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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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云林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8月9日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在生态系统典型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和意义,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经过认定并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第三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工作。

第五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原则上采用申报制。

县(市、区)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涉及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组织编制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

州(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的申报和信息更新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湿地,可申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定义的湿地。

(二)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标准的湿地。

第七条申报省级重要湿地时,应当组织对申报湿地的位置、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生态状况、土地权属、保护管理情况等开展调查评估,形成申报材料。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云南省林地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林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的规定,林地指用于长期种植、培育和管理树木的土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和林地。

其中,天然林指在自然条件下形成并可维持的生态系统中的森林,人工林指通过人工干预种植、培育和管理的森林。

三、林地使用与管理1. 林地的划定和登记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进行划定和登记,确保林地的界线清晰。

2. 林地的权属管理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禁止非法占用、侵占或转让林地。

3. 林地的使用权管理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经营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合法获取。

使用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对林地进行合理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4. 林地的管理要求林地的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采取科学的林业经营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木的生长质量和经济效益。

四、林地的保护与治理1. 林地的保护为保护林地的生态环境,禁止非法破坏、采伐林木,禁止非法捕猎、捕捉野生动物。

对于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2. 林地的治理针对林地上的荒山荒坡、滩涂湿地等问题,云南省将加大林地治理的力度。

采取合理的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和生态效益。

3. 林地防火管理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林地防火管理制度,加强对林地的防火监管和巡查,提升林地防火能力,确保林地的安全。

五、林地的监督与评估1. 林地监督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建立林地监督体系,加强对林地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林地评估定期对林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林地的面积、优势树种、生态功能等。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林地管理措施,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和保护水平。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云林法策〔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省林草局党组2021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5月31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4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省林草局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林草局负责人是指下列人员:(一)行政正职负责人;(二)行政副职负责人;(三)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四)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草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中,省林草局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涉及土地征收、移民搬迁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中,省林草局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三)涉及省林草局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四)省林草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行政案件;(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六)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案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局对《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12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电子邮箱:***************,传真:010—8423886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24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有林场的设立、撤并、建设、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设立,以向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为目的,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建成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智慧林场的目标趋向。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人、财、物等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国有林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国有林场对其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拥有经营管理权(法律有其他规定或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剥离或侵占。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界线清晰的林地。

设立国有林场的林地具体规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云林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19日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并经各级政府认定、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包括省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因地制宜、管补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公益林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益林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林规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0〕34号)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配置、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O年二月十日附件: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配置、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局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局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扎实有序做好新修订森林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要高度重视,抓紧学习贯彻部署安排,深入领会新修订森林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神。

把森林法作为林草主管部门普法、培训的重点,通过学习国家林草局解读文章、学习法律释义、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林草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扎实做好宣传普及要突出宣传法律确定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点宣传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载体,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植树节等节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使林业经营者尽快熟悉法律,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

与群众联系较为密切的执法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开展对林业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并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云政办发[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4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林业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审批;负责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州、市林草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林草局党组2023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3年10月9日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经营与利用,充分发挥森林多重效益多种功能,全面提升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规范和引领全省森林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我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的,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坚持和完善分类经营制度,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发挥森林多重效益,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保护与发展,发挥森林综合效益原则;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原则;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森林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突出主导功能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激励经营主体原则;坚持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原则。

(三)总体目标科学有效地分区、分类保护和利用林地,以“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为主攻方向,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森林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功能,促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四)集约经营人工商品林集约经营的人工商品林以提高森林的物质产品功能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坚持速生、丰产、优质和高效原则,发展林下经济,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最大限度发挥林地综合效益。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系统“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系统“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系统“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系统“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局,厅各执法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林业局长会议要求,深入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积极应对涉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从根本上解决林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安排,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并制定了《云南省林业系统"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方案》。

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统计表式(统计表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电子版请至***************下载,密码:65011364附件:1.云南省林业系统"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方案2.典型案例编写格式(样例)(略)3.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略)4.林业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略)5.林业失职、渎职案件统计表(略)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附件1云南省林业系统"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方案2015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两次修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实施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开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加强了诉权的保护,强化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大大降低了行政诉讼的门槛,将长期以来积压的行政争议充分暴露出来,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涉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并在高位常态化运行,林业行政复议、诉讼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3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3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3号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林草局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8月3日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

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护林组织,负责管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构建县、乡镇(街道办、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村(社区、办事处、管护站所)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护林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二)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四)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五)代行所有者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国有林地护林员的管理工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年6月19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将省林草局解读材料转载: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国有林场是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森林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重要平台。

云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相对集中连片,森林质量高,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效益好,是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重要基础,保护和培育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最美丽省份和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意义重大。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

201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经过4年多改革实践,云南省全面完成了国有林场改革主体任务,全省国有林场由改革前不同类型的203个优化整合为141个,管理林地面积6187万亩(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15%),森林覆盖率达80%,在职职工6566人,林场属性均界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对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云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出台《办法》,旨在全面巩固云南省国有林场改革成果,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严格国有森林资源保护、规范国有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强化国有林场发展支持政策,从而推动国有林场切实发挥好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主体功能作用。

二、《办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办法》共5章35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对国有林场作了界定。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大林地的爱护和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爱护治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林木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爱护治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治理部门统一治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爱护治理工作。

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治理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进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爱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爱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竖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爱护。

第七条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出让,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治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续体林地使用权的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

改变国有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集体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于经营治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的,必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林草用地要素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有关规定,省林草局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已经局党组2022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提供各地使用并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5月30日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第一章建设项目使用草原程序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分为前期准备、审核审批两个阶段。

