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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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计报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撰写:概述部分旨在介绍本次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计报告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可以简要介绍城镇供水成本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指出供水成本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其次,可以提及城镇供水成本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供水成本的不合理增长、供水设施设备的老化等。

然后,阐述本次专项审计报告旨在对城镇供水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和审计,通过对城镇供水成本的调查与分析,为优化城镇供水成本提供决策参考和实施建议。

最后,可以强调本次审计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城镇供水成本的合理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概述部分应该包括对城镇供水成本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进行介绍,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说明本次专项审计报告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强调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篇文章的内容概述、文章结构以及目的。

首先,概述部分将对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审计的目标、范围和方法等。

其次,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的内容,为读者提供全面的导读。

最后,目的部分将明确本篇文章的写作目标,即通过审计报告的编写和分析,探讨城镇供水成本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正文部分将重点关注城镇供水成本的重要性和影响因素。

首先,2.1部分将介绍城镇供水成本的重要性,包括对水质和水资源的保护、居民生活品质的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城镇供水成本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其次,2.2部分将探讨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因素,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水处理技术的选择和运行、设备维护和更新等,分析这些因素对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程度和方式,为后续的审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结论部分将总结城镇供水成本审计的必要性和建议。

首先,在3.1部分中将归纳出进行城镇供水成本审计的必要性,包括对供水过程和成本进行全面了解的需求、提高供水效率和降低成本的迫切性以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等。

安顺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

安顺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

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安发改成监审〔2015〕1号监审项目: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形式:送审与实地监审相结合监审日期:2015年2月-2015年3月被监审单位:安顺市供水总公司监审机构:安顺市发展改革委监审人员:陈智肖敏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于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对安顺市供水总公司2012年至2014年度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

本次监审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授权调整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的批复》(黔发改价格〔2015〕152号)的规定进行。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二、成本监审的依据本次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五)《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办〔2007〕93号);(六)《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授权调整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的批复》(黔发改价格〔2015〕152号)。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一)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包括日程安排、工作内容和步骤、所需材料等。

(二)初审。

对安顺市供水总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和成本核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关于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的监审报告 精品

关于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的监审报告 精品

鄂州价成监[2011]29号关于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的监审报告一、成本监审项目(1)监审项目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

(2)基本情况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是负责我市城乡生产、生活、经营等用水的一家国有供水企业,现有职工659人,其中从事主营业务的371人(含生产人员、营业人员、道路管网维修人员),管理人员288人(含管理人员、内退人员及水厂内部管道维修人员)。

公司下辖雨台山水厂、凤凰台水厂、樊口水厂、葛店开发区分公司、太和分公司,泽林加压站、沙窝加压站、庙岭加压站、长农加压站、长岭加压站、宅俊加压站、营销分公司、校表站、安装公司(安装公司人员不在上述实有人员内)等基层单位。

该公司2010年末,总资产22423.66万元,总负债17756.70万元,所有者权益4666.96万元。

现有日供水规模22万吨,其中:凤凰台水厂(建于1981年)日供水能力8万吨,雨台山水厂(1996年10月投产)日供水能力10万吨,葛店汪家大山水厂日供水能力3万吨,太和水厂日供水能力1万吨。

目前实际日均供水量约13万吨,日均售水量8.8万吨。

DN100以上的供水管网总长627.19公里,供水面积约150平方公里,供水人口约60万人。

经调查,该公司2008-2010年售水量分别为2972.39万吨、2934.41万吨、3213.83万吨;年售水收入(含税)分别为3355.63万元、3349.63万元、3673.91万元,单位平均实际售价为1.14元/吨(详见附表一)。

2008年-2010年供水量分别为3612.31万吨、4223.81万吨、4643.40万吨;免费水量分别为45.62万吨、37.85万吨、41.14万吨。

其管网漏损率分别为16.45%、29.63%、29.90%,三年平均管网漏损率25.92%。

各类用户售水量占总售水量的比例每年分别为(详见附表二):2008年生活用水占71.32%;工业用水占14.25%,行政事业用水占 4.94%,经营服务用水占8.60%,特种行业用水占0.89%;2009年生活用水占63.55%;工业用水占21.21%,行政事业用水占 5.08%,经营服务用水占9.30%,特种行业用水占0.86%;2010年生活用水占61.04%;工业用水占23.35%,行政事业用水占 5.26%,经营服务用水占9.57%,特种行业用水占0.78%;各类用户三年平均的售水量占总售水量的比例分别为:生活用水占65.20%;工业用水占19.70%,行政事业用水占5.19%,经营服务用水占9.17%,特种行业用水占0.84%。

