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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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05]9号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05]9号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05]9号2005年3月16日)各市渔业主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统一部署,结合渔业生产实际,我局制定了《2005年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薄弱环节,努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2005年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实现。

2005年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巩固近年来渔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切实加强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海难救助体系和渔业安全生产设施体系、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渔业安全抗灾减灾保障体系,逐步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实现“两个率先”、创建“平安江苏”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海管[2011]2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11.03.30【实施日期】2011.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11]20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机构,省直渔政监督支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千方百计保证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全国渔业工作会议、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江苏省2011年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宣传教育、规范引导、执法监督、强化服务”的原则,遵循“全面履职、突出重点,巩固基础、完善机制,强化能力、检打联动”的总体思路,科学统筹执法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水产品生产从业人员的依法生产和质量安全意识,有效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推进水产品生产向规模化、企业化、标准化目标迈进,打牢“十二五”开局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的违法使用行为得到有效禁止,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基本掌握河蟹、淡水小龙虾等我省主导养殖品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力争实施河蟹、淡水小龙虾等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推进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执法机制有突破、出成效。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苏海渔[2007]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07.02.05【实施日期】2007.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海渔〔2007〕3号 2007年2月5日)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管委办公室:《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是我省重要的内陆湖泊。

它们不仅是工业、农业、交通、旅游、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这些湖泊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是经济水生动植物的重要种质资源库,历来是我省渔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长期以来,省属四大湖泊在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大力发展湖泊网围养殖,实现了由以捕为主到养捕结合的产业转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与环境压力不断增加,湖泊多种功能逐步完善,湖泊渔业面临新的制约与挑战。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要求,特制定《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依据相关法规,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省属上述四大湖泊渔业养殖5年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湖泊渔业养殖证制度为目标,统筹兼顾湖泊渔业与其他各业的关系,突出水域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湖区养殖布局、养殖结构和养捕比例,提高养殖效益,改善湖区生态,建设质量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湖泊渔业,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作贡献。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苏市农农[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市农农〔2007〕23号)各市、区农林(农业、农发、地发)局,吴江市水产局,吴中区水产畜牧局,金阊区农办: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全省“十一五”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在2006年认定34家水产种苗场为省级水产良种繁场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对第一批认定的单位进行资格复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区渔业主管局对照《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苏海渔[2006]2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的推荐工作,原则上每市、区推荐1个场。

认真填写《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验收申请书》(格式可从江苏海洋与渔业网http://“渔业管理”栏目中下载),于11月8日前报送我局农林渔业处。

二、请各市、区渔业主管局组织已认定的第一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做好本单位年度良种生产经营情况的总结工作(包括主体资格、良种生产、经营状况、技术培训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11月5日前一式二份报我局农林渔业处。

我局将组织力量对第一批良种繁育场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复查意见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三、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委托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评审程序》,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水产良种繁育场进行材料及现场资格评审,对通过资格评审的单位进行公告并颁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铜牌。

同时,将根据复查意见,对第一批认定的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摘牌。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的通知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全省高效设施渔业发展和现代渔业建设,2009年,我局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一年来,各地反映良好,同时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试行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我局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你们在池塘养殖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广泛宣传《规范》,按照《规范》做好指导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池塘养殖标准化建设水平。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2010年7月发布)一、淡水养殖池塘建设规范1、池塘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2、池塘形状:因地制宜,一般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左右。

3、池塘面积:单个养殖塘面积一般10-20亩为宜,根据养殖品种和模式需要,塘口可适当调整,但一般不超过30亩。

4、池埂宽度:主埂顶宽度不小于3米,支埂顶宽度不小于1.5米。

5、池埂坡度:埂内坡比1:1.5-3(砌石、水泥板护坡除外)。

6、池塘深度:平均塘深不低于2米,有效蓄水不低于1.8米,河蟹、虾类等品种养殖塘有效蓄水不低于1.5米,塘底淤泥厚度不超过0.2米。

7、池塘护坡:因地制宜,可使用聚乙烯网片护坡,也可采用石砌、垒石、水泥板等护坡。

8、管理用房:需建设管理用房的养殖区域,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每间管理用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高度在2.6米以上,生活、储物、饲料区分别隔开。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加速渔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渔业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农业部决定2009年开展以水产健康养殖为主题的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

