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例分析
法律夫妻分割财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21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
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要求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如下:1. 房产: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价值30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2. 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3. 存款: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该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王某分得房产价值的50%,即150万元。
2. 车辆:该车辆归原告王某所有。
3. 存款:银行存款分归双方,原告王某分得2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2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夫妻分割财产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子女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3. 财产分割方法: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对房产、车辆、存款等进行了分割。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明。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不同,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3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李明。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儿子抚养权归属3. 抚养费用的承担三、案件事实1. 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约300万元;一辆汽车,价值约20万元;存款共计50万元。
此外,双方还有共同投资的股票和基金,价值约40万元。
2. 儿子抚养权:李明目前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每月回家一次。
3. 抚养费用: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应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基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2. 儿子抚养权归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一、引言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受理量逐年上升,其中财产分割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概述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双方均系再婚,各自携带子女组成家庭。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判令房产归其所有。
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
其中,对于房产这类重大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的分割方式。
四、争议点分析1.房产权属问题:本案中,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登记在张某名下。
李某认为自己也是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要求分得房产。
2.分割方式问题:双方在房产分割方式上存在分歧,张某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李某认为应平分房产。
五、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和争议点分析,法院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进行分割。
2.在确认房产权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公平分割。
3.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4.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并酌情考虑双方各自携带子女的家庭情况。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产以市场价出售,售房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六、结论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
同时,双方应通过理性协商、妥善解决争议,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对于重大财产的分割,如房产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离婚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分析
离婚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事项,通常会引发许多争议和纠纷。
在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法规定了离婚财产的处理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性质,会有不同的执行方式。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实践操作。
某年某月某日,甲女士和乙先生决定离婚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甲女士是一名白领,担任公司高级职位,月收入颇丰;而乙先生是个体经营者,从事小型企业经营,月收入较为稳定。
除了房产、车辆等固定财产外,双方还存在大量存款和股票等金融资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以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为依据,具体分割方式可以通过协议、调解或者判决等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甲女士和乙先生通过了诉讼调解,达成了以下财产分割协议。
首先,对于房产方面的分割,甲女士同意将共同购买的房产归还给乙先生,作为乙先生以后的居所。
甲女士在分割后保留了自己父母名下的一套房产,并补偿乙先生一定的分割款。
这一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乙先生的居住权益,同时也考虑到甲女士自身的经济实力。
其次,对于车辆的分配,双方同意将共同名下的车辆一分为二。
乙先生获得一辆较高价值的SUV车,由于甲女士需要抚养孩子和上班,她选择了一辆小型轿车。
虽然在价值上不完全平均,但这个协议符合双方的实际需要,达到了公平和合理的分配原则。
在金融资产方面,甲女士和乙先生共同拥有的存款和股票等财产因其具有高度流动性和价值波动,往往给离婚财产分割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甲女士支付给乙先生一笔补偿款,以收回共同财产的份额。
这一协议是在充分考虑到市场情况和双方的财务状况后达成的,旨在保证双方的合理权益。
总体来说,这个典型案例中的财产分割精心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遵循了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使得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都能够有相对平衡的发展。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处理的原则。
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法学篇1. 案例背景及法律问题分析本案例是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纠纷案件。
被告方为一位富商,拥有大量财产,而原告方为其前妻。
离婚后,原告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被告方拒绝,并声称这些财产是其个人所有。
本报告将分析该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法律规定及适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根据法律解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期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3. 证据分析在该案例中,原告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
这些证据包括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证、共同购买的汽车等相关文件。
此外,还有证人证言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
4. 判决结果及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本案中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应判决对被告方进行财产分割,并给予原告方应得的财产份额。
针对该案例,建议以下解决方案:•法院应判决对被告方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确保原告方得到其应有的财产份额。
•同时,法院还应对被告方的拒绝配合财产分割行为进行指导和教育,以维护婚姻法和判决的权威。
5. 法律问题的解决及启示本案例中,法院应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以保护原告方的权益。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婚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法院的公正与权威。
在以后的类似案例中,法院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的解释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婚姻财产分割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婚姻登记、财产调查等环节应更加严格,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6. 结论本案例中,原告方成功通过提供相关证据、依靠法律规定来要求财产分割。
通过此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于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性。
同时,婚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也被强调。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报告对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理解有所帮助。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解决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解决案例分析在离婚中,财产分割往往是最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之一。
当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这一问题常常需要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来解决。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探讨一种解决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纠纷的有效方法。
