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员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

根据原山西省教育委员会,晋教社字【1994】年第3号和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教育局并教高成字【2003】7号文件精神,社会力量办学(民办教育)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对提出退学的学员退还所收的费用:

一、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我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招收的学员,因故退学,由本人写出退费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均可办理退学事宜。

二、学员退学,学校应按下列规定标准退还学杂费:

1、注册学员,在学校没开学之前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95%;

2、开学一周之内者,退还学杂费的80%;

3、开学一周至一个月内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70%;

4、在开学一个月至两个月之内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50%;

5、超过二个月退学者,不退还学杂费。

三、学习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学员退学,学校应按下列规定标准退还学费:

1、已注册学员在开课前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95%;

2、在学员学习课时达10%以内提出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85%;

3、达课时20%以内提出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75%;

4、达课时40%以内提出退学者,退还学杂费的55%;

5、达课时40%以上提出退学者,不再退还学杂费。

四、学校接到学员退学申请后,应在三日内给予同意退学或不同意退学的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尽快办理退学费事宜。

五、学员退学、退费办法学校应在招生时公示。

六、上述规定不适用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学校劝退、除名处理的学员。以上退费规定只针对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机构,对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应按有关“学生因参军、就业、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困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的,学校和教育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所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的规定办理。

摘自晋教社字【1994】年第3号并教高成字【2003】7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