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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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林业鉴定是笔者对有关林业方面各种司法鉴定的简称,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林业鉴定主要包括动植物的定性定量鉴定,森林资源的司法鉴定,以及森林火灾的司法鉴定,包括起火点、火灾成因、森林火灾的面积(含成灾面积和过火面积)、火灾迹地等调查。

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人们对林业的经营也日益重视,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按照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林业方面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对林业领域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也日益广泛。

林业案件的司法鉴定较之其他司法鉴定,规范性较差。实践中,各地对司法鉴定执行有不同的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司法公正。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节选)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

罚。

第二部分:该类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

一、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

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办案部门对技术鉴定的看法存在很大差异,因为若有鉴定意见,或可回避失职之责,所有的责任风险(即使并不存在)就转移到鉴定机构了。在诉讼实践中,存在盲目依赖和“迷信”鉴定结论,视鉴定结论为最终判断的现象。个别公检法机关不加区分地要求强制鉴定,结果造成事实认定的泛鉴定化和调查取证的形式主义。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特定专业性问题进行认识和判断的结果,它是一种兼具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证据。一方面,技术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反映的是鉴定人个人的见解和看法,而非简单的事实本身,带有鉴定人的个性特征;另一方面,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普遍接受的知识、技能所作的判断,该判断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客观性。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技术鉴定结论只是一种主观判断和个人意见,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其证明力大小仍然需要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综合情况加以判定。

二、对鉴定材料提取的审查

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查获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数量达上百只,甚至几千只的情况,此时,是允许抽样鉴定的。但是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这一程序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定最好为随机抽样,从总体单位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

查,每个样本被抽取的可能性相同。二是抽取样品的数量应该涵盖该检材的立案标准数量,即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数量为该物种抽样鉴定数量的最大值。比如根据原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字〔2001〕156号)的规定,虎纹蛙的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为200只,因此抽样的数量最大值必须大于200只。同时,抽样的检材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其抽样的结果能反映被抽样的整体信息。三是应对抽样的涉案动物进行依次编号,然后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拍摄2~3张准确清晰的照片。比如对一只虎的拍摄,应从头部、背部、腹部、四肢等多角度拍摄,以准确固定检材。

三、对鉴定标准的审查

在林业方面的鉴定意见审查中,应该重点关注鉴定标准。因为我国林业案件的鉴定基本是实行经验型鉴定标准,没有明文规定的统一性标准,有的鉴定过程不规范,部分鉴定没有统一标准,无章可循。因此,审查这一问题,辩护人(代理人)一是应该寻找国家部委、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规章、政策等。比如在对犀牛角价格进行鉴定时,有原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每千克犀牛角的价值为25万元,实际交易价高于上述价值的按实际交易价执行”的规定。二是要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评价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准确反映被鉴定物的真实价格。

四、对鉴定程序是否规范的审查

鉴定程序不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未查清鉴定材料来源,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未正确处理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以致鉴定结论出现许多瑕疵。比如在滥伐林木案件中,鉴定人是否对现场进行实地踏勘非常重要,而在某些案件中鉴定人并不真正实地踏勘,或者鉴定人员仅对现场面积进行勾绘,根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图计算面积,未留下足够的现场照片。那么,该林地是否符合该划定林地的条件面积,鉴定是否正确,值得怀疑。

五、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受到行政干预

一段时间,鉴定机构曾隶属于原国家林业局(现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能出现随行政需求而改变鉴定结论的现象。尤其是涉及行

政人员履职过程中失职犯罪的案件,如重特大的森林火灾,在面积鉴定上,特别是500亩、1500亩等问责节点,鉴定机构可能会“手下

留情”。

第三部分:实案诠释鉴定意见质证要点

【案例1】

一、案情简介

××××涉嫌盗伐林木罪,××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盗伐×××地集体林地进行蓄积量损失鉴定。

二、鉴定意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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