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核报告

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核报告

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核报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是对整篇报告进行简要介绍,主要包括对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核报告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说明。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镇供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城镇供水成本是指为了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稳定性,所需投入的各项资源和费用。

然而,由于供水系统庞大复杂,成本的合理控制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城镇供水成本为研究对象,针对城市供水系统中的成本管理问题,开展了一系列专项审核工作。

通过对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及对管理措施的探讨,旨在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优化城镇供水成本的配置和管理,提高供水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本报告采用了详细的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对城镇供水成本的形成机制和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对供水成本的核算和评估,我们发现城镇供水成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供水设备维护费用、水资源管理成本等。

同时,我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建议,以降低成本、提高供水效率和提升城镇供水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本专项审核报告对城镇供水成本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相信这些研究结果和实践经验对于城镇供水行业的发展和改善供水服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最后,希望本报告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决策者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城镇供水成本管理的改进和优化。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首先,我们对城镇供水成本专项审核报告进行了概述,简要介绍了该报告的背景和重要性。

接下来,我们明确了文章的结构,将在正文部分对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因素和管理措施进行分析和讨论。

最后,我们说明了本文的目的,旨在通过对城镇供水成本的审核,提出对城镇供水成本管理的有效建议。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两个小节,分别是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因素和城镇供水成本的管理措施。

在正文的第一节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城镇供水成本的影响因素,包括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费用、污水处理费用、水资源价格等。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 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 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是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进行审核和监督的一种报告。

该报告主要总结了以下内容:
1.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包括取水、净水、输水、配水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以及相应的管理、财务和税收等费用。

2. 成本监审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成本监审的依据、标准、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3. 成本监审的结果:包括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结果。

4. 成本监审的建议和意见:针对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改进和优化。

5. 成本监审的结论:总结成本监审的结果,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公正性等方面做出结论。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集团)2014年磨盘山水源城市供水相关成本费用情况实施了定价成本监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供水集团是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

注册地址道里区尚志大街31号,主要负责江南城区市政供水管网范围内的供水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配合市政府进行供水管网配套改造和建设,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等工作。

现有城区输配水干支线约1390公里,自2010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江南城区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户,全部由磨盘山净水厂供应自来水,磨盘山净水厂日供水能力为90万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三)《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四)《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黑价成字[2007]第121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六)哈尔滨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及披露的相关情况;(七)供水集团提供的财务核算资料及其他材料;(八)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市场调查搜集的有关资料。

三、成本监审计算公式供水单位定价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售水量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四、成本监审过程成本监审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程序是:向供水集团送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对提供的成本材料进行初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核工作;到供水集团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形成初步监审意见,召开会议集体审议;征求供水集团意见;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长清区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长清区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关于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我们于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2月24日对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供水价格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位于长清区大学路468号,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该中心成立于1984年7月,现有干部职工180人,是以深层地下水资源勘察开发,生活饮用水处理、输送及污水处理为主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单位,现有13个科室,1个水质检验中心,2个水厂,下辖济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和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两个企业,输水主干管道约300公里,设计日供水能力6.0万吨,供水服务面积7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30万人。

自2003年调整居民生活基本水价以来,由于供水比例逐年加大,加上社区管网改造面广,保障投资多,电费上涨等因素造成供水成本不断增加,致使供水企业负本经营。

2009年至2011年企业分别累计亏损550万元、723万元、950万元。

该中心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保本的原则申请适当调整基本水价,建议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1.50元/立方米(其中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6元/立方米)拟调整到1.70元/立方米(其中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6元/立方米)。

其上报的2009-2011年均供水定价成本是2.27元/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4、《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鲁价调发[2006]102号);5、《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鲁价调发[2006]103号)。

6、《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2001年发布)。

7、《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规定,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依法对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

一、成本监审范围本次成本监审时间范围为2012-2014年会计年度,监审的经营者范围为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长公司)。

