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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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员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
根据原山西省教育委员会,晋教社字【1994】年第3号和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教育局并教高成字【2003】7号文件精神,社会力量办学(民办教育)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对提出退学的学员退还所收的费用:
一、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我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招收的学员,因故退学,由本人写出退费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均可办理退学事宜。
二、学员退学,学校应按下列规定标准退还学杂费:
1、注册学员,在学校没开学之前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95%;
2、开学一周之内者,退还学杂费的80%;
3、开学一周至一个月内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70%;
4、在开学一个月至两个月之内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50%;
5、超过二个月退学者,不退还学杂费。
三、学习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学员退学,学校应按下列规定标准退还学费:
1、已注册学员在开课前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95%;
2、在学员学习课时达10%以内提出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85%;
3、达课时20%以内提出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75%;
4、达课时40%以内提出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55%;
5、达课时40%以上提出退学者,不再退还学杂费。
四、学校接到学员退学申请后,应在三日内给予同意退学或不同意退学的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尽快办理退学费事宜。
五、学员退学、退费办法学校应在招生时公示。
六、上述规定不适用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学校劝退、除名处理的学员。以上退费规定只针对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机构,对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应按有关“学生因参军、就业、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困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的,学校和教育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所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的规定办理。
摘自晋教社字【1994】年第3号并教高成字【2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