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操作,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二、定义

1. 福费廷:指一种国际间贸易融资工具,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其主要特点是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出具应收账款,银行代为向进口商收款,从而

解决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资金匹配问题。

2. 福费廷银行: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在福费廷业务领域进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3. 受益人:指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即出口商。

4. 付款人:指应付账款的持有人,即进口商。

三、操作流程

1. 前期准备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申请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银行审核出口商的信用情况、国际贸易经验等,并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合同。福费廷合同应包括福费廷银行开立保函的种类和金额,付款期限,应收账款金额

以及相关手续费和利息等内容。

2. 开立保函

经过审核后,福费廷银行开立指定期限的保函,保函金额应等于应收账款金额。保函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在开立保函的同时,福费廷银行要求出口商将

指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汇至福费廷银行账户,并开出支票。福费廷银行保证如期履约,对应支票将被退回。

3. 通知进口商

福费廷银行通知付款人(进口商)支付应付账款。通知书应包括:

(1)应付账款金额;

(2)支付期限;

(3)开立保函的信息;

(4)福费廷银行的账户信息等。

4. 进口商确认

付款人收到福费廷银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福费廷银行支付应付账款。福费廷银行收到支付后,即转账至出口商的账户,完成福费廷业务交易。

5. 结算费用

福费廷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

1.信用风险控制

福费廷银行应充分考虑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加强对其进行审查和控制。同时,福费廷银行应根据各方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进一步控制风险。

2.文件风险控制

福费廷银行应详细核查销售合同等贸易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因文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导致的风险。

3.操作风险控制

福费廷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五、合同条款

1.保函类型

福费廷银行可开具的保函类型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出口商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并在福费廷合同中约定。

2.利息和手续费

福费廷银行根据福费廷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和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银行公示的价格执行。

3.业务费用分摊

福费廷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和利息费用,按照约定分摊给出口商和进口商。

六、附则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涉及到国际贸易和金融等多个领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福费廷银行应持续改进业务操作流程和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 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 (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 (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第九条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确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 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 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章业务价格、利息计算和费用 第十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价格包含利率和手续费率。 第十三条业务价格的确定。申请行与我行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

转买福费廷业务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我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以及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其它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对该汇票或承诺付款进行无追索权的买断,融资到期日汇票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或指定议付行向我行付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自买断日至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且进出口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第四条转卖银行不需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不需办理担保手续,办理转买福费廷后不占用转卖银行已有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转买福费廷业务仅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的加押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办理,且信用证承兑行或承诺付款

行必须在农业银行有代理行单证额度,按照总分行下发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根据辖内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水 平,二级分行可对辖内机构办理转买福费廷业务进行转授权。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主要包括美 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日元、澳元、加元、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和交易单据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 下 (一)转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未来应收远期票据或 债务的银行称为转买银行。本操作规程中是我行作为转买银行买断 跟单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 (二)转卖银行:将经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权益转卖我行的银行。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操作,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二、定义 1. 福费廷:指一种国际间贸易融资工具,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其主要特点是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出具应收账款,银行代为向进口商收款,从而 解决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资金匹配问题。 2. 福费廷银行: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在福费廷业务领域进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3. 受益人:指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即出口商。 4. 付款人:指应付账款的持有人,即进口商。 三、操作流程 1. 前期准备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申请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银行审核出口商的信用情况、国际贸易经验等,并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合同。福费廷合同应包括福费廷银行开立保函的种类和金额,付款期限,应收账款金额 以及相关手续费和利息等内容。 2. 开立保函 经过审核后,福费廷银行开立指定期限的保函,保函金额应等于应收账款金额。保函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在开立保函的同时,福费廷银行要求出口商将 指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汇至福费廷银行账户,并开出支票。福费廷银行保证如期履约,对应支票将被退回。 3. 通知进口商 福费廷银行通知付款人(进口商)支付应付账款。通知书应包括: (1)应付账款金额;

(2)支付期限; (3)开立保函的信息; (4)福费廷银行的账户信息等。 4. 进口商确认 付款人收到福费廷银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福费廷银行支付应付账款。福费廷银行收到支付后,即转账至出口商的账户,完成福费廷业务交易。 5. 结算费用 福费廷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 1.信用风险控制 福费廷银行应充分考虑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加强对其进行审查和控制。同时,福费廷银行应根据各方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进一步控制风险。 2.文件风险控制 福费廷银行应详细核查销售合同等贸易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因文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导致的风险。 3.操作风险控制 福费廷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五、合同条款 1.保函类型 福费廷银行可开具的保函类型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出口商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并在福费廷合同中约定。 2.利息和手续费 福费廷银行根据福费廷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和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银行公示的价格执行。 3.业务费用分摊 福费廷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和利息费用,按照约定分摊给出口商和进口商。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附件5 **农村商业银行流程操作手册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部门: 总行公司银行部 版次号:A/0 密级:** 生效日期:

