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机电部关于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部关于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4•【文号】机电建[1993]201号•【施行日期】199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机电建(1993)201号1993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机械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和完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下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照国务院国发〈1992〉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指示精神及建设部建建字〈1990〉第151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在施工单位进行群众自检、交接检、专业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
第三条工程质量是勘察质量、设计质量、设备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使用维护质量的综合反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与各有关方面(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对建设各阶段的重要环节严格检查监督,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坚持“严格把关与积极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承包合同的工程质量条款,有关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返工、包修等内容要具体明确,有约束力。
第二章部门质量管理与职责第六条根据建设部建建字第151号文中“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本部负责直属单位和机械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建筑机械工程)机械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机械工程)机械监理实施细则背景
建筑机械工程在工程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得到监督,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因此,建筑机械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建筑机械工程的施工至关重要。
监理目的
建筑机械监理的目的是保障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有效、高效使用,以及保证机械设备的良好维护和管理,达到控制施工成本、提高建筑机械设备利用率的目的。
监理职责
建筑机械监理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机械设备的选型、采购和使用情况,检查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安全、有效运转;
2.制定机械设备运行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机械设备的检修和保养;
3.组织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并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
4.协调解决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机械设备故障;
5.对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废弃物和废弃材料进行妥善处理。
以上主要工作职责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中,建筑机械监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监理要求
建筑机械监理要求主要包括:
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机械设备使用技能;
2.建立健全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机械设备使用程序和操作规程;
3.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操作和安全运行;
4.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建筑机械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能够优化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与质量,推动建筑机械工程健康稳步发展。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3篇)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铁路现代化施工水平的提高,铁路施工大型工程机械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提高中交隧道局商合杭站前六标铁路建设项目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水平,确保大型机械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___〔____〕____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____〕____号)、《铁道部____<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____》(铁运〔____〕____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____〕____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合杭铁路站前六标工程第四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保证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转。
成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组织,项目经理为本标段确保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的原则。
项目部、项目分部和架子队实行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分级管理台账,实现大型施工机械动态管理。
第五条大型施工机械的范围l.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移动模架、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
2.轨道运行设备:铺轨机、长轨运输车、线路捣固车、线路稳定车、道岔捣固车、卸碴车、配碴整形车、立杆作业车、电气化架线车、恒张力作业车、冷滑试验车、重型轨道车等。
3.其他大型设备:重型挖掘机、重型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载重汽车、自卸汽车、钻机、长螺旋钻机、锤击桩机、静压桩机、卷扬机、混凝土拌合站、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通风机、旋臂掘进机、锚杆台车、风动凿岩机等。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六条以人为本,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强化过程控制,实现大型施工机械现场作业安全稳定。
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拆卸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程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与租赁第七条为建筑工地提供起重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单位购置、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是合格产品,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施工监理细则
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施工监理细则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建筑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监理。
本文旨在阐述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施工监理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监理细则。
二、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理的重要性1. 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建筑施工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可能导致施工人员伤亡事故。
通过安全监理,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2. 提高施工质量: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施工质量。
通过安全监理,可以确保机械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降低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率。
3. 促进文明施工:安全监理有助于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为施工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4. 保障工程进度:安全监理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避免因安全事故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5. 降低施工成本:通过安全监理,可以减少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施工成本。
三、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施工监理细则1.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明确监理职责、程序和标准。
2. 监理人员配备:施工企业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监理经验的专业监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3. 机械设备验收:监理人员应参与机械设备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对大型机械设备,应进行现场查验,确认其安装、调试符合规范要求。
4. 操作人员培训: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企业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5. 施工过程监控: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实时监控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 应急预案制定: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流程。
监理人员应监督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应急操作。
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