为积极响应农业部决定,将我省渔业科技服务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更有成效,我局决定以渔业科技入户、送科技下乡为主要抓手,以水产健康养殖为主要内容,以常规性科技服务与标志性活动相结合为主要方式,在全省开展2009年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

现将《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制定的渔业科技服务年工作方案,请及时报送我局科教处。

联系人:姜青,联系电话:************,电子信箱:***************.cn。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附件: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9年3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作出的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决定2009年在全省开展以渔业科技入户及送科技下乡为主要抓手、以水产健康养殖为主要内容、以常规性科技服务与标志性活动相结合为主要方式的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产健康养殖技术为主题,以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为目标,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创新渔业科技服务机制,大力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宣传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引导养殖者转变观念,提高科学养殖水平,提升渔业科技对现代渔业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苏农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农规〔2019〕7号沿滆湖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加强滆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滆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滆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经征求地方意见、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17日附件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为切实加强滆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滆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滆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禁渔期1.每年的1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二十四时为全湖禁渔期,除特许捕捞外,禁止其他一切捕捞行为。

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9月14日二十四时为限制捕捞期,禁止渔簖从事捕捞。

禁渔区域为滆湖全部水域,沿岸有堤埂的以堤埂为界,无堤埂的以吴淞高程4米以内为界。

2.禁渔期的特许捕捞。

每年的5月1日零时开始,特许金小钩、虾笼、一指丝网等小型捕捞渔具进行捕捞。

二、禁渔区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

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滆湖湖中心至鸡独港与八湾头之间的水域。

界于东经119°47′19″-119°52′10″,北纬31°37′36″-31°33′54″之间。

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滆湖大桥以北、防洪大堤以南的水域。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现代渔业“四个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现代渔业“四个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现代渔业“四个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现代渔业“四个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我局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一批现代渔业精品园、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场(基地)和一批现代渔业示范村(即“四个一批”),通过典型引领、示范带动,逐步形成“一县一园”、“一乡一场”、“一村一特”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现就现代渔业精品园、现代渔业示范场(基地)和现代渔业示范村建设提出要求如下(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有关要求见苏政办发〔2010〕1号文件)。

(一)抓紧规划建设。

各地要按照“现代渔业精品园、现代渔业示范场(基地)和现代渔业示范村”建设要求(详见附件1-3),明确建设重点,抓紧开展规划、建设工作。

现代渔业精品园要突出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达到生产规模较大、产业化水平较好、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全省处于一流地位的目标;现代渔业示范场(基地)要突出标准化与规范化,达到生产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科技含量较高、组织管理创新、经济效益显著的目标;现代渔业示范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统筹推进,达到渔业基础好、集体经济强、区域品牌响、生态环境优、示范效应强,环境优美、生活富裕的目标。

(二)强化指导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四个一批”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引领和推进现代渔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加强对“四个一批”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要排出工作计划,明确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尽快取得实效。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苏海环[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海环〔2008〕2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精神,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鼓励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利用是指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观赏等活动。

第四条本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按照“限量、有序、可控”的原则进行,实行许可证管理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管理。

在本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限额数量及产品可供数量按年度科学确定全省市场的利用总量。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苏海计[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海计〔2006〕48号)各市渔业主管局:现将《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面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我省渔业发展的环境和内涵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进入一个新阶段。

制定和实施全省渔业“十一五”规划,对于推进我省现代渔业建设,促进渔业增效和渔(农)民增收,保障渔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两个率先”具有重大意义。

一、“十五”发展回顾(一)发展成效“十五”期间,是我省渔业产业规模增长较快,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产业贡献成效显著,产业特色更加突出的一个时期,我省渔业发展已经开始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较快,渔业已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

2005年,全省水产养殖面积达1220万亩,比2000年扩大116万亩。

水产品总产量达388.66万吨,增长了25.87%;渔业经济总量达775亿元,增长了86.84%,其中养捕业产值511.86亿元,增长了63.53%。

产值增速超过了产量增速。

渔业养捕业产值在全省农业总产值、林牧渔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分别达19.86%和42.27%。

2、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化程度提高,渔业已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优势产业。

