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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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到2022年底,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形成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协调联动格局,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o二、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机制(二)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工作,要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列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海关、同江海关、抚远海关及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目标考核体系。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三)强化沟通协调。

具有危险废物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管辖通报、信息共享、联合督办、联合执法、专业支持、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等联动工作机制,监管中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文件环发[201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冀卫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发〔2014〕11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保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环保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医疗废物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和机构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一)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责任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

要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强配备,完善设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本通知的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注册;注册时应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立省、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解决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力度,把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及处置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综合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危害属性、产生量、转移量和处置规模等实际情况,我厅现发布《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以下简称《重点危废监管企业》,见附件—1—1),并将根据情况变化,确定新的《重点危废监管企业》。

三、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按规定申报本企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每年1月底前需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和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管理中心)填写报送《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认真审核申报结果,严禁瞒报、漏报和虚报现象。

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严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严禁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不按规定的种类、范围、规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一)规范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线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使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自动生成的申报报告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申报。

(二)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统一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统一编号,联单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联。

危险废物转移轨迹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记录,并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

(三)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无纸化运转。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交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进行商请、函复,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

(四)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防[]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防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号),对危险废物转移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明确责任,实施统一监管。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工作,将其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建立审查审批责任制;要适时抽查辖区内有关企业的联单运行情况,排查辖区内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的联单运行情况,也可委托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检查联单运行情况,并将每年检查情况于下一年度月日前上报省环保厅;要监督已获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转移危险废物,并拥有完善可行的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以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要采取综合措施坚决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二、精细管理,公布转移环节。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严格审查危险废物转移路线和计划,转移路线和计划应明确途经的设区城市和转移时间,要确保转移路线不经过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需办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向省环保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所在设区市环保局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路线和计划等材料;需办理跨设区市及县、区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也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要建立转移台账,并在当地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上一季度危险废物转移情况(见附件、)。

三、突出重点,保障环境安全。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将危险废物跨界转移管理工作做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重点监管废矿物油、电子废物以及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转移活动;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处置原则,同等条件下本省内能够利用和处置的原则上不予跨省转移,以减少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冀环办发[2011]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1〕9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强化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及《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冀环〔2009〕4号)等相关要求,就全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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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一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成效突出,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较低,环境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仍很突出。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途径,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以发展的资源代价是否降低、环境质量是否改善作为基本衡量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和保障作用、对经济转型的倒逼作用,加快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以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促进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危险废物的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治理1. 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许可证和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加强危险废物的产生管理。

2. 推广危险废物低-小型化处理技术,加强危险废物的处理管理。

3. 实施危险废物分类、定量化、追溯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的信息化管理。

二、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环节管理1. 强化对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的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车辆及驾驶员的资质管理和培训。

2. 推行危险废物集中收运制度,减少危险废物的散发和漏损。

3. 对危险废物储存设施的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节管理1. 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地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2. 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人员及中间商要求严谨,健全责任与奖惩机制。

3. 对严重违法危险废物处置行为的打击和判罚,加大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形成震慑。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1. 加强对危险废物环保隐患排查的力度,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核查和上报工作。

2. 推行危险废物环评制度,严格按照环评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3. 增强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我们将认真执行,全力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使我们的环境更加美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环办环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也应当看到,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纠正违法排污乱象,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责任清晰。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

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

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

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

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卫生部件环发[20XX]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臵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臵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臵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XX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通知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通知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通知危险废物台账管理通知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为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切实做好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环境风险,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有关事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做好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的完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研究台账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省厅文件的要求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台账的规范和完善工作。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制定台账建立工作的计划和方案,认真研读省厅的文件要求和台账相关报表的填报说明,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

三、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及时分析问题和总结经验,保证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制度的良好运行,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交由专人汇总,按时向环保局报送管理台账统计表和管理台账。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xx年3月13日前将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台账管理工作的具体联络人及联系电话报XX 市环保局污防科。