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一、背景介绍施工机具的安全使用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工人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施工现场,由于各种原因,施工机具的不安全使用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和减少施工机具的安全事故,制定和实施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明确并规范施工机具的安全使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并保护工人身体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吊车、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电焊机等。
四、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 施工机具的选购与验收1.1 在选购施工机具时,应考虑性能稳定、品牌信誉好、售后服务完善等因素,避免购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机具。
1.2 在验收施工机具时,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检测,确保机具达到安全标准。
2. 施工机具的安装与调试2.1 机具的安装应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确保机具安装稳固可靠。
2.2 在机具调试过程中,应检查机具各个部位是否正常运转,确保正常使用。
3. 施工机具的操作与使用3.1 操作人员应熟悉机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且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
3.2 在操作机具时,操作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手套等。
3.3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具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机具的工作模式和参数。
3.4 在使用机具时,应确保机具周围没有人员和障碍物,避免发生意外。
4. 施工机具的维护与保养4.1 维护人员应定期对施工机具进行维护,包括机具部位的润滑、紧固等工作。
4.2 维护人员应检查机具部位是否存在损坏和磨损,及时更换损坏部件。
4.3 维护人员应记录机具的维护情况,并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
5. 施工机具的停用与报废5.1 当施工机具出现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修理或更换。
5.2 当施工机具达到使用寿命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 施工机具的安全培训与考核6.1 对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进行机具安全培训,包括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等。
51号《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
鼓励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租赁行业确认,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使用单位向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和信用评价好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章各方主体安全责任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安全监理细则
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安全监理细则一、引言在现代建设工程中,施工机械的使用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施工机械的使用涉及到巨大的力量和高度的危险性,必须严格遵守操作安全规范,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制定一套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安全监理细则,对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一般原则1. 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技能,深入了解机械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
3. 施工机械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
4. 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事故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报告和处理。
5. 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操作方法。
6. 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保证施工效率和质量的要求。
三、机械设备的选用与管理1. 根据施工需要和环境条件,选用适合的机械设备,考虑其性能、功率、重量、尺寸等因素。
2. 机械设备应具备合格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具备相关产品合格证和用户评价。
3. 机械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维修保养记录等。
4. 机械设备必须安装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5. 机械设备的存放和保养必须符合防水、防火、防盗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性。
6. 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易损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四、机械设备的操作技术与安全措施1.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械设备的操作原理和使用方法,掌握相关的操作技术。
2. 在操作之前,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液压油的检查、润滑油的添加等。
3. 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机械设备的控制装置,不得随意扩大操作范围或者操作超时。
4.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设备的动态变化,确保设备的稳定和平衡。
大型机械监理细则模版(四篇)
大型机械监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大型机械施工项目顺利进行,有效监督大型机械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机械设备制造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大型机械施工项目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大型机械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使用阶段。
第三条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大型机械施工项目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报送监理报告和预警信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监理人员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大型机械的施工特点和工艺要求;2. 监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3. 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大型机械的安装第五条安装前准备1.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大型机械的安装方案和相关资料,并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 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方案修改,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始安装工作。
第六条安装质量控制1. 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安装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所有工作按照规范进行;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和质量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和质量检查,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装过程的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安装验收1. 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安装验收;2. 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固定牢固性等方面的检查;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并向监理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安全监理细则范文
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安全监理细则范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施工机械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为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施工机械的使用操作进行安全监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安全监理细则,旨在指导各类施工机械的使用,并确保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
二、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前的准备工作1. 确定使用机械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2. 对使用机械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确保环境符合使用机械的要求。
3. 对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机械的正常使用状态。
4. 检查并准备所需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三、施工机械的操作安全措施1. 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机械操作培训并持有合法的操作证书。
2. 在使用机械之前,必须确定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并理解机械的操作手册。
3. 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之前应先检查机械的各项部件是否完好,并确保机械没有异常情况。
4. 在操作机械时,必须保持清醒、专注,不得饮酒、吸烟等。
5. 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时应穿戴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装备,并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设备。