2005年,全省水产品加工量达58万吨,比2000年增长1.47倍,二三产业产值由2000年的101.7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63.53亿元,增长了1.59倍;一产与二三产业产值之比由2000年的75:25调整到66:34。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苏海渔[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苏海渔〔2006〕2号)各市渔业主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良种体系建设和苗种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供落实原良种体系建设工作时依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苗种基地,逐步实现苗种生产技术规范化,加快推进全省海、淡水养殖良种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的主要功能是,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引进亲本或后备亲本,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范繁育优良苗种,供应养殖生产单位;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

第三条建设环境条件与基础设施要求:1.生态环境良好,周边无污染源,水源充沛,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2.交通方便,通电、信息联系畅通;3.亲本(含后备亲本)、苗种、饵料等培育池布局合理,进排水等配套设施完善,特殊的繁育品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4.场容场貌整洁、美观。

第四条生产任务明确,生产规模适宜,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2000m2以上。

第五条定期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引进更新繁育用亲本,不使用不足龄或超龄亲体。

第六条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亲本培育、苗种繁育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场实际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建立健全隔离保种制度,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

第八条技术档案管理规范,引种、亲本培育、繁育、苗种培育及日常管理等记录档案齐全,并做到专人管理、统一记录格式、统一归档存放。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海传发[2008]25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海传发[2008]25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海传发【2008】25号)各市渔业主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完成全年渔业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找准薄弱环节,把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和渔船船东(船长)五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强化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广渔船编队出海生产等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当前正值汛期,伏季休渔也即将结束,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渔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针对当前汛期和伏休开捕前特点,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着重对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通讯、救生、消防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渔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渔船进出港的管理,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出海生产。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和救援工作。

目前,北京奥运会已圆满闭幕,残奥会即将举行。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苏海管函[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海管函〔2008〕15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方便渔民群众,提高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洋捕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一)制造渔船办理淘汰旧船后再建造渔船(包括新建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证明原件;4、淘汰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原件;5、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此条仅适用于因海损事故造成海洋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6、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条仅适用于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

(二)购置渔船办理购置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买卖协议;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注销证明原件;5、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6、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7、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原件。

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上述前6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卖方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2、买方所在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接收证明;3、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由发证机关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设立江苏省渔业科技培训与研修(金坛)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设立江苏省渔业科技培训与研修(金坛)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设立江苏省渔业科技培训与
研修(金坛)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1.06.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设立江苏省渔业科技培训与研修
(金坛)基地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渔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构建我省渔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快速转化新平台,经研究,从今年起,我局将根据我省渔业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在全省养殖水平较高、示范带动效应较强、培训基础设施条件具备的重点渔区择优、分品种设立省渔业科技培训与研修基地,组织开展渔业科技培训与研修工作。

经考察,决定在金坛市省级现代高效河蟹产业园区设立江苏省渔业科技培训与研修(金坛)基地。

希望省渔业科技培训与研修(金坛)基地,积极依托自身渔业科技、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示范带头作用,通过结对帮扶、助学共建等形式,大力探索,努力实践,全力打造我省渔业科技推广服务新平台、新品牌,为促进全省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渔民综合素质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苏海计[2006]4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06.06.13【实施日期】200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海计〔2006〕48号)各市渔业主管局:现将《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江苏省“十一五”渔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面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我省渔业发展的环境和内涵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进入一个新阶段。

制定和实施全省渔业“十一五”规划,对于推进我省现代渔业建设,促进渔业增效和渔(农)民增收,保障渔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两个率先”具有重大意义。

一、“十五”发展回顾(一)发展成效“十五”期间,是我省渔业产业规模增长较快,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产业贡献成效显着,产业特色更加突出的一个时期,我省渔业发展已经开始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较快,渔业已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

2005年,全省水产养殖面积达1220万亩,比2000年扩大116万亩。

水产品总产量达388.66万吨,增长了25.87%;渔业经济总量达775亿元,增长了86.84%,其中养捕业产值511.86亿元,增长了63.53%。

产值增速超过了产量增速。

渔业养捕业产值在全省农业总产值、林牧渔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分别达19.86%和42.27%。

2、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化程度提高,渔业已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优势产业。

2005年,全省水产品加工量达58万吨,比2000年增长1.47倍,二三产业产值由2000年的101.7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63.53亿元,增长了1.59倍;一产与二三产业产值之比由2000年的75:25调整到66:34。

