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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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保障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现就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监委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二、组织形式

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设委员3人,其中设主任1名。监委会建立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职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村监委会履行。(一)候选人条件。监委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本村常住人口;3.年龄65周岁以下,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身体条件;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5.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没有违法违纪记录;6.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1.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

织活动,受过刑事处理的;2.受到党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3.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4.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长期外出务工的。

(二)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镇党委要加强对村级监委会推选产生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工作指导组,驻村现场指导。2. 村级党组织通过召开“两委”扩大会议(党小组长和村民组长参加)推选产生监委会候选人人选(比应当选委员多1人),候选人应为村民代表,可优先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中提名。候选人中有2人懂得基本财会知识,至少有2人为中共党员。推选候选人实行回避制度,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提名为候选人。3.村级党组织及时将候选人人选推选产生工作情况及名单书面报乡纪委审核、乡党委批准。4.村级党组织将监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7天。

(三)选举产生。候选人向村民公示并确定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监委会委员。主任委员由村级党组织从当选委员中确定,主任委员必须为中共党员。村级党组织应在选举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选举结果报乡纪委备案。

三、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职责

1.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2.监督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情况,对重大事项全程监督。

3.监督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内

容、时间和程序,对未按要求公开的事项,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村“两委”应在一周内公布。对群众关注的村级事务,监委会可建议村“两委”进行公开。

4.监督“三资”管理情况。参与制定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监督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防止出现账外账、“小金库”和不合理支出报销入账;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台账;监督村

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

5.监督村干部勤廉情况。监督村“两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作风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提出纠正建议,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直接报告乡纪委或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工作室,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办理方纪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权利

1. 监委会主任委员列席村党总支会议,监委会委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3.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工作建议。

4.监督村及村民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对村级财务支出凭据、村及村民组集体固定资产处置、项目资源发包进行审核,监委会签署意见确

认后方可入账报销、处置和发包。参与乡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对村“两委”上报的民政事务、基本建设、计划生育指标审批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监委会签署意见确认后,村级方可上报。

6.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向乡党委或纪委报告并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或废止。

7.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级组织成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级党总支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三)义务

1.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内容,增强监督能力。

2.正确履行职责,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

3.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作用。

4.广泛联系村民,做好思想工作,引导村民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

四、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由监委会主任委员召集,每月集体办公不少于三次,集中学习有关文件,研究确定监督事项,组织开展监督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村级监委会与村“两委”视各村实际商定,搞好工作衔接。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监委会会议。监委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监委会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监委会应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并与误工补贴挂钩。

(二)集体决策制度。监委会在乡纪委指导下,在村党组织直接领导

下,以集体会议形式履行职责。监委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坚持集体研究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工作报告制度。监委会每季度向镇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镇纪委和村党组织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每年底或下年初,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职情况。

(四)信任度测评制度。监委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并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每年底或下年初,根据监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委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参加会议人数一半的,终止其委员资格,另行选举新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委员进行信任度投票测评:

1.监委会委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

2.监委会委员滥用职权,不履行义务,监督不力的;

3.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取消监委会委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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