6. 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时,一定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提前向周围人员发出警示,确保周围的人员安全。
7. 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机械的操作方式以适应变化。
8. 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时应保持机械操作区域的整洁,防止杂物、障碍物引起安全事故。
9. 各类机械在使用时应根据其特点和工作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其完好可用。
10. 操作人员在发现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
四、施工机械使用操作后的工作1. 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结束后,应将机械停放在指定的区域,并进行安全锁定。
2. 操作人员应将机械上的残余物清除干净,确保机械表面干燥、清洁。
3. 操作人员应将机械的操作手册和日志记录完善,并保留备份。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总则1.1目的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公司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分公司和基层单位1.3依据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制定。
相关文件、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的最新版本作为修订和实施本制度的依据之一。
1.4管理原则(1)以顾客为中心:全体员工应意识到顾客满意是质量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原则,对工程质量负责,创造良好信誉。
(2 )全员参与:企业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环境,让员工的创新精神得到尽情发挥,在工程施工及各项质量活动中,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参与适当的决策和过程改进。
(3)全过程管控:产品实现需要由一系列相关的过程来完成,企业需要确定其中的关键过程及所有过程的顺序、最佳的施工方法、所需的资源,并按要求配置。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及过程结束时对过程的质量进行测量和监控,以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并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4)持续改进: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在不断提高,导致持续改进成为建筑企业一个永恒的目标。
持续改进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始终注重过程改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最终提高工程质量。
建筑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在强调持续改进时,应建立机制、营造环境、提供资源。
同时,在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时就应考虑持续改进的机会和需求,并定期评审以达到持续改进。
1.5质量方针优质服务全面到位、项项工程用户满意;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管理有效持续改进。
1.6质量目标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品率80%以上(房建工程除外);合同履约率100%;顾客满意率90%,逐年递增2%。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是按“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要求进行监理的一、工程质量控制的类型质量控制的形式1、通过成品检验,控制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外观质量。
在某一项或某个部位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和检验频率,对成品进行检测和试验,以考核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使用功能,对合格者给予验收。
并且工程的外观质量必须是完美的,因此,在整体完工后,要检查工程的外观质量、形状(几何尺寸)、表面状况和颜色的均匀性等。
不合格者,必须整修。
2、通过工艺检验,即在施工中通过旁站、检查和巡视,对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程序进行监督和控制,使其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达到通过控制施工工艺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3、通过材料检验控制工程质量,原材料和混合料的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
因此,在工程的准备阶段要加强对原材料和混合料的检验和审批,在施工中通过巡视和抽查,保证工程中所用原材料和混合料和开工时批准的合格样品一致,这就为工程的内在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施工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工程监理都是通过上述3种形式有效地、自始至终、由表及里地控制着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监理的阶段及重点在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理中,我们根据施工过程分成了3个阶段,由于每个阶段特点不同,因而监理的内容、重点和采取的控制类型也不尽相同。
(一)施工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承包商为正式施工进行技术、计划、管理人员组织、施工机械和原材料的准备以及现场测量、放样等项目的准备工作。
监理工程师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监理内容为:1、审批承包商配备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试验室的设备和人员2、审查承包商为拟开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能否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4、校核并审批承包商的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和试验结果(如果改项工程使用混合料时)5、审查拟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6、检查、校验承包商的线位放样、测量结果等基础技术数据。
中小型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监理细则
中小型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监理细则施工现场所用机械设备在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施工机械的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因此,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针对中小型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监理细则进行探讨。
设备判断在施工现场,对于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严格按照其性质、规格和用途进行判断。
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应及时报废、更新,以保障施工现场的作业安全。
设备操作机械设备操作是安全监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机械设备的操作应由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熟知设备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
同时,机械设备的操作应按照设备的操作手册进行,确保其正确高效的操作。
设备维护机械设备的维护工作对于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保障施工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对机械设备的维护应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润滑检查、故障排除等操作。
如发现设备运转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则应立即进行维修处理。
设备存储与保管对于闲置或需要存储的机械设备,应做到妥善保管,并对其进行分类、编号、记录。
在进行保管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存储,以确保设备在闲置期间的安全和长期使用价值。
安全管理安全事故是施工现场必须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管理至关重要。
施工现场应该对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等方面设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有效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实施细则1.严格按照设备相关标准规范选用施工机械设备。
2.建立设备使用、保管、检修等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程序。
3.机械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5.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维修信息。
6.机械设备的使用应具备特定操作区域,并设有必要的安全标识。
7.对设备闲置和存储实行分类、编号、记录和定期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和长期使用价值。
结语以上所述内容旨在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为现场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5篇)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银川河东机场三期扩建项目部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机具使用和行车安全,降低使用成本,提高设备、机具、车辆的完好率、利用率,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项目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部门及管理范畴1、项目安全部负责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车辆的安全管理,对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维护、安全状况监管,并指导施工队做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车辆管理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对所使用的设备、机具、车辆负责。
二、台账建立1、建立机械台帐、卡片,掌握机械动态,并收集保存好相关技术资料。
2、项目安全部负责建立本工程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台账:3、项目安全部应编制本项目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清单。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管理台账。
4、项目安全部应按照设备管理要求,建立大型机械、特种设备、关键设备的一机一档及中小型设备机具的管理台帐。
