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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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10]4号),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和有关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建立在行业、产业、中小企业集聚区、产业集群等服务于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设备共享、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应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等特征,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管理规范有序。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市(州)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厅对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服务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优势。申报“服务平台”名称须反映其服务特点。

第六条“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经营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显著。

(六)对所服务区域、行业、产业的中小企业在提升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品牌创造力等方面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平台的申报,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填写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向各市(州)工信部门申请,由各市(州)工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市(州)工信部门在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服务机构所在市(州)工信部门的上报文件和意见。

2.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3.“服务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4.反映“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效果的文字说明材料。

5.“服务平台”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6.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

7.上年度公共技术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版。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见附件2)。

第九条考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被认定的“服务平台”,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吉林网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

第十条冠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冠予“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服务平台”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由市(州)工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平台实行动态跟踪,依据平台运营服务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三条“服务平台”名录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吉林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对已经冠名的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州)工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平台工作。

第十七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创业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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