第一节前期准备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一、申请内容及对象范围(一)申请内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临时占用,以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申请条件:(1)予以受理的情形: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b.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c.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2)不予受理的情形:a.申请材料不齐全的;b.申请材料齐全,但项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c.草原权属存在争议未解决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8.19•【字号】•【施行日期】198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1980年8月1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解放以来,我省各族人民,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林业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由于我们工作上的失误,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以及大量的薪柴消耗,过量采伐等,使森林资源遭受了巨大破坏,森林覆盖率由解放初期的百分之五十,下降到1975年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九;木材蓄积量则由1962年的十二亿立方米,下降到1975年的九亿八千八百万立方米,现在还是继续下降的趋势。

由于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大面积荒山的形成,引起生态失调,水土流失,水源减少,气候变坏,灾害频繁,农牧业生产条件变坏,林木及山林特产大量减少。

这种状况,必须设法迅速改变。

森林是我省长远而稳定的最大优势。

不抓住土地占全省总面积百分之八十四,人口占一半以上的山区、半山区,因地制宜,发展林业生产,就是放弃了我们的优势;不利用我们的长处,势必影响到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提高。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认真落实山林所有权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落实山林所有权,解决好林权纠纷,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的一项重大政策,应当严肃对待,积极落实。

1、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

为了解决集体和社员个人生产、生活的需要,可就村寨附近划出一定数量的荒山和森林归集体所有,还要按规定划给社员自留山。

凡是没有划过林权的边疆县和内地少数地区,应坚决根据上述原则划定林权;土改和1961年以来,历次划分和调整过山林权,基本上符合上述原则的,可不再变动;有的虽然较多一点,也可不再调整;个别地方确实把大量的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划为集体所有,而集体也无法管理好的,应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原则加以调整。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云林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已经省林草局2020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2月18日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前言为规范和指导全省林下种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试行)》。

主要内容包括7个部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林下种植原则、林地利用范围、林下种植要求、林下种植管理与监测。

本规范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起草单位: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邹光启、邢晓琳、马裕霞、董静曦。

本规范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林下种植原则、林下种植的林地利用范围、林下种植要求、林下种植管理与监测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林下人工种植的林地利用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GB 15776造林技术规程GB 38582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GB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 18337.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 18337.3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2022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草原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州市(含滇中新区,下同)林业和草原局实施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部分省级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权限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部分权限,委托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实施。

二、委托权限将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2公顷及其以下的省级审核权限委托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

三、委托时间委托时间为2年,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需对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及时另行向社会公告。

四、受托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自2022年7月1日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相应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审批,不得所承接的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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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5日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和智慧林场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林场职工乡镇基层待遇等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林场相关工作。

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审查备案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等事项;(三)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四)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五)检查考核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作;(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立国有林场,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

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面积5000亩以上、权属明确、四至界线明晰的林地。

第八条鼓励在生态脆弱地区、江河源头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矿区复垦区和城郊地区等,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集体林地、林木的,应当明确权利与义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界标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

确需调整国有林场经营范围,撤销、分立、合并国有林场,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资源已全部灭失的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区划变动涉及国有林场的,应当依法变更其隶属关系。

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的,应当依法对林地规模在5万亩以下的小型国有林场进行合并。

国有林场合并、分立、撤销、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自然资源责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建设完善国有林场林业执法、巡山护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建设;支持国有林场开展林业科研、技术推广、生态文化宣传教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等活动,增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支持国有林场通过依法购买、租赁、互换、联营、托管等方式开展场外造林,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和林场资源状况编制所辖国有林场的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上报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对国有林场实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单列,直接下达到国有林场。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是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定期对国有林场职工进行培训,并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到国有林场建立教学科研基地,为国有林场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民主集中、全面客观、注重实绩的原则开展职工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核算,依法管理国有林场财务活动,规范各类国有资产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保护、培育、管理和依法合理利用其经营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建设优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和种质资源库,培育大径级木材战略储备资源;(三)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四)开展生态文化科普教育和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宣传;(五)对在林场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放牧、宿营、拍摄影视剧等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六)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的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国有林场场长离任应当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森林资源资产审计。

国有林场场长依法管理国有林场各项事务,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计划;(二)提请设置、调整林场的管理机构;(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上级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制定规章制度;(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岗位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方案;(六)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七)按规定应由场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权属一并进行确权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划拨、非法流转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

禁止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有关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所收林地补偿费应当全额用于流转非国有土地以补充被占用的国有林地。

其他经营性项目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在不破坏生态、保证国有林场集中连片完整性的前提下,实行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偿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植被修复。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监测管理体系,定期监测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及数量等资源状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设置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国有林场护林员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佩戴统一标识执行工作任务,对破坏森林资源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健全森林消防制度,加强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配备森林消防用车,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抓好火源管理,科学组织火灾扑救。

国有林场应当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有害生物防治。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生物资源以及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自然、历史遗迹、古树名木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资源培育、管护等生产活动可以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采伐、毁坏树木、蚕食林地,毁林采种、开垦、烧荒,非法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二)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染物;(三)新建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坟墓,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四)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经国有林场同意,在国有林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一)种植、养殖、放牧、采脂、砍柴、挖树兜、剥树皮,摆摊设点,露营,野炊,设置汽车营地;(二)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采集野生植物;(三)拉接或者埋设水、电、气、网等管线,修筑便道;(四)拍摄电影电视,举办文艺演出,组织体育、旅游等群体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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