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类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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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类产品工厂检查要求(工厂界定码1102、1103、1105)
第一版第0次修订
1 目的
为方便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了解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工厂检查要求,特制订本要求。
2 内容
2.1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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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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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注1:原则上,成品确认检验不能替代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
注2:需定期确认检验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仅限于外购的零部件和材料;对于自产的,工厂检查应覆盖到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生产场所、部门、活动。
注3:如工厂采购的是获得3C认证或可为国家认可的部件自愿性认证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只要这些证书有效,工厂即可不出示这些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报告。
注4: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实施者可以是第一方(如成品生产厂、同一集团内的实验室等)、第二方(供应商)或有能力的第三方(如检测机构等)。
注5:未标年号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标准版本。
注6:上表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频次要求为最低要求。
注7:企业可以使用本表以外经确认能够符合相关控制要求的其他检测设备。
注8:对于以总成方式采购的且未单独获得3C证书的关键零部件(如后组合灯具等),若其中包含的关键零部件(如回复反射器等)未单独获得3C证书,则对于总成的关键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还应包括其所包含的关键零部件(如回复反射器等)的定期确认检验要求。
2.2 成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运行检查控制要求
2.2.1 摩托车产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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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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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注1:成品例行检验的频次为100%检验。
注2:成品例行检验依据的标准可以是实施规则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也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标准和方法。
注3:企业可以使用本表以外经确认能够符合相关控制要求的其他检测设备。
注4:确认检验应按实施规则所列标准/要求进行,如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准确度、标准物质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场地、环境条件等均应满足实施规则所列标准和要求。
注5:确认检验的实施者可以是生产企业、制造商、上级公司或有能力的第三方(如检测机构)。
注6:任何形式的在相邻工厂检查日期之间进行的符合确认检验项目、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均可替代年度的确认检验(如抽样检测报告)。
注7:对于摩托车产品,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无线电骚扰特性、加速噪声、定置噪声等确认检验的频次为不少于1次/2年/工厂;排气污染物(怠速法)确认检验的频次为每工厂每种车型日产量的5%(不超过10辆时全检);其他确认检验的频次为不少于1次/年/工厂。对于摩托车产品,排气污染物和加速噪声的确认检验按标准的生产一致性要求判定。
注8:对于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怠速性能的例行检验不考核怠速波动率;怠速污染物确认检验的频次为每工厂每种车型日产量的5%(不超过10辆时全检)。对于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怠速污染物的确认检验按标准的生产一致性要求判定。
注9:对于既生产摩托车又生产摩托车发动机的企业,若摩托车发动机为企业生产的摩托车装配自用,则摩托车发动机怠速污染物的确认检验可不单独进行,但摩托车整车排气污染物(怠速法)的确认检验不可免除。
注10:对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确认检验的频次为不少于1次/年/工厂。
2.2.4 成品运行检查控制要求
对于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运行检查的控制要求通常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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