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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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工厂”(sweatshop)的问题最近引来很多的讨论。血汗工厂一词最早源于英国1830年代条件恶劣的制衣工厂。英国第一个反血汗工厂的法案与废奴法案都是1833年通过的。所以早期对血汗工厂的反对跟废奴运动其实一脉相承。西方社会保护劳工制度的形成及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建立都跟反对血汗工厂的诉求有关。近年来耐克、锐步、沃尔玛、以至苹果公司等都曾被指控使用血汗工厂。一些研究中国劳工问题的香港和美国学者发现由于西方社会对血汗工厂的批评和抵制,许多著名的品牌厂商从从90年代中期开始纷纷在他们中国的分部和供应商中推出企业行为规范,至少从表面上维护基本的劳工权益以避免对品牌形象受损。
血汗工厂当今美国将血汗工厂定义为雇主违反联邦或州的劳动法中一项以上的关于最低工资、加班、童工、家庭作坊、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人的报酬或产业规范的规定。中国的法律中似乎并未出现这个字眼,但也有类似的规定。从美国的标准来看,可能中国的大多数工厂都应该被划入血汗工厂之列。我们当然不能用美国的法律来衡量和要求中国的企业,但是工人收入低、待遇差、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的(准)血汗工厂在中国的普遍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术界对血汗工厂的争论由来已久。有人说血汗工厂纯粹是一个主观的道德判断,不具备学术价值。也有人会说这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法律是人制定的,而立法的原则当中必然包含着对公正和效率的考量。主流经济学界一向不主张打击血汗工厂。哈佛经济学家萨克斯(Jeffrey Sachs)1997年曾表示,虽然他从道义上反对童工及虐待工人,但是:“我关心的不是血汗工厂太多了,而是太少”。克鲁格曼(Paul Krugman)也曾经将血汗工厂主称为“没良心的只知道抓住机会通过廉价劳动力赚钱的跨国公司和贪婪的地方企业家”。但他也强调所有的发展都是从血汗工厂起步的。
有人说只要工人进入血汗工厂是自愿的,就没有任何问题。不管工资多低,条件多恶劣,只要工人是自愿的,就足以说明他们的生存条件已经因此得到了改善。但是,工人进入“血汗工厂”真的都是自愿的吗?中国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但问题是在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许多承诺常常得不到兑现,甚至雇主自己对未来的、潜在的“职业危害”也并不清楚。否则,如果工人事前就清楚自己未来可能或遭受严重的健康损害甚至伤残风险,那么他们宁可钱少赚一点也一定不会做这种铤而走险或慢性自杀式的选择。如此看来,血汗工厂的问题首先应当是一个制度和执行的问题。
其次我们要问,一个人为什么会“沦落”为(准)血汗工厂的工人?是他们自己愚昧、落后、懒惰,还是有其它社会性的原因?必须强调,市场里面的工人同时也是国家的公民,而公民应当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如果一个国家贫穷或者无能到让她的国民如果不进入血汗工厂就只能饿死或沦为乞丐,那我们也无话可说。事实上在一些极端落后国家比如巴基斯坦也确实发生过因为血汗工厂关闭导致工人境况恶化、或者女工转而靠卖淫为生的事情。但是当今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人均GDP超过4000美金、政府每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两万亿美金,如果也这样宣称就实在说不过去了。极端的自由主义者推崇个人自由,甚至对自己的同胞自由地饿死、自由地做乞丐也无动于衷。他们主张“程序公正”,却对“起点公正”和“补偿性正义”嗤之以鼻,对历史上的不公正问题熟视无睹。他们主张有一个中立的程序施用于任何社会群体:兔子也好,乌龟也好,让他们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始跑就好了。
主体的农民的长期的制度性剥削、转型过程中因为“掌勺者独占大锅饭”等对城市工人的无情剥夺、以及其它方面严重的分配不公造成的。按理说社会福利保障应当可以作为对这样的不公正的弥补。但是,资本主义的北欧社会福利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开支接近GDP的30%,英美等所谓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也接近20%,社会主义的中国却连10%都不到。而且,中国的福利向来是“负”的,也就是对高收入者特别是官僚阶层的补贴大大高于对低收入者的补贴。这就是秦晖教授所说的中国老百姓的自由比不上低自由的福利国家,而福利也比不上低福利的自由国家。而这种自由福利“双低”状况正是许多人进入血汗工厂的前提和背景。
按照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原则,国家制度的设计除了平等地保护个体的自由和权利,还应当使社会中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有限的、但是最好的保护。对罗尔斯而言,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当其能够改善社会中最弱势的而不是最强势的成员的境遇时候才应当被容忍。森(Amartya Sen)认为贫困并不仅仅是低收入而是对人的基本能力的剥夺。森主张对自由的保护应当包含五个元素:政治自由,经济能力,社会机会,决策透明、保障性安全。他认为包含这五大元素的、对人类自由的扩展性的保障应当既是发展的核心目标又是发展的主要手段。如果拿罗尔斯和森的标准来的标准来对照,中国的制度公正无疑是一个笑话。因此血汗工厂的正当性也应当被打上问号。
即使不考虑公正的问题,我们仍然要问,支持血汗工厂的发展就一定符合“效率”的原则吗?就一定是经济增长的必由之路吗?支持血汗工厂的经济学家通常都会援引比较优势原理来论证政府不干预的自由贸易从长期来讲将使得交易各方都普遍受益。按照比较优势原理,如果一个国家要求为其工人支付超出目前市场水平的工资,那么它就会丧失自己的发展机遇并永远落后。比较优势也是近10年前林毅夫与杨小凯辩论时所提出的“后发优势”的支撑理论。林认为中国充足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可以用来置换昂贵的资本,大量吸引外国投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杨小凯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问题。虽然后发国家有较大的模仿空间,但模仿技术比较容易,模仿制度则因为既得利益的阻挠会比较困难。但是杨小凯认为只有"制度兴国"才真正靠得住。在没有一个“良序”制度条件下,即使能有短期的经济增长,也会为长期发展埋下隐患。杨小凯强调后发劣势的最重要弊病并不是国营企业效率低,而是将“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其结果就是使市场化沦为"坏的资本主义":除了官商勾结、政治垄断等之外,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收入分配不公。
林杨的辩论可以为我们思考血汗工厂问题提供一个很好的视角。我们要问:是否遵循比较优势放任自流地让(准)血汗工厂发展下去,产业就可以逐步自动升级、由劳动密集向技术和知识密集型转化、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化,因此工人的收入和待遇就可以普遍提高并最终消灭血汗工厂呢?答案基本上是否定的。当今的国际竞争已经进入产业链和价值链竞争的阶段。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得到了进入国际生产分工的机会,但是却集中在最不赚钱的、技术含量最低的加工制造环节,其特征就是对劳动力、资源与环境的掠夺性使用。居于产业链高端的发达国家的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普遍控制着技术、市场和定价权,因而处于价值链底端的中国企业几乎被禁锢而罕有升级的或获得高附加值的机会。这就是为什么作为加工制造者的富士康只能从市场售价$600的iPhone4中分得$6.54,$299的iPod中分得$3.70。在这种情况下,后发者的学习基本仅限于一些简单的反向工程和应用性的开发,真正的研发活动普遍缺失。即使一些代工企业能掌握一些核心技术,由于其大客户的钳制也很难发展自有品牌。当西方企业的高技能雇员普遍投身于学习、研发与创新并得到高回报的支撑时,中国企业的低技能雇员普遍投身于几乎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缺乏学习和提高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