4.1.1各生产单位外排水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2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而且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否则,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运行。
4.1.3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公司征收其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征收超标排污费。
4.1.4对严重污染水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实行淘汰制度。
4.1.5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并依据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4.1.6根据总量控制原则,严禁各单位把高浓度污染物稀释后排放。
4.1.7严禁向下水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及各类污染水体的废物。
4.1.8各单位的废料一律由车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外排。
4.1.9转移危险废物(废酸液、废油、废乳液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4.1.10安环科负责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