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提高学校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有效地处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2. 提高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为受伤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校医、德育主任- 成员:全体班主任、各年级组长、后勤保障人员等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和处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2. 医疗救护组- 组长:校医- 成员:学校医务室工作人员、附近医院医护人员负责受伤学生的现场救治和后续医疗救治工作。
3. 安全保卫组- 组长:德育主任- 成员:学校保安、班主任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防止事故扩大,并协助警方调查。
4. 信息联络组- 组长:教导主任- 成员:各年级组长、班主任、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
5. 心理辅导组- 组长:心理教师- 成员:学校心理教师、班主任负责对受伤学生及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
四、应急处置流程1. 事故发生- 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发现学生受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学生进行初步救治,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2. 现场处置- 安全保卫组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秩序,确保事故现场安全。
- 医疗救护组对受伤学生进行初步救治,同时协助120医护人员进行救治。
- 信息联络组及时收集事故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3. 事故上报- 信息联络组将事故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4. 后续处理- 医疗救护组对受伤学生进行后续医疗救治,确保学生康复。
- 心理辅导组对受伤学生及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
- 安全保卫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
- 信息联络组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
⾼校学⽣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校学⽣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近年来,⾼校学⽣意外伤害事故⽇益增多,不仅给学⽣及其家庭带来了巨⼤的伤害,也危及到⾼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妨碍了⾼校和谐校园建设,也给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的冲击。
⾯对这样危机,⾼校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学⽣伤害事故的处置⼯作,以降低学⽣伤害事故的危害性。
⼀、⾼校学⽣伤害事故的界定⾼校学⽣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前没有⼀个统⼀的标准。
⽐较典型的说法是:⾼校学⽣伤害事故指的是⾼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校外活动中,在⾼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学设施或者⽣活设施内发⽣的,导致在校⼤学⽣⼈⾝伤害后果的事故。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对其具体范围作如下界定: 1.在时间上,事故发⽣在⾼校对⼤学⽣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等责任期间。
具体范围指从⼤学⽣⼊学⾄学期结束这段时间,节假⽇以及寒暑假不包括在内。
2.在地点上,事故的发⽣是在⾼校对学⽣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等责任的地域范围之内,通常是发⽣在⾼校校园内,偶尔也发⽣在⾼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地中。
3.在主体上,⾼校学⽣伤害事故的侵权⾏为⼈可以是⾼校、⾼校教职⼯,也可以是⼤学⽣和其他个⼈。
责任主体主要有⾼校、⼤学⽣和其他个⼈。
⽽受害⼈仅限于⼤学⽣,⼤学⽣以外的⼈在⾼校受到的意外伤害不属于⾼校学⽣伤害事故。
4.在结果上,它必然导致⼤学⽣的⼈⾝损害后果。
⼆、⾼校学⽣伤害事故的类型(⼀)由不可抗⼒导致的学⽣伤害事故不可抗⼒指的是⽆法预见、难以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台风、洪⽔、海啸、冰雹、泥⽯流、⼭体塌⽅等⾃然因素引发的伤害事故,同时,也包括由社会因素导致的学⽣伤害事故,如战争、动乱等。
对于此类事故《办法》中明确规定,若⾼校⼰经履⾏了相应的职责,⾏为并⽆不当,则⾼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校教育教学设施导致的学⽣伤害事故《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活设施。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黉舍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讲授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产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济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黉舍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令有规定的或者黉舍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及其周边发生的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是: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妥善处理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承认和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原则是:责任在谁,由谁承担。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第六条学校要设置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流程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抢救,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及时报告学校负责人及教育主管部门;(三)学校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成员到达现场,组织调查现场情况,采集证据;(四)根据调查结果,确认事故责任方;(五)及时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的记录档案,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结果、赔偿金额等内容。
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因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学校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申请表》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责任在谁,由谁承担:即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公认原则,即事故责任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 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指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过失或疏忽的行为。
3. 刑事犯罪行为:指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涉及到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六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事故现场调查困难:如事故现场异常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调查过程可能会遇到困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及释义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我校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保障2.1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2.2 学校要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3.1 学生遭受伤害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班主任报告。
3.2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护,并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3.3 学校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处理结果与赔偿标准4.1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作出处理决定。
4.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给予受害学生或其家长必要的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人,学校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学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章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6.2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注释:1. 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对安全事故及其危害的认识、预见和判断。
2. 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跌倒、撞伤、触电等。
3. 赔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到损害的人作出补偿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惩罚的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内地的一部法律,是一部专门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
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 学生是否应当承担自己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学生应当尽量保证自身安全,但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
