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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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发﹝2009﹞128号
【发文日期】2009-08-28
【实施时间】2009-08-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直属局来函来电询问,经济落后市县是否可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3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规范执法,现将该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市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确定当地的土地等级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经济落后市县政府在确定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时,已考虑经济发展程度的因素。经济落后市县的地税局应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得自行将税额标准再降低30%。
二、对未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三、高尔夫球场的土地使用税问题,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高尔夫球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