案例: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在离婚时发生了财产分割纠纷。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以及一辆汽车,但无法就这些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协议。
李先生坚持认为这些财产应该由他来所有,而王女士则坚决主张平分。
解决方案: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 房产分割: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和现有负债情况,房产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
李先生将负责支付目前贷款余额的60%,而王女士将支付剩余的40%。
双方以此来分割房产的所有权,并分别承担对应的贷款责任。
2. 汽车分割:考虑到双方对汽车的使用需求以及实际支付情况,决定将汽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
李先生将成为汽车的所有人,并负责支付汽车贷款的余额,而王女士则可享有每周两天的汽车使用权。
3. 共同财产分配:除了房产和汽车之外,夫妻双方拥有的其他共同财产,如存款、股票等,将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经过详细的清点和评估,最终决定将这些共同财产按照40:60的比例分割,其中王女士获得60%的份额,李先生获得40%的份额。
4. 共同债务负担:除了财产分割外,双方还需要合理分担已有债务。
根据双方目前的收入和财务状况,决定将负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李先生将承担60%的债务,王女士将承担40%的债务。
通过上述解决方案,李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成功解决了财产分割纠纷。
尽管在开始阶段存在分歧,但经过专业人士的协助和双方的理性沟通,他们最终达成了一个对双方都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个案例不仅展示了一种解决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纠纷的方法,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离婚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
夫妻双方应该尽量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法律分家析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县有一对夫妻,男方姓李,女方姓张,双方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谐,争吵不断。
2008年,李、张夫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女方所有,车辆归男方所有,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离婚后,双方均未履行离婚协议。
2010年,女方张某因病去世,留有遗产包括房产、车辆及部分存款等。
张某去世后,其子女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下简称“三子女”)要求分割遗产。
在遗产分割过程中,三子女对遗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一方主张按照离婚协议分割,另一方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2. 如果离婚协议无效,如何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三、案例分析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式。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李、张夫妇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车辆归男方所有,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
2. 如果离婚协议无效,如何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如果离婚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本案中,张某一共有三子女,根据法定继承原则,遗产应当由三子女平均分割。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往往更加公平、合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充分考虑离婚协议的效力,尽量尊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因此判决遗产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故判决:1. 房产归女方所有;2. 车辆归男方所有;3. 其他财产由三子女平均分割。
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9年6月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由李某抚养儿子,张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财产分割,双方未作约定。
离婚后,李某与张某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存在争议。
李某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则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中,部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予以剔除。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李某与张某各执一词。
李某主张,由于抚养儿子,其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故应多得财产;张某则认为,其工作收入较高,对家庭贡献较大,故应多得财产。
四、法院判决1.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部分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应予以剔除。
关于车辆,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存款,双方婚后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财产分割比例,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精力,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均有贡献。
鉴于李某承担了抚养儿子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多得财产的比例为60%,张某多得财产的比例为4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与解决
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与解决财产分割在家庭法律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资产和债务划分,对于离婚、分居或终止婚姻关系的情况必须进行处理。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财产分割案例,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案例一: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已经离婚,并且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双方拥有一座房产和一辆汽车。
根据相关的离婚协议,他们同意将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而汽车归李先生所有。
这种情况下,分割方案准确,符合双方的意愿。
然而,如果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寻求法院的干预。
法院将考虑婚姻期间每个人的贡献、财产来源和当前财务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公平的财产分割方案。
案例二: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债务分割问题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与刘女士离婚,但他们还有一些共同的债务。
根据离婚协议,他们同意将债务平分,每个人承担一半的责任。
然而,如果一方无法履行自己的债务,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该分配方式。
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方法:1. 协商:当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分歧时,首先应该尝试进行协商。
通过平等、公正地讨论问题,双方有可能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发生。
2. 法律咨询: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寻求法律咨询。
专业的律师将评估案情,并提供解决方案和建议。
3. 调解程序:有些法律管辖区提供专门的调解程序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调解人员将协助双方达成一致,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
4. 法庭诉讼: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诉诸法庭。
法院将就案情进行审理,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总结:财产分割是解决家庭法律纠纷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处理财产分割案例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法律咨询、调解程序或法庭诉讼来解决争议。
重要的是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寻求公平解决方案。
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例分析与判例解读
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例分析与判例解读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而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财产分割则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
婚后财产分割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在诉讼中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及判例解读,探讨婚后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和判决标准。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杨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该案中,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离婚时,杨某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按比例分割,张某不同意。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由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双方共同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该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在离婚时各自保留自己名下的财产。
离婚时,李某要求对王某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王某以婚前协议为证据主张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婚前财产协议确实存在且双方签字,故王某名下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二、判例解读1. 婚后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应当依法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等、公正、合理的,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和共同财产的性质确定分割比例。