5、项目安全部编制的设备机具清单中应明确每台设备编号,大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应有准确的进出场时间。
6、大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的一机一档中应有维修、保养记录。
7、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监察管理条例管理,其台账中应有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保养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班前点检记录。
8、项目安全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台帐管理。
三、机械设备、施工机具1、对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管理由项目安全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各工区凡需使用汽车吊的,应首先在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择,需要向社会租赁的机械设备,由使用工区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领导批准后租赁进场。
3、进场的租赁设备在进场前必须经项目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进场后执行项目部机械设备的管理规定。
4、施工队机械设备应定人操作,操作手定机配备。
因人员调动,机械可暂由他人(持有效证件)进行操作。
5、各施工队在每天施工结束后,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应紧靠驻地、集中停放、配备夜间值班人员。
中小型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监理细则范文(二篇)
中小型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监理细则范文一、背景与目的机械在中小型施工现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安全使用仍然存在一定的隐患。
因此,本细则旨在规范中小型施工现场机械的安全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机械操作安全,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小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压路机等。
三、机械设备安全监理要求1. 机械设备的选购a. 选购机械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的产品,并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b. 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及质量问题应明码标示,以及安装、使用、维护等须知应配备详尽与醒目。
2. 机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a. 机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b. 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试运行和试验,并记录相应的运行数据和运行情况。
3. 机械设备的操作a. 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效的操作证件。
b. 操作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并记录相关检查和维护情况。
c. 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进行正确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滥用和违规操作。
d. 操作中应及时发现机械设备的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a. 根据设备的使用频率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b. 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
c. 维护保养过程中,应按照设备的维护保养手册进行操作,严禁漏检、疏忽和懈怠。
d. 维护保养后,应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并记录相关数据和情况。
5. 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a.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后,应及时停止使用,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保障现场安全。
b.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c. 根据事故原因和性质,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改进。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作业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水平,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精细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设备的故障率,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效率和质量。
(二)原则:科学合理、严格规范、实施统一、强调预防、依法管理、智能升级。
二、施工机械设备的采购管理(一)设备的选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设备的选型,确保设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
(二)设备的采购:进行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选择具备合法资质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设备的验收:对采购的设备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设备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完成设备验收报告。
三、施工机械设备的入库管理(一)设备的台账:对采购的设备建立完善的设备台账,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购置日期、厂家、供应商等基本信息。
(二)设备的编号:对设备进行编号,并在设备上进行标识,方便设备管理和使用。
(三)设备的保管:对设备进行分类保管,建立专门的设备仓库,制定相应的设备保管制度和设备保管流程。
(四)设备的挪动:对设备的挪动进行管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记录设备的挪动情况。
(五)设备的保养:建立设备的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一)设备的操作人员: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资质认证,确保设备的安全操作。
(二)设备的使用记录: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设备的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员等信息。
(三)设备的维修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四)设备的报废退出:对设备的使用寿命进行评估,当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时,进行设备的报废退出,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记录。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第七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领域中的各类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建筑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负责起重机械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书和工作经验,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建筑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八条起重机械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条起重机械使用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超高和超速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标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整改。
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管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监督,减少事故和隐患。
第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起重机械事故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6)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2.5《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
质监组应有2名(包括2人)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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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机电部文号:机电建[1993]201号发布日期:1993-2-14执行日期:1993-2-14生效日期:1900-1-1第—章总则第—条为提高机械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和完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下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照国务院国发〈1992〉41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指示精神及建设部建建字〈1990〉第151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在施工单位进行群众自检、交接检、专业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
第三条工程质量是勘察质量、设计质量、设备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使用维护质量的综合反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与各有关方面(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对建设各阶段的重要环节严格检查监督,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坚持“严格把关与积极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承包合同的工程质量条款,有关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返工、包修等内容要具体明确,有约束力。
第二章部门质量管理与职责第六条根据建设部建建字第151号文中“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本部负责直属单位和机械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人员证书。