二、经营者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渝长公司始建于1998年,2003年被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收购,成为该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服务范围为承担长寿区内燃气和自来水的供应。

经营范围:天然气供应;自来水供应;可承担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电器、仪表的安装,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和一般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零售兼批发:水暖管件、燃气具、热水器。

渝长公司现有在岗职工179人(包含派葛兰水厂2人),拥有一座设计能力为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水厂,现供水量7万吨/日,加压站三座,输水管网427公里,用户145563户;拥有天然气配气站一座,输气管网238公里。

用户96415户,供气量最高可达日25万立方米,现日均供气量为12万立方米。

(二)渝长公司业务类型以及核算方式1/ 15渝长公司目前主要的业务类型为三种,包括供水、供气和水气安装。

在财务核算方面,渝长公司对直接成本部分基本按照受益对象分为三部分核算,对间接成本部分则合并核算。

(三)渝长公司2012-2014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账面值三、成本监审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06]42号令)(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5)《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政府[2014]第286号令)(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二)监审技术依据(1)《会计法》(2)《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的核算办法(3)《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4)《重庆市2012-2013统计年鉴》(三)成本资料依据(1)渝长公司按照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2)渝长公司2012-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3)渝长公司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4)与成本相关的其他资料。

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石发改监字〔2018〕1号成本监审项目:城市供水价格被监审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监审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审人员:资培忠李海全2018年11月5日共4页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我们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8日依法对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2015年至2017年的供水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监审。

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城市供水价格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六)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工作规程》;(七)《云南省定价目录》。

三、成本监审程序(一)石发改价成监通[2018]01号通知发出后,被监审单位于2018年10月14日向我们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

(二)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告知被监审单位。

(三)资料不全的,要求被监审单位补充资料。

(四)实地监审。

2018年10月15日开始对被监审单位实地监审。

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

(五)审核、测算定价成本。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定价成本。

(六)征求意见。

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了成本监审告知书,并于2018年10月23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送达了(石发改价本监告〔2018〕01号)成本监审告知书,县自来水厂接到《告知书》后,表示无异议。

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规定,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依法对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

一、成本监审范围本次成本监审时间范围为2012-2014年会计年度,监审的经营者范围为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长公司)。

二、经营者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渝长公司始建于1998年,2003年被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收购,成为该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服务范围为承担长寿区内燃气和自来水的供应。

经营范围:天然气供应;自来水供应;可承担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电器、仪表的安装,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和一般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零售兼批发:水暖管件、燃气具、热水器.渝长公司现有在岗职工179人(包含派葛兰水厂2人),拥有一座设计能力为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水厂,现供水量7万吨/日,加压站三座,输水管网427公里,用户145563户;拥有天然气配气站一座,输气管网238公里。

用户96415户,供气量最高可达日25万立方米,现日均供气量为12万立方米。

(二)渝长公司业务类型以及核算方式渝长公司目前主要的业务类型为三种,包括供水、供气和水气安装。

在财1/ 16务核算方面,渝长公司对直接成本部分基本按照受益对象分为三部分核算,对间接成本部分则合并核算.(三)渝长公司2012—2014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账面值三、成本监审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06]42号令)(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5)《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政府[2014]第286号令)(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二)监审技术依据(1)《会计法》(2)《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的核算办法(3)《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4)《重庆市2012-2013统计年鉴》(三)成本资料依据(1)渝长公司按照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2)渝长公司2012-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3)渝长公司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4)与成本相关的其他资料。

青岛内三区城供水定价本钱监审报告

青岛内三区城供水定价本钱监审报告

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定价本钱监审报告依照《价钱法》和《政府制定价钱本钱监审方法》等规定,我局对青岛市市内三区2021年至2021年城市供水定价本钱实施了监审。

此前,我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信并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的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2021年至2021年城市供水本钱进行了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报告。

本次本钱监审是在该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城市供水单位大体情形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简称海润集团)成立于1980年3月,位于青岛市太平路55号,系国有独资企业,要紧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等区域的城市供水。