渔业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涌现了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各地区建立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渔业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渔业产业化程度显着提高。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水产苗种生产执法工作督查的通知-苏渔政函[2011]12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水产苗种生产执法工作督查的通知-苏渔政函[2011]12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水产苗种生产执法工作督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水产苗种生产执法工作督查的通知(苏渔政函[2011]12号)各市渔政监督机构: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苗种生产秩序,保证水产苗种质量,切实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11]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6月上旬开始,在全省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执法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重点1、是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办渔[2010]96号)的要求,明确渔政执法机构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主体,质量检测、技术推广等部门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技术支撑主体,并依法认真履行执法职责。

2、是否认真贯彻《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做到领导重视、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机制落实,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是否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辖区内的所有水产苗种繁育场有否做到100%到场执法检查,在苗种繁育期间到场检查是否不少于2次;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是否做到100%查处。

4、查看执法台帐和执法案卷。

重点查看案卷执法主体合法、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对限期整改案件是否有复查记录和整改结论。

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栽培的原种、良种和苗种(水生农作物除外)。

原种是指取自于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对处于濒危的种类应当实行长期禁捕保护,对开发过度的种类应当实行季节性限捕保护,对有开发前景的种类应当合理利用。

第六条禁止捕捞长江鲥鱼。

江苏大丰滩涂海洋与渔业局打造现代渔业“升级版”

江苏大丰滩涂海洋与渔业局打造现代渔业“升级版”

江苏大丰滩涂海洋与渔业局打造现代渔业“升级版”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农村经济》
【年(卷),期】2017(0)11
【摘要】今年以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滩涂海洋与渔业局大力推进养殖新品种.斑点叉尾鮰单养面积规模扩大,总面积达到4万亩;南美白对虾池塘单养殖面积达
5000亩,钢架大棚双茬养殖面积达1万亩,池塘混养面积8万亩,全年产量可达
3850吨;新发展青蟹养殖面积4000亩,下月中旬起可逐步出塘上市销售,预计亩产
量达6万公斤,产值700万元.
【总页数】1页(P48-48)
【关键词】渔业局;江苏省;现代渔业;海洋;滩涂;养殖面积;斑点叉尾鮰;南美白对虾【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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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办法》的通知 [J], ;
3.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渔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及《2006年江苏省渔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举办江苏省2010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有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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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宋家新局长谈海洋与渔业发展形势 [J], 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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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苏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省海洋渔业局为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现代渔业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坚持把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保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

到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省、市、县(市)各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100%,为推进我省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

辖区内适宜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面积超过10000亩或现有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都应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水域滩涂规模小于上述的县(市、区),可以用其他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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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
范(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渔业主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华绒螯蟹良种体系建设及苗种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江苏渔业特色主导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我省“十一五”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相关目标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培育、创建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提高全省河蟹苗种建设与管理水平,为夯实河蟹产业发展基础、做优做强我省河蟹产业作出贡献。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中华绒螯蟹良种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优质蟹种培育试验、示范、推广工作,逐步实现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全省中华绒螯蟹良种化进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的主要功能是引进优质蟹苗,严格按照相关生产技术规范开展良种规模化培育,供应成蟹生产单位。

第三条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主体必须是在江苏境内从事水产良种培育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良种培育场建设条件:
1、建设地点应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适合中华绒螯蟹良种规模化培育的要求;
2、良种培育场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沛,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3、交通便捷,基础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美观;
4、良种培育场培育池集中连片、布局合理,面积在300亩以上。

第五条用于培育良种的蟹苗质量要符合相关苗种质量标准。

其中,培育蟹亲本须来自中华绒螯蟹原种场或长江、湖泊等自然水体。

第六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严禁使用违法违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七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蟹种生产的技术规范,结合本场实际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良种培育场应配备与其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水质环境、病害检测等必备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且运转正常。

第九条良种培育场组织机构完善,中级以上及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分别占全场职工5%和10%以上,技术工人占20%以上。

第十条良种培育场实行生产档案制度管理,档案记载的信息应连续、完整、真实。

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蟹苗的来源、数量;水温、溶氧、PH值、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监测情况;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检疫、监测、消毒情况;蟹种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蟹种销售时间、去向、数量;部、省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良种培育场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目标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物品(渔药、饲料、添加剂等)管理、销售管理及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等制度。

第十二条我省其它水产养殖对象的良种培育场建设参照本规范执行,建设规模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本建设规范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建设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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