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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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5、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申请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

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3篇)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修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六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四)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金。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证明、经营资金证明等材料;(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个体工商户应当将营业执照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个体工商户名称;(二)经营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五)注册资金;(六)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政策等;(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违法活动。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提交材料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自然人或个人从事非法人或非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登记程序。

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登记程序规定。

本文旨在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程序规定,帮助读者了解如何合法经营。

首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阶段,登记人需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递交。

其次,审批环节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企业名称核准、经营场所的符合规定等。

审核通过后,颁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

最后,登记阶段是指登记人在领取登记证书后应按规定在经营地点进行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获取相关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同时,个体工商户还需要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在个体工商户登记过程中,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可能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最后,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后应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不得从事违规经营和虚假宣传等行为。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程序规定包括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人应准备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递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关证书,登记人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并获取营业执照等。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规经营行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具有自己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和独立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依法登记注册:(一)依法具有独立的名称、组织形式及独立财产;(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经营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批准证书等法定证照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法定证照”);(三)有居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四)依法纳税。

三、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注册的,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依法应当具有的法定证照的复印件;(三)能够证明居所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材料。

提交以上材料的,应当同时提供材料原件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

四、登记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未提交完整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仍然不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个体工商户不得以捏造、涂改证照等手段进行注册登记,不得虚构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申报经营范围,不得涉及禁止经营的领域。

五、补充登记和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要补充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六、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缴纳税款,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二)完成个体工商户的清算工作。

个体户注销流程

个体户注销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字体显示:大中小]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委托代理人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注销登记前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说明: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未能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必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先注销税务登记:(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②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③《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④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⑥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①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③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④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⑤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二、申请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有效居留国家的外国公民;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备独立民商事法律行为能力;4.具备独立承担债权债务能力;5.具备从事所选择的经营活动的能力;6.具备资金、场地、设备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7.具备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三、办理程序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表:个体工商户首先需要填写并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应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2.提供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场地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3.现场核查:税务部门会对个体工商户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后,税务部门将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需要注意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和材料,同时配合税务部门的现场核查,确保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义务和权利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后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1. 义务1.定期申报税款:个体工商户需要按时完成各项税务申报,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2.准确记账:个体工商户需要做好财务记账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真实。

3.配合税务部门核查: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配合进行税务核查工作。

2. 权利1.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根据法律法规给予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参与税收政策制定: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相关组织或机构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讨论。

3.遵守税务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个体工商户在税务登记后,有权要求税务部门在其税务征管工作中遵循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违规处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罚规定。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3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 6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9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15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9 6.证照补/换发审批表23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样本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26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28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0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34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36 6.证照补/换发审批表38 三、登记申请一次告知单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告知单42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告知单43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告知单44 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告知单46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告知单48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告知单49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权限:(请选择下面一项在□内打√,未选择的在□内打×)1、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同意2、可以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的文字。

□同意3、若申请的名称(字号)不能核准,可以修改、增加或减少名称(字号)字词表述。

□同意4、可以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同意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注:1、“委托权限”若选择第1项或者第4项,就不要再选择第2项和第3项;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不得涂改,若需要更正或者修改,应当重新填写。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确认。

5、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本及所有副本注: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由本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清税证明文号注册号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名称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家庭经营□注销原因备注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年月日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4.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是指发生法定变更事项后,依法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以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并保存相关变更信息,同时更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保证法人、投资者或经营者的权益和经济利益。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登记的原因、内容和材料清单等。

三、变更证明材料:根据个体工商户变更事项的具体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变更事项及相应的证明材料:1.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经营者变更:需提供变更登记机关认可的相关变更文件,如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修改证明、资本注入证明等。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变更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产权情况。

3.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有关的经营范围调整证明文件,如经营许可证、行业相关的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明等。

4.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包括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变更的原因、材料等。

5.其他变更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调整证明等。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和章程或证明副本: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初始登记时颁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及章程或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根据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公示材料:根据地方性规定,可能需要提供公示材料,如公示告示、公示登记证明等。

1.提交材料需全部真实有效,不得填报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2.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对应。