目录 0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1ﻩ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2ﻩ定义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基本规定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办理原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办理对象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3金额、期限、利率............................................................................................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ﻩ支付客户票款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5到期收款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6ﻩ其他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ﻩ职责与权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级支行客户经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2ﻩ经办支行外汇结算岗............................................................................................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收单支行外汇结算岗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4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5ﻩ一级支行信贷主管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6总行公司银行部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7ﻩ总行风险管理部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8总行国际业务部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9ﻩ总行国际业务操作中心结算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是指福费廷交易中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申请授信: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申请授信,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背景、贸易伙伴及往来业务情况等。 3. 授信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信用及可靠性。 4. 开立信用证(L/C):买方发出信用证以保证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发送至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5. 开立福费廷申请: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提交福费廷申请,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要求。 6. 审核申请: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提交的福费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7. 发放融资: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确认卖方的福费廷申请符合要求后,向卖方发放融资。 8. 销售货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给买方。 9. 提交单据:卖方将货物运输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提交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10. 确认文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审核卖方提交的文件,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11. 买方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买方发送付款通知,要求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进行付款。

12. 催收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督促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及时付款。 13. 买方付款确认: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收到买方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卖方,并向卖方发送付款确认。 14. 结算福费廷款项: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卖方结算福费廷款项,扣除服务费用后将余款划付给卖方。 15. 福费廷结束:福费廷交易全部完成,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并确认福费廷交易的结束。 二、福费廷操作规定: 1. 合法合规:福费廷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2. 信用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申请方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3. 文件真实性:福费廷交易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4. 付款条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负责向买方确认付款条件,以及向卖方确认付款情况。 5. 保密原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 交易费用:福费廷交易涉及的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明示费用标准。 7. 纠纷解决:福费廷交易中的纠纷应根据合同约定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 (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

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 (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 (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第七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以向申请人提供融资付款之日起至应收款或债权到期日加一定的宽限期计算,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必须与包买商确认的期限一致。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 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 〔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 〔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承兑行与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介绍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内容 1.出口商向进口商销售商品,并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保证出口商 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获得相应款项。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将 信用证开给出口商。 3.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获得融资或进行资金结算。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可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 并获得相应的融资款项。 4.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将为出口商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合同 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并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5.若出口商选择进行资金结算,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进口 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操作方法 1.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购销合同后,出口商向进口商提议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进口商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向所选择的银行申请开立信 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申请书和合同副本。 3.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开证申请。若接受,银行将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确认信用证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银行是否可信和可行。若满足条件,出口商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融资或资金结算。 5.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融资申请和背书文件。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融资。 6.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7.若选择资金结算,出口商将信用证交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结算申请。银行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手续费。 8.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将信用证结算文件交给进口商。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和资金结算工具,为出口商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和资金支付方式,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竞争力。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介机构,对信用证的审查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总发〔xx〕244号,xx年12月1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 (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 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五条接受申请 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 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 (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 (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 (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第八条款项让渡 我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转让通知函”(按照协议方提供的格式)以加押电文或有权人签字的方式发送给开证银行,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付款日将信用证项下款项直接解付给购买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同时以加押电文或有权人签字的方式将《款项让渡函》(按照协议方提供的格式)发送给协议方。 如信用证开证行与指定议付行同为我行,则对于我行作为开证行身份默认在各方就该笔福费廷转让达成一致之日,即已知晓证款已转让至协议方,到期应将信用证项下款项直接支付给协议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我行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之间的协议要求,向协议方提交包买协议中所列文本要求的包买票据: (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复印件; (二)开证行加押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复印件;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LT

第十三条业务价格的确定。申请行与我行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价格,由双方每次叙做业务时确定,若申请行同意回执中确定的业务价格,则 以SWIFT MT799加押电的形式向我行发出《债权转让书》(letter of assignment)。 第十四条利息、费用的确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和费用按照转卖日距离信用证开证承兑付款日的实际金额、实际天数、利率、风险承担费 率计算。 第十五条利息的计算。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利息按照转 卖日距离信用证开征承兑付款日的实际金额、实际天数、 利率,采取先收息费的形式。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的实 际天数自我行将款项支付至申请行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开证 行将信用证项下支付到我行指定账户之日止,按日历天数 连续计算。如业务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银行工作日, 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仍按双方的 业务价格计付利息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息费的收取。根据双方对每笔业务的事先约定,我行于同业间福费廷业务转卖日采取先收息费的形式。同业间福费廷业务费用类别为手 续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承担费等,费用标准由双方针对每一笔业务 的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业务双方应首先签订《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文本的最终版本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后进行签

署。 第十八条申请行申请办理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时,应通过业务协议中指定传真机或指定的电子邮箱向我行金融市场部传真提交或扫描提交《同业间 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三)、信用证正本含信用证修改 及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资料(包括信用证通知书、寄单通知书、货 物收据、增值税发票确认书)的复印件(复印件上申请行需加写未到 期债权真实有效字样,并加盖申请行业务预留印鉴)以及开证行承兑 电文,同时以传真形式提供增值税发票。提交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 申请书》应加盖申请行预留印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印章或签字需 与合同中预留的样本一致),列明相关业务编号、信用证编号、开证 行、议付行、申请人、受益人全称,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类型和期限 等相关背景信息。其中开证行承兑电文必须为SWIFT MT799加押形式, 列明相关信用证编号,金额及到期日,并需开证行列明在到期日无条 件支付信用证全部款项。申请行应于向我行发送完《同业间福费廷业 务申请书》的传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书原件以快递方式 提交给我行。 第十九条金融市场部在收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以及开证行承兑电和相关信用证资料传真后,业务操作岗应首先审核该笔同业间福费廷 业务是否为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同时应审核申请 行提交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内容、开征行承兑电文和申请 行提交的相关信用证资料的表面一致性。审核完毕符合规定后应填写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报有权审批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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