注册资本30518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敬明。

二、本钱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二)《政府制定价钱本钱监审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令第42号);(三)《政府制定价钱行为规那么》(国家进展改革委令第44号);(四)《定价本钱监审一样技术标准(试行)》(发改价钱[2007]1219号);(五)《城市供水定价本钱监审方法(试行)》(发改价钱[2020]2613号);(六)《山东省政府制定价钱本钱监审实施细那么》(鲁价调发[2006]102号);(七)《山东省政府制定价钱本钱监审目录》(鲁价调发[2006]103号);(八)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钱监审程序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钱调整本钱公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钱[2020]2613号),我局邀请两名人大代表、两名政协委员和两名专家学者参与了城市供水定价本钱监审进程。

(一)成立本钱监审工作组。

本次本钱监审工作由我局组织实施。

(二)发出本钱监审通知书。

向海润集团发出本钱监审通知书,要求海润集团按规定填报2021年至2021年本钱报表及与本钱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实地监审。

在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本钱监审工作组又专门听取了海润集团对城市供水经营及本钱情形的介绍,审核了部份相关的财务报表、账簿和原始凭证,了解与城市供水定价本钱有关的其他情形。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乐东黎族自来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琼发改物价[2006]127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5—6月对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2012—2014年度供水成本项目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本次监审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2613号文》)的规定进行,我局依规定进行审核并形成乐东县供水定价成本审核结论。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2012—2014年度供水定价成本。

二、企业基本情况(一)概况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83年3月,原设计规模为0.5万吨/日。

1990年6月成立自来水公司,现行政隶属县水务局。

公司下辖三曲沟水厂,在册员工162人,内设综合事务部、管网建设管理部、经营服务部、生产技术部、水质检测室和客户服务中心。

县城水厂位于县城中部昌化江南岸,供水原水取自昌化江,原水为地表水Ⅱ类。

水厂目前二期扩建供水设计规模已达3.5万吨/日,供水范围已由城区向荣山农场及周边城郊农村延伸。

总资产7710万元,供水主管网总长9.7万米,供水范围21平方公里,供水服务人口约5万人。

2014年售水总量约448万吨,供水服务6541户,其中居民生活用水5773户、服务行业667户、特种行业和公共用水101户。

水厂采用的处理工艺为:昌化江—静态混合器—网格反应池—斜管沉淀池—普通快滤池—清水池—综合泵房—城市管网。

(二)生产经营情况2012-2014年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收入、成本、利润情况详见下表:1、供水收入2、供水成本3、供水利润三、成本监审依据(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通则》、《会计准则》等;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4、《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改价格[2007]1219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6、《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琼发改物价[2005]2033号);7、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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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 年3月17 日至3 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 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 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均为国有资本。

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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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
2015 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3月17 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
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

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
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四、被监审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监审项目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依据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14年供水总量为24026.93万立方米、售水总量为20509.79万立方米,产销差率为14.64 %。

平均售水价格为1.39元/立方米(不含税)。

目前的基本水价及销水类别为:居民水价1.6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1.91 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水价2.91 元/立方米。

五、成本费用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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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审核内容。

依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审核公司上报的成本项目、成本核算内容和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填报的成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成本项目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1.核减项目
(1)职工薪酬。

包括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按规定核算,审定为8,845.09万元。

(2)业务招待费。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13.57万元。

(3)管理费用-税金。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485.42万元。

(4)修理费。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2,014.63万元。

(5)应计未计成本。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5,294.53万元。

2.核增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10,868.28万元。

(2)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518.90万元。

(3)成本冲减项目。

包括其他业务应分摊成本、其他应扣减的支出等。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970.54万元。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2014 年度供水总定价成本为36,988.90万元,单位定价成本为1.80元/立方米(含应计未计成本0.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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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在“应计未计成本”中,2014年相城、胥江水厂发生挂账利息影响供水成本0.24元/立方米;白洋湾水厂已使用固定资产未计折旧影响供水成本0.02 元/立方米。

(二)白洋湾水厂已于2014年10月运行的深度处理工艺和2015年投入运行的污泥脱水系统,按2014 年售水量计算,预计影响2015 年供水成本约0.02元/立方米。

(三)受资料提供条件限制,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本次成本监审中未作剔除或单独反映。

(四)本成本监审结论受监审条件的限制,当监审条件变化时,监审结论随之变化。

(五)本报告是根据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作出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六)本监审机构及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七)本报告仅供价格决策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事项。

2015 年4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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