2. 婚前财产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的分割。
但若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或者双方在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的归属将受到约定的制约。
3. 共同财产的评估和分割方式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共同财产的评估和分割方式,可以通过协议达成一致,也可以诉诸法院进行裁决。
评估共同财产时要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和双方的实际权益,尽可能保证分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分割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特殊的财产分割决定。
例如,如果一方为了婚姻利益放弃了工作,对方持续经营自己的事业,并取得了可观的收益,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方支付适当的补偿金。
财产分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二人于2015年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甲所有,轿车归乙所有,其他财产平均分割。
离婚后,甲发现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转移的财产。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2. 法院应否支持甲要求乙返还转移的财产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分析(一)乙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轿车转移给了自己的父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的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
(二)法院应否支持甲要求乙返还转移的财产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甲在离婚后发现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返还转移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乙返还转移的财产,并支持甲要求乙返还转移的财产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在婚姻家庭法的实践中,涉及到众多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反映了不同的婚姻家庭问题和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法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为读者提供解答和启示。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小明与小红在结婚时并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婚后不久,双方产生了矛盾,最终导致了离婚。
离婚后,他们对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然而,由于小明和小红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他们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
在此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婚姻期间贡献情况进行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小明出资比例大于小红,且小明在购买房产中付出了较多的努力,因此将该房产判归小明所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夫妻双方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避免日后争议。
案例二:抚养费纠纷小王和小李离婚后,小王抚养了两个未成年子女。
然而,在小王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他无法继续支付原定的抚养费,而小李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离婚后,无法由当事人共同抚养的子女,由有持续稳定收入的父母实施抚养,并支付抚养费。
在该案例中,法院考虑到小王经济能力的变化,重新评估了抚养费的数额,并作出了调整。
根据子女的教育、生活费用和双方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小王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用,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家庭暴力保护令小张和小杨结婚多年,但小杨经常遭受到小张的家庭暴力。
小杨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的折磨,遂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保护令。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法院依据小杨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认定小张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判决禁止小张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保护小杨的人身安全。
法律公正财产分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财产分割作为离婚案件中最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甲,男,35岁,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被告乙,女,32岁,全职太太。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2. 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
二、案件事实甲、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经法院调查,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共同存款100万元;甲名下有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乙名下有一辆摩托车,价值5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背负了50万元的贷款。
三、法院审理(一)共同财产的界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外,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甲、乙婚后购买的房产、存款以及各自的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1. 房产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考虑到甲在外地工作,需要抚养儿子,故将房产归甲所有,由甲支付乙一半的房款。
2. 存款分割法院认为,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故将存款平均分割,各得50万元。
3. 车辆分割法院认为,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故将甲名下的轿车归甲所有,乙名下的摩托车归乙所有。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中,甲、乙共同背负的50万元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分析一个法律典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因家庭琐事,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离婚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隐瞒的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离婚过程中是否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认定和返还这部分财产。
三、案件事实1. 婚姻关系及离婚情况:张某某与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 财产分割情况: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经协商,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 财产隐瞒情况:离婚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包括一处位于市中心的价值较高的房产和一笔银行存款。
4. 诉讼请求: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隐瞒的房产和存款。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隐瞒合同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了解合同标的物真实情况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五、法院判决1. 认定财产隐瞒: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2. 返还财产:法院判决李某返还隐瞒的房产和存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1. 财产隐瞒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2. 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李某隐瞒了部分财产,导致财产分割不公,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隐瞒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案: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和孩子抚养权问题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和孩子抚养权问题案例分析婚姻家庭法案: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和孩子抚养权问题案例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间:2005年5月细节: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已有十年时间,他们拥有一套共同购置的房产和一辆汽车。
然而,不幸的是,他们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
在离婚的过程中,王先生和李女士无法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王先生认为,由于他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所以他应该获得更大的财产份额。
另一方面,李女士则表示,她在婚姻中付出了许多努力,从而使家庭更加稳定,因此也应该获得合理的分配。
法院审理此案并做出裁决。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以及婚后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在这个案例中,考虑到王先生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法院判决王先生分得房产和汽车的70%。
李女士则分得其余的30%。
律师点评:法院的判决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同时考虑到了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
这个案例反映出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
夫妻双方应尽力达成协议,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平的裁决。