(1)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第三人的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当事人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者他人。受到伤害的是学生的,学生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是监护人。至于学生自己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侵权法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不是当事人,不是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有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确定赔偿关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需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是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可以继续向学校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三种不同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其条件非常清楚,即受到损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受到伤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是否予以区分,其实在1988年制定《民通意见》时,就想解决的,但都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在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时对此也没有解决。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仍然采取同样的归责原则处理。《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和侵权法法理,最终作出这样的规定,确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证明成立的,直接推定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失。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主张无过失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规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
3.所有干部和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应当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精心组织和安排,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前,教师应当进行学生缺勤追因工作,并结合授课内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应当尽到监管职责,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安排好班里的特异体质学生。
5.各处室、班级和教师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对校内的设施设备、校舍、消防及其他硬件设施的安全检查,并及时上报检查出的问题。
重大隐患相关科室责任人要马上到场监控,并安排立刻整改落实。
其他隐患上报后,相关科室要纳入工作计划,逐步落实,不留隐患。
6.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7.时刻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二、处理程序一)救护: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当事老师应当立即采取干预措施,救助受伤学生,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如果伤情特别严重,应立即拨打120联系救护。
二)报告:在对学生进行初步救治的同时,应立即向处室分管领导报告,详细说明学生伤情及受伤原因。
分管中层在第一时间内联系班主任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2.中层向校级领导报告时,应立即安排车辆送学生到医院,并携带适量现金,与班主任和当事人一起做好学生救治工作。
同时,向分管业务的副校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校长汇报事情原委及事态发展。
如果事态严重,校方应迅速组织有关处室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怎么处理和赔偿
校园发⽣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怎么处理和赔偿校园是⼀个⼈⼝密集的公共场所,其中⼤部分都是未成年学⽣,属于⽆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那么,如果在学校发⽣伤害事故,学校怎么处理和赔偿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如何处理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的监护⼈;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式救助。
发⽣学⽣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伤亡事故的,教育⾏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民政府和上⼀级教育⾏政部门报告。
学校的主管教育⾏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事故的处理⼯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如何赔偿学⽣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或者其他相关当事⼈的过错造成的学⽣伤害事故,相关当事⼈应当根据其⾏为过错程度的⽐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有⽆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所起作⽤的⼤⼩,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
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学⽣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促进学校和家庭的良好沟通与合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园内或校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学生身体或心理受到伤害的情况。
学生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触电事故、溺水事故、火灾事故、校园欺凌、意外摔倒等。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事故:学校教职工、学生或家长发现学生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学校报告。
二、报告事故:学校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对伤势进行初步判断。
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紧急救助:根据受伤学生的情况,学校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紧急救助,并及时将伤势较重的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四、事故调查:学校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五、通知家长:学校应立即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及时向家长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六、伤势监测和康复:学校应监测受伤学生的伤势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康复治疗和辅导。
七、事故登记和统计: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和统计,并定期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过程中,学校应注意保护学生隐私,确保信息安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表3. 学生伤害事故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主管部门:指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州教育厅等上级教育管理机构。
2. 学校:指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学校人员不足:学校可以合理调配教职工资源,加强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伤势较重学生的救助和治疗困难:学校可以与医院等卫生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合作,确保伤势较重学生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治疗。
3. 家长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协商,尊重家长的合理诉求,寻求解决之道。
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摘要:一、引言二、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三、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具体情况四、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计算方式五、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在学校中,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活动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导致学生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便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 年计算。
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2.医疗费:赔偿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3.误工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工作收入。
4.护理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5.交通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
6.住宿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就医产生的住宿费用。
7.营养费:赔偿受害人因受伤需要补充营养而产生的费用。
三、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具体情况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具体情况包括:1.学校设施不安全导致的伤害。