3.资料排序需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进行,以方便工作人员核对和办理。

4.提交时应交齐所有材料,如有缺失,应说明缺失的原因并承诺尽快补齐缺失材料。

5.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个体工商户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工商登记表格

工商登记表格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表格和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目录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格(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6、个体工商户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7、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表8、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9、遗失营业执照的挂失报告(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表1、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1、受理通知书2、准予登记通知书3、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予登记通知书(四)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归档目录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5、个体工商户换验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事项: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2、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者签字:年月日备注: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换、增)营业执照及领取营业执照、验照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2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个体工商户补(换、增)营业执照申请书注册号:备注: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或遗失、损坏,申请补(换)发营业执照,或申请增加执照副本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本申请书和《委托代理人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以个人身份独资经营、自负盈亏、自负责任的商业机构。

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自身的经营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以便获得法律保护和享受相应的权益。

提交登记材料是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第一步,材料的规范准备对于顺利登记非常重要。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需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因此需要提供与经营场所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等。

如果经营场所是自有房屋,还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根据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例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这些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都需要提交。

4.经营者的照片:需要提交经营者的近期免冠彩照,可以用于登记时的身份确认和证件制作。

除了以上主要材料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可能有一些特殊要求,具体还需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准备。

此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为了提高材料的规范性,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2.注意材料的有效期:一些材料如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都有一定的有效期,申请人需要在有效期内提交材料。

如果材料已过期,可能会影响登记的顺利进行。

3.注意材料的复印件质量:经办部门需要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复印件的质量至关重要。

申请人应该确保复印件的清晰度和准确性,以免影响材料的审核。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规范准备是确保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

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和要求,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和解释说明。

只有做到材料的规范准备,才能顺利完成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 (1)【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2)【2】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3)【3】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3)【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6】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3)【7】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说明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州市红盾信息网”()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注:1.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月。

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的必备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的必备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的必备材料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模式,既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财富自由,也能够更好地掌控自己的时间和工作方式。

然而,在申请开业登记过程中,很多人不清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的必备材料。

一、个人材料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4.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5.负责人的简历及近期免冠相片二、企业材料1.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资金、股东信息等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书3.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预算、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4.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开户卡三、其他材料1.关于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的申请和证明2.职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文件3.消防验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4.卫生许可证、环保手续等证明文件以上是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的必备材料。

在准备材料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该准确填写所有的信息,并且确保所提交的证件和文件是真实有效的。

2.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要做好针对性的准备,例如一些特殊行业需要具有特殊的资质证书或手续。

3.在提交材料之前应该咨询专业人士,获取相关的指导和建议,以免在后面的申请过程中出现问题。

4.正确理解和填写开业登记表的各项信息,确保能够获得相关的开业许可证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5.在进行申请之前,除了准备好必备材料,还需要确保自己已经具备了充足的创业筹备和资金储备,以确保后续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申请之后,需要耐心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批结果,在审批过程中积极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

05.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目录注意事项 (1)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3)X.共性提交材料 (3)A.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4)B.食品、药品新办提交材料详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新办(适用一照通行)》 (4)二、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5)X.共性提交材料 (5)A.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7)B.食品、药品变更提交材料详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适用一照通行)》 (7)三、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延续提交材料规范 (8)X.共性提交材料 (8)B.食品、药品延续提交材料详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适用一照通行)》 (8)四、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五、个体工商户“一照通行”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9)注意事项1.未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的,申请“一照通行”的(须办理食品经营、药品经营相关业务但不涉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还需换发“一照通行”营业执照,按《证照管理事务“一照通行”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收取,许可事项根据办理事项,按照相对应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对未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因市内迁址须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的,因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须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五条简化程序要求的除外),须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按本规范的相关要求收取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市场主体变更(备案)登记的,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相同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办理市场主体变更(备案)登记但不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适用《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一并申请备案事项。

同时申请多项事项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已取得“一照通行”营业执照的,其经营范围不再涉及食品经营、药品经营的,须同步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提交材料见本规范要求)及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注销(只需提交对应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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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注:1.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月。

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按照本规范执行。

【2】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经营者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仅限于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的调整以及经营者因改名而产生的经营者姓名调整。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5.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4.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一并提交副本。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中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

【7】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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