案例二:孩子抚养权问题时间:2008年3月细节:张先生和刘女士在婚姻中育有一个年幼的女儿,但他们的关系逐渐恶化,最终导致离婚。
离婚后,他们无法就女儿的抚养权达成共识。
张先生认为,由于他获得更高的收入,有更好的经济能力和更完善的照顾能力,他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刘女士则主张,她是女儿的母亲,有更好的照顾经验和情感连结,因此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审理中收集到的证据,法院认为刘女士在平时的照顾和教育方面做得更好,同时子女与母亲的亲密关系也应予以保持。
因此,法院判决女儿归刘女士一方独自抚养。
律师点评:在考虑孩子的抚养权时,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作出决策。
尽管父亲在经济方面具有优势,但儿女的亲密关系和母亲在日常照顾和教育方面的更好表现,使法院做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决定。
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矛盾逐渐加深。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矛盾加深,且经过调解无效,符合上述第(六)项情形,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 房屋一套,位于本市XX区,面积为100平方米,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2. 汽车一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3. 银行存款50万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4. 证券投资20万元,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均无过错,且财产分割应尽量保持公平,法院可参照以下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 房屋一套,由张某某继承,李某某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2. 汽车一辆,由张某某继承,李某某放弃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法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由此引发离婚财产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3.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三、案件事实1. 婚后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100万元。
在婚后,李某还收到其父亲赠予的现金50万元。
2.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李某认为,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一半。
张某则认为,由于房产价值较高,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3. 离婚赔偿金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某支付离婚赔偿金。
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四、法律分析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以及李某父亲赠予的现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3. 离婚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案例分析案情概要:王先生与林小姐于1994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4年1月,王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杨浦区的房屋作为婚房,并由其父母出资支付了首付款,该房屋登记于王先生名下。
婚后由王先生和林小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
且在两人婚姻期间,王先生与林小姐向银行多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提前还款金额由王先生父母与林小姐父母共同出资。
2021年3月,王先生与林小姐协议离婚,但由于该房屋出资复杂且十几年间该房屋增值不少,故双方对该房地产归属与分割未能达成协议。
案例分析:一、王先生父母在王先生婚前的出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所以王先生父母的出资即可视为其对王先生的赠与,故该笔父母出资应为王先生个人财产。
二、王先生与林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出资以及双方父母的出资。
首先,该笔出资来源于夫妻婚后的收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所以,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以及其父母的婚后赠与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共同承担贷款的行为,属于一方承担了房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所以并非是向原房屋所有人支付房价款取得物权的行为,而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
虽然,我国婚姻法未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加以规定,但根据婚姻法原则,不难知道因个人利益而使共同财产减损的一方,应向对方予以补偿。
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
2015年,甲乙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
离婚时,乙要求分割该房产,甲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该房产为甲乙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了该房产,共同偿还了贷款,对房产的贡献均等。
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所有,但由甲支付乙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以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共同取得的财产。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和共同取得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均等,依法按照公平原则分割了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五、总结本案通过分析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离婚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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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陈某某1994年5月登记结婚,陈某某入赘刘某某家。
1995年生育一子陈某伟。
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由于陈某某对家庭缺乏关心,个人生活作风不够严肃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00年8月,陈、刘夫妇出资万元购进客运大客车一辆,挂靠在某汽车客运服务公司名下经营。
2001年10月,该车被陈某某擅自转让给杨某某,陈某某从杨某某处收取现金人民币万元,并获取杨某某旧大客车一辆。
刘、陈二人于1998年6月还共同出资万元向他人购置坐落在刘某某所在村的房屋一套,由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经评估现价为万元。
双方其他共同财产有手机一部、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两辆等。
双方于2001年10月22日签署了夫妻共同债务清单,确定共同债务金额为万元。
嗣后,刘、陈二人共同归还借款万元。
加上陈某某所欠挂靠单位的上交款元已由杨某某代交,合计共同债务为元。
2001年11月,陈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后于2002年2月撤诉。
但夫妻关系未得到真正改善。
为此,刘某某于2002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刘某某诉称:由于被告陈某某的不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与被告离婚。
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住房归原告所有;共同购置的大客车被陈某某擅自转让,转让款应依法分割,由此引起的损失陈某某负主要责任;由陈某某承担双方公共债务;孩子归原告直接抚养,陈某某每月付给500元抚育费。
被告陈某某辨称:夫妻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逐渐升级导致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对共同财产及债务应依法处理。
孩子是男孩,应随父亲生活。
【法律分析】
本案中,刘某某与陈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婚生之子陈某伟随母亲刘某某生活为宜,父亲陈某某应给付抚育费。
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应考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本案中的父亲陈某某生活作风不严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显然不利,而且孩子长期和刘某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其生活、学习根基在刘某某处,现在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为此,人民法院将孩子判归由刘某某直接抚养,陈某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本案中的刘某某与陈某某没有约定,应按照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来处理。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刘某某与陈某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有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达不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解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一方,不损害国
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等原则进行判决。
本案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陈某某的不轨行为,他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陈某某擅自将价值万元的大客车转让后得一辆旧大客车及现金万元,其行为显然贬损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陈某某未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杨某某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该损失应由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陈某某承担。
此外,考虑到孩子归刘某某直接抚养,从有利于孩子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共同购置的住房归刘某某所有,洗衣机一台及自行车一辆归刘某某;大客车一辆归陈某某,手机一部及自行车一辆归陈某某所有。
刘、陈所欠债务元由刘、陈各自清偿一半。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杨某某对此判决虽然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但杨某某仍有权向刘、陈双方主张债权,刘、陈夫妇仍是杨某某的连带债务人,只不过在刘、陈内部要按照法院判决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