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荣地产合作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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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荣地产合作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指导正荣地产合作项目投资工作,提高合作项目推进效率,规避合作过程中的风险,保障正荣地产合作权益,按照《正荣地产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原则

1.1公平原则:合作项目应本着“同股同权”的指导原则,合作各方对等投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2规模原则:鼓励置业公司加强项目合作,尤其对于土地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应有合作伙伴;

1.3利润原则:拟合作项目的利润额应在1亿元以上。

2、合作前提

与合作方展开合作应基于以下前提条件:

(1)战略合作,即集团(地产)层面的基于战略考虑的合作;

(2)降低土地成本,即能够通过合作降低项目竞争,从而能够有效降低土地成本;(3)提高开发能力,即能够通过优势互补,增强公司的项目开发能力;

(4)突破陌生市场,即能够借助合作方的当地优势,配合公司快速熟悉当地市场;(5)其他需通过合作才能完成,且能够有效降低公司开发风险的条件。

3、合作方选择

各置业公司应加强与(潜在)合作方的的沟通,就合作方的选择应优先考虑以下因素:(1)开发理念和战略导向与我司相似;

(2)与我司关系,且能够切实推动合作;

(3)产品开发能力与我司形成互补;

(4)之前有过项目合作且合作状况评估优良;

(5)优先选择前端融资的企业。

4、合作模式选择

4.1合作项目分类

根据公司就合作模式的分类,合作按照我公司操盘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1)主导操盘项目:由我司全权组建开发团队,并行使项目操盘决策权的项目;

(2)联席操盘项目:股东各方联合组建开发团队,我司拥有联席项目总席位,行使

对等操盘权利的合作项目;

(3)协助操盘项目:股东各方联合组建开发团队,我司负责部分部门组建,但无联

席项目总席位的合作项目;

(4)不参与操盘项目:我司不负责任何部门组建,且不参与项目日常管理的合作项

目。

4.2合作模式选择

项目合作上应首选由我司摘牌、操盘并表,如达不到要求的,参考以下原则:

4.2.1摘牌

(1)公司新城市进驻的,原则要求由我方摘牌;

(2)在我方放弃摘牌的情况下,摘牌方的优选顺序依次是:我方的战略合作企业、我方合作情况良好的企业、品牌房企、其他企业,不建议国企摘牌。

4.2.2操盘

原则上由我司操盘或主导操盘的:

(1)我公司在当地市场有明显优势的;

(2)我公司在当地人员建制齐全,且操盘项目明显不足的;

(3)合作方不具备开发能力,或开发能力、知名度明显低于我公司的;

原则上我司可以辅助操盘或不操盘的:

(1)我公司未进驻的城市,且缺少人员储备的;

(2)项目非传统房地产开发的,且我公司短期内缺乏此类项目操盘经验的;

(3)合作方的开发能力、品牌优势明显优于我公司,且能够明显提高项目收益的。

4.2.3并表

参见《正荣地产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5、合作项目落地

5.1框架协议

由总部投资发展部及置业公司总经理牵头,与潜在合作方洽谈《合作意向书/框

架协议》,明确项目合作基本原则、目标合作地块、摘牌方、股权比例、操盘方案等原则性条款,报公司审批。经公司批准后,推动《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的签署。

5.2合作协议

由置业公司总经理牵头,与合作方展开《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谈判,30天内完成《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签订。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公司成立、股权比例、股转方案、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机制、董监高的委派、项目操盘方案、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含人员委派、资金管理、章证管理、流程制度管理、营销费用管理费用、品牌使用、物业服务等)、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事宜,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事宜。

项目合作中如采用分职能操盘的,我方在职能专业的选择上应坚持“优势专业优先”、“公司需求优先”两个原则,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5.3合作方维护

置业公司应加强与合作方的日常沟通,根据合作情况,适时推动高层互访,提高合作关系等级。

6、其他

6.1合资企业原则上不鼓励再拿地。

6.2如确需以合资企业名义再投资的,按照正荣地产现有的流程和相关规定审议。

7、附则

7.1本实施细则由正荣地产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与解释。

7.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

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中心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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