2.学校组织活动不当导致的伤害。
3.学生之间的打闹导致的伤害。
4.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伤害。
四、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计算方式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 年计算。
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2.医疗费的计算:赔偿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最近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此次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办法》出台后,将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
(焦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模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应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下列处理正确的是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害扩大。
学校办理责任保险的,应当及时告知保险机构参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处理事故。
属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保全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应当如实向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介绍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救助措施等有关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应当在十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参与事故处理的其他与受伤害学生有关的人员,不得有侮辱、殴打教职员、事故处理人员及侵占、破坏学校设施、设备的行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事故处理结果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由学校负责筹措;学校筹措资金有困难的,由学校举办者协助筹措。
因学校过错发生重大、群体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所需资金,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由责任保险赔付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未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和处理预案)
靖
边
九
小
2012-2-12
靖边九小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和处理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证学校的安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学生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以预防学生的意外事故,应对校园人身伤害。
一、成立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高琳
副组长:郭帅瑜王娅婷陈彦权
成员:闫彩艳谢春利周春王继龙和各班班主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校是学生学习活动的场所,学校的管理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切身安全。
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该把安全工作这根弦拉紧,明白学校内部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涉及学生安全的环节上加强管理,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在学校管理中有没有安全意识是减少事故发生的前提。
为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一)学校门卫保安要把好第一关
(1)学校门卫由保安公司直接委派,实行轮换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
(2)外来人员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门卫在登记时必须查验证件、问明事由、通知相关老师确认后才能放行。
(3)对于不能说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放行。
(4)有人强行闯入校园,门卫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学校负责人和当天的值日行政领导,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和老师的安全。
(二)全体任课教师的管理制度
1、全体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着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校长室汇报。
2、学校相关部门和班主任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利用板报、宣传橱窗、讲座、晨会、班会等方式时刻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并作好书面记录。
3、禁止教师以任何理由使用诸如拍打、罚站、罚跑、罚抄作业、罚打扫卫生、罚留校等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除非上体育课等教学需要,教师不要(尤其是在纠正学生违纪行为时)触碰或拉扯学生的身体或衣服。
4、禁止教师以讽刺、嘲笑等不良态度与学生交谈。
在批评学生时,采用的语言应适当,不能挖苦羞辱学生,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杜绝使用侮辱性语言。
5、教师应准时到达教室上课,在上课期间不能离开课堂。
如确实有必要离开(如上卫生间、送学生治病等)应尽量请办公室人员或其他教师代为照看学生。
严禁教师离开课堂后在办公室或室外长久逗留,体育课时教师不得离开学生呆在办公室。
教师不得提前下课。
6、教师不得剥夺学生上课权、考试权。
禁止教师上课期间把学生赶出教室,如学生严重违纪无法开展正常教学应立即通知学部部长,由班主任或其他教师把违纪学生带出教室处理。
7、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维护课堂秩序,及时发现、处理课堂事故苗头。
老师要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习成绩差或有其他缺点的学生。
8、学生到校后,教师不得以未带齐文具、作业,回家叫家长等理由让学生中途离校。
9、教师发现学生生病应主动关心,如有必要应立即通知家长或护送去医务室、医院治疗。
10、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规定的教育活动时间之外组织学生到校,如确有必要,应预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得到批准。
班级、年级和学校社团组织校外活动须提前2天向校长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活动和安全措施方案,组织校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11、老师要有安全意识,发现学生生病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救助措施。
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生,教师应预先获知(由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在教育教学活动时予以特殊保护,避免方法不当所引起的后果。
12、实验课、体育课的老师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教师集体会议时,各年级和学校行政应安排值班教师巡视各年级教室和校园。
13、学生在规定上学时间过后一小时未到校,班主任应立即联系学生家长并向学部部长汇报,学生无故缺课半天以上,学部部长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14、班主任不能制定违法的“班规”。
所有“班规”在实施前应送德育处备案。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排名,不得随意拆阅学生信件。
15、老师发现学生携带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物品时要暂时收缴,并及时交给有关部门或学生家长,除此以外老师不得没收、处置学生的财
物。
16、课间休息时间、午休时间等有学生在校的时间,校园内要有值日老师进行巡视。
17、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或涉嫌参与犯罪组织的,老师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通知家长。
18、老师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安部门反映。
(三)密切家长与学校的联系
为了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并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各班主任要掌握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老师应该就学生的不良行为与学生家长积极沟通,共同商量、制定教育措施。
家长包括以下人员:父母、其他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授权的紧急联系人。
为保证联系及时,各班主任可以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外的紧急联系人。
对于下列事项,有关班主任应该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1)学生逃学。
(2)学生生病。
(3)学生被体检有疾病。
(4)学生有不良行为。
(5)学生考试成绩。
(6)学生受到伤害。
(7)学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胁。
(8)学生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
三、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值日教师、行政值日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对受伤学生应及时送医院救治,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父母(监护人)。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3、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严重违反规定者,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如:打架事件),当事人家长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学校申请调解,学生人身伤害的过程调查和调解,由学校负责牵头,各有关班主任和学部部长等有关人员互相配合,尽量使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靖边九小政教处
201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