(三)掌握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七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投资,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委托有监理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对于尚未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小型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质量,本单位配有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工程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提高质量意识,开展保证质量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本单位设计、施工管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部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质量目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三)布置、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分析研究质量动态,决定处理质量问题。
(四)组织领导质量监督站工作,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独立行使检测、监督的职能,并从组织上、人员配备上和检测手段等方面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监督站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九条监督站业务受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本单位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检测、监督职能。
第十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条监督站站长与监督员的资质条件:(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有二十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工人也可担任。
(三)监督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四)监督员必须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五)监督员应经过一定的技术业务培训,通过有关方面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员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一)工程开工前,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
(二)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加施工技术交底;参与制订有关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等。
(三)根据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等,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监督员应跟班作业。
按工序进行分部分项检测,监督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能用于工程,不合格的设备不能安装;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
(四)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检;对于有疑义或使用超过保用期限或有损伤、锈蚀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测试,督促设计部门回访。
(五)对于尚无质量检验标准的特种工程、进口设备等,负责组织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订检验标准和质量保证措施。
(六)经常分析研究质量动态,对于技术难度大、精度要求高、工序复杂的关键项目及施工薄弱环节、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质量通病等,要事先协助施工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七)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与签证。
(八)负责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现场情况的签证。
(九)督促和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十)参加单项(位)工程质量评定,对交工验收项目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一)按合同和设计要求确定需要返工、包修的内容,并负责返工、包修后的签证。
(十二)汇集和整理工程质量记录、凭证以及技术核定单等竣工资料,提供完整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日志。
(十三)负责管理工程质量业务日常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问题和处理意见,填报工程质量报表。
(十四)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回访、包修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站权限与责任(一)监督站有以下权限1.凡违犯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施工机械、计量仪器、仪表等不符合质量要求者,应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予以纠正,对于不听劝阻质量问题严重的,有权令其停工,并报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2.隐蔽工程或应属于监督员签证的工程,未经签证的,不予验收,有权提请有关方面不予结算。
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到合格方准交工验收。
4.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或验收中提出应完善修理的工程,而未经修理完善的,不予验收,有权提请有关方面扣减工程款。
5.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创建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监督员;有权批评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二)监督站、监督员的责任1.监督站及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
2.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严格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作出突出成绩的监督站、监督员,建设单位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3.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或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第四条全过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抓好三个关键环节:首先抓好勘察设计过程质量管理;二是抓好工程建设所用材料、设备、机具的质量管理;三是抓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一)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坚持设计程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源勘探、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为设计工作提供齐全、准确的勘察资料。
未经必要的勘察,不准设计;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准出施工图。
(二)对于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对原有建筑物进行质量鉴定,并搞清原有工程的设计意图、技术条件、基础资料、施工质量、生产和使用情况。
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改、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才能进行改、扩建设计。
(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
凡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编制设计施工图,并对施工图质量负责。
如果发现设计施工图有错误、遗漏、交待不清、设计深度不够或由于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原设计不合理需作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通知单或技术核定单,并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技术核定单,设计单位可书面委托建设单位代签,如其无技术力量,也可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签。
(五)重复使用设计图纸,要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材料质量等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乱改、乱套设计图纸。
(六)设计技术交底。
设计施工图纸交付建设、施工单位后,有关各方应认真熟悉设计图纸,了解设计要求,发现图纸设计问题,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有关方面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同时各有关方面可对设计施工图提出问题,如施工图是否齐全、标准图是否配套适用,图纸说明、技术要求是否清楚、工业管道、电气线路及道路与建筑物之间有无矛盾,水,电、暖通管道与土建是否衔接无误等,或提出改进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等。
在设计技术交底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编写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经有关各方代表签字后,可作为施工的依据。
(七)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单位有责任做好设计现场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一)建设工程用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仪表等,都必须由生产单位或供应部门提出合格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获得生产许可证。
对没有合格证明,材质或设备性能不清或使用超过保用期等问题,必须进行严格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二)材料代用或新材料试用,都应事先有理论计算,对新材料做好试验和鉴定,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经设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三)在施工现场配制的各种粘结材料,如混凝土、砂浆,耐火泥,水道接口材料等,其配合比、强度和操作方法,均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或材料试验部门确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十七条机械设备的质量管理(一)设备订货,到站提货验收,转运,入库保管等,由建设单位设备供应部门负责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