每年6月底前和次年元月5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本辖区工业废险废物管理台账汇总表和所有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表、12月底前将台账管理工作总结报XX市环保局污防科(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XXX,XXXXXXX,邮箱:XXX@附件: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有关事宜的通知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扩展阅读: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附1:重庆市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试用)单位名称:(公章)声明:我特此确认,本台帐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

本单位对本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

单位负责人/法定负责人签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制填写说明本台帐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记录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第一批安装、联网企业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第一批安装、联网企业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第一批安装、联网企业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冀环办字函〔2018〕242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第一批安装、联网企业范围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8〕24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按照《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12号)要求,为引进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企业范围各市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第一批安装、联网企业范围,立即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将网站截图于2018年4月13日前发送至省环保厅土壤处邮箱。

二、务必保障建设进度和质量各市环保部门要细化、完善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部署、调度、督查和指导力度,同时组织技术力量逐一核查企业安装、联网情况,确保企业安装和联网工作符合冀环办发〔2017〕112号通知的安装质量和进度要求,务必保障智能监控体系建成后发挥应有作用。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工作推进中,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推荐、指定、限制企业选取智能监控设备生产和服务厂商,如发现违反廉政规定的,将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下一步,省环保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将全省通报批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未按要求如期完成安装、联网任务的企业,将暂停其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对其可能存在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彻查;如发现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将暂扣或吊销其相关环保资质,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联系人:省环保厅土壤处张启发刘刚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附件: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第一批安装、联网企业范围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4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这一工作,实施以下意见:1.强化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明确危险废物的分类、处置和责任,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的登记、报告和监测体系。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罚款力度,同时注重对危险废物的风险防控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确保危险废物的生成、运输和处置过程的安全可控。

3.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共享: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损害。

同时,建立危险废物行业的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共享,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缓解处理设施紧张情况。

同时,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5.加强危险废物监测与评估: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危险废物的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加强对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高对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的管理水平。

总之,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在立法、执法、技术支持、设施建设和监测评估等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只有全面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努力:一、强化立法和制度建设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和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规范危险废物的分类、处置和责任,确保企业和个人在危险废物管理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也不断增加,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工作,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旨在从源头、过程和终端全方位进行管控,实现有效监管和管理,从而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不利影响。

首先,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源头的管控。

该意见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产生环节,提高废物产生者的责任意识。

同时,鼓励使用绿色材料和绿色工艺,减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推动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其次,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确保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进行运输和储存,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泄漏、扩散和污染环境的风险。

此外,还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审核管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进出口,防止非法转移和跨境倾倒行为的发生。

再次,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环节的监管。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审查和监测,确保其合法、规范和安全地运营。

此外,还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绿色环保的废弃物处理技术和设备的创新和应用。

最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组织和法制保障。

意见强调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总之,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工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加强源头管控、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以及处置环节的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不利影响,促进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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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6.29
•【字号】冀环防[2010]217号
•【施行日期】201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2010〕217号2010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
严格审批权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
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

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省环境保护厅将制定《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和许可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许可经营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危废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尤其对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及以上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立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详见附表1、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台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并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年度报告。

从2010年6月起,危废许可证年检申报材料除提交有效的监测报告、危废转移联单、所在市年检初审意见外,企业还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复印件和
年度处置情况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切实规范转移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产废单位应当将《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单位情况介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签定的处置意向书、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商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持省环保厅批复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和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复函,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转移。

为确保危险废物转移途中的环境安全,我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原则上不同意该类废物跨省转移。

省环境保护厅将定期公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情况。

四、严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或利用。

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流向;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规定;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转让、买卖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严肃处理,并采取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目前汛期将至,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及时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贮
存场所要达到国家相关要求,避免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善引发污染事故,确保汛期环境安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请各市将检查情况(附表1、2)及检查报告(含电子版),于7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污防处。

检查结果将作为年检审批依据。

联系人:焦雅吉
电话:*************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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